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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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

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监督机构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先施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文简称“监督机构”)发现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规定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参见附件3)。

第二章程序

第三条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告知

监督机构的受理人告知补办经办人下列容:

1.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第5.0.6条、5.0.7条和5.0.8条的规定;

3.本《指南》的有关容。

(二)建设单位开展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前置工作在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之前,由建设单位针对工程实体已完工部分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1.收集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并书面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具体部位、需检测的项目及检测数量。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检测案,检测案应经参建五责任主体认可。

4.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订立委托检测合同。

5.按本《指南》第四章进行检测和评价。

6.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仅反映出施工过程受控或基本受控并且可以追溯;检测结果合格仅表明所检项目质量合格。

以上2种情形并不表明已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全部合格,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的全貌有待评价结论确定。

只有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部位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前提下,工程质量可评价为合格。

因此,先施工的工程应全部

符合以下条件可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加大检测抽样数量以推定材料质量状况和施工质量水平,直至能补足所缺失质量控制资料的空缺。

2.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3.评价结果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请示监督机构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意见,请示是否同意建设单位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式参见附件4)。

(五)办理

1.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应予以补办。

2.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监督机构不予补办。

第四条下列已施工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

风险的,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一)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

(二)检测结果合格或按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处理合格,但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三)参建五责任主体有一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

第五条对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

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六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可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

第三章责任

第七条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属于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禁验收。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桂建质[2014]3号的规定,不应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其后续处理工作不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畴。

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而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九条出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需要而进行的检测,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检测和评价

第十条检测工作程序

(一)编制检测案初稿

1.检测案初稿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编制过程中应与检测机构协商;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编制检测案初稿,编制过程中应与设计单位协商。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编制。

2.检测案初稿应列出各种材料、结构和构(配)件的检测批容量和每批样本的容量。

工程实体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不小于以下要求:

(1)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批样本最小容量

检测批的容量

检测类别和批样本最小容量

检测批的容量

检测类别和批样本最小容量

A

B

C

A

B

C

2-8

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2

2

3

5

5

8

13

20

2

3

5

8

13

20

32

50

3

5

8

13

20

32

50

80

501-1200

1201-32003201-1000010001-3500035001-150000150001-500000

>500000

32

50

80

125

200

315

500

80

125

200

315

500

800

1250

125

200

315

500

800

1250

2000

备注:

1.当进行一般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时,检测类别适用A类;

2.工程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时,检测类别适用B类;

3.工程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或缺失时,检测类别适用C类。

(2)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样检测的项目及频数的要求

1)市政道路工程

1已施工至路床

序号

检测项目

最低检测频数

备注

1

路床压实度及土工试验

随机3点

2

弯沉试验

随机5点

2已施工至基层

序号

检测项目

最低检测频数

备注

1

水稳层芯样完整性及厚度

每1千米检测3点

总数不少于3点

2

路床压实度及土工试验

随机3点

3已施工至沥青路面

序号

检测项目

最低检测频数

备注

1

路面总厚度

每1千米检测3点

总数不少于3点

2

水稳层芯样完整性及厚度

每1千米检测3点

总数不少于3点

3

沥青含油量

每1千米1组

2)市政桥梁工程

序号

施工进度

检测项目

最低检测频率

1

下构施工

混凝土强度

随机3处墩台

2

上构施工

混凝土强度

每一跨1组(3点)

3)市政排水工程(含隧道工程)

序号

检测项目

最低检测频数

1

混凝土强度(排水渠)

10%节段,每节段1个构件

2

混凝土强度(结构物)

每个结构物3个构件

3

钢筋数量扫描检测

每个结构物3个构件

4

管道安装质量窥检查

随机检三个井段

3.检验检测项目及数量应依据本文及相关规要求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确定。

4.检验检测法应合理确定。

(1)当需检测的混凝土构件较多时,宜采用钻芯与回弹联合检测的法推定检测点混凝土的强度。

(2)需要从构件中抽取钢筋检测时,应优先选取对结构造成损害小的构件,原则上不应从悬挑构件和圆弧形梁中抽取钢筋。

(二)确定检测案

检测案初稿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本单位、检测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正式的检测案。

检测案必须经编制人和建设五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名,并加盖

法人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应将各共同认可的检测案送至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备查

