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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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景区员工的考勤、休假情况与员工薪酬等直接挂钩。

第四条景区员工的考勤与休假事宜归景区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考勤对象:

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特殊岗位因总经理特批外。

考勤方式:

使用指纹考勤机进行打卡考勤。

打卡次数:

1、景区行政部门每天打卡2次。

2、 景区业务部门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排班确定打卡次数:

直落班打卡两次,两头班打卡四次。

3、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出差凭《出差申请单》记录考勤。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工作时间:

(一)景区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

依据岗位工作性质和政府部门上班时间作出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 景区实行月休4天假期,每月按实际月份天数计算工资,每天实行固定工作时工作制,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做出排班和轮休报行政办备案,因工作需要,排班可适当更改,员工应了解并积极配合工作分配安排。

2、 员工须依照该业务部门所规定的班次按时到岗工作,如不能按时出勤,应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完成休假申请程序。

如需更改排班,须获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

景区副总经理级及以上员工、特批岗位员工等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员工,在保证部门工作不受影响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安排轮休。

第七条加班原则:

(一) 效率至上原则

景区提倡高效运作,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每天在规定当班时间内(不少于8小时)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不鼓励、不安排加班。

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行政办核实。

部门负责人应有计划安排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因加班导致的人力成本计入部门人力成本,并作为部门负责人年终考核依据。

(二) 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三) 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非法定假日本应属于休息日而值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

第八条加班认定

(一)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该部门负责人和行政办门负责人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1、 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元旦、春节、三月三、清明、五一、端午、中秋、4)景区因经营、业务等原因需要员工加班的。

2、 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物资盘点、对帐的。

3、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威胁到员工生命健康或景区财物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4、 为完成景区下达的紧急任务而必须通过延时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的。

5、 服务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服务和其他日常运作的,须在当班时间外加时及时抢修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 景区各业务部门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2、 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

3、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4、 因工作需要的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的;

5、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景区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6、 加班时的就餐时间;

7、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员法定假日外的延时工作。

8、 单次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

9、 经行政办核对无加班记录或加班记录不一致的、在核查加班过程中有消极怠工行为的,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

第九条加班审核

1、 公司因安排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任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行政办审批备案。

加班工资核算以《加班申请单》及考勤记录为准。

如加班时间与所填报时间不符的,部门负责人需重新填报备案。

2、 如有加班考勤记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缺勤、迟到/早退、旷工规定。

1、 员工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或者迟到。

2、 未履行相关手续,超过上班时间或未达下班时间1分钟(含)以内缺勤者视为迟到或早退,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打卡及签到签退制度

景区使用指纹打卡及考勤登记两种考勤方式同时记录上班时间。

每位员工必须按工作排班亲自打上、下班卡和签到/签退,严禁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代签到/签退。

个别岗位员工因指纹原因不能在指纹打卡机上录指纹的,行政办可酌情给员工以填写出勤登记记录。

(一) 代人或授人打卡/签到者,一经发现即予双方书面警告处理。

(二) 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应以维护景区管理制度为核心,如有发现包庇或纵容员工在考勤上作假并给予签名证实,一律给予重罚。

(三) 因停电、考勤机故障等导致无法正常打卡时,行政办出具通知证实后,视为打卡。

(四) 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交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至行政办,作为考勤的依据。

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行政办,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单。

(五) 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打卡异常单》报行政办备案。

每个月考勤未打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二条出差及请假规定

(一) 公司或部门正常安排休假日外,凡遇出差、请假等,需事前跟部门申请报备,并将相关经批准的证明资料交于行政办。

如未将相关经批准的证明资料提交至行政办,将按无薪事假处理。

(二) 员工请假须填写《休(请)假条》,并在部门批准后交行政办备案,未在行政办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三) 景区各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请假,由行政办初核,分管副总批准,并交行政办备案。

(四) 景区副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需提前按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和备案。

(五) 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延假必须到行政办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延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考勤管理与监督

考勤按各部门分别统计,由部门指定的考勤专员于每月1日(如1日为非工作日则延后一天)18:

00前将各部门考勤表交至行政办。

景区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抽查,以督查该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员工享有休假的权利,但应严格执行请假程序。

第十五条如景区因业务运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积极配合,景区将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不得换假补休。

第十六条员工积休假须在3个月内安排补休,过期行政办将自动清零。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合理控制积休假累计,必要时强制性安排休假。

第十七条员工享有的假期有:

例休假、无薪事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病假、丧假等相关假期。

(一) 例休假

1、 员工休息日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预先排班,如例休假在当月不能休完,须在三个月内安排补休完,否则自动失效。

2、 各部门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人力成本控制,合理安排例休假。

(二) 无薪事假:

1、 员工如有个人事务需处理,须提前3天申请,因紧急事件需申请无薪事假的,至少提前1天申请,申请流程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2、 无薪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全薪。

若员工年累计无薪事件超过15天,将不再享有年度调薪等福利。

(三) 法定节假日

所有员工均享有以下法定节假日,共13天。

如在法定节假日之日入职未当班、休无薪事假或者旷工,则不享受其假期。

元旦:

1天(公历1月1日)

春节:

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妇女节:

0.5天(公历3月8日,女员工享有)

三月三:

2天(农历三月初三、三月初四)

清明节:

1天(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准)

国际劳动节:

1天(公历5月1日)

端午节:

1天(农历五月初五,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准)

中秋节:

1天(农历八月十五,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准)

国庆节:

3天(公历10月1-3日)

如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假节日上班的,按规定支付另行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总经理级以上员工的加班工资另行规定。

(四)工伤假

1、 员工因工受伤,部门负责人须在24小时内向景区上报工伤事故,填写《意外事故报告》并提交至行政办及部门负责人签批确认,48小时内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景区办公室备案,景区办公室收集材料齐全后及时提交至保险公司。

2、 凡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和福利保障待遇不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休工伤假期,员工凭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流程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和景区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景区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附:

《加班申请书》与《休(请)假条》

加班申请表

部门:

填表日期:

序号

工号

姓名

职务

日期

时限(从至)

合计(按小

时计算)

加班原因:

审核:

部门负责人 审批:

行政办

批准: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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