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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

 

附件2

 

“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保证“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传染病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精细高

效、公开透明,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4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的

通知》(国科发专〔2017〕348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专〔2018〕37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

 

第二条传染病专项是为了全面提高我国重大传染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控制水平,完善国家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控、应急处置和科学研究三大技术支撑体系,带动健康相关产业发

 

展,培养涵盖基础研发、产业转化、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传染病防治科研人才队伍,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证国

 

第三条传染病专项着眼于构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重

大传染病的防治体系,自主研发传染病诊断、预防和防护产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传染病临床治疗方案和防控策略,建

立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的防治技术平台,为降低发病率、病死率提供科技支撑,为提升新发传染病应急处置能力提供有效手

 

第四条

(一)面向需求、创新引领。

面向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围绕人民健康需要和医药产业发展,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推动我国传染病防治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以点带面、整体提升。

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研发制约我国传染病防治及能力提升的关键技术,发挥传染病专项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国传染病防治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提高传染病临床诊疗及防控水平,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三)人才为先、众创发展。

坚持人才是第一创新资源,形成有规模、有质量、有结构、有活力的国家传染病防治科研

人才体系,推动创新模式由“小众、单点、封闭”向“大众、多点、

 

开放”模式转变,充分调动广大创新主体的活力。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任务组织实施中的作

 

(四)重点突出,统筹协调。

强化顶层设计,突出战略重点,聚焦主攻方向,找准核心科学问题,实现重点突破,保障重点任务目标的实现。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统筹整合优

势科技资源,发挥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的作用,加强军民融合,形成“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

(五)优化环境,强化监管。

不断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人才聚焦、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促进项目、人才、基地、产业的有机结合;完善“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滚动支持、开放共享”的绩效考评管理体系,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分工明确、责权清晰的组织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服务、简化监管流程、提升传

 

第二章

 

第五条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

三部门)负责传染病专项的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

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作为牵头组织部门负责传染病

专项的具体实施,强化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

总体

专家组(以下简称总体组)对传染病专项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

咨询,对技术路线进行把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

 

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传染病专项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

理信息系统受理各单位提出的课题申报,组织课题评审、立项、

 

第六条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传染病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负责传染病专项组织实施的日常工

 

(三)负责组织制订传染病专项的实施管理细则以及资金

 

(四)负责组织制订传染病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

 

(六)按照三部门的传染病专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会同专业机构对具体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

 

(七)负责加强对科技发展中心的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

 

(八)负责协调落实传染病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及配

 

(九)组织落实传染病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产业计划以及其他科技资源的衔接工

 

(十)核准传染病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

划相关内容的调整,对涉及传染病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

 

(十一)组织编制上报传染病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向三部门提出传染病专项验收

 

(十二)负责传染病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传染病专项的组织实施工

 

第八条

 

(一)负责开展卫生健康科技相关领域发展战略、政策环

 

(二)负责开展传染病防治技术预测、技术预见以及科技趋势与方向的研究与咨询。

对传染病专项重点方向、技术路线

 

(三)会同专项办公室和科技发展中心对课题立项评审提出咨询意见。

对传染病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对传染病专项集成方案设计、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促进传染病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等提出咨

 

(四)落实传染病专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课题执

 

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专项办公室提交报

 

(五)总体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传染病专项课题。

第九条

(一)负责按照传染病专项课题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管理规

 

(二)参与制订传染病专项阶段

(三)根据传染病专项指南,组织受理课题申报,遴选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立项建议,下达立项通知并与课题承担

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向专项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落实资金拨付工作,并向专项办公室报告资金拨

 

(四)落实传染病专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课题执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专项办公室提交报告。

(五)组织对传染病专项课题进行验收,配合国家卫生健

 

(六)根据需要对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并及时将调整意见通知课题承担单位。

(七)根据需要提出传染病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

 

(八)负责提交上报课题实施进展情况,汇总、编写并上

 

(九)负责课题的档案和保密工作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十)研究提出传染病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十二)开展传染病领域科技与管理领域动态的跟踪与前

 

(十三)完成三部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安排的传染病

 

第十条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专项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课题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法人责任制,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课题实施和资金管

 

(二)按照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统筹协调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为课题实施提供财务、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和科技档案

 

(三)组织任务实施,规范资金使用,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接受督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一)传染病专项课题承担单位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应当加

强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卫生健康、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传染病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传染病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联络沟通,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联动机制,协同做好传染病专项的政策配套和管理监督。

 

第三章

 

第十二条建立多层级、科技与管理并重的协调机制。

传染病专项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评估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

 

第十三条建立牵头组织部门工作机制。

传染病专项重大事项提请牵头组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建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分管负责同志会商、传染病专项行政责任人和技术总师会商、专项办公室与科技发展中心

 

第十四条强化与三部门协同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与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传染病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

 

第十五条强化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与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加强科技研发、人才资源、政府采购、医疗保险、产业发展、知识产权等政策保障,不断优化和完善有利于传染病防治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强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部协同机制。

加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部协调沟通和决策机制,相关司局在综

合协调、人才支撑、行业规划、财务管理、专业机构建设、疾

控政策、行业需求提出、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协同配合,

 

第十七条强化优势资源力量集成整合机制。

广泛动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优势科技资源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作用,加强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的有效衔接,围绕传染病专项总体目标系统集成,强化开放共享机制,有效利用存量科技资源,形成攻关合力。

 

第四章

 

第十八条总体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

三部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编制论证委员会,负责编制、论证传染病

 

第十九条阶段实施计划的编制。

阶段实施计划是传染病专项阶段工作部署的基本依据,包括阶段目标、重点任务、预期成果、保障措施、经费概算等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大专项总体实施方案,专项办公室组织总体组、科技发展中心等编制传染病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主任

