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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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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内容摘要关键词------------------------------------------------1

二、正文

(一)、关于媒体监督的基本问题---------------------------------------2

1.媒体监督的概念----------------------------------------------2

2.我国媒体监督的社会背景及政治法律基础------------------------3

3.媒体监督的价值----------------------------------------------4

(二)、审判独立的一般理论------------------------------------------4

1.审判独立的概念----------------------------------------------4

2.审判独立与三权分立------------------------------------------5

3.审判独立的价值-----------------------------------------------5

(三)、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6

1.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积极影响--------------------------------6

2.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消极影响--------------------------------7

(四)、探寻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良性发展之路---------------------------8

(五)、结语---------------------------------------------------------10

三、注释----------------------------------------------------------11

四、参考文献-------------------------------------------------------12

 

内容摘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要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司法公正必须要求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

当代社会媒体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在我国也广泛地存在着深刻地社会背景和政治法律基础。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独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

媒体监督权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都有它的功能和价值。

两者关系实质就是自由表达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一方面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满足民众知情权的表达,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不当的媒体监督又会对审判独立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审判机关的形象。

有损法律权威的评论,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误解,从而降低法律的权威,最终使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当民众不信任法律时,社会的纠纷矛盾也不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民众的诉求无法得到回应,社会将充斥暴力。

本文着重从媒体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出发,分析了媒体监督干扰审判独立的原因,试图以两者的共同价值为契合点,探寻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良性发展之路。

关键词:

媒体监督审判独立司法公正彭宇案

 

正文:

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监督的独立,否则会产生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现象。

媒体监督因为与公众权益的紧密联系而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

而广泛而迅速的媒体报道极可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利用民众关注给法官及当事人形成压力,影响审判独立的实现。

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不当媒体监督对审判活动的负面影响,促使两者的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媒体监督的基本问题

(一)媒体监督的概念

要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司法公正必须要求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只有三种形式,即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间接监督。

三种监督制度的存在并没有完全消除审判不公、司法专横及司法腐败。

这种制度设计本身作为体制内监督有两种弊端。

一是被动型二是监管本身就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

相比之下,媒体监督更具有主动性,由于其与公众的权力和利益紧密联系而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力。

在中国,监督二字最早见于《诗经•小雅•大东》“监也有光”,此中“监”引伸为镜;以及《史记•李斯列传》“行督责之术”。

提出“舆论监督”的中国第一人是梁启超先生,他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说“监督之迫不一约而论之,则法律上之监督,宗教上之监督,名誉上之监督”,其中名誉上监督就是舆论监督,梁启超认为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宗教信仰的威慑力,但其监督实权“亦有不让于彼两途者”。

自此之后,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社会术语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

根据甘惜分的《新闻学大辞典》对舆论监督的定义,①舆论监督是公众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

②特指新闻媒介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于政府和政党的批评促使其修正错误。

本文中的媒体监督就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

在现代条件下,所谓媒体,是指传播新闻知识与信息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含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等。

媒体监督,则是指上述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这个概念扩大了媒体的监督功能,使得媒体的监督缺乏制约、过于广泛。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利用舆论功能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计算机网络等,在尊重法律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本文中涉及的媒体监督特指媒体对民事司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二)我国媒体监督的社会背景及政治法律基础

当代社会媒体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广泛地存在有着深刻地社会背景、政治法律基础。

马克思指出: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是一种近乎理想的职业状态。

而事实上,法官也是人,也食人间烟火有七情六欲。

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官本位”思想的国家,关系错综复杂,权力的干扰无处不在。

从体制上讲,我国的司法并没有真正的独立。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在此种条件下,司法的封闭性不可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封闭,它不具备对抗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制,而只能是对弱势群体、对柔性监督的封闭。

这种缺乏监督的封闭,将有可能将绝对权力异化为绝对腐败,从而导致司法机构内部猖狂的暗箱操作和司法人员肆意的枉法裁判。

正是基于对权力可能腐败的审慎和对权力行使者的不信任,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媒体应该介入具有封闭性的司法,因为需要媒体用挑剔的眼光审视司法去促进司法的精细化,减少腐败空间。

既然媒体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那么要论证媒体监督的政治背景就必须从舆论监督着手,舆论监督这一提法在正式文件中首次见于1987年中共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至此之后,这一提法反复出现在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的报告中。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指出: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党的报告内容成为媒体监督的政治基础,同时也与社会民主法治建设要求不谋而合。

