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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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篇一: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

耐火等级一、二级:

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

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

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

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

UL94*总体

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

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

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

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

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2、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分为五大类:

生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

结构、钢结构。

3、按建筑结构的承重方式分为四大类:

墙承重式、骨架承重式、内骨架承重式、空间结构承重式。

4、民用建筑按层数分五类:

a、低层建筑:

主要指1~3层的住宅建筑。

b、高层建筑:

主要指4~6层的住宅建筑。

c、中高层建筑:

主要指7~9层的住宅建筑。

d、高层建筑:

主要指10至30层的住宅建筑或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e、超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建筑物的等级是从重要性、防火、耐久年限等不同角度划分的建筑物级别。

民用建筑可按以下方式划分等级:

1、按重要性分为五等:

a、特等:

具有重大纪念性、历史性、国际性和国家级的种类建筑。

b、甲等:

高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c、乙等:

中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d、丙等:

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按防火性能分四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耐火等级标准是依据房屋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

3、按耐久年限分四级:

a、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b、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c、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d、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建筑防火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防火措施,以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的危害。

建筑防火包括火灾前的预防和火灾时的措施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为确定耐火等级和耐火构造,控制可燃物数量及分隔易起火部位等;后者主要为进行防火分区,设置疏散设施及排烟、灭火设备等。

中国古代主要以易燃的木材作建筑材料,对建筑防火积累了许多经验。

明代嘉靖十三年(1534)兴建的皇史宬,采用砖石结构,室内石台上放置包铜皮的樟木文件柜;嘉靖四十年建造的宁波天一阁(见藏书楼),建在三面临水的湖边,并在阁前开凿贮水池,就是为了防火。

世界各国均根据国情制定各种建筑防火规范。

中国已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此外,对古建筑、地下建筑、汽车库及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等,也有专用的规范或规定。

建筑物起火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①可燃物:

如木质材料、可燃装修、家具衣物、窗帘地毯及生产、贮存的易燃易爆物品等;②着火源:

如烟头、火柴、厨房和锅炉房用火、电气设备事故的火花以及雷击、地震灾害等,都能形成着火源;③助燃物:

氧及氯、溴等。

因此,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对三者进行有效的控制。

分述如下:

耐火等级和材料选择中国按建筑常用结构类型的耐火能力划分为四个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必须为一或二级)。

建筑的耐火能力取决于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在不同耐火等级中对二者分别作了规定。

构件的耐火极限主要是指构件从受火的作用起,到被破坏(如失去支承能力等)为止的这段时间(按小时计)。

构件的材料依燃烧性能的不同有燃烧体(如木材等)、难燃烧体(如沥青混凝土、刨花板)和非燃烧体(如砖、石、金属等)之分。

建筑物应根据其耐火等级来选定构件材料和构造方式。

如一级耐火等级的承重墙、柱须为耐火极限3小时的非燃烧体(如用砖或混凝土作成180毫米厚的墙或300×300毫米的柱),梁须为耐火极限2小时的非燃烧体,其钢筋保护层须厚30毫米以上。

设计时须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稳定性,以赢得足够的疏散时间,并使建筑物在火灾过后易于修复。

隔墙和吊顶等应具有必要的耐火性能,内部装修和家具陈设应力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吊顶材料和地毯、窗帘等,以减少火灾发生和控制火势蔓延。

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①防火间距:

为防止火势通过辐射热等方式蔓延,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建筑耐火等级越低越易遭受火灾的蔓延,其防火间距应加大。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6米,它们同三、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7米和9米。

高层建筑因火灾时疏散困难,云梯车需要较大工作半径,所以高层主体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3米,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5和18米。

厂房内易燃物较多,防火间距应加大,如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或它们和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2和14米。

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或库房,应远离建筑物。

②防火分区:

建筑中为阻止烟火蔓延必须进行防火分区,即采用防火墙等把建筑划为若干区域。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长度超过150米要设防火墙,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2500平米;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述指标分别为100米、1200平米和60米、600平米。

一、二级防火等级的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限制在1000平米或1500平米内,地下室则控制在500平米内。

防火墙应为耐火极限4小时的非燃烧体,上面如有洞口应装设甲级防火门窗,各种管道均不宜穿过防火墙。

不能设防火墙的可设防火卷帘,用水幕保护。

安全疏散和通风排烟为减少火灾伤亡,建筑设计要考虑安全疏散。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能少于两个,影剧院、体育馆等观众密集的场所,要经过计算设置更多的出口。

楼层的安全出口为楼梯,开敞的楼梯间易导致烟火蔓延,妨碍疏散,封闭的楼梯间能阻挡烟气,利于疏散。

防烟楼梯间因设有前室,更有利于疏散。

高层建筑须设封闭的或防烟的楼梯间,楼梯间应布置成有两个疏散方向。

超高层建筑应增设暂时安全区或避难层,还可设屋顶直升飞机场,从空中疏散。

疏散通路上应设紧急照明、疏散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

建筑物火灾时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妨碍疏散还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

楼梯井、电梯井和管道井具有“烟囱效应”,起排烟作用,地下建筑的烟则很难排出。

因此,高层或地下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等,应按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一般建筑起火后约10~15分钟开始蔓延,可通过电话等人工报警和使用消火栓灭火。

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起火危险性大的厂房、库房内,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

前者的探测器有感温、感烟和感光等多种类型;后者主要为自动喷水设备,不宜用水灭火的部位可采用二氧化碳、干粉或卤化烷等自

动灭火设备。

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对报警、疏散、灭火、排烟及防火门窗、消防电梯、紧急照明等进行控制和指挥。

一般建筑物的防火等级是如下规定的: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极限小于10%的液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我们就定位甲级防火等级

防火分区面积计算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S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S=2500㎡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S=1200㎡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S=6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S=500㎡

当多层建筑物内部设置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基本规范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一、对于一、二级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m2);但如果你采用了自动灭火系统,那么这个面积可以增加1倍,即5000(m2);当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我认为这个表述已经相当清楚,没有什么可以存在疑义的地方。

二、比如像你所说的那样,假如你有5000m2的一个区域要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实际上只有以下两种结果:

1、划分为一个分区:

条件是5000m2区域全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因为根据上述要求,有自动灭火系统后,2500m2这个上限可以上调至5000m2,因此,划分成一个防火分区即可。

2、划分为两个分区:

除却上述情况外其它一切情况。

假如像你所说的那样,其中有4000平米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而另外的1000平方米没有设,则对应的防火分区的计算面积为:

4000/2+1000=3000平方米,超出了2500平方米的规范限制,因此,你必须划分成两个防火分区。

或者,相反,你只有1000平方米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而另外的4000平方米没有设置,那么,其所对应的防火分区的计算面积为:

1000/2+4000=4500平方米,同样也超出了2500平方米的规范限制,所以你也得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

在这个计算过程中,规范所规定的2500平方米始终没有变化。

三、根据规范要求,如果一个防火分区设喷淋的话,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一二级建筑)。

防火分区内面积应该符合"上喷淋面积"/2+"不上喷淋面积"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楼梯间、楼梯和门

疏散用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措施)

1、楼梯间应能应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楼梯间不应设置少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居住建筑的楼梯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

时,应该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篇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

条文说明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

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m2,其它场所为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XX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总储量超过、而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篇三: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XX年版)

GBJ16-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

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

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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