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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适应XX油田勘探开发的需要,根据集团公司《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Q/SY178-2009)及相关劳保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指配发给员工,在工作时必须随身穿(佩)戴,以免遭受或减轻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用品,以及按周期定额配发给员工的,有助于改善员工健康状况、提高健康水平的用品。

第三条 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标准配发护品,同时也必须按规定正确穿(佩)戴、使用护品。

第四条 护品使用中国石油标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以下简称《手册》)要求。

第五条 油田公司规范劳动防护服装按照“四统一”的原则进行,即“款式统一、颜色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

“款式统一”是指相同季节相同功能(如一般、防静电、抗油拒水等)的劳动防护服装,实现款式的基本统一。

“颜色统一”是指同类型专业的单位通用劳动防护服装颜色的统一;特种劳动防护服装则不分单位专业类型、地区等,实现每一个特殊工种劳动防护服装颜色的统一。

“标准统一”是指同一款式服装实现制作工艺、面料等技术标准的统一。

“标识统一”是指劳动防护服装统一规范使用中国石油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护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油田公司护品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制定护品的配发标准,并根据生产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确定护品的品种、式样、质料、颜色、标识和数量等;

(四)组织工会等部门对护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

(五)负责审查进入油田公司的护品供应商的资质;

(六)负责收集、汇总员工对本企业护品管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改进措施;

(七)按国家规定对本企业发放的各类护品抽样检验,组织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油田公司财务处负责护品的资金管理,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在保证护品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护品的费用标准,做好资金计划和资金保证工作。

第八条 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护品购置(需求)计划,负责护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保证所购护品的型号、质料、款式、颜色、质量等符合国家、行业及油田护品相关标准和要求,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个人护品档案及台帐。

第九条 工会是护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护品的质量、配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护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为员工个人所配发的护品,必须符合《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Q/SY178-2009)及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且有产品合格证。

特种劳动护品还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护品安全标志”。

凡未经国家指定检测部门认可或检测达不到标准的护品,禁止采购、发放和穿戴使用。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部门在组织防静电、防滑、防砸等特殊性能护品的到货检验时,必须到集团公司指定的安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采购、发放,检验合格证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四章 护品的采购要求

第十二条 护品采购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对护品管理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条 护品的品种、式样、材质、颜色、标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要求以及生产需要组织确定。

(一)安全帽执行《关于规范安全帽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塔油健安环委字〔2008〕9号)文件要求。

(二)劳保鞋的选型,由物资采办事业部组织选型会确定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原则上3~5年组织一次),采购必须在选型会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一般防护服

1、服装颜色:

国旗红,国际标准色卡潘东色卡色号值为18-1662TP,详见《手册》第13~14页。

2、服装标识

①使用标识与“中国石油”汉字的竖式组合,详见《手册》第7页。

②制作工艺和颜色:

刺绣工艺制作,标识主体部分制作用线为金黄色线(040色号),标识光芒部分制作用线为标准白色,“中国石油”汉字制作用线为金黄色线(040色号),详见《手册》第6~7页。

③标识应用大小与位置

夏装:

详见《手册》第5、16、17页。

春秋装:

详见《手册》第5、19、20页。

防寒装:

详见《手册》第5、22、23页。

3、服装款式

夏装款式详见《一般防护服》(Q/SY170.1-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15~17页。

春秋装款式详见《一般防护服》(Q/SY170.2-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18~20页。

防寒装款式详见《一般防护服》(Q/SY170.3-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21~23页。

4、制作标准

夏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一般防护服》(Q/SY170.1-2006)。

春秋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一般防护服》(Q/SY170.2-2006)。

防寒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一般防护服》(Q/SY170.3-2006)。

5、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手册》的规定。

(四)防静电防护服

1、服装颜色:

国旗红,国际标准色卡潘东色卡色号值为18-1662TP,详见《手册》第13~14页。

2、服装标识

①使用标识与“中国石油”汉字的竖式组合,详见《手册》第7页。

②制作工艺和颜色:

刺绣工艺制作,标识主体部分制作用线为金黄色线(040色号),标识光芒部分制作用线为标准白色,“中国石油”汉字制作用线为金黄色线(040色号),详见《手册》第6~7页。

③标识应用大小与位置

夏装:

详见《手册》第5、16、17页。

春秋装:

详见《手册》第5、19、20页。

防寒装:

详见《手册》第5、22、23页。

3、服装款式

夏装款式详见集团公司标准《防静电防护服》(Q/SY171.1-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15~17页。

春秋装款式详见集团公司标准《防静电防护服》Q/SY171.2-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18~20页。

防寒装款式详见集团公司标准《防静电防护服》Q/SY171.3-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21~23页。

4、制作标准

夏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防静电防护服》(Q/SY171.1-2006)。

春秋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防静电防护服》(Q/SY171.2-2006)。

防寒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防静电防护服》(Q/SY171.3-2006)。

5、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手册》的规定。

(五)抗油拒水防护服

1、服装颜色:

