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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证券期货业,大力发展保险业,积极发展信托租赁和担保等行业,形成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

2.东京:

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抓住金融体系调整的契机

政府主导模式又称为供给引导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国际金融中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通过国家或地区政府在该城市还没有满足自然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时,抓住金融体系调整的契机,通过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和大力支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金融业的跨越式发展。

金融体系的超前产生和发展刺激了经济的发展,对经

济发展有先导作用,即供给刺激需求。

而在刺激经济发展引起金融体系的变动中,金融制度的变化又处于先导地位。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日本着手进行金融自由化。

1973年放松外汇管制,鼓励金融资本的海外流动,80年代后日本的金融自

由化步伐加快,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也相继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市场、无担保融资市场、商业票据市场等。

90年代中后期是东京国际

金融中心走向成熟的时期,其重要标志是1996年的金融大改革计划,揭开“金融大爆炸”的序幕。

“金融大爆炸”的核心是金融的自由化国际化,它是对日本原有金融制度的纠正,政府取消外汇管制,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以强化东京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近年来又开辟了规模巨大的离岸金融市场,从而奠定了东京金融中心的国际地位。

经验借鉴:

(1)政府要有明确的战略目标

初期明确的战略目标,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并使其在日后的激烈竞争中能够胜出的重要条件。

金融中心根据其功能、形式、规模的不同,有融资型金融中心与记账型金融中心、传统金融中心与离岸金

融中心、全球性金融中心与区域性金融中心、国家金融中心与地区金融中心之分。

不同类型的金融中心功能不同,对客观条件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在建立金融中心的初期,根据本地区的客观条件,和对金融中心的具体要求,准确制定战略目标至关重要。

(2)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渠道畅通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不仅可以带来大量的国外金融资本,最关键的是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可以使大量金融机构集聚,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产生金融集聚效应,促进金融中心的不断壮大与发展。

(3)政府优惠的财税政策倾斜

优惠的财税政策虽然不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充分条件,但

却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一个必要的启动条件。

因为在国

际金融中心形成的早期阶段,当地政府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惠政策和制度环境,可以吸引金融机构入驻。

因为金融机构在做出入驻决策之前,通常会测算当地的税收负担。

简单的课税制度和低廉的税费能大大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利润。

因此纵观世界各金融中心,在其形成和建立的过程中,都伴随着政府低廉、优惠的税收政策。

(4)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

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其所在地的国家和城市要有足够的经济总量支持,没有经济作支撑,国际金融中心无法建立,即使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勉强建立起来了,由于经济发展没有跟进,导致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后劲不足,已建立的国际金融中心也将难以维持。

3.新加坡:

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和大力支持

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

(1)新加坡政府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制定者

如果缺乏政府的积极参与,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是难以确立的。

在新加坡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为其制定了一项详细的发展战略。

新加坡政府制定的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是:

成为

卓越的亚洲金融中心;

提出了四大战略驱动力,分别是成为区域理财中心、成为区域/全球押汇处理中心、成为亚太区风险管理中心、营造倍具吸引力的商业环境。

政府对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所做的贡献之一就是对那些经常被人们忽略的公共商品,如维持市场的诚实信用、市场环境对跨国公司经营的便利性以及新加坡元的币值稳定等提供保护,而这类公共商品在亚洲其他地方往往被当地政府忽略。

(2)新加坡政府吸引跨国公司总部的差别性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总部入驻,新加坡政府根据不同的跨国公司总部类别,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亲商政策和优惠措施:

特许国际贸易计划、商业总部、营业总部地位、跨国营业总部奖励。

(3)高效的新加坡政府提供了优质的制度软环境

新加坡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处理的好,新加坡政府的高效行政举世称道,是增加跨国公司投资的信任度和信心的重要祛码。

新加坡政府在创造世界经济发展的高速度的同时,也创造了世界上第一流的行政工作效率。

例如,专门负责投资申报、审批手续的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该局机构精简、手续简便、工作效率高,设有5个办事处,人员精干,职责明确。

该局在世界各国共设13个投资促进办事处,十分干练。

政府给予他们较大的权力,他们根据新加坡政策要求,对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洽谈,当天可谈成报告经济发展局。

外商经过初步谈判后只需逗留一天,第二天晚上便可携带投资批准书返回本国,一项外国投资项目从申请到批准设厂,只需要10天至20天时间。

通过对新加坡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成功经验的简单总结,北京有如下经验值得借鉴:

