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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会计工作交接及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章财务分析、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及集团化管理体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是对企业资金的筹集、运用、耗费、回收及分配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总合。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寻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遵守财经法规,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款,接受主管财务机关和投资者的监督检查。

(三)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各公司对投资者的资本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各公司吸收投资者的资本金和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应认真分析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并考虑筹资的风险和成本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二)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各公司应建立资金计划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和资金有偿使用制度。

(三)强化成本费用管理,降耗节支,增强盈利能力。

(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监督,遵守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第六条财务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要详细收集资料,掌握准确数据,运用经验估算法、指标评估法、加权平均法、量本利分析法等。

对企业资产变动、现金流量、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测算,供企业择优决策。

(二)财务控制。

各公司按照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对经营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使之限定在国家制度和计划的范围之内,保证财务目标的实现。

(三)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召开财务分析会,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上报集团。

财务分析要通过各项指标来评价本单位的财务状况,重点分析资金增减变动及周转情况、资产变动及结构情况、成本升降原因、费用支出节超情况、利润构成及分配情况、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财务考核。

在日常监管分析、考核的基础上,各公司每年都应对承包指标、财务收支计划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考核、总结、奖罚兑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增添措施,改进工作。

第七条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做到原始记录真实、全面、准确、及时;

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经过计量、检验,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费用开支标准;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卡、物、表相符。

第八条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实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

在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集团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

按照“一级企业一级财务”的原则,为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级次控制在“有效”的范围内,集团财务管理层次控制在三级以内,对层级过多的下属企业要进行清理、整合,各公司应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制。

各公司应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责任制,领导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

1、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2、组织实施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

者报酬、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3、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5、组织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

和有关情况。

6、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二)企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企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依据“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监督、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2、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投资者战略要求从事财务活动;

3、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和可能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

4、审核企业主要财务报表;

5、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预算和方案;

6、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7、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

8、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9、对企业财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

第十条集团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集团的财务会计工作,在集团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集团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财务核算(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税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汇总与分析工作;

(二)负责集团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筹资决策、执行、偿付及控制体系,集团中长期融资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集团信贷规模及担保的审核与管理;

(三)负责集团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和收缴。

参与集团资产运营、资本经营的决策,负责集团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四)负责推动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的全面预算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从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调整到预算考核的预算管理体系。

(五)负责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控制与管理,建立和完善成本核算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管理和项目核算。

(六)负责集团全资、控股企业清收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和数据汇总及分析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八)负责集团管理费收取及事业单位经费的拨付,指导和协调全资、控股企业搞好合理纳税及管理工作。

(九)负责各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及后续教育与业务的培训。

(十)指导和检查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监督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政策、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一)参与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经营业务、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并购重组、改革改制等决策并提出财务分析及评估意见。

(十二)总经理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是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团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经营业务,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二)参与本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经营业务、资产经营、收购合并、改造重组等决算并提出财务意见。

(三)按规定如实向集团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及时报告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重大财务问题。

(四)根据集团的要求及本公司的具体业务,做好年度财务收支、资金安排、项目投资、现金流转等财务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和调整。

(五)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考核和评价。

(六)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各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在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上应合理分工、科学安排、明确职责,做到不相容职责,相互分岗,相互牵制,独立稽核及财会人员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及内部会计控制的制度体系。

明确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保证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有效控制筹资、投资、现金流量、利率、汇率等各种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出现账实不符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处理时应当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不得设立除法定会计账册外的会计账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公款私存,不得将企业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注重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各公司内部各机构或单位应严格遵守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因应执行而未执行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不能按标准完成工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落实到全员全过程。

各公司的各部门或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应根据不同的职能和业务环节确立不同的责任中心。

责任中心对责任目标负责,责任目标包含经济指标和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遵守情况。

第十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体系,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全面预算是各公司一定经营时间内经营、财务、投资等相关价值流的总体计划,是各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的细化,是对各公司资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全面预算涵盖各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经营预算、财务预算、投资预算、人力资源预算和各项专项预算。

第二十条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预算组织体系。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公司分管领导。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各公司预算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公司预算编制、审查、控制、调整、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既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负责人,又是执行人,应根据企业下达的指标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责任预算,控制经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集团应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结合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确定集团的下年度总体计划目标,一次分解下达到各公司,各公司据此编制本公司详细全面预算。

各公司预算编制采用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再从上到下分级次、分部门编制并层层汇总,经反复审议修订,由本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全面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公司应严格执行。

各公司资金的收支调拨、成本费用的开支、投资融资、资产的购置购建等财务活动应以预算为依据。

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动的,应按相应程序申报批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财务部门应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做出分析。

第二十三条资产营运管理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运作活动。

各公司应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风险和收益均衡、资产合理配置、成本效益最优、资产周转最快的原则,结合经营需求,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加强资产的营运与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效益。

各公司应在集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各类资产处置实际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笔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集团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六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管理各公司银行存款资金、融资及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控制和防范企业财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现金管理。

现金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直接使用的货币。

为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按日清点库存现金,并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

出纳对现金项目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认真检查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及签证,并于办理收付款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

