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600120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劳务合同质保金.docx

劳务合同质保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务合同质保金

  篇一:

(范本)emc劳务服务外包协议书-质保金

  emc劳务服务外包协议书(

  甲方:

宜昌劲森照明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为更好的推广产品、迅速打开市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在授权区域内,双方合作,以emc的经营模式来共同运作和开发市场。

并就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经营方式:

  1、合作内容:

  根据甲方制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模式,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代表宜昌劲森照明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开展全面的业务工作。

  甲方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模式:

根据客户原有的电费状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获得客户的认可,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银行支付甲方相应的资金,甲、乙双方开始为客户提供服务。

客户履行合约、分期支付款项到甲方指定账户。

  2、经营方式:

  根据目标客户现在实际使用的光源产品的种类、功耗、数量、工作时间和电费单价,计算出客户现有的用电费用,然后制定基于使用甲方3g节能灯替换、客户满意基础上的改造方案。

并计算出改造后的用电费用。

从而预算出节能改造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并根据节能效益,核算自身的经营投入成本、回收周期、以及签订emc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可行性,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与客户方洽谈签约。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统一模式,协助甲方对外签订emc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结算各项款项到甲方指定帐号,为客户提供服务。

  二、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为全面运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新模式,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从事节能改造公司资质审核备案的要求完成备案,获得相应的资质。

  2、甲方同意在乙方运作、经营的每个emc客户中,只收取下列费用:

甲方投入的产品费用、资金利息、甲方的管理费用;以及代收乙方的利润。

  甲方的产品费用:

根据乙方为客户制定的替换改造方案中,所需要的各种产品。

  供货价格:

为经销商价格(与用能客户的epc合同期为五年以内收取一次产品成本,超过五年根据具体再商议)。

  银行资金利息:

  三年期合同的利率为:

20%

  五年期合同的利率为:

30%

  甲方的管理费用:

甲方承担了对银行资金的担保和一定的管理风险,相应的收取管理费用,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10%(可浮动)。

根据返货比例可适当调整平台管理费用比例。

  3、甲方同意和保证,在乙方按照甲方统一的emc模式,与客户

  签订合同,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所有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银行申请贷款,资金到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利润按计划返还乙方(工程结束后最迟两个月,每单根据具体情况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具体事项),以便乙方继续开展工作和维护服务客户;

  4、甲方同意和保证,在乙方的客户,如期完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该合同应得利润的剩余部分(原则上epc合同期三年以内的质押金为乙方应得利润的20%,合同期增每增加一年质押金以乙方应得利润的5%的比例递增)返还乙方。

  5、甲方保证在已给予乙方授权区域内,在保障乙方优先权的原则下,有选择和有条件的对重点客户自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并通知乙方备案,避免双方的业务冲突,影响企业形象。

  6、为了加强双方合作意向,保障双方利益,使乙方以甲方emc平台全力进行产品推广,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该履约金可作为货款和信用凭证使用。

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满3个月,履约保证金余额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只按实际收取转帐手续费。

  三、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需选择优异的、信誉良好、有影响力的客户合作,对那些用电量大,光源数量多、电价高的重点客户开展emc业务。

并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模式,协助甲方对外签订emc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协助甲方结算各项款项,并承担产品的安装、售后等服务。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相应费用时,乙方需提供相应的服务业的发票(乙方指定银行账户须与提供发票的名称一致)。

  3、乙方需完成甲方交付的、甲方自行开展的emc客户的维护工作,并收取甲方支付的相应的服务、管理费用。

  4、对不论是乙方的客户,还是甲方自行开展的客户,甲方先期统一收取的客户的费用,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相应费用时,乙方需提供相应的服务业的发票。

  5、乙方在emc客户付清货款前,按甲方要求保管好emc客户相应的所有资料,如果emc客户不能如约付进度款,乙方要采取催促等相应措施,若催促失败则全力协助甲方律师采取法律措施,并为甲方律师提供方便、及所有有效资料证据,追讨甲、乙双方的共同权益,如果不尽职,本合同乙方所得部分甲方从乙方所得中全部扣除。

  6、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银行账户。

  7、乙方在收到甲方所付的每一笔费用或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须出具书面收据一份并加盖公章将原件寄回甲方总部,以便甲方归档。

  四、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对双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另一方或其它方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对方当事人除了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争议解决

  一切由于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七、合同期限及任务额

  本合同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12月31日止。

任务额万元(以公司销售金额统计)。

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约。

若乙方完成销售额的80%,本合同自动延续;未按计划完成,我司可另外开发新的合作伙伴。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随时补充。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篇二:

项目劳务安全保证金协议1

  安全保证金协议书

  工程名称:

商业金融(石景山区银河商务区K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机电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

  日期:

年月日

  安全保证金协议书

  专业承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为全面履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建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及石景山区银河商务区K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商业金融(石景山区银河商务区K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

  机电工程

  2、工程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和鲁谷路交叉口

  3、工程内容:

石景山长安中心项目暖通、电气图纸内全部内容,具体包括:

电气工程(不含弱电系统)、通风空调工程(不含VRV空调系统及人防通风工程),具体包括:

配电箱及电缆的安装、二次结构配管、配线、线槽的供应及安装、空调水管及阀门的供应及安装,冷水机组、风机盘管、VAV设备的安装、调试、移交等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内容。

  4、总工期:

318天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2月17日,完工日期20XX年12月31日。

  ●备注:

具体开工日期与竣工日以与业主合同日期为准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的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均应纳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并按照分包合同额向分包方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收取规定如下:

  劳务分包合同额在500万以下的,收取2万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劳务分包合同额在500万~2000万的,收取4万的安全保证金。

●以上安全生产保证金于进场前交由项目部逾期不交将在在第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并按照缴纳金额比例的80%进行罚款。

  若在施工期内未发生违章行为和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的安全保证金返还申请后14天内将该保证金无息退回给分包方。

  第三条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教育其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及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要点》等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布置、管理。

要求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双优工地)”和中建总公司cI创金奖的项目部,如因联营方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劳务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主要责任;如因上述原因

  致使该项目不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及总公司cI创金奖,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协调,遵守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在总包单位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分包项目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为:

  

(1)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等事故及土建(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挖孔桩)、高支模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率100%。

  第五条分包方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

被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

对总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时间整改完毕。

  第六条分包方的所有进场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证件的复印件应存在总包方处备查。

  第七条分包方应确保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按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执行;总费用不得减少。

  第八条1、分包单位自带和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或使用前,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验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不能使用。

  2、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经有关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第九条分包方采购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主要材料(:

劳务合同质保金),须对其合格证、准用证、检测报告进行验收检查,并在进场前提交总包方。

对材质要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十条分包单位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总包单位报告,接受总包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每月定期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要求教育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

分包单位有人员调整时,应将调整后情况书面告知总包方,并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

分包方需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及时与所用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并支出相应的工资金额。

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分包方必须服从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包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JgJ59-20X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火灾、大型机械设备、外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等所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篇三:

劳务工资保证金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文件号:

]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

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