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万元至100万元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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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万元至100万元工程

 

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承包人:

发包人:

合同编号:

 

二O年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复旦大学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20万元(含)—100万元(含)的,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须使用本合同文本,在此价格区间需向上海市市级或区级建交委报建的项目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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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按招标文件)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招标文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暂定,以发包人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暂定)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暂定为(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元),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发包人:

承包人:

1.2设计单位:

1.3监理单位:

1.4跟踪审价单位: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书或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签署的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回复;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与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颁发的有关建筑法规、行政条例等,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3.3.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与规范。

3.3.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3.3.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上述约定标准的最高要求为准。

  4.图纸(若有请填写)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套,合同签定后天。

承包人若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主管

  职权:

现场管理;施工中有关项目的会签;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负责技术、经济签证的现场确认,确定支付工程款,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变更、施工中的问题;凡需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须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生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若有请填写)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施工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停工令、复工令、延长工期、增减工程量、核定签证工作量以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5.3跟踪审价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若有请填写)

姓名:

职务:

职权:

6.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全面指挥负责,并完成承包人应做的各项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7天内(或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工期延误

  8.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在7天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不确认,或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但承包人仍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日期完成。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水淹、爆破等原因;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水、停电超过二十四小时;

(3)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确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地下障碍物及文物处理等,一般障碍物拆除不影响工期。

(4)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或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的;

(5)合同中规定或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6)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时造成承包人工期损失,政府规定停工工期损失。

遇以上情况承包人对有关停工和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进行费用索赔,工期可按批准顺延。

8.2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不得提出相关工期及费用索赔,并采取措施按期完成该工程。

(1)一般的设计变更(累计工期延长不超过10天,但结构作重大调整除外),或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以及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停工、误工,工期不得顺延;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长不超过10天。

(3)由于材料价格的确认或由于变更工程量价格的确认发生争议,发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与承包人无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承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采购及施工,不应由于上述原因影响正常施工;由此而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四、质量与验收

  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按政府部门要求执行

  9.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视工程具体情况约定)

  10.试车:

(视工程具体情况定)

  10.1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进行施工。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有效的围护、安全设施,确保封闭安全施工,不得干扰公共秩序。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与调整

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第种计价方式,执行上海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有关规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另行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

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另行约定。

(3)采用固定费率计价方式:

本工程结算套用□《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分别为%、%;□《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分别为%、%;□《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为%;□《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为%;□《上海市市政工程定额(2000)》综合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分别为%、%;□其他:

人工费取施工期间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编制的《上海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对应人工要素价格区间的值,总造价审计后下浮%。

(4)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50%的款项,合计人民币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措施费的50%,金额)。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开工后预付款不扣回,充作工程价款。

 1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5%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审价结束7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至承包人实际结算总造价的95%款项,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除五年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五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质保金。

 13.2保留金的提留比例:

5%;其中4%为两年保修期质保金,1%为防水防渗漏的五年保修期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前相应时间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应对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中标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

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时按暂定价格扣回给发包人。

甲供料的核销: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甲供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实际进行对比:

如供应量大于实际使用量的,则承包人须将多余实物返还给发包人。

 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5.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除甲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

(1)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的7天内将需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申请计划(主材应含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提交发包人核批,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供如质保书、合格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有关质量标准,并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资料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应资料,并对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采购的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等的重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采购前应当取得甲方的认可,在采购前7天向发包人推荐若干(至少三家)采购厂家,由发包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询价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

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由承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按实调整。

推荐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应商串通价格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2)对招标时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如实际施工中,发包人要求更换品牌(厂商)的按上述第

(1)条进行,承包人的原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的投标报价与更换品牌(厂商)后设备、材料的价格的差价在结算中调整(管理费及利润等费率不作调整)。

15.2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部门和工程师的认可后才能使用,若导致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3材料的确定和核价:

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或业主要求,提前7天提供需采购材料的清单和样品(包括产地、厂商、规格、品牌、价格等技术经济指标),经业主、设计、监理对所提供的材料样品的产地、规格、品牌、质量、颜色等确认并核价后封样。

施工监理按封样的样品质量验收。

结算时按业主核价计取材料单价。

  八、工程变更

由于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承包人应在上述变更后7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报告。

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报告,并且又不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阐明原因的,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之权利。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6.1竣工验收条件以质监站及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验收为准。

  16.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四套竣工图。

16.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验收合格日最终以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17.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并天内进行核实审价(时效起始时间为复旦大学审计处规定的“审计正式立项日”,争议时间另计),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

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导致双方对审价结果发生争议,没有按期交付工程、支付价款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

23.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其保修责任范围内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在保留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

24.质量保修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保修责任书,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5.违约

  25.1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视工程具体情况约定)

  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视工程具体情况约定)

  26.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

向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7.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对工程的影响。

  28.保险

  28.1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8.2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按照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9.双方约定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30.补充条款

30.1本工程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颁发的有关环保、噪音、卫生、污水排放、渣土、垃圾清运、粉尘控制等规定,遵守业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对施工工地的严格管理,不干扰建设单位的正常办公及生活秩序。

30.2在施工工地内,应当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泥浆沉淀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设施;运输车辆应在装载渣土完毕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对干涸渣土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装载渣土高度应当与运输车辆箱体上沿口保持平整,并保证平闭箱盖。

总包单位在选择渣土运输单位时,应但选择区已通过招标确定的渣土运输单位承运。

总承包单位专职从事渣土装载、车辆清洗的监督员为:

30.3本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价,承包人应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一

廉洁协议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l~~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见证部门:

(盖章)

见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备案办结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在质保金或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中抵扣。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二、甲方可以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甲方有权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

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政。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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