(二)实施检测

由检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和检测案实施检测,出具各检测项

目的检测报告,并作出检测批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明确判定性结论。

(四)检测结果判定

对检测结果的判定可以由检测机构实施,也可以由设计单位实施。

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结果判定时,应在检测报告中直接明

确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的要求,是

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由设计单位实施检测结果

判定时,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交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设

计单位根据检测报告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评价工作要领如下:

(一)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

建设单位应收集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

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备案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记录

(施工日志、混凝土施工记录等)、设计变更文件、验收记录(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的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材

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地基深层平板载荷试验记录、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和单桩承载力检验报告、超前钻检测报告,以及能证明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齐备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二)工程质量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已收集到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判定意见,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分别作出以下3种评价: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项目全部合格。

评价为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或者有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第5.0.6条或第5.0.7条处理之后重新评价。

3.未按图施工(包括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未按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图施工),设计单位认为不可补救的,或按GB50300-2013第5.0.6条处理后仍不合格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结论必须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明确包括如下意见:

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应列明缺失的容;②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的检测结果整体性判定意见是否已明确符合设计及规的要求;③是否按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设计图纸施工;④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涉及公共安全的质量问题;⑤评价结论。

评价报告应由参建五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

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三条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相关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本指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

1.检验检测选项

2.行政法规、广西规性文件和标准的规定

3.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4.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附件1:

检验检测选项

第一类房屋建筑工程

1.地基与基础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

3)地基变形和因其造成的上部结构变形;

4)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和其他损坏的检查);

6)其他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7)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基础尺寸,查看基础混凝土是否存在开裂、疏松等质量缺陷;

8)检测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是否满足承载力及构造要求;

9)如果工程现场具备检测条件,还应进行地基承载力载荷检验、单桩承载力静载荷及桩身完整性检验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

1)材料检验

a.钢筋检验:

截取构件中的钢筋(截取预应力钢筋或钢绞线的,应在尚未吊装上结构主体的构件中截取),检查钢筋是否锈蚀,并做钢筋力学工艺性能试验、重量偏差检验,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还须进行抗震性能检验;

b.焊接或机械连接材料检验:

按要求截取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试样,检查钢筋接头的外观质量,并做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性能检验。

材料检验应在条件允,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强度及碳化深度检验:

检测梁、柱等主要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及碳化深度。

3)钢筋配置和保护层厚度检验:

检测梁、板、柱的钢筋配置情况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同时选取适量梁、柱等构件凿槽验证钢筋直径、数量。

4)混凝土结构部缺陷检验:

检测混凝土结构部缺陷,包括混凝土匀质性、不密实区域、洞、裂缝、结合面质量、表面损伤层厚度等。

5)混凝土结构性能检验:

采用原位短期静力加载试验式对混凝土结构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原位加载试验宜选择承载力试验类型,对结构进行逐级加载,根据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项目验证或评估结构的承载能力;受检构件应具有代表性,且宜选在荷载较大、抗力较弱或缺陷较多的部位;原位加载试验过程应观测:

荷载-变形关系;控制截面上的混凝土应变;试件的开裂、裂缝形态以及裂缝宽度的发展情况;试件承载力标志的观测;卸载过程中及卸载后,试件挠度及裂缝的恢复情况及残余值等;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中混凝土结构宜进行动力测试法。

6)构件承载力、抗裂及刚度验算:

查验构件的截面尺寸、配筋及材料强度等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验算构件承载力、抗裂及刚度是否能够满足现行设计规及设计图纸要求。

7)结构形式与构造:

查看结构形式与构造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设计规要求。

8)构件尺寸与偏差检测:

检测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截面尺寸及楼板厚度;结构及构件的实测几尺寸应与设计图纸核对,并绘制结构平面布置示意图。

9)变形检测:

检测已建好部分的建筑物轴线尺寸、层高,进行沉降观测和位移观测,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建筑物沉降、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建筑主体倾斜观测、建筑水平位移观测)

和局部变形情况;检测主要受力构件挠度值是否超过规允值。

10)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检查:

检查混凝土结构存在露筋、蜂窝、洞、夹渣、疏松等外观质量缺陷;检测整栋建筑物的梁、板、柱等构件是否有裂缝,并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裂缝是否已造成对结构的危害等。

