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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湖北X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

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52号社院大厦北院

电话:

86(027)-XXXXXXXX

传真:

86(027)-XXXXXXXX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4

第二节正文…………………………………………………………….6

一、本次股份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股份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股份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9

五、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东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4

六、公司的演变及股本变更……………………………………………16

七、公司的独立性………………………………………………………25

八、公司的业务…………………………………………………………27

九、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8

十一、公司重大债权债务………………………………………………41

十二、核心技术和核心技术人员………………………………………44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45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5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6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7

十七、公司股权托管……………………………………………………51

十八、公司财务状况……………………………………………………51

十九、公司的税务………………………………………………………51

二十、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2

二十一、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2

二十二、推荐机构………………………………………………………53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53

签署页……………………………………………………………………5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份公司、XX食品股份

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XX水产有限

湖北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合作社

仙桃市XX水产专业合作社

《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挂牌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行办法》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挂牌标准指引》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执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书》

《湖北XX水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书暨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仙桃工商局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汉星辉

武汉星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本次挂牌、本次股份挂牌

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

《审计报告》

2015年4月1日,武汉星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武星辉审字[2015]第0009号《湖北XX水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

2015年4月3日,武汉星辉会出具的武星辉验字[2015]010号《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中心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推荐机构

湖北XXXX投资有限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

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鄂XX(证券)字【2015】第XXX号

致:

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推荐机构湖北XX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作为公司本次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业务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挂牌标准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股份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论述的引证,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

即公司也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挂牌交易中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应对有关引用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公司本次申请股权挂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份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5年4月1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申请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有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

2015年4月7日,股份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申请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有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及出席创立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创立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的事宜合法有效。

本次挂牌除尚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审核及相关备案外,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股份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XX水产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2015年4月7日,股份公司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XXX、XXX、XXX、XXX、XXX、XXX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XXX为公司监事,与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XXX、XXX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

2015年4月9日,经仙桃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公司取得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

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营业执照》,住所为仙桃市XXXXXXX五组,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为1279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农副产品的购销;蔬菜制品(酱腌菜)(有效期至2016年1月7日)、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有效期至2016年1月7日)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货物配送。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公司经营期限为2008年4月2日至2028年4月1日

(二)、公司是依法有效存续的公司

经本所律师在仙桃工商局核查公司年检档案,公司参加了历年年检。

根据公司提供的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变更登记注册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股份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份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试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关于申请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份挂牌所应具备的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挂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

1、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前身为“仙桃市XX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由XXX、XXXX两名自然人共同出资100万元于2008年4月2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并取得了仙桃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依据《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挂牌标准指引》第一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是由XX水产有限以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3200127.58元以1:

1的比例折股1279万股,每股一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790,000.00元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超出折股部分410,127.58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2008年4月2日起算,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二)公司股东数量不超过200人

公司现有股东为2人,符合股东数量要求。

(三)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公司业务”所述,根据武星辉审字[2015]第XXXX号《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100﹪,这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股权清晰,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及“五、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东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股权清晰,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公司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七、公司股权托管”所述,公司已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已将公司全部股份登记托管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六)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建立“三会”及完善的内控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完善的内控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七)由在中心注册且具备推荐资质的会员机构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北XX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已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具备推荐资质。

(八)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及“五、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东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股本总额为1279万元。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

(1)公司前身----仙桃市XX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由股东XXX、XXXX共同出资,于2008年4月2日经仙桃工商局登记注册(有关公司后来股权演变过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六、公司的演变及股本变更”)。

(2)临时股东会(确定股改基准日)

2015年1月26日,XX水产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以下事项:

将公司名称由“湖北XX水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基准日定在3月31日;修定公司章程。

(3)名称预核准

2015年1月28日,有限公司取得了(鄂工商)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12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经核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

(4)审计

2015年4月1日,武汉星辉出具了武星辉审字【2015】第XXXX号《审计报告》,XX水产有限整体变更前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3200127.58元,以1:

1的比例折股1279万股,每股一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790,000.00元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超出折股部分410,127.58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5)临时股东会(确认审计报告)

