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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建设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松烟镇松烟社区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松烟农民文体活动中心体育馆和猪市坝片区道路建设

工程地点:

余庆县松烟镇集镇政府办公楼旁

工程内容:

余庆县松烟农民文体活动中心体育馆施工图所示全部工作内容和猪市坝片区道路施工图所示全部工作内容。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余庆县松烟农民文体活动中心体育馆施工图所示全部工作内容和猪市坝片区道路施工图所示全部工作内容。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10月20日

竣工日期:

2012年7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按实有工期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陆佰万元整

¥:

600万元

本价款为可调合同价款,工程完工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按实结算。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10月1日

合同订立地点松烟镇松烟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余庆县松烟镇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号:

564401邮政编号: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的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涉及。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五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审查好的施工图纸四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共同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各种工程量的认定。

5.3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冯明勇职务:

松烟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权:

负责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姓名:

徐海峰职务:

松烟镇松烟社区副支书职权:

负责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7、项目经理

姓名:

张俸枭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011年10月10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2011年10月10日前。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工程师现场交底。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

规划许可证、项目立项、计划批复文件等。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建设单位工程师现场交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011年10月10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在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需要时双方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需要时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②、每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向发包人报所完分部的工程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第9.1.5条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在未交付使用前均由承包人保护,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不得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手续办理前。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三日内完成。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道路基础;管道基础;施工管道垫层及所有隐蔽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合同价方式确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本工程计价依据执行《2004年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缺项部分按贵州省2004版其他四部计价定额计算,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2、工程使用的地方主要材料按余庆县住建局发布的《余庆县地方材料价格一览表》计算。

缺项部分由乙方询价报甲方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①、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②、每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发包人报所完分部的工程量。

③、发包人在收到报表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所提交报表,到期未审核也未回复意见的,视为确认承包人所提交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款汇入承包人指定的帐户;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修建,垫资金额控制在陆佰万元以内,超出部分由甲方以现金形式根据工程进度每月按实全额支付给乙方。

2、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经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最后认定后支付乙方60%的工程进度款,剩余款项扣除工程保证金外,其余部分待审计决算完毕后按审计结果在三个月内付清。

如发包方无法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按同期商业银行利息的三倍补偿承包方。

27、工程保证金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承包方14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涉及。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涉及。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涉及。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涉及。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涉及。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涉及。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按通用条款第28条执行;2、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执行;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合格证、质检证等,且符合设计要求。

八、工程变更:

1、以设计和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按通用条款29、30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按通用条款执行。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一式四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一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6.4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33.3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14.2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15.1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甲、乙双方协商调解;

(2)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余庆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确定。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3)承包人投保内容: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一式四份,四份均为原件。

47、补充条款

47.1、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实施的项目在《2004年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为缺项时,按《2004年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年贵州省道路工程计价定额》计价。

47.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认为不便于按照本合同第23条和第47.1条计算费用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松烟镇松烟社区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余庆县松烟农民文体活动中心体育馆施工图所示全部工作内容和猪市坝片区道路施工图所示全部工作内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壹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

3、供热及供冷为无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壹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按结算总价的3%计算。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0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10月1日

合同订立地点:

松烟镇松烟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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