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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露天岩土爆破、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露天浅孔二次爆破应采用齐发或短延时毫秒爆破,且同一区段应一次起爆。

1.7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提倡采用中深孔爆破,原则上使用机械破碎大块。

1.8拆除爆破的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除可能危及被拆建(构)筑物稳定或周围环境安全外,均应进行试验爆破,相关方案设计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应在设计人员指导下试爆。

1.9水下钻孔爆破前应征得有关部门许可,应由深水至浅水、下游至上游顺序爆破。

1.10地下爆破距作业面100m围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作业过程中应不间断通风并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炮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11地下爆破作业人员严禁在密闭墙跟前或盲巷休息,爆破后应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支护,确认通风良好、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1.12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严禁裸露爆破,应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相关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1.13所有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且形成固定搭配。

露天高温岩石爆破与高温高硫矿山爆破应采用垂直孔,实施后者前应模拟装药条件试验;

热凝结物应钻孔爆破,邻近有金属溶液出炉作业时禁止爆破。

1.14现场民爆物品的装卸、搬运、暂存、发放、使用、清退与销毁各环节应合规,相关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1.15作业前各班组应召开班前会,明确生产、安全、质量和作业要求,并作好记录。

多班作业应落实交接班制度。

1.16应与现场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应对外来施工、服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17应加强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作业过程检查与巡视管理,人员和设备应在无危险场所工作,发现危险应停止作业。

1.18作业人员应规操作和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班前(中)饮酒,酗酒、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窜岗,禁止一切无关事项与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1.19现场应无“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清理现场工业与生活垃圾。

1.20应按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业余时间的安全管理。

2现场人员着装及标志标牌管理要点

2.1现场人员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同一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印有企业标志且一致的劳保服装,并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⑵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符合岗位安全要求,所有接触民爆物品及进入爆区的人员,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衣物,严禁携带违禁品和通讯工具。

⑶外来人员应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服装,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2.2现场标志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国家、行业、集团有明确标准的标牌标识,必须按标准制作;

无统一标准的、可按同类标牌确定。

⑵现场标牌标识、彩旗的设置应少而精、简洁、美观、整齐,应确保安全。

⑶出现变形、破损、污染、褪色、歪斜等的标牌标识与彩旗,应及时维护和更换。

⑷民爆物品储存库外墙显著位置应设置定员定量牌。

⑸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易发生高处坠落、高温、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场所,以及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现场应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

⑹爆区及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应在隔离区通道或醒目位置安放警示牌。

⑺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围挡爆破地段,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和信号标识。

⑻水下钻孔爆破的作业船(平台)及辅助船应悬挂信号(灯号),水域危险边界上应设置警告标识、禁航信号。

无关人员严禁登上作业船(平台)。

⑼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树立醒目警示标识。

3现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要点

3.1民爆物品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品种、规格、数量满足爆破设计要求,有合格证,且现场检验(外观、电阻等)应合格。

⑵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型民爆物品或对不抗水民爆物品进行防潮、防水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抗水、抗压试验。

⑶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煤矿许用型炸药与电雷管(含瞬发和毫秒延期),不应使用导爆管、普通导爆索、铝壳及其合金部件的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不同品种炸药。

⑷同一电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

⑸在高压线、射频电危险围及杂散电流大于30mA环境中,不应采用Ⅰ型普通与煤矿许用电雷管。

⑹现场混装药时,严禁电雷管直接入孔,入孔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等应耐水、耐油、耐温和耐拉。

⑺用于预装药的雷管、导爆管(索)等应防水防腐。

⑻与铵油、重铵油炸药直接接触时,应选用耐油型导爆索。

⑼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⑽高温爆破应选用耐高温民爆物品[高温高硫矿山应选用防自燃自爆的安全炸药(如添加抑制剂的乳化炸药),导爆索应用耐高温高强度塑料导爆索,孔温超过120℃应采用特种耐高温民爆物品;

