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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怎么赔偿

医疗服务合同怎么赔偿

篇一:

医疗服务合同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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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有何效力核心内容:

医疗服务合同有何效力?

医方有诊疗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和其他义务。

而患者有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配合治疗义务和其他义务。

如何终止医疗合同?

患者转院,患者出院。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

绍。

医疗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

医生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使用最简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医生在治疗时负有自己治疗的义务,即应当依照自己的认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判断,他人的指示或影响不构成免责事由。

医方的诊疗义务具有强制性。

依通说,医方的强制诊疗义务具有公法性,是公法上的义务。

因此,原则上患者没有医师请求诊疗的私法上权利,也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近来,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在日本采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医方责任,即医方违反此义务,推定医方有过失,如果医方不能提出反证,就应当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2、说明义务。

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

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

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特别规定,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说明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

医生如果不履行此种意义上的说明义务,就会造成病人的承诺(即同意)的无效。

医疗服务行为缺乏患者同意这一违法性阻却要件,构成伤害行为。

在民法上,医生违反说明义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病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

(2)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说明义务。

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对疗养方法的指导义务以及转医劝告义务。

违反此种义务,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医疗过失。

(3)报告义务。

医生的报告义务由民法关于委任契约中受任者的报告义务发展而来,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委任合同的性质,医生作为受任者应对患者负有病情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对于病人而言,主要具有减轻其心理压力以及不安情绪的作用。

违反该义务,仅可能发生患者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只能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荷兰,依照其现行法,医生有义务清楚地告知病人有关其的检查、治疗以及有关检查、治疗和病人健康情况的发展,而且如病人认为有必要,告知还需要采纳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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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义务。

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医方因实习教学的需要,实习医生了解到病人的病情,实习医生也应负担保密义务。

医生对病人的以下事项具有保密义务:

(1)病人的私生活事项;

(2)对自己的不利益以及私生活的内容;(3)身体七的特殊性;(4)对本人不利的性格上的特征、精神上的异常现象;(5)与疾病有关的信息之外的有关职业上和财产方面的信息也都属于保密范围之内。

4、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

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

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根据《德国医师职业规则》第11条的规定,医生对于行使职务中的确认和处置行为,应当制作成医疗记录,该记录并不仅是医生的备忘录,它的制作和内容必须服从于病人的利益;在治疗结束之后,在治疗过程中制作成的治疗记录应当至少保持10年,如法律和医疗经验有更长的期限要求的,则不限于10年的期限。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

医疗机构的门珍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与此相对应,病人享有诊疗记录查阅复制权。

5、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包括:

(1)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

(2)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

(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

在一般的持续性合同中,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医疗服务合同不同,医患双方一旦进入合同关系,医方就不能任意终止合同,除非在医生和病人之问发生争议或者病人移民。

(4)转诊义务。

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

(5)保护义务。

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6)不作为义务。

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2、配合治疗义务。

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医疗过程的顺利进行一般均有赖于患者的协力合作,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

患者违反配合治疗义务,不积极配合接受治疗的,应视为债权人受领迟延,医方不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荷兰民法典》第7条:

452条明确规定了病人的合作义务: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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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尽最大能力向健康照护提供者提供信息,并在照护者履行医疗合同时提供合理的合作。

3、其他义务。

除上述义务以外,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

在具体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

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定“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的终结

医疗服务合同的终结导致合同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消灭。

医疗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如:

患者转院;

(2)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如:

患者自动出院。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不得拒绝患者的治疗要求,但患方则可以主动解除合同而自动出院;

(3)合同履行完毕,如:

患者痊愈出院;

(4)患者死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二:

XX医疗服务协议(完整)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XX(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XX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具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执行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应内容及措施,为甲方老人就医提供便利;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甲方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并成立协调小组,配备2名以上有临床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档案及健康追踪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服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相关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负责人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政策规定、门诊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老人个人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诊

第五条老人须持甲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在乙方就诊,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须严格入院准入标准,认真核对身份,甲方经核实乙方有收治冒名顶替行为者,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甲方老人在就诊、就医期间在住院及治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优待。

第七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诿甲方老人前来就诊,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残、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依病开药,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开具药品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登记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乙方对住院甲方老人的医疗费用,必须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患者、家属或护理员每天签字认可。

一日清单作为乙方结算的必备依据,甲方应按规定存档,无一日清单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诱导甲方老人接受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外的服务。

如病情确实需要,须征得甲方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乙方要按甲方规定按时、准确交接有关业务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

因乙方未按规定及时有效交接数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症引起行动不便情况下,乙方有义务派专人出诊,对老人的情况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超范围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乙方业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必须向甲方提供其项目清单和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

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提供资料。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并向甲方提供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乙方要主动控制甲方老人用药量。

第十九条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乙方为甲方老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据实给予结算。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请结算。

乙方应提前15日前将上

一次老人就医统计表及医疗费用凭据(包括必须经患者签名的费用一日清单)报送甲方审核后,与甲方办理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歧视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会承诺的服务和收费标准,甲方老人均应享受。

如有违反,甲方可视为不合理费用扣减。

第二十四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发生的各种费用,乙方必须在医疗收费收据及电脑数据上如实记载,如乙方不据实记载,导致甲乙双方数据不一致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各楼园老人名单,乙方根据各项体检指标项目,认真为每位老人进行检查,并将各项检查结果汇总成老人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乙方需及时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将老人健康档案反馈给甲方,甲方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如遇到甲方老人请假、就医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进行体

检的,乙方应对漏检人员进行体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二○年月日

篇三: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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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什么?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

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同志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应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样包含医疗事故的内容,在以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要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应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多数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此种违约行为实际上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

所谓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

只要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构成违约,而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一定构成医疗事故。

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只局限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同样可以适用到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纠纷中。

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其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地理范围的差异作为辅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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