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大豆素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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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大豆素肉.doc

Q/62128345-3.1—2003

Q/79180838-X·2—2011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2011-10-18实施

2011-10-18发布

大豆素肉

本标准请于2013年09月01日之前复审

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备案号:

I

Q/79180838-X·2—2011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技术要求 1

4试验方法 2

5检验规则 3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4

表1感官要求 2

表2理化要求 3

II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结合产品特性,组织起草了本企业标准,作为生产依据。

本标准由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司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四川国砫豆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国柱、王炳南。

本标准于2010年9月首次发布。

大豆素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素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少量辅料,经混合、挤压、调制、成型、包装、杀菌等工艺制作而成的具有类似肉纤维结构的其他豆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2大豆

GB2711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

GB/T4789.2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菜、豆制品检验

GB/T5009.5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6543—1986瓦楞纸箱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豆

应符合GB1352的规定。

3.1.2 大豆蛋白

应符合GB/T20371—2006的规定。

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1.4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5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3.1.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2 安全技术条件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感官指标(表1)

项目

指标要求

色泽

类似熟肉制品的褐色

形态

块状、条状、丝状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3.5 微生物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2711的规定。

见表3

3.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 试验方法

4.1 原辅材料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查验供货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2 感官要求

通过视觉、嗅觉、味觉评定。

4.3 净含量

按JJF1070—2005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理化要求

4.4.1 水分、蛋白质、食盐

按GB/T5009.51—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5微生物要求

按GB/T4789.23—2003的规定的方法检验。

4.5.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按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按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按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按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规定的方法检验。

4.5.2总砷、铅按GB/T5009.76;按GB/T5009.75的规定方法检验。

理化指标(表2)

项目

指标要求

水分,%

≤65.0

食盐(以NaCl计),%

≤4.0

蛋白质(以干基计),%

≥14.0

食品添加剂

符合GB2760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表3)

项目

指标要求

菌落总数;cfn/g

≤75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相同工艺条件、生产线、配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

由质检部门自同一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在生产车间或成品库房随机抽取足量样品1000g~2500g。

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5.2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

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

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2.2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时;

——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的抽查时;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进行仲裁检验时;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

5.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在其所检验项目中,均符合本标准要求中规定指标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经复检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若经复检合格,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与标签

6.1.1 标志

产品外包装标志应标明:

制造者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其他应符合GB/T6388—1986及GB/T191—2008的规定。

6.1.2 标签

标签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1986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产品的贮存条件应按有关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不同产品应按生产日期分批存放,库房应干燥、通风,离地应保持一定距离。

6.5 保质期

保质期为260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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