除了政治基础,媒体监督还有其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三十五条和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这三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媒体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最后,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角度理解,媒体监督是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制度要求: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

该项规定成为媒体监督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基础。

(三)媒体监督的价值

现代社会公众的意见主要通过媒体这个渠道来表达,媒体监督体现了公众言论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

尽管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表达自由的措辞,但表达自由内含于宪法上述条文的规定中,可见其重要性。

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表达自由是自由交流思想的需要。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只有公众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争论,才能使事实真相得以揭示,使人民群众的个性得以良性发展,使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实而丰满;第二,表达自由使社会自治具有可能。

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

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人民把支配范围有限的公权委托给他们选出的代表,但保留监督政府的权力。

通过表达自由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矫正政府的偏差,降低其专横武断的可能性。

表达自由是人民就享有和实现自治权的体现和工具;第三,表达自由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压制,只会酿成激愤和暴力。

表达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还能为种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利于社会生活和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审判独立的一般理论

(一)审判独立的概念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我国司法独立主要表现为审判独立。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独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

对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具有普遍意义。

审判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审判权是最重要的司法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

对于审判独立,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审判独立是指法官个人独立,法官应当排除外界干扰,在只服从法律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另一种观点则更为普遍,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即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审判独立原则作出的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二款也指出: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也对审判独立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审判独立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必须依法办案,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关于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和命令。

同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

2、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合议庭独立审判。

由此可见,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根据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影响和干涉。

其实质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正确审判案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审判独立与三权分立

同时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审判独立原则还必须认识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地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审判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其审判工作是国家活动的具体体现。

因此,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可能不受党的领导,不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有重大区别。

西方国家法律中的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理论的结果,是指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这种独立是绝对的,是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仅是一种工作原则,而非政治原则,其独立是相对的。

(三)审判独立的价值

审判独立的价值在于司法的公正,其是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的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实体公正往往是大多数纠纷双方追求的结果,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程序公正主要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程序公正在本文中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著名的“苹果分配定理”可以非常清楚地表明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将苹果一分为二,要使苹果分得公平,则分苹果者不能先挑苹果。

这样,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旁观者都会认为,由于分苹果的程序是公正的,分得苹果的结果也就是公正的。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才能从根本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公正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关系的不仅仅是法官和法院的权威,更是个人、团体的权力和社会的利益。

当代社会中,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是两种不可互相替代的基本价值。

如果说民主法治社会以民众的权益和福利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表达自由和司法公正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它们存在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社会的正义与民众个人正义的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积极影响

根据上文,我们知道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都是为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

此外,它们所制约的对象也是相同的。

它们以不同的形式制约社会上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因此客观公正的媒体监督必然会对审判独立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媒体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公开透明审判已成为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媒体通过事先披露案件的起因、过程、等报道引起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压力,促使法院及时公正的审判;通过对法庭庭审过程进行报道,再现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所确认的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落实情况,监督程序正义的实施;通过对生效判决的评判,为审判提供监督;通过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披露评论进行监督,促使法官自律,防止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媒体监督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

民众之所以时常表现出审判活动的迟疑和忧虑,原因之一是他们的知情权表达权未被满足。

为打消民众忧虑,树立法律权威。

审判活动必须打开大门,让更多民众从多角度了解审判。

这无疑最需要媒体的积极介入,客观公正的展示审判过程。

再次,媒体监督有利于提升民众法律素养,提高民众的法治观念。

通过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让民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教育,为民众提供可供信赖的判断依据。

当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做出理性的选择。

李阳家暴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其妻子在无数次沉默容忍后选择直面家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媒体广泛报道后,使很多被家暴者终于敢于解决现实问题,很好的引导了民众用法律武器去维护权利和尊严。

而且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看到相关法制报道时恍然大悟,去自首的案例。

因此,媒体通过肯定和强化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促成法律与道德的链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形成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助于排除一切对审判独立的非法干扰。

(二)媒体监督对审判独立的消极影响

媒体本身是大众传播工具,并不具备处理纠纷解决矛盾的裁决功能。

当媒体监督功能被不恰当运用时也会对审判独立产生消极影响。

事实上,媒体工作者看问题时习惯于从职业敏感性和个人情感出发,在报道时往往会倾向于弱势方,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会影响审判结果,甚至会衍变为“媒体审判”,即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它以片面夸张甚至是失实的事实加上煽情的语言,力图激起民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的情绪,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直接干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同时,媒体工作者往往以道德标准评判法律问题,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使民众在道德的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当法院判决不利于民意所谓的道德模范时,往往会引发社会道德整体滑坡。

“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自从2006年以来,“彭宇”这两个字就从未从公众视线中消失。

他的名字总是与道德挂钩,成为“做好事反被诬陷者”的代言人。

而“彭宇案”也被许多人标榜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陷等现象,也屡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然而2012年1月16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刊登的对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的专访,披露的真相却是彭宇真的撞人啦!

