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后附答案精讲民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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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后附答案精讲民法试题

第一部分(题后附答案精讲)

1.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人也有肖像权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

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A.民政机关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公证机关

4.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5.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经管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6.甲教师完成一部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专著的作者。

其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理由是()

A.乙说:

“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而且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B.丙说:

“我曾经为这个课题查过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丁说:

“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师对这两章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戊说:

“甲教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我提出的一些意见被他采纳。

7.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A.机关单位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企业法人

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解读

1.【A】本题考查肖像权的基本知识。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本题D、C、B均表述正确。

肖像权是自然人专属人身权,法人不享有肖像权。

因此,A表述不正确,为应选选项。

2.【D】《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题D选项不正确,为应选选项。

3.【C】《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本题正确选项为C。

4.【A】根据题意,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共有权优于租赁权,故本题选A。

5.【C】《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题意,甲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物,即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因为利息是物的孳息,应同原物一同返还,而甲的经营所得不用给付,因为甲仅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6.【C】《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丁撰写了有关内容,是实际的作者之一,因此与甲教师共同拥有该书的著作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7.【A】由《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可知,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8.【C】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摄影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因此,C选项为正确选项。

9.【A】《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故A为正确选项。

第二部分

1.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既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又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从哲学上分析,体现了( )。

 A.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 B.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

 C.矛盾普遍性的观点 D.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观点

2.“人性自私”观点的错误在于( )。

 A.不符合“人之初,性本善”的看法 B.违背人有追求自由、平等、幸福的天性 C.把人的自然属性当作人的根本属性 D.违背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科学论断3.普通法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 )。

 A.宗教规则B.判例法 C.条例D.政策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判断对某一事物的认识是否完成的标志是( ).

 A.占有的感性材料是否十分丰富而又真实 B.感性认识是否已经上升到理性认识

 C.对该事物的认识是否经过多次反复 D.对该事物的理论认识是否运用于实践,取得预期效果

5.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

 A.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出生在我国的人

6.下列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是( )。

 A.未成年人作出的各类证言 B.当事人李某的妻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C.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原件已丢失,且被告否认有该合同文件 D.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供的其采取偷录的方法获取的证明被告杨某借其人民币2000元的录音带,但有些关键内容不清楚7.实现法治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下列哪一个选项不属于实现法治须具备的条件?

( )

 A.民主是法治的基本政治条件(关键) B.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先决条件)

 C.较高的文化素质是法治的文化条件 D.人口众多是法治的公民条件

解读

一、积极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二、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三、健全法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保障四、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8.巴以暴力冲突的不断升级,双方死亡人数直线上升。

同时,巴勒斯坦经济几乎崩溃。

以色列也陷入了经济危机之中。

巴以冲突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也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示( )。

 ①巴以双方的经济危机与暴力冲突无关 ②和平问题仍然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 ③和平是发展的必要前提,没有和平,就难以实现发展 ④谋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分歧与争端是实现和平的现实途径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9.甲教师完成一部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专著的作者。

其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理由是( )。

 A.乙说:

“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而且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 B.丙说:

“我曾经为这个课题查过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 C.丁说:

“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师对这两章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 D.戊说:

“甲教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我提出的一些意见被他采纳。

10.侦查人员甲为了获得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乙施以暴力,结果导致乙肢体残废,则甲的行为( )。

 A.构成刑讯逼供罪B.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重伤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解读

10.D【解读】题中甲是为了获得证据而对乙施以暴力,显然是故意而非过失,所以首先可以排除选项C。

另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因此题中“侦查人员甲……对乙施以暴力”,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只符合故意伤害罪。

故选D。

1.B【解读】题干所给定的四个备选答案都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但由于是单选题,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CD容易排除。

关键是AB似乎都与题干有关。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既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又可能对国家构成威胁”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这正好体现了哲学上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故选B.

2.D【解读】在人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指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而资产阶级人性论却制造了许多错误的理论,从抽象的人出发,说人性自由,人性自私,这一观点恰与马克思认为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相违背,因而是错误的。

故选D。

3.B【解读】判例法在普通法国家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此外还有制定法。

而公共政策、宗教规则和法理学说均是普通法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4.D【解读】认识经历的过程是先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再用理性认识指导实践,到这一步,才可以说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得以完成。

当然这种完成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认识具有反复性。

5.B【解读】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6.D【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只有D选项符合要求。

故选D。

7.D【解读】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民主是法治的基本政治条件,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较高的文化素质是法治的文化条件,而人口众多则不是实现法治的条件。

据此,答案为D.

8.B【解读】此题可用排除法。

选项①的错误在于没有看到稳定是发展经济的前提。

因此是错误的。

所以选B。

9.C【解读】丁撰写了有关内容,是实际的作者之一,因此与甲共同拥有该书的著作权。

故选C。

第三部分

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例题:

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

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  

【解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项赵某与行政机关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

故选D。

2、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事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是有效的。

例题:

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读】《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小画家只有9岁,因此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选A。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①须有失踪的事实。

②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③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④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公告期满后,如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人民法院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

一方面,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定死亡。

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有关其已经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

通常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已经死亡,只是无法证实。

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也可能并未死亡。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切知道其下落,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即被推翻,可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

  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但是,如果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实际死亡之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了一份有效的遗嘱,则根据宣告死亡而已经分配的遗产,应当按照该遗嘱的指定重新分配。

  第四,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第五,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如配偶已经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第六,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例题:

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是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

故选C。

4.法人  

(1)法人的特征  ①法人是团体;  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③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法律特征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①企业法人。

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独资企业。

②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

如人民法院依法院组织法设立。

认定国家机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为规范来确认。

国家机关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为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

  ③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

  ④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例题:

 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企业法人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故选C。

 5.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①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有效;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预期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

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由其父亲付款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故选B。

例题 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可撤销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

肯定属于无效~

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

  6.代理

  

(1)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人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自己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行为,但是事后如果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原则上无效。

但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会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  ②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③应尽到善良经管人的义务——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及时报告;一切利益归委托人;过错损害赔偿。

 例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解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故选D。

7.特殊侵权行为  

(1)职务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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