1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检验: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检验除检测以上相应项目外,还需检测混凝土浇筑质量(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检测混凝土结构尺寸及部缺陷等。

3.砌体结构检测

1)材料性能检测:

采用回弹法等试验法检测砂浆强度、烧结砖等墙体材料强度;也可在现场从受力较小的部位取出一定数量的墙体材料进行抗压强度等相应试验。

材料检验应在条件允,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砌体质量检测:

采用原位轴压法等法检测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砖砌体的抗压强度;采用原位单剪等法检测砖砌体的抗剪强度。

3)构件尺寸检测:

检测砌体结构的截面尺寸,包括墙体厚度、高度、砌体预留洞口尺寸等。

4)变形与缺陷检查:

检测已建好部分的砌体轴线尺寸、砌筑高度,砌体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情况;检查已建部分的砌体结构或构件是否有裂缝,并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裂缝是否已造成对结构的危害等。

5)砌筑质量与构造检查:

砌筑灰缝质量、砌筑块材质量、检测墙体与框架柱是否按规要求设置拉结筋(当采用化学植筋连接填充墙时,宜抽取一定数量的拉结筋进行锚固力检测)、墙体是否按规要求设置构造柱及圈梁。

4.钢结构检测

1)材料性能检测:

采取现场取样等法检测钢材型号规格、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元素含量等;高强度螺栓预应力及扭矩系数检测、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测;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材料现场取样时,当工程尚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以将其加工成试件进行相应检验;当工程没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以在构件上截取,但应确保结构构件的安全。

2)主体结构尺寸检测:

检测钢屋(托)架、桁架、钢梁、钢柱的截面尺寸;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

3)构件连接检测:

焊缝质量检测(部缺陷、外观缺陷)、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检测(终拧扭矩、梅花头检查、网架螺栓球节点);检查构件连接式是否符合现行设计规要求,有无缺陷(滑移、松动、漏栓、错位等)。

4)构件变形检测:

检测钢屋(托)架、桁架、钢梁、吊车梁等主要构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检测钢柱垂直度;检测网架结构挠度;检查钢构件是否发现挠度值、局部变形等损伤超过规允值。

5)构造检测:

检查柱脚及网架支座施工质量(包括锚栓紧固、垫板和垫块、二次灌浆)、构件的横向拉结、构件长细比等。

6)构件涂装质量检测:

检测防腐涂料涂层厚度、防火涂料涂装涂层厚度;检测涂层表面有无裂纹、误(漏)涂、脱层、空鼓等外观缺陷。

7)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检测:

构件表面碰损缺陷、表面锈蚀缺陷、连接焊缝缺陷、构件螺栓连接缺陷等。

8)构件承载能力检验:

对已建好部分的钢结构进行构件承载力、抗倾覆、抗滑移、抗疲劳、抗脆断验算;有条件时,可进行原位非破坏性实荷检验直接检验结构性能;进行原型或足尺模型荷载试验检验承载力;进行实际结构动力测试,确定结构自振期等动力参数。

5.其他分部工程的检验

检查建筑给水、排水、采暖、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已完成的预埋管线、管道系统等项目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对各分部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安全和功能进行检验,形成检验报告。

第二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结构子分部的检测除参照以上对房屋建筑工程检测的要求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1.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及设备的检验应对钢纤维、砌体砖、料、沥青、路缘、预制砌块、检查井盖板;桥梁支座、索夹、拉索、吊索、索鞍、索股和锚具等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及设备进行相应检验。

原材料检验应在条件允,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地基与基础检验(包括桩基础)根据不同类型的路基、基层和底基层,按相应验收规分别进行击实试验、压实度试验、弯沉试验、纵断高程、中线偏位、平整度、厚度、宽度、坡度、外观质量检查(是否存在轮迹、翻浆、波浪等缺陷,并分析原因)、水泥稳定碎层芯样完整性、沥青总容量等。

3.道路面层检验

1)混凝土面层:

检验混凝土面层纵断高程、中线偏位、平整度、宽度、厚度、混凝土强度(弯拉强度及抗压强度)、面层坡度、井框与面层高差、相邻板块高差、纵(横)缝直顺度、抗滑构造深度、外观质量(蜂窝、麻面等缺陷面积、裂缝分布情况)及缺陷原因分析等。