热凝结物爆破应选用专用耐热炸药和油气井用耐温型电雷管,每孔应装双发雷管,导爆索应做隔热试验]或隔热防护措施,温度超过80℃时,必须对民爆物品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⑾寒冷地区露天爆破应采用抗冻民爆物品;

冻土爆破应选择防水耐冻民爆物品。

3.2民爆物品发放、领取管理要点

⑴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民爆物品,不应发放使用。

⑵光线不足及雷雨天气时,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⑶领取民爆物品时,应持经审批的领用手续,每次领取量不得超过当班需求及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量。

⑷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民爆物品。

⑸严禁在库拆箱(袋)发放民爆物品。

开箱发放时,应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单独发放间(室),采用不产生火花工具启箱。

发放完后应封好箱并在箱体上标明数量。

⑹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

发放前应核对领取人员证件。

⑺手持机发放操作前应同时准备好手持机、单位卡和保管员卡。

发放时,爆破员卡应交给保管员,由保管员执行发放操作。

⑻多人领取时,必须发放完一人后再发放下一人。

而且,经扫描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交给爆破员。

⑼发放民爆物品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⑽完成手持机发放操作后,应及时记录发放台帐,保证账目清楚、账物一致。

3.3民爆物品装卸管理要点

⑴装卸点严禁烟火及带电设备,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应划定警戒围并设置警戒带,指定专人监督。

⑵高位装卸站台应设防车辆顶撞的缓冲设施。

⑶严禁同地同时装卸起爆器材与炸药。

⑷夜间或遇暴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装卸。

⑸装卸前应检查并清扫干净运输工具。

⑹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给辆添加燃料;

应轻拿轻放,分层装载时不应踩下层箱(袋)。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倒置或用铁器敲打包装件,严禁超高、超宽、超载。

⑺未装满雷管箱的空隙部分应塞满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

⑻装卸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和清点现场。

⑼发生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4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要求

3.4.1民爆物品道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车辆应为专用车辆,配备的灭火器,防滑、防震、防静电等设施良好,应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禁止使用违禁车辆运输。

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有合法资格,禁止混载其他货物及人员。

驾驶、押运人员在出车前、运输途中及卸货后应检查(运输途中应每2h检查一次)民爆物品安全状况及车辆运行情况,并如实记录。

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h应休息20min以上。

⑶同车运输雷管与炸药时,应采用专用合规同载车辆。

⑷运输途中应保持安全车速(一般道路不超过60km/h,高速路不超过80km/h,斜坡道路不超过10km/h,恶劣天气不超过20km/h)与车距(平坦道路不小于50m,上(下)山不小于300m)。

⑸运输车应实施定位管理,禁止在人员聚集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名胜古迹、旅游区、重要建筑设施及火源附近停车。

⑹遇雷雨、能见度在5m以,或道路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时,应将车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矿处。

⑺遇危险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⑻运抵目的地后,应按民爆物品装卸操作要求卸货。

⑼完成卸货后,应检查并打扫干净车箱。

⑽配送各环节,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3.4.2民爆物品水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使用专用机动船运输。

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船头和船尾应设“危险”警示标识,夜间及雾天应设红色安全警示灯。

驾驶、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状况及船舶运行情况,并如实记录。

⑶同船运输两种以上民爆物品必须符合要求。

⑷严格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指定路线在有效期运输。

途中停留应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外的地点经停。

⑸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停泊点距岸上建筑物应不小于250m。

严禁在人员聚集地点、桥梁下及火源附近停船。

⑹遇危险情况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警。

⑺完成运输后应将船舱打扫干净。

⑻配送各环节,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3.4.3民爆物品人工搬运管理要点

⑴不应提前班次领取民爆物品。

⑵领到民爆物品后,不应乱丢乱放或在人群聚集点停留。

⑶雷管和炸药应分放在专用背包(箱),严禁放在衣袋里。

⑷一人一次运送限量:

雷管1000发;

拆箱(袋)炸药20kg;

原包装背运炸药1箱(袋);