(二)按规定使用保管现金收据。

设登记簿登记现金收据领用、缴回、结存事项。

作废收据加盖作废章全联附存。

(三)在银行存取现金。

领取现金支票时在支票存根上签收。

不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及时交存银行。

(四)每日编制现金记账凭证,现金出纳报告单。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可为制单依据的文字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科目使用正确,摘要简明扼要,表达清楚。

按会计事项发生日期顺序一事一单统一编号。

会计记账后与出纳报告单每日余额核对无误后签字告知现金出纳,若有问题退回更正。

每日库存现金与出纳报告单余额核对,保证与电算账余额一致。

(五)保管好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不超核定限额,每日盘库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做到账库相符。

第二十九条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各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保证银行存款安全,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结算原则,对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随时备查,做到日清月结。

出纳对银行存款项目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结算收付款业务。

认真检查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及签证,并于办理收付款后在凭证上加盖“银行收、付讫章”。

(二)保管、签发支票。

签发现金、转帐支票时,由领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收。

发出有待报销的借款支票应有申请批准手续,并设支票登记簿登记。

支票内容填写齐全,不签发空头支票,收款单位与发票、收据所盖的公章一致。

对逾期不及时报销的催促清理。

支票及银行印鉴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支票保管人不能同时担任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工作。

(三)按规定使用保管转账收据。

设领用簿登记转账收据领用、缴回、结存事项。

(四)每日按《规范》编制银行记账凭证,银行出纳报告单。

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可为制单依据的文字资料,编制记账凭证。

科目使用正确,摘要简明扼要,表述清楚。

会计记账后与出纳报告单每日余额核对无误后签字告知银行出纳,若有问题退回更正。

每日银行账与出纳报告单余额核对,保证与电算账余额一致。

用会计每月打出的银行账页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三十条各公司对信用卡、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加强管理,及时办理清算、结算和账实核对,防止流失。

第三十一条票据和印鉴管理。

本条所称票据是指与银行付款结算有关的汇票、支票、本票。

印鉴是指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

(一)各公司以汇票、本票付款的,财务部门必须根据购货或取得劳务的合同(协议)及经办人的付款通知,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批准后,才能办理付款票据。

收到的票据,应认真审查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时送银行收款。

(二)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包含发票、收据)购买、保管、领用、转让、注销等环节的制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详细记录各类票据的收、付、领、存情况,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鉴管理。

印鉴管理是各公司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各公司必须建立预留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别保管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实行印鉴分离,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或由其授权专人保管。

印鉴的启用和更换应经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节应收款项(债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应收款项(债权)是企业的主要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具有较高的变现风险。

应收款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各公司的或有债权,也应纳入债权管理范围。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企业应建立应收款项管理责任制度,包括:

应收款项催收、年度清查、坏账核销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在追索应收账款过程中,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诉讼费,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为了减少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根据有权处置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损失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应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详细内容和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的逐笔注销。

对到期不能收回或虽未到期,但已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账面余额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十六条各公司应加强对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

由企业发包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工程价款必须由发包企业统一向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结算收取。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必须按企业内部的审批程序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率及方式支付,并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防止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十七条各公司应加强预付账款的管理。

在支付款项时,必须严格审查是否有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合同中是否有预付款的约定并经有关部门、人员的签字。

预付账款应按供货单位(预付单位)设置明显科目加以核算。

各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提供劳务)的,应将已支付的预付账款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十八条集团与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往来事项要及时核对,并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按期或按约定清偿。

第三十九条各公司应收款项实际损失和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采用备抵法。

企业已核销的坏账,应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建立辅助登记账,继续催收。

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按余额比例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

第三节存货管理

第四十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存货的收、发、领、购、保管以及清查盘点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存货的实物流程,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确保存货的流动性,防止或减少存货资金的沉淀,提高存货经营效益。

第四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一次性摊销法与五五摊销法摊销。

各公司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建立领用卡和领用台账。

第四十二条周转材料应集中管理,实行租赁使用制度。

(一)周转材料的摊销。

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法。

一般适用于易腐、易糟、易损的材料。

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法。

一般适用于使用次数较多的周转材料,根据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入成本,一般期限2-5年。

3、租赁单价法。

企业内部实行租赁的,可采用租赁形式与工程项目结算,年末其租金与摊销的差额调整成本。

(二)周转材料的补提摊销。

各公司不论采用哪种摊销方法,在年终或工程竣工时,都应该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清理,并根据数量、成色及新旧程度调整摊销。

第四十三条各公司必须于年度终了前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由过失或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追究赔偿责任。

盘亏、报损、报废的存货应当履行手续,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

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节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十五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集团投资管理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

正确核算对外投资,并对投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规避和防范项目实施和建设风险。

(一)短期投资的核算原则。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或相关的资金结算科目;

企业在期末时应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场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的累计投资数不得超过国家政策规定限额。

(三)长期投资的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正确计量初始投资成本,正确采用核算方法和正确反映投资损益。

(四)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四十六条各公司应当在年末对各种投资进行逐项清理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七条企业出售国有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

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一)企业出售国有股权投资的程序。

1、子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的,应该向集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材料。

2、对子公司在转让国有股权基准日,对其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3、子公司将审计评估结果报集团,由集团国资部门向市国资委进行备案审查。

4、进行产权交易。

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

5、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企业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签证书,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二)出售国有股权投资的方式。

为切实保障股权转让方及其他各方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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