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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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

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 

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第1.0.7条 

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给 

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1.1条 

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

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

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

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

六、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区用水;

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

第2.1.2条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

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 

第 

2.1.3条 

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

班),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2.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

班),其延续时间为1h。

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

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

第2.1.4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一般可采用2.0L/(m2·

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

小轿车250~400L/(台·

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

注:

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

第2.1.5条 

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执行。

第2.1.6条 

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m2·

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

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

第2.1.7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见附录一。

第2.1.8条 

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确定:

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二节水源选择

第2.2.1条 

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2.3.1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2.4.1条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给水泵房

第2.5.1条 

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2.5.2条 

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

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

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

第2.5.3条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吸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0~1.2m/s;

直径≥250mm时,为1.2~1.6m/s。

二、出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5~2.0m/s;

直径≥250mm时,为2.0~2.5m/s。

第2.5.4条 

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第2.5.5条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动吊车。

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第2.5.6条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

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

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7m的通道。

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和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

如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则不得小于1.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低压:

1.5m;

高压:

2.0m。

第2.5.7条 

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第2.5.8条 

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

第2.5.9条 

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

泵房内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驱动。

第2.5.10条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

第2.5.11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

第2.5.12条 

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和其他房间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2.5.13条 

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

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

第2.5.14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和环状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2.5.1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

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和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2.5.16条 

消防水泵房宜设有和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输配水

第2.6.1条 

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

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

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2.6.2条 

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

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施时,也可采用一条。

第2.6.3条 

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和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第2.6.4条 

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

当v<1.2m/s时

 

当v≥1.2m/s时

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

上两式中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v——平均流速(m/s);

R——水力半径(m);

C——流速系数。

流速系数C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n——粗糙系数,可取0.013~0.014。

第2.6.5条 

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第2.6.6条 

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

承插式铸铁管,宜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

第2.6.7条 

配水管网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分段检修的闸门。

在输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

第2.6.8条 

金属管道应有防腐措施。

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

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

第2.6.9条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及和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是否设置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2.6.10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墓地、毒物污染区等,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6.11条 

给水管道和国家铁路交叉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取得其同意。

在穿过铁路管段的两端,应设检查井。

第2.6.12条 

给水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穿越河底等方式。

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

穿越河底的管道宜避开锚地;

该管道宜敷设成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

管道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

管顶距河底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不宜小于0.5m,但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1.0m。

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过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

第2.6.13条 

电厂厂区内应有水量调节设施。

对厂区附近的电厂居住区的生活用水量应统一考虑。

第2.6.14条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顶水箱等,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

第2.6.15条 

水塔应有避雷装置。

第七节给水净化

第2.7.1条 

在设计给水净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当采用地表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两个月一份;

当采用地下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季度一份,并掌握其水质的稳定性。

二、给水净化设备、药剂及滤料等(包括包装、运输、质量、价格和货源等)应择优选择。

三、扩建工程应总结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

第2.7.2条 

给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参考相似条件下的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净化站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第2.7.3条 

给水净化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电厂的给水净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

第2.7.4条 

设计给水净化站时,应考虑各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及部分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

第2.7.5条 

净化构筑物上及净化构筑物之间应有通道并设栏杆。

水泵间、加药间、运行值班室、化验室、消毒间等主要处理室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

化验室、消毒间墙裙宜采用瓷砖贴面。

第2.7.6条 

在寒冷地区,净化站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当采暖时,净化构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温度可按15~18℃设计。

第2.7.7条 

给水净化站宜设置水质监测设施。

第2.7.8条 

给水净化的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地下水除铁除锰,消毒等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执行。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在设计电厂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其他水源供给。

第3.1.2条 

消防给水系统可和生活给水系统合并。

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700kPa时,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电厂室外消防给水及辅助、附属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

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和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

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80m的水龙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②消火栓的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3.0m/s。

第3.1.3条 

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压给水系统。

此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主厂房最高处的情况下,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3m。

第3.1.4条 

厂区消防给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3.1.5条 

电厂除设置消防泵房外,是否还要配置消防车,应根据电厂容量及重要性结合当地消防能力实际情况确定。

第3.1.6条 

汽轮发电机组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电厂的输煤系统(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宜设置喷水灭火系统。

第3.1.7条 

消防给水管道设计试压允许渗水量不得大于附录二的要求。

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3.2.1条 

电厂室外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为一次。

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建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L/s)

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第3.2.2条 

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3.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小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第3.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

四、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根据计算确定。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七、室外消火栓处应有明显标志,并宜在主要道路入口处设置装有水龙带和栓枪的设施。

在建筑物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能满足其要求。

第3.3.3条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值,而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电厂、居住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

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

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和建筑物(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设计,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

第3.4.1条 

在下列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一、主厂房(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电梯间层,煤仓间,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和楼梯间等);

二、运煤建筑物;

三、生产、行政办公楼;

四、材料库;

五、修配厂;

六、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其他建筑物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

第3.4.2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2的规定。

表3.4.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增设消防水喉设备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五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3.5.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和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

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二、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宜构成环状,且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如某段损坏时,则一层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

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三条竖管时,可按关闭两条设计。

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阀门的设置要考虑检修方便。

四、消防用水和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五、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有条件时宜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按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第3.5.2条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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