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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 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

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 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综合资质、水利、农林行业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4人。

第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

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下列之一,包括:

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九条 施工单位:

(一)申请单位须是甘肃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3级以上(含3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农林工程、市政公用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三) 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十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证书》。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地质矿产、水土保持、环境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的程序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公告。

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登记备案公告。

(二)备案申请。

申请备案单位按备案时限要求,向甘肃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三)备案受理。

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备案资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

审查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备案公示

审查结束后,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从业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2年开展一次。

在备案期间内,备案单位变更名称的,从备案名单中剔除;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被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的,2年内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登记备案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名单中剔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购置等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机构实行省级准入备案和年度考核制。

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举报、投诉。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项目招标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合同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形式委托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招投标法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已下达;

(二)招标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齐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公告须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相关资料;

(五)报名期限不少于5天;

(六)开标的时间、地点;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二)不得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工程;

(六)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内容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必须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与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受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从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满足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排名。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进场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完全执行后2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国家认可的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

(二)经批准设计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

(三)需使用不可预见费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国土资发〔2005〕21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全程监理,履行监理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监理机构实行省级准入备案和年度考核制。

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监理单位提出年度考核建议。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依照合同约定组建工作机构。

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应满足项目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监理人员不得兼职。

施工期内监理人员必须驻场,监理工作机构与人员在合同期内必须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章监理职责和监理人员

第八条监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建监理工作机构;

(二)组织图纸会审,提供施工技术服务与决策支持;

(三)编制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

(四)参与设计交底,组织工地会议,负责会议纪要;

(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批准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划分,监督施工方案实施;

(六)核查批准开、复、停工,按照土地整治相关标准、行业施工规范、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七)进行原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过程、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控制,负责工程计量,参与工程款支付审核,进行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进行见证取样与送检;

(八)定期向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监理月报、季报、半年工作小结报告、年度监理总结,报送相关信息;

(九)协调参建单位各方关系,衔接与协调标段之间的工作与进度,协助省、市、县落实建设监管任务;

(十)受理审查设计变更申请,审批或审签需上报批准的设计变更材料,下达设计变更指令;

(十一)协助分部、单位、单项工程验收;

(十二)其他有关办法中要求的工作。

第九条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指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监理单位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征得同意。

第十一条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代其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之间、设备供应安装单位之间的争议。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施工与设备供应安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参建人员。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款项凭证。

第三章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工作机构应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指导监理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监理工作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设计达不到施工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在收到设计文件15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监理工作机构应做好开工核查工作,及时签发开、复、停工令,审核签认施工方案,对施工与设计不符或需要优化设计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监理工作机构应按工程施工要求,在开工令下达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分解,质量评定严格按分解的单元进行,工程项目分解按《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拍摄原始影像资料,记录原始状况并保留归档。

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1:

2000地形图精度,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复测后审批。

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工程内容,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的,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施工单位运离现场。

不得由施工人员单独进行取样。

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参加交货验收。

交货验收合格、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关键工程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作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工程计量,确认计量结果。

应严格按工程量进行工程款控制。

对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报验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作机构按照《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变更管理职责,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监理工作机构应严格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款支付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单元工程报验评定、工程量复核和工程款支付签认。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作机构应建立月变更工程量、完成工程量和进度工作量统计,按月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监理月报,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大事记。

第二十九条监理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或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问题,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各阶段的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对已报验工程量和资金量负责。

第四章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一)未按规定时间或要求上报各种报表、总结、资料、备案材料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或应进行旁站而没有进行旁站的;

(三)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应在现场而不在现场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签发各类指令、组织召开会议的;

(五)施工、监理各类用表及记录未按规定由本人填写,由他人代签或补签的;

(六)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购置经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和重大项目相关办法、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监理费总额的10-30%给予经济处罚。

(一)因工作失误或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事故,给项目与委托方造成不良影响但可控的;

(二)对工程计量不准造成支付工程款与实际工程量有出入的;

(三)监理人员缺勤较多或人员不能长期到位的;

(四)监理工作机构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理职责部分不能履行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监理合同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一)监理工作机构无法履行监理职责的;

(二)监理人员在工程款支付中提供不实或与实际不符的签证,造成不合格工程或不实工程量资金支付的;

(三)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伪造检验、复测、复核结果数据的;

(五)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

(七)有第三十二条情形,情节严重的;

(八)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处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做出,报省、市备案。

根据第三十三条的处罚决定(不属处罚,应按合同管理)由市级做出,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

复垦义务人投资的复垦项目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初步审查。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市级初审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第四条 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应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并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和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定额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区种植习惯、农业产业特色、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需要。

项目规划设计原则上只包含项目区内的工程内容。

确需在项目区外设计工程的,需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各项分析应详细具体,工程量的计算应科学严密,定额套用和取费标准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

严禁虚列工程量和高估冒算套取资金

材料价格应采用当地最新公布的造价信息,当地造价信息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经报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可采用当地市场实际价格。

第八条 项目预算投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投资标准。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一)成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小组,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协调、监督和成果验收和报送,确保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质量。

(二)与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协议应明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劳务费用、质量及成果提交要求。

(三)制定工作计划。

内容包括工作的范围、重点、深度、进度安排、人员配置、费用预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并与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交换意见。

(四)收集相关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有针对性、现势性、有效性,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资料,社会经济状况资料,自然环境和资源资料,土地权属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水利、农业、环保、林业、交通等规划,当地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资料,相关工程定额标准等。

(五)实地踏勘。

组织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到项目区现场深入细致了解项目区存在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需要,听取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保等部门和项目区所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踏勘记录。

(六)分析研究,拟定方案。

在收集各种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与计算,确定设计标准,拟定可供选择的不同设计方案,经比较论证,选择最佳方案。

(七)编制规划设计报告与预算。

(八)征询意见,修改完善。

规划设计与预算初步成果完成后,编制单位应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交换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征询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和项目区乡(镇)政府、村组和农民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征询和专家论证意见,规划设计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成果。

 

第三章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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