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答案-福建师范大学2020年8月课程考试民法期末考试A试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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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A卷

(完整答案附后)奥鹏作业奥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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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一、简答题(34分)

1、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及含义。

(6分)

2、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

(6分)

3、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6分)

4、简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8分)

5、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

(8分)

二、论述题(42分)

1、试述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及程序。

(10分)

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10分)

3、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12分)

4、试述保证的主要特征。

(10分)

三、案例分析题(24分)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杨某辩称:

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8分)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8分)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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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A卷

姓名:

专业:

学号:

学习中心:

成绩:

一、简答题(34分)

1、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及含义。

(6分)

答: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性:

1.从属性。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

移转.Iz(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192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

(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2)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

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生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

3.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简述租赁合同的效力。

(6分)

答:

第一,在合同签订后交付租赁物前或者租赁物已经交付、部分履行的,承租人因出租人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而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相反,如出租人欲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收回租赁物,不应支持,应判决其继续履行,完成相关验收手续等强制法规的义务是继续履行的构成部分。

第二,在部分履行场合,如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为理由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承租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法院应作如下处理:

首先,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房屋应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租赁合同解释为出租人负有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的义务(合同解释的合法性假设);其次,如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者约定先交房后付租金,法院则应支持承租人的抗辩;再次,如果当事人约定先交部分租金后交房,在承租人交付部分租金之后未付剩余部分租金从而产生纠纷的,应认定承租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剩余部分租金而言,履行顺序应为先交房后付剩余租金),从而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义务;最后,如果承租人未给付足额租金,出租人也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则应判定双方违约,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

第三,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起诉,承租人以房屋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为理由抗辩的,应当判定承租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但是,考虑到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可以同时认定出租人也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间接促使上述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

3、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6分)

答: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简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8分)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答:

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

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5、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

(8分)

答: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

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二、论述题(42分)

1、试述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及程序。

(10分)

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依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消极要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10分)

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四个特征:

复合性、整体性、专有权的主导性和客体的多元性。

其内容如下:

(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许多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既是专有权人,也是共有人,还是业主大会的成员,这些都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有所区别。

(2)整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属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者权利的组合,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但这三种权利是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3)专有权的主导性。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专有权的主导性主要表现为:

①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③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4)客体的多元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仅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3、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12分)

答: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

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的义务,而同时旅行抗辩权则是指在双方都有履行义务,且履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时,如果一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行使该权利,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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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述保证的主要特征。

(10分)

答: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

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或协议,且这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因而,合同是一种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这其中包括:

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24分)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杨某辩称:

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8分)

答:

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

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8分)

答:

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

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5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5、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8分)

答: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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