原包装挑运炸药2箱(袋)。

⑸用手推车运输时,载重不应超过300kg(散装炸药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

⑹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

⑺夜间搬运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3.5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管理要点

3.5.1严禁私藏、非法购买或持有、存放民爆物品。

3.5.2现场临时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露天临时存放点距装药边界应不小于20m,且无车辆、行人、垮方等危险;

应在距存药边界不小于5m周围设警戒带与警示牌,50m围严禁烟火;

应防止暴晒和雨淋民爆物品。

⑵露天临时存放时,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间距不小于15m)。

⑶露天临时存放民爆物品的堆垛总高度应满足:

炸药、索类产品箱不大于1.8m;

雷管类产品箱不大于1.6m。

⑷地下爆破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箱并存放在安全地点,每次起爆时均应置于警戒线外。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压缩空气区域禁止堆放民爆物品。

⑸水下爆破连续作业时,民爆物品可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主管部门认可的专用船或陆地上。

⑹临时存放点应派专人看守,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⑺现场设置的建(构)筑物或符合安全要求的箱、柜、车、船等临时保管设施,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不得过夜存放。

过夜存放时,应严格控制储存量。

⑻临时存放点看护人员严禁未收取民爆物品而提前登记领取台帐;

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及时做好发放记录(雷管应登记随盒登记表或编码)。

3.6剩余民爆物品及其外包装物处置管理要点

3.6.1当班爆破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共同清点、签字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品种和数量,并及时销毁或退库。

3.6.2少量剩余雷管与炸药可按以下方法销毁:

⑴雷管可装入未填塞的炮孔,或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指导重新钻孔并装入炮孔炸毁。

⑵炸药可分散装入未填塞深孔,或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指导重新钻孔并装入炮孔炸毁。

⑶禁止未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而擅自将剩余的炸药分散装入浅孔或集中装入个别深孔炸毁。

3.6.3大量剩余雷管与炸药时,应按以下要求及时退库:

⑴退库产品应分类装入合规的箱(盒)。

炸药和雷管同时退库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分开搬运。

⑵参与退库人员应是本单位在岗、持本人有效IC卡的保管员和爆破员。

⑶退库时应出示经审核签字的退库单和当班使用的雷管随盒登记单。

⑷保管员应核实退回民爆物品数量、批次和编号是否与退库单及领出时一致。

有差异应拒绝入库,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无误应登记并在退库单上签字,然后执行手持机退库操作。

⑸退库民爆物品应存入经安评合格或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的储存库,应单独存放、单独建账,严禁与工具、杂物、不合格品、废品、安定性不明试验品及过期产品等同库存放。

同库存放两种以上退库民爆物品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⑹库退库民爆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同规格产品分垛堆放。

每堆产品应挂牌标识产品名称及数量,且账物卡相符。

②堆垛总高度应满足:

③通道宽不小于60cm;

堆垛边缘距墙不小于20cm。

⑺完成退库操作后,应及时记录退库台帐(保证账目清楚、账物一致),回缴退库单复核并存档。

3.6.4民爆物品外包装物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处置(有气体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外)。

⑴包装箱外粘贴的条码标签等应及时撕毁并投入炮孔。

⑵包装纸箱应及时破坏至无法再利用。

残留有炸药的纸箱应装入炮孔炸毁或焚烧销毁。

焚烧销毁时,销毁场应合规,销毁前应清除箱易爆品,销毁过程中应加强警戒。

⑶包装编织袋及雷管包装盒等小包装件应装入炮孔炸毁或集中收集销毁。

4现场设备及动火动焊管理要点

4.1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台帐、档案与设备实物一致。

4.2重点关键设备应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强制保养。

4.3严禁擅自更改设备设施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因检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4.4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合理使用设备,并准确填写运行记录;

应按规定交接班,实施每班检查。

4.5现场在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设备设施合规、安全防护设施可靠。

⑵严禁超负荷、带病运转。

⑶移动设备驾驶室严禁存放杂物和无关物品,必须使用安全带;