这不禁让人反思媒体把法律问题道德化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

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

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

正是媒体站在道德制高点,对自己角色的错位和越权监督使民众被蒙蔽,也导致民众怕成为下一个彭宇,想扶老人也不敢行动的社会道德滑坡。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为了自身利益,为了吸引读者关注追求卖点和关注度,往往会提前披露案情和审判进程,这样就可能导致案外人获知案情,以致各方面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作出符合个别人或个别机关意愿的裁判,严重破坏审判独立原则。

再次,媒体对审判活动的不尊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媒体传播的范围广、受众多,它任何不负责的有损法律权威的评论,都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误解,从而降低法律的权威,最终使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当民众不信任法律时,社会的纠纷矛盾也不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民众的诉求无法得到回应,社会将充斥暴力。

四、探寻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良性发展之路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不当会影响审判独立,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是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以此为契合点,厘清媒体监督干扰审判独立的的原因,进而探寻两者之间的良性发展之路。

媒体监督干扰审判独立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至今没有规范媒体监督的相关新闻法及新闻监督法,导致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无规可循、无章可守,进而侵犯审判独立。

2、媒体与司法活动的不同运作规律。

新闻的及时性典型性特点要求媒体报道要迅速和及时,要抓住典型、重大、复杂案件引起公众关注参与。

而司审判活动有很强的程序性,不合时宜的报道显然会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3、中国传媒的特殊性质。

在我国,很多媒体都是机关主办,直接从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体现政府机关的意志,成为政府“喉舌”。

在这种现实条件下,政府行政权很容易干预司法活动。

4、新闻工作者法律素质良莠不齐。

很多新闻工作人员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司法程序本身的规律,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在新闻报道中就难免词不达意,语焉不详,甚至使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民众中变得面目全非,影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尽管上述因素是影响审判独立的一些主要原因,但我们必须明确,要实现审判独立,关键在于实际操作司法活动的法官自身,媒体的监督只是外在的因素。

而媒体报道的第一要义是落实其传播和满足公众知情权表达权的职责,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寓于客观公正的传播之中的。

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通过以下具体措施探寻两者良性发展之路。

第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媒体报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比如平等和公正原则。

新闻媒体即使在对负面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时也应当强调平等和公正。

对于任何人任何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予以揭露,不能厚此薄彼。

在同一案件当中,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都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公平对待,对于带有批评性的报道则必须采访纠纷或冲突的各方当事人,避免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而且可以通过立法限定媒体监督的范围,防止其随心所欲、毫无顾忌的报道给法官造成压力,干扰审判独立,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二、提高法官素质。

实现审判独立具体要通过法官实际操作。

法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法官的对案件的判断。

一方面要选拔专业素质高、品德好的人才进入法院;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官的职业教育,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同时要学会处理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严格要求法官,还要协助法官处理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当案件发展为公共事件时,法官觉得舆论的影响和压力过大无法独立进行审判时,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提审或者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从而避开舆论影响,使法官以自己理性的思维和严谨的逻辑去审判案件。

第三、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

媒体工作者的素质在实现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良性发展上是重要的一环。

一方面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必须提高法律素质,在报道时准确运用法律术语,不掺杂任何私人感情,以准确理性的法律观去评论案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倾向性报道、发表有明显暗示意味的言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媒体毕竟要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若媒体工作者被巨大的利益所诱惑,谁还能看到客观公正的报道?

所以必须重视其职业素质的提高,避免其沦为利益集团操纵的工具。

第四、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

媒体监督是为防止司法腐败,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媒体这种监督权也需要监督制约,严格处理新闻腐败的主犯,更能促使新闻工作者以中立者的身份报道评论司法活动。

五、结语

由此可见,探寻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良性发展之路,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监督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在面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案件时,法官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权威渠道回应民众疑问,让谣言止于公开,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

 

注释:

[1]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M].河南:

人民出版社,1993:

67.

[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50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王强华、魏永征,《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版。

[4]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6]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强世功,《法制与法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王强华,《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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