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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工岗前培训资料

新职工岗前安全培训资料

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什么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也称职业安全卫生。

它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也就是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组织的、技术的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安全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

   1、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典型经验及事故案例教育。

通过学习方针、政策,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其在日常工作中坚定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了解和懂得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使企业各级领导能够依法组织企业的经营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全体职工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依法保护自身安全与健康权益。

     通过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可以使人们了解安全生产对企业发展、个人和家庭幸福的促进作用;发生事故对企业、对个人、对家庭带来的巨大损失和不幸。

从而坚定安全生产的信念。

   2、 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主要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就是说,通过教育,提高生产技能,防止误操作;掌握一般职工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技术知识,以适应对工厂通常危险因素的识别、预防和处理;而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人,则是进一步掌握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防止受特殊危险因素的危害。

 

怎样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主要法规标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企业危险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及有关防灾救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介绍,吸取教训;伤亡事故报考处理要求;个体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要求及其它有关应知应会的内容。

   2、车间安全教育

    主要教育内容是:

本车间生产性质、特点及基本安全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危险部位及有关防灾救护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同类车间工伤事故介绍,吸取教训。

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

   3、班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应由班组长及带班师傅进行。

 

主要教育内容是:

班组工作任务、性质及基本安全要求;有关设备、设施的性能、安全特点及防护装置的作用与完好要求;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苗头或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处置措施;同类岗位工伤事故介绍,吸取教训;有关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要求及保管知识;工场场所清洁卫生要求;其它应知应会的安全内容。

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的过程是:

新职工入厂向劳资部门报到,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接受安全厂级安全教育,考试(核)合格后,再下车间。

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

教育对象是新进厂人员,包括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实习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分别情况处理。

对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等,应当场劝阻,情况危急时可制止其作业,并通知现场负责人严肃处理;对生产工艺、劳动组织、设备、场地、操作方法、原料、工具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危及职工安全健康时,要求限期整改。

     查隐患,就是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查管理上的漏洞,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安全检查有哪几种形式?

企业安全检查主要有: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或操作工序,除在综合性大检查时检查外,还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日常安全检查,是按检查制度规定的,每天都进行的,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

主要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安技人员巡回检查;班组长、操作者的现场检查,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总共分97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今年我单位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3.我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4.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5.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7.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8.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9.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10.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1.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3.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6.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17.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8.我单位特种设备有吊车、叉车、压力容器(储气罐、氧气瓶、乙炔瓶)、高空作业车

19.我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有电气焊工、电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叉车司机

20.我单位有较大危险的区域有油漆库房、实验室、储气罐存放地

2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

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22.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23.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

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

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24.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29.遇到紧急情况时:

三不原则:

要采取:

停——停下作业不干不该干的事;

呼——喊来班长或安全员不去不该去的地方

等——等待指示不干不能胜任的工作

30.起重工操作规程

主要危险源

违章操作、吊物坠落、吊物挤撞、绳索绞碾、限位装置失控、制动装置失控、钢丝绳断裂;滑轮、吊索具损坏、电器漏电等

工作前

上岗前必须劳保着装,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1、带驾驶室的单梁桥式起重机、司机接班开车前,应对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部件按点检卡片的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以排除。

2、地面操纵的单梁桥式起重机,每班应有专人负责按点检卡片的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须在确认走台或轨道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当电源断路器上加锁或有告示牌时,应由原有关人除掉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3、相邻行车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4、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5、不得在吊载作业时,进行检修和维护;检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或检修平台,切断电源,挂上“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工作暂停休息时,不得将起重物吊在空中停留。

行车运行中,地面有人或放落吊件时,应鸣笛警告。

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调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7、发现异常,立即停车,切断电源,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闸,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遇到紧急情况时:

三不原则:

要采取:

停——停下作业不干不该干的事;

呼——喊来班长或安全员不去不该去的地方

等——等待指示不干不能胜任的工作

禁止私自对设备和电器部分进行拆卸。

出现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班长和安全员,并保护好现场。

 

气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危险源

违章操作、、防护用品使用不当、气体泄漏、可燃物隔离措施不利等。

工作前

1、上岗前必须劳保着装,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工作前,先检查气割设备的各部分是否有漏气现象。

阀门,压力表等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减压装置是否正常,气瓶是否设置防倾倒装置。