(1)建立并完善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是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条件,基础设施的投资

建设及其提供的服务,对经济发展有直接推动作用和间接保障作用。

新加坡基础设施的特点是:

先行于生产,成龙配套,高效率,低费用。

目前新加坡不仅有完善的铁路、公路、地铁网络和一流的港口、码头、机场设施,而且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减少投资者的负担,新加坡还把工业用地的价格订得低于一般市场价格。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北京市城市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市政公用设施水平得到提高。

北京政府应当重视电讯网络和信息事业的发展,加大投资力度于电讯系统和信息工程的建设。

建立快捷、迅速、准确、便利的电讯和信息服务体系及网络,既能保证国家对国际市场的适应性,又可使外国投资者不需要付出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就可获得工业用地和使用厂房,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时间、速度和信誉。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同于伦敦、纽约等传统的金融中心,它既没有强大的经济背景作为依托,也没有完善的金融服务行业的支持。

可以选择借鉴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国际金融业务,带动经济贸易发展的战略,并且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措施:

放松外汇和金融管制,放宽对外国银行开立分行的限制,取消外汇存款或债券利息预扣税等等。

走上国际金融中心之路,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政策导向。

(3)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

严格有效的监管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高效的监管行为更能促使外资乐于投资本国,是国际金融中心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北京应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主导所有金融行政与金融业务事项,强调金融自由化与纪律化的并重,严格有效地维持廉洁高效的金融环境。

对国际金融界出现的先进金融制度、技术和方法保持敏锐态度,对其中认为适合本国金融管理和发展的要采取积极态度引进使用,创建更加具有活力、创新机制的金融体系制订有利于保持稳健的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保持严格高标准的监管,从严管理。

发挥稳健的金融系统对金融自由化的保障作用。

(4)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人民币国际化是首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由之路。

而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又有利于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化也是历史的必然。

特别是在当前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国际货币体系格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

因此应把握机遇通过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来促进北京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二、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离岸金融中心的几种类型

随着资本国际化和国际金融多元化的发展,当今世界已形成各种形式的离岸金融中心。

这些市场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内外渗透型和避税港型。

1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

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入流出不受限制。

入境资金不需交纳存款准备金,其运用收益也不纳税,该市场允许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典型地区是伦敦和香港。

伦敦

伦敦处于全球金融中心,有发达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系统健全,产品丰富。

其金融市场的监管采用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的单一监管模式,它以原则监管和风险控制为基础,强调与企业的沟通协调而非公开惩戒。

FSA的监管效益是通过仔细测算监管成本与收益后得出的,这一效率衡量方式奠定了FSA的监管

程序。

监督官们会定期与金融企业的高管进行开诚布公的交流,讨论

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监控难题,及时发现经营中的风险和监管的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在提高企业经营能力的同时做好合规性管理工作。

从而既做到防范风险,又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成本。

这一监管制度既能灵活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主动性,同时较好地保护了市场投资者利益,提高了市场的公信力,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

监管环境的亲和力是伦敦相对于纽约的最大比

较优势。

其经济自由程度比其他发达国家要高得多。

全球金融危机以

后英国金融监管框架发生了调整。

2013年金融服务法生效。

该法案废除了FSA并建立了新监管框架,并赋予了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的目标,强调宏观和微观审慎性监管的协调,原FSA的单一监管被英格兰银行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金融行为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和审慎性监管局

(PrudentialRegulationAuthority,PRA)所取代。

金融政策委员会

负责识别和监控系统性风险。

金融行为局负责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控,创造竞争和公正的市场环境。

审慎性监管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保证这些机构自身的稳健性,并防止由个体机构扩散至整个系统的风险。

在税收政策方面,伦敦税负较高,在汇率和货币政策上,采取浮动汇率制度,货币政策采用通货膨胀目标制,伦敦基础实施建设方面,香港和伦敦是知识型经济体、研究机构众多,强调科技创新;

人才储备丰富;

是重要的国际空港、港口、物流中心;

通讯发达

香港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

香港

金融监管架构具体由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四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香港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征是香港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均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其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行业自律机构分别是香港银行公会、香港交易所和香港保险业联会。

政府在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和“协调者”;