国旗红,国际标准色卡潘东色卡色号值为18-1662TP,详见《手册》第13~14页。

2、服装标识

①使用标识与“中国石油”汉字的竖式组合,详见《手册》第7页。

②制作工艺和颜色:

刺绣工艺制作,标识主体部分制作用线为金黄色线(040色号),标识光芒部分制作用线为标准白色,“中国石油”汉字制作用线为金黄色线(040色号),详见《手册》第6~7页。

③标识应用大小与位置

夏装:

详见《手册》第5、24页。

春秋装:

详见《手册》第5、25页。

防寒装:

详见《手册》第5、26页。

3、服装款式

夏装款式详见《抗油拒水防护服》(Q/SY173.1-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24页。

春秋装款式详见《抗油拒水防护服》(Q/SY173.2-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25页。

防寒装款式详见《抗油拒水防护服》(Q/SY173.3-2006)的3.1条,具体展示详见《手册》第26页。

抗油拒水防护服装因特殊功能需要,以服装基本款式为基础,在服装的固定位置上加缝亮黄色警示条。

4、制作标准

夏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抗油拒水防护服》(Q/SY173.1-2006)。

春秋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抗油拒水防护服》(Q/SY173.2-2006)。

防寒装的号型、选料、加工和检验等相关要求和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标准《劳动防护服装》(Q/SY169.1-2006)、《劳动防护服装基本规定》(Q/SY169.1~2-2006)、《抗油拒水防护服》(Q/SY173.3-2006)。

5、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手册》的规定。

(六)非生产操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一般防护服和普通工作鞋的式样、颜色等由矿区服务事业部、行政事务部根据行业性质自行确定,同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发放标准参照油田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中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劳动防护服装,除特殊面料的劳动防护服装(如雨衣、皮衣等)外,其余均应参照《手册》及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规定的颜色、款式、技术标准等规范制作。

第十四条 购置计划由物资采办事业部根据消耗情况和库存情况制定。

严禁各单位自行采购、配发护品;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劳保名义采购、发放本标准之外的各种服装。

第十五条 为油田公司提供护品的供应商应获得油田公司《安全资质证书》和市场准入资质。

安全帽供应商应具有集团公司《安全帽供应商资质》。

第十六条 护品采购到货后,由物资采办事业部组织入库验收,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随机检验,合格后方准配发。

第十七条《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未列出的、生产需要的特殊护品、公用护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由物资采办事业部组织采购、发放;因行业特殊性需另行确定护品式样、品种的,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并确定护品的式样、材质、颜色、标识以及费用标准后,由需用单位组织采购、发放。

第五章 护品发放

第十八条 物资采办事业部应严格执行配发标准,在办理领料手续时,要认真审查申请工种类别和期限,严格把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护品标准、发放范围、发放年限、护品款式、标识及颜色。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个人护品发放档案。

及时更新完善,并应做好员工调动时的档案交接续建工作。

对于按照油田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应发而没有领取相应护品的单位,年底按照该护品成本总费用的80%折算进入该单位的个人小劳保费用。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油田主要工种确定发放种类和发放年限,未列出的工种,按相近工种执行。

第二十条 油田公司管理层以及油田公司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的性能、款式、标准、颜色、标志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参照油田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配发护品时,工服、工鞋同时应配备两套。

第二十二条 借聘一年至两年(含两年)的员工,视其工种、岗位的不同发放相应的单、棉工服及工鞋各一套(双)。

借聘三年至四年(含四年)的员工除皮防寒服外,其它护品与固定人员的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凡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或进行内部调动时,必须经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劳保用品的变更事项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并自调动之日起按新岗位的护品发放标准配发,相同护品配发的积存年限接续顺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人员在基层生产单位实习,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岗位证明,可发放同工种标准的护品。

第二十五条 油田公司工作人员脱产学习或病休等原因离岗一年以上(含一年),离岗期间停发护品。

退休、内退、待岗员工在离岗期间停止发放护品。

第二十六条 雇用季节性临时合同工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季节工作的特点,按照保证员工劳动卫生安全防护以及满足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的原则,参照本标准,配发相应的护品。

第二十七条 因公造成的护品损坏(如井喷、抢险救援、自然灾害、放射性物质污染、检维修等特殊原因),由各单位安全部门确认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物资采办事业部补发;油田机关部门则需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再报物资采办事业部补发。

使用年限按补发之日起计算。

非因公造成护品损失的,按护品使用年限,折价交款后补发,使用年限按补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集体应急防护用品(如安全网、救生衣、正压呼吸器等),以满足员工防护所需。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底以前发放夏季护品,10月底以前发放冬季护品。

第三十条 每季度每位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领取总值160元的小劳保用品,另外,每季度女员工还可领取总值160元的女工专项小劳保用品(以劳保卡的形式自选)。

第六章 护品使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穿戴和使用进行培训考核,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使之在生产过程中正确穿(佩)戴护品,注意爱护护品。