运行过程中严禁跳下、上下车或乘坐于驾驶室外;

运输的设备、材料或物品,应有相应安全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滑落,移动或溅溢。

⑷禁止乘坐前端式运行装载机铲斗。

⑸启动或移动设备前,驾驶员必须确保所有人员已告知。

倒车前必须看清后方及周围情况。

⑹移动设备在作业台阶边缘移动时,设备外侧距台阶边缘不得小于2m,设备靠台阶边缘一侧严禁站人。

⑺台阶下矿车距坡顶线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作业过程中旁边应有专人指导和监督,安全警戒区严禁站人。

⑻现场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对设备运行状态或作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

⑼下班停用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用安全挡块卡住,并启动手动刹车。

4.6新增设备、设备检维修、设备租借,以及设备停用与报废处置等管理应符合设备管理制度规定。

4.7现场动火动焊应按规定审批,严禁在许可或指定用火区外动火、动焊,相关作业应符合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规定。

4.8混装车乳胶罐应清扫、冲洗、销爆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焊补漏。

其中,清扫、冲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作业前应制定应急措施,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并严格审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不能延期使用),做好严密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⑵作业人员培训及防护用品穿戴应合格。

⑶应设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监护人。

⑷进入箱体清扫作业前,应确保箱氧含量和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围。

⑸清扫人员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⑹车辆箱体应用洗衣粉兑清水清洗,严禁使用柴油等易挥发、低燃点有机溶剂擦洗。

⑺车辆底盘、大梁等应用高压水冲洗;

车厢箱底和设备油污、罐壁粘附基质垢应用棉纱擦拭,重点是乳胶罐体四周的焊接部位;

厢体无乳胶基质的设备、管道等应用水、棉纱进行彻底清扫;

车载灌装胶管应用螺杆泵打水冲洗干净;

对有乳胶基质的夹层部位,应先掏出乳胶基质,再用高压水冲洗干净。

⑻清扫产生的乳胶基质应收集,并按要求存放。

4.9进入混装车乳胶罐等有限空间动火、动焊作业时,照明应符合要求;

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应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时,工具应合规,使用者应穿戴绝缘鞋和手套。

4.10动火结束后,应熄灭余火、切断动火电源,撤离相关动火设备、设施,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确认箱体无人、工器具等,将相关设备、部位恢复到正常状态。

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建立作业台账。

5爆破作业管理要点

5.1.本集团目前涉及的主要爆破作业流程:

如附件1~附件3。

5.2.爆破作业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5.2.1人员组织

⑴成立爆破领导机构:

A、B级爆破应成立指挥部(含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

⑵根据需要组建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

5.2.2发布施工公告:

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2.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应符合本指导意见“2.现场人员着装及标志标牌要求”相关规定。

5.2.4现场清理与准备

⑴现场规划要求

①现场办公、生活区应与爆区、民爆品储存点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②爆破施工区段或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应合理。

当爆破与清运需交叉作业时,应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③现场机械配置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合理、有效;

④施工器材及机械维修场地、进出场主通道与各作业面临时通道、现场警戒岗哨、避炮设施与工地警卫设施布置应合理;

⑤民爆物品现场临时保管、施工起爆药包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应符合要求;

⑥夜间照明与施工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应符合要求;

⑦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应到位;

⑧有碍作业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

⑵现场清理要求

①将场能撤离的保护对象移至安全距离外,不能移除的采取防护措施;

②砍伐场林木,并清除计划区域表土;

③排除场易引发事故的滚石、落石、滑坡体、水体等;

④及时切断废止高压线、通讯电缆、天然气管道等,未计划拆除的应标示并予保护;

⑤对穿越场的车辆与人行道实施绕行改道;

⑥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对爆区周围道路实施防护与交通管制,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⑶应备齐现场管理制度、法规、规等资料。

