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设计集中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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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设计集中采购合同
文档编号:
文档编号:
合同序号:
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与公司年年度设计集中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乙方:
签约时间:
年月
签约地点: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词语定义、使用语言和法规
第四条工程设计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设计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
第七条工期
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第十条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保密
第十二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三条不放弃
第十四条通知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索赔和处罚
第十七条附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营业场所:
负责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呼和浩特市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乙方: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基本原则
2.1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设计服务并有权依照本合同之规定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甲方亦应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2.2乙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之工程设计的条件,将不差于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者相似之服务的条件。
2.3如乙方非因其自身的过错而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设计服务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
2.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甲方同意的用途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2.5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方应向对方承担及时和全面的违约赔偿责任。
2.6在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对方应向该方提供合理的、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词语定义、使用语言和法规
3.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定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设计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设计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设计业务和设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2工程建设设计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通信建设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3.3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工程设计的基本内容
4.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第五条设计费用的支付
5.1工程设计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2甲乙双方商定:
按招标确定的折扣率确定折扣系数(ON),设计费折扣价以折扣前的建安费与设备材料费之和为基础计列,即折扣价=(折扣前的建安费+设备材料费)*概预算相关费率*折扣系数(ON)。
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值以设计批复的设计费为准。
5.3正常的设计酬金按照如下条件支付:
5.3.1设计批复后X日内,支付合同费用总金额的%。
(1)金额为与付款等额的正式商业发票。
(2)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3)金额为付款等额的收据一份。
5.3.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X日内支付合同费用总金额的%。
(1)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2)金额为付款等额的收据一份。
(3)甲方出具的《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
5.4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设计酬金,自规定支付最后期限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5.5支付设计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付款以票据或电汇方式进行。
5.6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天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
6.1甲方的责任
6.1.1负责协调各分公司向乙方及时提供工程勘察所需的技术资料、技术文件。
6.1.2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批复乙方提供的可研报告、设计文件、规划。
6.1.3协助乙方解决工程勘察中的其他有关事宜。
6.1.4负责处理和协调工程与地方部门之间的关系。
6.2乙方的责任
6.2.1按甲方委托的时间要求及内容,及时向甲方提供可研报告、设计文件、规划。
6.2.2.乙方提供的可研报告、设计文件、规划,必须能够达到甲方要求的深度。
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运用的方法科学合理,计算的数据准确无误;工程设计方案能够指导的施工,设计预算能够与实际相符,对所提供的可研报告、设计文件、规划的质量负责。
6.2.3.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至委托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最终验收合格后为止。
第七条提交设计文件期限:
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
8.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8.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4在设计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设计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该设计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8.5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设计业务或终止设计合同,则应当在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设计业务。
8.6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设计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甲方有权终止设计合同,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7乙方在应当获得设计酬金之日起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上述条款已暂停执行设计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乙方须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设计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天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设计业务。
8.8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设计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设计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8.9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9.1本合同各方各自向其他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9.1.1其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或者许可)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9.1..2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不违反其组织章程性文件或者中国法律、法规;
9.1.3其将尽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他人采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属必要、适当或者可取的一切行动,以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事宜并使其有效。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拾伍(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他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保密
未经其他各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作出任何公告或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或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者为上市公司上市(及维持上市地位)之目的的除外。
第十二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不放弃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者特权,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放弃,且该等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该方未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行使。
第十四条通知
14.1任何在本合同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必须按本合同开首列载的住所或按合同一方不时向合同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
14.2任何上述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挂号邮递或以传真发送。
任何通知倘以专人送递,应在送达时视为收到;倘以挂号邮递寄出,应于回执日期视为收到;倘以传真发出,应于发出时视为收到。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
15.1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向: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申请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另有裁决,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仲裁地点:
呼和浩特市。
15.2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及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索赔和处罚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根据情节,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以下条款中所述的各项数值,为甲方规定的基础数值,如出现处罚情况,凡涉及接入类设计项目的,在基础数值的原有基础上,以%的比例进行处罚;凡涉及综合类设计项目的,在基础数值的原有基础上,以%的比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附则
17.1未经各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可以修订本合同或者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合同在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17.2本合同具有可分割性,即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本合同甲方持,乙方持,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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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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