2015年4月1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武汉星辉《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3,200,127.58元。

会议决议以该公司审计净资产按1:

1的比例折合股本1279万股,每股一元人民币,剩余410,127.58元计入资本公积。

(6)发起人协议

2015年4月3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XXX、XXX、作为发起人,签署了《湖北XX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书暨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发起人协议书》约定XXX、XXX、分别以净资产863.96万元、415.04万元出资,合计总股本1279万元,其中XXX占67.55﹪、XXX占32.45﹪

(7)验资

2015年4月3日,武汉星辉出具了星辉验字【2015】第010号《验资报告》,经其验证,截止2015年4月3日,公司已收到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1279万股,其中XXX出资863.96万元,XXX出资415.04万元,公司注册资本1279万元,公司实收资本1279万元。

(8)全体职工大会

2015年4月7日,股份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大会一致选举XXX、XXX、为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9)三会召开

2015年4月7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依法审议通过了《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并且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同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分别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公司董事XXX为本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公司监事XXX为监事会主席。

(10)工商登记

2015年4月9日,湖北XX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公司设立的资格和条件、方式

(1)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共2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上述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主体资格

(2)股份公司目前发起人实缴的注册资本为1279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3)股份公司设立时的住所为仙桃市郭XXXXX村五组,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原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全部投入股份公司,全部资产由股份公司承继,股份公司拥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股份公司设立时,制订了《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该章程的内容与制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6)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7)根据武汉星辉出具的XXX字【2015】第XXX号《验资报告》,公司全体股东已将净资产13,200,127.58元以1:

1的比例折股1279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部分410127.58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注册资本为1279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1279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资格、设立程序、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中的《发起人协议书》

经核查,全体发起人于2015年4月3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对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名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所持股份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公司设立中的审计、验资事项

1、2015年4月1日,武汉星辉出具了《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3200127.58元,以1:

1的比例折股1279万股,每股一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790,000.00元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超出折股部分410,127.58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根据《审计报告》2013年度公司主营业收入8579509.52元,2014年度公司主营业收入28283525.35元,2015年1-3月公司主营业收入3608240.11元

2、2015年4月3日,武汉星辉出具了《验资报告》,经其验证,截止2015年4月3日,公司已收到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1279万股,其中XXX出资863.96万元,XXX出资415.04万元,公司注册资本1279万元,实收资本1279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年1月28日,公司取得了(鄂工商)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XXX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名称由湖北XX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股份公司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北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本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主体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股本结构、股东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XXX

863.96

67.55

2

XXX

415.04

32.45

合计

1279

100

(二)公司的股东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持股比例(%)

持股额(万元)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1

XXX

中国

67.55

863.96

XXXXXXXXXXXXXXXXXX

湖北仙桃郭河镇建华村五组

2

XX

中国

32.45

415.04

XXXXXXXXXXXXXXXXXX

江苏省大丰市草堰镇新中路78号

(三)股东适格性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就股东适格性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股东XXX、XXX、均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79条关于股东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身份证,各股东均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限制担任股东的情形。

3、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东资格。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合规性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持有本公司的股份67.55%,担任公司董事长,XXX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因此认定XXX为公司控股股东。

2、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XX占公司的股份32.45%,但XX于2014年11月5日才新增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时间短,且并不担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中,XX并不能对公司董事会决策形成实质性的影响,故本所律师认为XX并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是控股股东XXX,即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同一人。

3、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相关信息以及XXX的书面承诺,确认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自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直为XXX,并未发生变化,有效的维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六、公司的演变及股本变更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及演变:

1、公司前身——仙桃市XX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XX水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仙桃市XX水产有限责任公司”,由XXX、XXX两名自然人共同出资100万元于2008年4月2日设立。

其中,XXX、XXX两人分别以货币资金形式各出资5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50%,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仙桃市XX水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2008年3月28日,湖北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显示:

“截至2008年3月28日,贵公司已收到XXX、XXX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

2008年4月2日,仙桃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公司住所:

仙桃市XXX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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