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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乌鲁木齐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管理问题探究

【第一章】企业离退休员工管理模式探析绪论

【第二章】退休人员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现状分析

【第四章】国内外社会化管理实践及其启示

【第五章】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完善思路

【总结/】乌鲁木齐地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三、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现状分析

  乌鲁木齐市目前有65个街道,570个社区,企业退休人员20万人。

建立并完善社会化管理工作是顺应经济发展、时代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手段,更是实现首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从2003年起,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笔者工作涉及的改制国企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完成退休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脱离原企业而交给人社局、社会化管理办等是进行社会化统筹发放;社会化管理工作脱离原单位而进入基层,并最终由社区负责进行直辖管服。

  社会化管理工作涵盖了这些方面:

保障退休人员最基本生存需要;协同人社部门做好养老金核实及放款,提供社保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及时掌握老同志们的生存状况,管理他们的人事档案;定期安排党建、娱乐活动,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参与的积极主动性,也有助于退休人员自管自律。

退休人员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并提供其所需的各项服务,养老主由家庭到社会,他们从企业离开成真正的彻底的为社会人,各项经费由人社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切实的生活照顾以及退休人员的精神需求都要由社区等社会组织等来承担。

  根据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官方网站的介绍,目前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概念、范围、形式内容、意义等都十分明确:

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所居住的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和社区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乌鲁木齐市的现状是参加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已经纳入了社会化管理。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义在于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有了经济上的保障。

在这个基础上,通过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退休人员在生活水平不落后的情况下安度晚年,得到组织管理和服务上的保障。

  当前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化管理主要是社区直管和社区(街道)与企业共同管理。

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实现小街道大社区的趋势下,所有退休人员都将逐步实现社区直接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涉及退休人员生活、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作好医疗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企业中困难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助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办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手续;组织文体活动以及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帮助企业退休人员同其原所在企业联系协调相关遗留问题等。

  

(一)取得的成效

  1.政策逐步完善

  乌鲁木齐市为加强社会化管理体系建立和服务的进展,多年来建立了可行的方案,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不断探索研究和分析,在不断提高改进的基础上,着力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水平。

相继制定了如下政策: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市区(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编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纳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办法(试行)》

  《关于暂时停发未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5年利用异地社会化管理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的通知》

  以上政策性文件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目标,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为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对于个案,市委市政府还特事特办制定了一些政策:

  

(1)新疆A厂

  原新疆A厂是乌鲁木齐市原工业局下属的国有企业,该企业于1998年12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后企业经营每况愈下,于2002年6月被新疆D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债式整体购并,考虑到A厂尚可继续生产经营,D公司并未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由于营业执照未按时年审,A厂营业执照被吊销至今,造成A厂处于事实上由D公司控制、但法律和登记上仍未完成改制的状态。

  由于D公司近年来经营困难,而A厂实际上又没有生产经营,使得A厂改制前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造成上访不断。

而D公司“接手”后又经常发生不按时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离退休人员医保卡出现过多次被锁现象,并与部分职工存在劳动纠纷问题,为此企业职工多年来多次大规模上访市委、市政府,迫切要求彻底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2011年7月18日,市委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原新疆A厂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根据会议精神,A厂322名离退休人员由市人社局接收,其中国企改制前退休人员移交两年的医保、采暖费用,两年后由市财政进行兜底;国企改制后退休人员移交十年的医保、采暖费用,费用使用完毕后由D公司进行续交。

同时D公司承担322名离退休人员十年的活动费。

结合目前D公司费用承担情况和具体工作实际,先行将原新疆A厂国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共计172人(不包括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工人3名)移交市人社局社会化管理办接收管理。

具体移交内容如下:

  一、原新疆A厂国企改制前172名退休人员及其人事及职称档案。

其中男43人,女129人,党员60人。

  二、原新疆A厂国企改制前172名退休人员两年医保费为818736.46元(已移交837776.84元)。

  三、原新疆A厂国企改制前172名退休人员一年采暖费160037元。

  四、原新疆A厂国企改制前172名退休人员十年活动费172000元。

  五、南昌路1号原新疆A厂家属院北院内一间近30平方米的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移交市社会化管理中心管理。