2)沥青类面层:

除检验混凝土面层所要求的平整度等相应项目外,还应检验沥青混合料压实度、弯沉值、沥青总容量、抗滑摩擦系数、抗滑构造深度、外观质量(枯焦、轮迹、脱落、烂边、油斑、掉渣、推挤裂缝等缺陷分布情况)及缺陷原因分析等。

3)铺砌式面层:

除检验混凝土面层所要求的平整度等相应项目外,还应进行料物理性能、外观质量、加工尺寸偏差;检验预制混凝土砌块的弯拉或抗压强度、耐磨性试验、吸水率、抗冻性、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偏差等检验;并选取适宜的法检验铺砌砂浆抗压强度。

4.人行地道结构检验

应对人行地道结构的外观质量、底板厚度、底板顶面高程、墙高、地道净宽、中线偏位、墙面垂直度、墙面及顶板底面平整度、顶板挠度、预制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偏差、预制墙板(梁)和顶板的安装偏差(包括中线偏位、墙板顶面高程、墙板垂直度,板间高差、相邻板顶面错台、板端压墙长度)等项目进行检验。

5.挡土墙结构检验应对挡土墙的排水系统、泄水、反滤层、结构变形缝进行检查,对不同挡土墙结构还应进行相应的检验:

检查现浇混凝土挡土墙的断面尺寸、长度、垂直度、外露面平整度、顶面高

程、外观质量等;检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板连接焊缝质量、杯口混凝土强度、墙面垂直度、直顺度、板间错台等;检查砌体挡土墙断面尺寸、基底高程、顶面高程、轴线偏位、墙面垂直度、平整度、水平缝平直度、墙面坡度等;检查加筋挡土墙、拉环及筋带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压实度、墙顶高程和轴线、墙面板倾斜度、平整度等。

6.桥梁主体结构检验

1)对桥梁主体结构安全的检验:

包括桥梁几形态参数测定、混凝土中的钢筋锈蚀电位的检测、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混凝土电阻率的检测、混凝土碳化状况的检测、混凝土结构钢筋分布状况的调查、桥梁结构固有模态参数的测定、索结构索力的测量、桥梁墩台与基础变位情况调查、桥梁结构恒载变异状况调查、桥梁结构构件的材质强度检测与评定、桥梁的动静载试验(当通过桥梁调查、检测与验算分析尚不足以评定桥梁承载能力时,可采用荷载试验测定桥梁在动静荷载作用下的实际工作状况,再结合桥梁调查、检测与验算来评定桥梁的承载能力)。

2)桥梁主要结构部位外形尺寸、标高等允偏差项目的检验:

包括桥面平整度、宽度、厚度、横坡;桥梁实体外形、轴线、长度、桥下净空、引道中线与桥梁中线偏差、桥头高程衔接;对索塔、墩台、墩身、柱、盖梁、挡墙、拱部及拱上等主要结构部位的尺寸、顶面高程、轴线偏位、垂直度、平整度、外观质量(包括蜂窝、露筋、裂缝等缺陷,并对缺陷原因进行分析)等相应项目进行检查。

3)对桥梁的不同结构分部进行的其他质量检验:

顶进箱涵的工作坑、滑板、箱涵预制构件及顶进质量的检验;斜拉索拉力振动频率试验、索力检测、支座安装质量;钢梁高强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栓接板面的抗滑移系数的检验、桥梁钢墩柱、钢梁等钢构件焊缝外观质量及探伤检验。

7.附属结构或构筑物检验

检查桥梁防冲刷结构、桥头搭板、梯道、隔声和防眩装置等附属结构;检查道路护坡、倒虹管及涵洞、雨水支管与雨水口中、排水沟或截水沟、路缘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应验收规和标准的要求。

8.其他市政分部工程检验

检查给水、排水、电气、绿化、亮化、交通标志、桥面系、装饰与装修等分部工程已完成的施工项目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相应验收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对各分部工程已完成部分进行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性检验(无压力管道密性试验、水池满水试验、供水管道水压试验、供热管道水压试验及热运行、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及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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