行业自律协会的工作重点是自身内部风险的控制和审查。

香港允许多金融机构进入,建立多主体市场。

采用颁发执照的办法进行许可管理。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香港坚持市场主导、公平竞争的自由经济体制,实行贸易自由、货币兑换自由、资本进出自由、黄金交易自由、投资自由和低税率的政策,为跨国银行和境外资本提供了一个安全自由的环境,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香港,使得香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数目仅次于纽约和伦敦,确立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税负较低,采取固定汇率制度;

筹资渠道丰富灵活,资金来源广泛,内外兼容的方法提高了对资金的利用率。

服务和金融产业占比较高,发展水平处世界前列,与全球的主要贸易国保持紧密联系

2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是:

虽在税收、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等方面没有限制,但它必须与国内金融市场严格分离。

从事离岸业务必须设立离岸账户,且只能从事境外与境外的交易,严格禁止资金在境内外市场间和在岸、离岸账户间流动,将境内外市场绝对隔离。

美国发展离岸金融业所设计的国际银行设施(IBF)即属于内外分离型。

IBF颠覆了传统离岸金融的概念,它是金融机构为记载其在美国开展国际银行业务以及与此有关的收支状况而设立的一套资产负债账户。

纽约正是IBF中最为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

纽约

美国采用联邦和纽约州两个层面的共同监管,分别着重于分业监管和功能监管.作为全球的金融中心,纽约有发达完善的金融体系,产品丰富,金融系统健全。

美国国际银行设施与美国境外银行享有相同的待遇。

美国的银行包括外国在美国的分支机也可以在美国境内通过建立国际银行设施的途径享受到许多原来只有离岸银行才能享受到的好处,凡是以国际

银行设施的名义接受的存款都属于欧洲美元的范畴。

1990年12月起

国际银行设施吸收的美元存款即美国境内的欧洲美元的储备金比率由原来的3%降为零,美国境内的银行可以为外国存款户提供与欧洲美元存款相类似的优惠利息。

IBF离岸账户管理:

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设立单独的离岸账户。

离岸业务都必须也只能记录在离岸账户中,同时这一账户中

还包括监管当局需要的各种信息。

IBF对非银行外国居民开展存、贷款业务时,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联储关于存、贷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通知对方,即IBF只能接受国外非银行客户用于支援海外业务的存款并只对需要资金融通的海外业务提供贷款。

属于国际银行设施的存贷款账户必须在每一个营业日结束时保持平衡。

IBF接受的定期存款只能是两种,一种是非银行外国居民客户提供的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的大

额定期存款,另一种是由建立IBF的金融机构以发行本票、借款认可证或其它类似票据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提供的存款业务。

离岸业务的检查与监督:

美国联储理事会要求所有已建立IBF的金融机构每月递交“IBF账户报告”。

此外,凡是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分行或代理机构,联储理事会还要求它们在每季的“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有关国际银行设施的经营情况。

纽约税负较高,采用浮动汇率制度,货币政策多目标化。

单独设立专门的账户吸收境外资金,知识型经济体、研究机构众多,强调科技创新;

人才储备丰富;

同时纽约是重要的国际空港、港口、物流中心;

通讯发达。

经济发展模式为多行业并存,其中金融占比较高,发展水平处世界前列,并与全球的主要贸易国保持紧密联系

3内外渗透性离岸市场

内外渗透型仍然以分离型为基础,即在岸、离岸业务仍然分属两个账户,以此将居民与非居民业务分开,但允许资金在一定的限额内相互渗透,或者开辟一个资金单向进出通道。

内外渗透型模式是绝对的内外分离型向一体型发展的过渡形式,这一过程也是大多数国家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

新加坡即是典型的内外渗透型离岸金融中心。

新加坡

作为亚洲金融中心,新加坡金融体系较发达,税收政策上个人所得税率较高,企业所得税率较低。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知识型经济体、研究机构众多,强调科技创新;

人才储备丰富,但是自然资源缺乏,国内市场狭小,多种行业并存,重要部门国家垄断,发展水平处世界前列,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新加坡实行单一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以自由化为原则,逐步降低各类管制至最低限度。

居民可以开立外币账户,开辟了境内外市场相互渗透的渠道。

1978年,新加坡全面取消外汇管制,开放外汇市场,取消居民投资亚洲美元市场的限制,离岸金融市场与境内金融市场进一步整合。

1981年亚洲美元账户获准通过外币置换新元。

1992年起陆续上调新元贷款额度上限至1亿新元。

2001年取消外资机构对居民提供的交易额下限。

新加坡离岸金融中心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银行。

1968年,新加坡

政府陆续批准包括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花旗银行、华侨银行、汇丰银行在内的16家金融机构设立亚洲货币单位,从事非居民境外美元存贷款业务。