  

(2)R厂和S公司

  2002年4月25日、11月29日,新疆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批准,分别整体承债式兼并了原乌鲁木齐市R厂和乌鲁木齐市S公司。

兼并后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到2005年底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承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无法按时支付,出现严重的拖欠现象。

2006年起,原两家企业100多名离退休人员开始上访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

此事因其涉及部门多、人员广,时间跨度大,处理起来极为困难。

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退休老同志的正常生活,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无从实现;使党和政府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政策得不到落实;更有可能激化群众情绪,影响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市委、市政府指定该两家企业的所属职能部门进行具体落实,同时要求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积极做好每一步工作,保障原R厂和S公司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控制好局势,平息事态的发展,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按照2009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8)市劳仲裁字第2072号]裁决结果,共需费用5505273元。

市经信委于2010年底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院执行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款中主张回资金3000000元。

2011年伊始,为确保R厂和S公司的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市经信委安排专人从新疆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原市R厂和S公司的退休人员档案118份;并将新疆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131名原市R厂和市S公司离退休人员的各类欠款共计485540.69元,从已追回的案款中一次性分别发放给其本人。

2011年1月27日,市经信委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在乌经[2010]377号文件上的批示及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乌国企改[2009]2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劳函[2008]44号文件精神,将原市R厂和市S公司退休人员共计121人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管理。

同时从已追回的案款中移交退休人员今后十年活动经费121000元,退休人员今后八年医疗保险金2067055.84元,退休人员今后八年采暖费100000元。

  2.体系基本建立

  为了加快速度构建成型的、独立的、高效的首府社保体系,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大力推进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使企业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相分离,由社区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乌鲁木齐市各个区(县)不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网格化”工作。

各级工作部门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已经形成健全工作体系,即: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工作网络,以市、区(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导,以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管理机构,以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为服务网络,形成上级抓下级,逐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各区(县)以及相关企业抓好社会化工作的移交事宜,社会化管理养老工作的移交工作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由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办进行实施。

企业积极协助各级社会化管理办做好了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交接工作。

  3.内容日趋完善

  目前,乌鲁木齐市在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已经完成起企业退休人员的数据库的建设,向老同志们宣传并送出便民联系卡,定期开展社保知识和社会化管理知识的政策咨询会,实行严格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进一步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和自我管理团体,大力组织协助老同志们举办各项文体娱乐活动。

  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任务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的工作,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指导,由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企业负责实施。

街道(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有一个不少于20平方米的档案室,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建立好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移交前由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与企业共同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移交时由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核对、接收。

  移交时企业按每个退休人员100元/年的标准,向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活动费,改制企业由国资部门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的剥离。

移交到街道(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又易居住地的,由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转移手续,退休人员活动费不予结转。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其统筹项目以外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的费用,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和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的思想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实行。

街道(乡镇)、社区与企业共管的企业社会化管理组织,原有由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继续保持原有的用途不变,原企业没有能用于退休人员办公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的,由国资部门从其它非经营性资产中划拨部分场地。

  在此基础上,乌鲁木齐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又细化了以下内容:

首先,建立完善了各项档案。

1、帮扶对象档案。

在细致掌握情况的同时,把破产、特困企业和无工作的各类劳模典型、伤病残疾老人、独身寡居老人等老同志们作为重点的扶助目标,切实落实个人资料登记制度。

2、退休人员健康档案。

真正起到好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有功效,认真安排医护人员为老同志们就近提供各方面的医护、保健、康复、疾控咨询和服务。

3、便民登记档案。

指导和协助离退休人员家庭申请各项照顾和福利。

对已去世帮助他们的家庭办理善后丧葬事项、抚恤补助事宜。

4、退休党员学习档案。

强化思想工作,按期举办学习讨论,使他们了解我党最新的理论成果,参与到社区各项工作中来,大力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