3、氧气、乙炔两气瓶间距不少于5米,乙炔气瓶必须装有回火装置,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工作中

1、做好防护标志,合理、正确、安全使用所用的工具及其他要使用的辅助设施。

2、工作场地通道畅通,地面整洁有序,方便工作。

3、登高作业时,按有关规定申请作业,并按规定带好安全带。

4、焊台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氧气瓶、氧气管道、减压器及一切氧气附件严禁有油脂,发现有油脂时应用酒精或四氯化碳洗净。

6、氧气、乙炔等气瓶在使用时不得碰击、冲撞、振动和强日光曝晒。

7、焊接气割中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闭乙炔开关,后关氧气开关,立即检查焊枪温度是否超过,焊嘴是否堵塞,防止回火继续发生意外。

工作后

1、焊接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灭火种,关闭气源,确认安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2、检查工具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3、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遇到紧急情况时:

三不原则:

要采取:

停——停下作业不干不该干的事;

呼——喊来班长或安全员不去不该去的地方

等——等待指示不干不能胜任的工作

禁止私自对设备和电器部分进行拆卸。

出现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班长和安全员,并保护好现场。

 

31.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危险源:

电、气动工具切屑飞溅;电器漏电;设备故障;防护用品使用不当;防护用品缺陷;安全防护设施缺陷;操作工违章操作。

 

第九章安全须知

1.生产安全

1.1定期清理工作场所,避免工作场所零乱拥挤造成不安全因素;

1.2定期对机台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使其正常安全运行;

1.3严格按照机台设备操作程序作业;

1.4严格遵照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1.5在工作中不嬉戏打闹;

1.6严禁酒后和过度疲劳状态下操作机台设备.

3.用电安全

安全用电就是正确使用电能,避免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及设备事故电气灾害的发生.所以员工在用电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3.1遵守电气操作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

3.2电线掉落地面时,不得用手拾起、移动,也不要靠近落地电线附近;

3.3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保护装置、开关;

3.4不得随意使用延长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以避免触电及线路损坏;

3.5不得随意私拉、搭接临时电线,生产需要时请向机电部门申请;

3.6不得自己修理电气设施,如日光灯、电扇、生产设备等,如有需要请向专业人员求助;

3.7提高用电安全意识,对线路异常发热、异常响动、电火花等应及时报告维修并切断电源;

3.8发现短路跳闸时,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合闸送电;

3.9发生触电及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行救助;

3.10触电急救及电气火灾扑灭方法:

发生触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切勿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用手救人及靠近触电者;对昏迷休克人员,应放在通风平整的地方,清除口中异物,进行人工呼吸(口对口法\胸部挤压法),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发生电气火灾时,及时切断电源,再行灭火,若用水对未切断电源的火场灭火时,灭火人员应穿好劳保绝缘的防护用品,以防地面积水导电引起事故.

4.人身安全

4.1工作时要遵守工业安全规则,照章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

4.2晚上尽量不要单独外出,外出要结伴而行

4.3外出后要注意周围环境,不要到阴暗的地方去,防止意外事情发生;

4.4外出遇到危险情况,要保持头脑冷静,沉着处理,避免人身受到伤害;

4.5外出不得参与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违纪活动;

4.6遇有紧要情况要及时求救,发生危险时应向有关部门报案

5.财物安全

5.1宿舍随手关门,要注意保管自己的物品;

5.2平时身上不要带过多现金,贵重物品不要乱放,柜子要上锁;

5.3宿舍及柜子钥匙不要随便交与他人,丢失后要及时换锁并报管理人员;

5.4外出时财物要注意妥善保管,钱财不可外露;

5.5到银行或邮局取钱时要注意周围环境及人员状况,要提高警觉性;

5.6外出手提包等物品要置于身前,注意保护防止被偷、抢、调包;

5.7个人存折要设定密码,丢失后及时挂失;

5.8于厂内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安全保卫人员报告,以维护大家的人身及财物安全.

 

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教材)

一.总则

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促进生产的发生的发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规定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职责、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职业卫生教育及检查与奖惩等规程。

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二.术语

1职业卫生是研究劳动条件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措施的一门学科,它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健康。

2职业卫生管理为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目标,组织、协调职业卫生工作内容与要求,而必须建立和职业卫生系统工作程序和方法。

3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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