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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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出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1、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名称为:
,位于,矿区范围由 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 (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区域面积为 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 。
2、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探矿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包括埋藏物、文物、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3、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为受让人于 年 月 日以 (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
4、本合同出让探矿权的出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本合同约定探矿权出让起止日期与出让人向受让人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上记载的探矿权出让期限(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一致的,以勘查许可证的记载为准,但出让年限保持不变。
二、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该出让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登记费等其他未载明的费用。
出让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银行名称:
;账号:
;单位:
厂。
出让人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人,由于出让人未及时通知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受让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出让人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受让人在参与探矿权招拍挂时已支付的保证金可在付款时抵作出让价款。
(1)由受让人在签订未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3、分期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探矿权出让价款时,应自第一期款项约定付款日的次曰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利息按曰计算(曰利率=年利率除以365)。
4、受让人除应向出让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价款外,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第一个勘探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受让人办理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
2、出让人有权对受让人的勘查工作、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3、出让人应当对受让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及财务报表等予以保密。
4、出让人保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
在特殊情况下,如根据公共利益或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需要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探矿权被提前收回的,本合同解除。
5、出让人保留对本合同探矿权的规划调整权,受让人应按调整后规划执行。
如受让人因规划调整后不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勘查施工工作,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
2、受让人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始勘查作业,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勘查区域所在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开工情况。
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
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视为受让人无偿放弃探矿权。
3、除按经批准的探矿工程施工获得矿产品外,受让人不得擅自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将探矿权出租、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不得损害、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
因勘查活动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受让人应当停止作业,向出让人申请对方案的改变组织审查,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4、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受让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勘查方法,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1、受让人在勘查作业过程中,涉及使用土地、林木、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环境保护、道路、“三废”存放及处理等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2、受让人在探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勘查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受让人在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现象以及文物古迹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出让人。
4、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的,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让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
5、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等税费的义务。
6、受让人依法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及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勘查作业完毕时,受让人应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8、受让人应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
出让人及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受让人应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9、受让人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四、受让人应当承担的可能风险
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1、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4、标的瑕疵的影响;
5、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
6、不可抗力的影响。
五、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
1、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全部支付或首次支付出让价款和第一个勘查年度的探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探矿权出让价款、第一个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的支付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营业执照等,向出让人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2、出让人应当在受理探矿权登记或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探矿权登记或延续,颁发或换发勘查许可证。
3、分期支付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出让人向其颁发有效期与每次付款期限一致的勘查许可证。
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出让价款及利息的,出让人不予受理该勘查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探矿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4、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让人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变更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受让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5、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期限即将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在期限届满的30日以前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受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核减相应的勘查区块面积。
6、在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的30天以前,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延续登记申请,但延续登记申请不符合规定,从而未获出让人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在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后20日内,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由出让人收回。
7、受让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8、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履行时,受让人应及时封堵、回填、拆除探矿作业形成的井、硐、巷道等,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恢复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责任。
受让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以上义务的,出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因此所产生费用由受让人全部承担。
六、探矿权转让和抵押
1、受让人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了探矿权出让价款,并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有权依法将本合同
项下的探矿权转让(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下同)和抵押。
但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2、受让人将探矿权转让、抵押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以探矿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出让人处申请办理抵押备案手续。
转让探矿权的,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曰起20曰内,持相关资料到有权审批探矿权转让的机关处申请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3、受让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出让人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的,在转让探矿权之前,应向出让人付清全部探矿权出让价款。
4、受让人将探矿权转让后,本合同约定的关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至新的受让人。
转让后探矿权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5、受让人将探矿权转让、抵押的,依附于探矿权的其他资产可以一并转让、抵押,但这类资产必须与探矿权分开单独作价。
七、陈述、保证和承诺
1、受让人保证在参与探矿权招拍挂时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受让人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注册资金已按时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2、受让人承诺将全面履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3、出让人保证在探矿权招拍挂时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不存任何虚假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
4、出让人具有将探矿权出让给受让人的相应权限,且该探矿权区块范围内不存在重复、交叉登记矿业权的情形。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
(3)受让人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义务,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
(4)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2、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勘查许可证到期,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探矿权,或者延续探矿权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获批准的;
(2)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3)受让人按照规定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且经出让人批准,并下达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5)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未按时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的,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 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探矿权,受让人巳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如果受让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人为再次出让的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出让价款的差额部分等),出让人还有权要求受让人予以赔偿。
2、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探矿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勘查许可证。
出让人未按时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探矿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
延期办理超过 日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人双倍返还保证金,退还已支付的探矿权出让价款。
如果出让人双倍返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因违约给受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为获得此次探矿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受让人还有权要求出让人予以赔偿。
3、受让人逾期不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出让人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4、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始勘查作业。
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工的,视为受让人自行放弃探矿权,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探矿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工延迟的除外。
5、出让人应当尊重和维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并依其职权或会同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受让人正常的工作秩序。
因出让人的过失致使受让人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或合法探矿权益受到侵害的,受让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和保证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
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10天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出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
2、受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出让人及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受让人实施行政处罚。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各执 份,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 份(跨行政区域的增加份数)。
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受让人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
6、本合同由立约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XX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
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七、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八、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九、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4、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