  其次,优化社会化工作的前提,努力提高社会化工作质量。

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手段,力图制造条件,处理好实施社会化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基础建设和活动场所等问题。

关注老年公寓的规划和建设,倡导和吸引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为退休人员提供多元化服务保障。

落实活动经费和服务设施。

乌鲁木齐市各级社会化管理机构对于老同志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的健身活动场地,应当通过各类企业上级主管的职能部门进过多方融资进行租赁或划拨解决。

三级社会化管服机构接收的场所和器材,应用于退休人员举办文体娱乐项目。

如落实新疆A厂社会化管理问题时,专门规定南昌路1号原新疆A厂家属院北院内一间近30平米老年活动室移交市社会化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强化各个街道(乡镇)、社区的组织建设。

特别是认真落实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建设,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洽工作,组织好他们的党内生活。

对企业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在转入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的,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要努力营造条件,保障他们的政治上的待遇不受影响。

  4.采暖费和生活补贴得到落实

  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来说并不算高,但市委、市政府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和生活费补贴。

根据乌鲁木齐市相关政策,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

冬季采暖费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

冬季采暖费的补贴费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未参保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每月增加的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纳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里,列入统筹项目支付。

  凡是加入了新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且在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按照每人每月120元发给生活补贴。

实施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以及相关企业分别进行承担。

凡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关闭、破产和困难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

生活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必须是已参加社保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中已经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仍按照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政策。

原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在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在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而2010年7月1日后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在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该企业自行负担。

  5.保障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队伍

  乌鲁木齐市各街道和乡镇社会化管理所、站因地制宜,根据本辖区退休人员状况和实际数量配备一至两名专门工作人员。

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的服务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时候,适当向上级部门申请添加岗位,并建立了一些公益性岗位,从高校毕业生、“三扶一支人员”、复转军人以及失业下岗者之中进行组织招聘。

公岗的服务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政策来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津贴,其中,岗位津贴不低于乌鲁木齐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按照法律及规定由双方缴交社保费用。

社会化管理中心、所、站因工作而需要的相关资金,由各区(县)在年度预算里专门安排落实,切实保证了按时并足额拨付。

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出现短缺和不足,即可自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就业经费里支取。

经费数额依据各级社会化工作机构服务效果以及管理的人员量来确定--服务人数多于五百人,管理服务好效率高的的社会化管理所、站每月分别补贴三百元;其余社会化管理所、站按月给予一百五十元。

补贴费每年由市人社局经确定数量后进行一次拨付。

各级社会化管理机构对于社会化管理工作资金保证定向使用,并实时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因公资金,由所在区(县)按照本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三元加入到本级预算支出,每年依据前一年所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人数进行预拨。

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所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活动经费,从签定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当天起,由原单位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向区(县)社会化管理养老机构缴交十年活动费。

各个区(县)社会化管理养老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社会化管理办专门负责监管活动费具体操作。

  

(二)乌鲁木齐市社会化管理工作目前的问题及原因--以改制国企为例

  1.资金问题

  乌鲁木齐市共有180家改制国有企业,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测算剥离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总计为30979.37万元。

经核实,截止2009年已用于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金额为13293.25万元,还余17686.12万元(这些余额均在代管企业保管,专款专用)。

其中,有20家已改制后企业医疗保险费已为负数,金额为负数的企业占总企业的11.11%.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改制时间早、人员结构老化,按照余命年剥离费用的时间较短,加之当时养老金缴费基数低,剥离的费用相对较少。

从2009年至2014年,以2009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23363.43万元为缴费基数,按年10%的递增比例和现行的医疗保险费费率,6年共计缴费23363.43*7.5%+23363*7.5%*(1+10%)+23363*7.5%*(1+10%)2+23363*7.5%*(1+10%)3+23363*7.5%*(1+10%)4+23363*7.5%*(1+10%)5=13519.74万元,在6年缴费期间先后有55家企业应缴医保费金额为负数,为负4376.08万元,占已改制企业的30.55%.随着时间的推移,应缴医保费金额为负数,即交不起医保费的改制企业会越来越多。