第三十二条 员工必须按规定及时换领个人护品,上岗工作正确穿(佩)戴,不得穿戴达到报废期限、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功能的护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三十三条 护品穿戴的要求

(一)从事钻井、试油、井下作业等岗位作业的员工在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穿戴抗油拒水工服,防砸、防滑、防刺、耐油工靴及安全帽等个人护品。

(二)从事采油气、储运、油气品装卸、化验装置操作及维修等工种的员工,工作时必须穿戴防静电工服(帽),防静电、防砸、防滑工鞋等护品。

(三)在低、高压带电作业场所工作的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绝缘服、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护品。

(四)从事辅助生产(后勤保障)的人员,在有刺割、绞辗、中毒、腐蚀、化学性烧伤、放射性危害的环境中工作时,应穿戴相应的护品。

(五)临时进入以上生产作业场所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生产辅助单位人员,临时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观、学习、实习人员及其他访客,必须按油田《现场安全目视管理标准》、《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穿戴适合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的护品。

(六)安全帽穿戴相关要求

1、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2、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3、除非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否则对安全帽配件进行的任何改造和更换都会给使用者带来危险。

4、不应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地方,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严禁接触油漆、溶剂、汽油等类似物质。

5、使用中性去污剂或温水洗涤。

6、禁止将安全帽作为行车或运动头盔。

7、安全帽保质期限自出厂之日起2年半,到期即报废。

(七)防静电防护服穿戴相关要求

1、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防护服。

2、禁止在防护服上附加或佩戴金属物件。

3、禁止穿短袖式防护服。

4、穿着时所有拉链、纽扣应处于扣合状态;不得将裤腿或袖子卷起。

5、穿用防静电防护服时,应与防静电鞋配套使用。

6、污垢会降低防护服防静电性能,应适时洗涤,建议用中性洗涤剂,不可损伤服料纤维,洗完后,不宜用力拧干,可采用洗衣机脱水或直接挂在通风阴凉处晾晒,不要在阳光下暴晒。

(八)抗油拒水防护服穿戴相关要求

1、禁止在工作场所穿脱防护服。

2、禁止在防护服上附加或佩戴金属物件。

3、禁止穿短袖式防护服。

4、穿着时所有拉链、纽扣应处于扣合状态;不得将裤腿或袖子卷起。

5、可用弱碱性不含酶和增白剂的洗涤剂手洗、家用洗衣机机洗,水温度30度左右,烘干或晾干。

(九)防静电鞋(靴)穿戴相关要求

1、建议两双鞋交替穿着使用,以延长使用寿命。

2、避免鞋底被污染或沾上绝缘性物质。

3、避免与酸、碱类和其他腐蚀性物品接触。

4、不得穿用绝缘性强的袜子(如毛料厚袜等)以及绝缘性鞋垫,务必使用防静电袜子和鞋内配置的防静电鞋垫,如防静电鞋垫上的导电线因使用周期过长而磨耗应及时更换。

5、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工作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

6、穿用后用软毛刷或微湿的抹布擦去鞋上的灰尘和污物,尽量避免用水直接冲洗或用洗衣粉等化学洗涤剂进行清洗,然后置于通风干燥处自然晾干,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十)绝缘防护鞋(靴)穿戴相关要求

1、绝缘鞋(靴)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每只鞋应有绝缘标志和安监证及“LA”标志。

2、绝缘靴应每半年到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

3、绝缘鞋(靴)只能在规定工作电压范围内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应在操作电压在30KV及以下环境内穿用。

4、穿用绝缘鞋(靴)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如发现有任何破损则不得使用。

6、应对绝缘鞋(靴)进行外观检查,外观应光滑,无裂纹、毛刺等损伤。

①如在白天可将绝缘靴对准光源,朝绝缘靴内查看是否有漏光现象,如有漏光现象说明绝缘鞋有破损。

②如在夜晚检查可用手电筒照射绝缘靴,从绝缘靴外可观测到光线泄露说明绝缘靴有破损。

7、绝缘鞋(靴)凡有破损、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或预防性检验不合格时,均不得再作绝缘鞋(靴)使用。

8、作业时应将衣裤口套入靴筒内,勿与各种油脂酸碱、腐蚀性物质接触,穿用绝缘鞋(靴)应避免接触锐器,防止机械损伤。

9、存放地应干燥通风,堆放时离开地面和墙壁20cm以上,离开一切发热体1m以上,室温-15℃—+30℃、相对湿度60—80%左右,严禁与油、酸、碱或其他腐蚀性物品存放在一起,勿放在土地上。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检查员工护品穿戴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护品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防护用品应报废:

(一)破损或变形,影响护品防护功能时;

(二)达到报废期限时。

第三十六条 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护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帽的报废处理执行《关于规范油田安全帽报废处理的通知》(油质安字〔2009〕23号)要求;其它护品的报废处理执行国家和石油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做好劳动防护服装的换发工作。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需要新做劳动防护服装的,应按照本办法和《手册》要求规范制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油田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塔油健安环委字〔200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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