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资格要求则十分严格:

除了对

设立金融机构规定最低资本金准备以外,对于外资银行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都有所要求,另外对母行限制为世界排名靠前的银行。

除了资格要求,新加坡监管当局还规定开办亚洲美元业务的银行必须在亚洲货币经营单位设立账户,且该账户只能用于进行非新元的存贷款业务。

同时开立离岸账户通常也要向金融监管局申请,要求具备一定

的外汇业务实务和经验。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必须定期报送离岸业务各项报表或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以便金融监管局了解离岸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4避税型离岸金融市场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在不需纳税的某一城市虚设一机构,在其账户上处理外对外交易,实际上只是起一个记账中心的作用。

较为典型的市场有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英属维京群岛。

百慕大

百慕大基本延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监管宽松,注册成本低众多国际公司的注册地。

是全球主要的离岸保险中心税负轻微且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对注册外国公司的限制很少。

百慕大货币当局为唯一的金融监管局,对保险业、银行业、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监管。

百慕大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活动,接受国际监管准则的约束。

百慕大银行业监管准则与巴塞尔核心原则大体一致。

在保险业方面,百慕大政府当局对外资在百慕大设立保险公司要经过两次审查,先是由百慕大货币当局对申请书及所需附件进行审查,货币当局认可后,申请人还需将保险公司业务规划交由公司注册处和承保人入市委员会审查,最后交由政府财政部审查。

百慕大当局对外资在百慕大设立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资本金、保险费偿付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流动性要求。

保险公司还应每年提交财务状况报告。

所有材料都会受到金融保密条款的保护。

在信托业方面,在百慕大从事信托业可以不经过常规的审批手续,政府采取措施鼓励信托业的发展,审批注册简单,管理宽松。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实行的是单一监管,其监管当局是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开曼群岛是著名的“避税天堂”和世界级的金融离岸中心,之所以有数千家对冲基金和壳公司自称开曼群岛为其总部所在地,其

原因不得不归结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实施的灵活适度的监管措施。

但政府为了改善国际形象,最近几年来逐渐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控制力度,比如从2002年初开始,政府要求所有在当地注册的银行必须在当地设有办事处或工作人员、银行必须遵守当地法律。

金融危机之后,迫于国际社会压力,开曼群岛正在从毫无监管向建立合理机制过渡。

拥有实权的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提出的新提案,要求公司和基金董事在该局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此举将令

其与多数在岸司法管辖地区存在的公司治理机制保持一致。

另外开曼

群岛金融管理局计划创建一个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基金及其董事的公开数据库,接受金融投资者和政界人士的国际审查。

开曼群岛在公司层面自身的金融监管政策主要包括:

(1)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

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小时内完成。

(3)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

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

(4)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

(5)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

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6)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

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7)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的程度。

(8)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9)下列档为公开档案:

注册地址;

抵押登记簿(对债权人和股东公开)。

(10)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

(11)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

(12)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

开曼群岛通过优惠政策吸引外资,采用固定汇率制度。

拥有天然良港、通讯发达自然资源匮乏,国内消费主要依赖于进口,旅游和金融产业占比较高。

英属维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拥有十分合适的监管环境。

法律赋予金融监管局以适当的独立性与权力对岛内所有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地有效监管。

因英属维尔京群岛人口很少,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空间小,故而没有对国内金融机构以及离岸金融机构的单独监管措施,只有少数的登

记审查。

银行业监管较松,贸易伙伴国较为单一。

只允许声誉好且实行母公司并表监管的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机构被要求符合国际清算银行的标准。

国内银行没有外在审慎监管要求,不良贷款等情况较多。

离岸保险业务仅限于专业自保机构及其管理者。

只允许声誉好切实行并表监管的机构从事离岸保险业务。

对于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当局要求提供业务计划,并会对其进行评估。

岛内管理条例主要用来鼓励新业务,如专业自营保险、再保险,这两项业务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都十分灵活。

缺少对保险业的指导方针。

国际商贸公司在登记时需要登记代理。

登记代理人接受当局监管,保留登记公司的信息。

不允许无记名股票的流通。

法律制度灵活,有保密规定。

公司注册名称自由,无需每年提交公司账册,召开股东大会等。

但对国际商务公司有一些限制:

不得与岛内居民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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