市委、市政府多次研究讨论,拟定该部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但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出台。

同时,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体育锻炼设施、医疗机构等还有不足,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不健全,参与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不够。

  其原因在于,乌鲁木齐市社会化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和发展进步的,也即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随着退休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社区养老服务需要的日趋壮大,单靠政府一己之力己经无法满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导致社会化管理工作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

乌鲁木齐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来说并不高,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一般,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难以拿出大块资金投入社区的养老服务,个人和其他组织捐助能力不强,缺乏资金支撑,义工队伍机制没有形成,导致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心无力。

  相关的案例一:

2011年12月9日,新疆G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退休人员因预留的余命年资金严重不足及医保卡被锁的问题集体到市信访局上访。

经了解,2000年11月,乌鲁木齐市G厂经市机电局批准改制为新疆G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该公司实施改制前评估,企业总计资产3686.5万元,总负债3608.4万元,净资产78.08万元。

  G公司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经批准,该企业改制完全享受了市党发[2000]13号文件的全部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经劳动部门测算并下达“乌劳函字[2000]110号”文件批复,企业固定职工309人,制职工24人,测算职工安置费总额为6005890元;离退休人员156人,平均余命年10.96年,测算医疗费3027973.26元,取暖费829026.68元;欠缴社会保险金及利息26742.36元;退休人员遗属的余命年补贴费4800元。

四项合计测算9894432.30元。

  

(二)喀什东路9号两宗工业七级用地共30371.8㎡(含1995年企业已购买40年使用权的3354㎡),办理50年出让年限,参照市党发[20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不低于25%缴纳土地出让金,需上交出让金1718332.10元。

  (三)由于G公司评估后净资产只有78.08万元,净资产不足以抵补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托管等四项费用9894432.30元,参照市党发[20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土地资产进行抵补。

因此,该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缴纳25%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行了抵补,获得了50年的土地使用权。

  1994-1999年期间,G公司分5次在工商银行共获得贷款950万元(本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M厂和N厂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001年以前G公司共偿还银行贷款利息430万元,但贷款本金一直未予偿还。

  2001年后,因G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担保方M厂和N厂的兼并单位H公司两笔贷款(本息及诉讼费)284.5万元后,H公司又将G公司诉至市中级法院。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协调下,2003年7月,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以资抵债,转让部分资产”的协议,将G公司2.7万平方米土地(自购土地3354㎡除外,现属G公司资产)、707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等全部转让给H公司抵债,H公司共出资1222万元,具体包括:

829万元用于归还G公司欠工商银行剩余贷款本息(含法院执行高新公司的本息);171万元偿还G公司2003年之前欠缴社保金;220万元用于当时177名离退休人员余命年医疗保险、取暖费。

由于G公司债务问题,220万元资金商定由高新区帐户保管,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保金和取暖费,并包括G公司“以资抵债”后办理退休人员的“两费”.“以资抵债”协议内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市机电局、G公司等单位参加确定。

  “以资抵债”后,H公司将其资产作为股份与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成立了新疆特变乌鲁木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并将2.7万㎡土地已过户到新公司,从2003年至今,全部建筑物和设备都在使用,其中在建工程是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车间。

另外,该公司还在G公司剩余3354㎡土地上建造了临时职工宿舍和废品临时库房,几年来从未给G公司任何补偿。

  直至退休人员上访时,G公司除3354㎡土地资产外已无任何资产。

但此土地证因G公司1999年12月在工商银行办理13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抵押后一直无法归还,由于此地在2.7万㎡土地的边缘,又不临街,银行已将此债权转给另一单位。

目前,新疆特变电工股份公司已将G公司抵债的2.7万㎡土地上的生产线搬迁到昌吉,2009年准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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