5.2.5通讯联络准备

应做好爆破指挥机构、爆破组(人)、爆破现场、起爆站、警戒岗哨等的通讯联络准备工作,保持畅通。

5.2.6材料及机具准备

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施工材料、机具的领用、调配,机具的调试、检查,以及动力线路的敷设、检查工作:

⑴民爆物品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民爆物品选择应符合本指导意见3.1条相关规定。

②电雷管应用起爆器(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时应使用防爆型)、动力电、照明电起爆;

电子雷管应用专用起爆器起爆;

导爆管应用专用起爆器或雷管起爆;

导爆索应用雷管正向起爆。

③炸药应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无雷管感度的炸药应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起爆。

⑵应准备的操作工具与材料包括:

①清除危石的钎锤、铁铲等工具。

②转运民爆物品的背、挑工具。

③药包加工工具与电雷管导通检测仪等。

④填塞材料与捣实工具。

⑤深孔爆破药包的捆扎及吊装入孔材料。

⑥炮孔清洗器具与装药卡堵疏排工具。

⑦安全网、保险绳(带)及防护用品等。

⑧爆破警戒工器具及材料。

5.3布孔作业管理要求。

5.3.1布孔作业基本流程:

技术交底→改造工作面→规划布孔区域→布孔→调整孔位→标注孔位。

5.3.2布孔过程中调整布孔间距时,应与设计人员协商。

5.3.3布置好的孔口位置应用油漆等标注清楚。

5.4钻孔作业管理要点

5.4.1钻孔作业基本流程:

技术交底→清除工作面→对布孔区域分区与分工(含定机、定时间等)→规定钻孔先后顺序→检查钻孔机具及配套设施→按规程及技术要求钻孔。

5.4.2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

严禁钻盲炮孔或残孔。

5.4.3钻孔前应做到“三紧”、“两不要”,即:

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围巾等露在外面。

5.4.4钻孔人员应按布孔要求的孔口位置、方向和深度钻孔,严禁违章操作。

5.4.5多台风钻作业时应合理划分区位。

5.4.6钻孔前应清理孔口松石和浮土,检查有无盲炮与残药(若有,应用水冲洗或距盲炮孔足够距离钻平行孔)。

5.4.7风钻水压应低于风压。

开启钻机时,风门应由小到大渐次开启。

5.4.8钻浅孔时,应由专人用短钻杆按指定钻孔方向开孔。

5.4.9钻孔过程中严禁用手托扶钻杆。

5.4.10发生卡钎或凿岩机超负荷运转时,应立即减少气腿推力或减小风量,严禁手扳或用铁锤类工具猛敲钎杆。

其中,发生“卡钎”时,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⑴反复进行推进和退后动作。

.

⑵适当采取轻冲击和转换旋转方向。

⑶对孔岩粉采用强力(风)冲洗。

⑷采用适度力量左右摇晃凿岩机.。

⑸必要时,可突然加大转速,以强迫钻具旋转。

5.4.11钻45°

以上上向孔时,严禁站在凿岩机正面;

钻下向孔时,严禁全身压或两腿跨在气腿上。

运转的凿岩机下禁止人员来往或站立。

5.4.12钻上向孔退钎杆时,应降低凿岩机转速并缓慢拔钎,当钎杆将脱离孔口时,应手扶钎杆防止滑落。

5.4.13在高空或有坠落危险环境钻孔时,应系好安全带,并派专人监控飞石、坠落等。

5.4.14当同一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许从一侧工作面向前钻孔掘进。

5.4.15在旧井巷中钻孔时,应钻超前探水孔,发现异常应停止钻孔。

5.4.16在潮湿和积水工作面钻孔时,应穿绝缘水靴,带电设备应接地可靠,缆线应无破损。

遇钻孔水量突然增大时,不得随意拔出钎子。

5.4.17钻好孔后,应及时清理孔口,并用编织物等堵住孔口。

5.4.18钻孔过程中,进出工作面设备和车辆应避开钻孔位置。

5.4.19同一工作面应避免边钻孔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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