 

第二十条总体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调整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传染

(一)涉及总体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专项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国家卫生健

 

(二)涉及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专项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国家卫生健

 

(三)涉及阶段实施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专项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年度指南编制。

专项办公室依据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组织总体组、科技发展中心等编制传染病专项

 

第二十二条年度指南发布。

专项办公室将年度指南报三部

 

第二十三条课题申报受理。

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受理课题申报。

公开择优课题,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

第二十四条课题遴选方式。

以保障传染病专项总体目标

 

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年度指南要求,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公开择优等方式遴选课题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和定向择优课题以国家重大需求和问

 

(一)定向委托课题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集成优势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完善后形成立项建

 

(二)定向择优课题采取公开申报方式,经专家评审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并提出课题集成整合建议,经专家论证

 

(三)公开择优课题由申报单位自主申报,经两轮评审,

 

第二十五条课题中央财政经费的资助方式。

传染病专项中央财政经费资助方式分为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

 

第二十六条应急项目立项。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紧急需求,可启动应急项目立项程序。

原则上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经专项办公室会同总体组研究提出建议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后,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课题实施方案编制及论证,

 

第二十七条组织评审。

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开展课题任

 

(一)任务评审。

任务评审由科技发展中心采取视频评审

 

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

 

(二)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由科技发展中心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课题申报预算的任务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预算总数不得超过年度概

 

(三)质量控制。

在立项流程关键节点设立质量控制和纠错机制,确保评审结果与指南的相符性和与专项目标的密切性。

课题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效果、质量和

 

第二十八条科技发展中心应当制订《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立项工作标准操作

 

第二十九条年度计划编制。

年度计划是传染病专项年度任务部署的基本依据,与阶段实施计划一致。

科技发展中心完成任务和预算评审工作后,形成年度计划建议(含预算建议方案)报专项办公室,经总体组咨询评议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三十条年度计划三部门综合平衡。

三部门重点对立项程序的规范性、与任务目标和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

科技发展中心对经过综合平衡的拟立项课题(含预算)

 

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专项办公室审核后报三部门,三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反馈正式综合平衡意见,牵头组织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程将综合平衡后的预算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课题的批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科技发展中心下达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任务合同签订。

科技发展中心依据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立项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课题任务合同书》;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应在课题任务合同书上加盖地方有关部门(有关

 

第三十三条过程管理。

科技发展中心按照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传染病专项课

 

第三十四条年度报告编制。

传染病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科技发展中心在总结课题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上旬报专项办公室,经国家卫生健

 

第三十五条课题变更。

课题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

 

技术路线,报专业机构备案。

课题实施中由于客观情况必须调

 

(一)子课题级变更。

子课题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课题

 

(二)课题级变更。

课题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科技发展

 

(三)年度计划变更。

年度计划一般性变更,由科技发展中心提出建议,专项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三部门备案。

涉及年度计划重大调整的,报三部门批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三部门负责对传染病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阶段和年度监督评估。

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传染病专项任务部署、实施进度、重大进展、存在问题和科技发展中心

 

第三十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三部门开展传染病专项总体监督评估。

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传染病专项课题执行进度、标志性成果研究进展、课题责任单位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专项办公室定期开展自我检

 

第三十八条科技发展中心和各课题责任单位要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工作,积极配合三部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监督评估结果的运用。

各级监督评估结果是

调整传染病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和课题的

重要依据,要建立课题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按照相应调整

变更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条课题验收组织实施。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发展中心严格依据任务书在课题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果及技术报告报专项办公室并抄送

 

第四十一条课题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等。

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和财务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课题验收程序。

(一)课题责任单位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30日内向科技

 

发展中心提交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和其他财务验收材料,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课题责任单位可自主选择一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遴选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二)课题责任单位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60日内向科技

 

发展中心提交验收申请书、课题归档情况报告、自评价报告和

 

(三)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0日

 

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回馈审查结果。

(四)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能

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课题需在任务合同到期90日前向科技发

展中心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任务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

 

第四十三条课题验收方式。

课题验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有测试要求或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课

 

第四十四条课题验收结论。

根据验收专家组综合绩效评

 

第四十五条课题验收整改。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单位接到验收意见后,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向科技发展中

心提请重新验收。

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不能再申请课题验收。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传染病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

 

第四十七条统筹使用各渠道资金,提高传染病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传染病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

 

课题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中央财政资金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

第四十八条传染病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专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使用和管理的长效机

 

第五十条专项办公室负责传染病专项知识产权与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与监督。

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移转化具体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传染病专项知

 

第五十一条传染病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建立落实传染病专项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与成果交易转化体系,推进建立有利于成果

 

第五十二条科技发展中心应当与课题承担单位就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细节进行事先协定,避免出现产权不清晰等情况,推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传染病专项总体

 

第五十三条传染病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无形资产,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其他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

 

第五十四条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与国

 

第五十六条传染病专项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课题立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监督和评估、科技报告、验收和成果等有关动态信

 

第五十七条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传染病专项课题有关信息、课题的执行情况信息、课题的验收与成果信息,随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上旬报专项办公室。

专项办公室于

12

 

第五十八条传染病专项档案是指在重大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将传染病专项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方案制订、论证、实施、考核验收

 

按照国家和三部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制定传染病专项档案管理工作方案,做好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五十九条

(一)涉及传染病专项组织实施的综合性材料,包括实施

方案(含总概算和阶段概算)、阶段实施计划(含分年度概算)、年度指南和计划(含年度预算)、验收材料、管理办法制度等相

 

(二)涉及课题管理的相关材料,包括课题的申报书、任

务合同书(含预算书)、年度报告、结题报告、课题变更等相关材料。

 

第六十条传染病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

 

第六十一条传染病专项实施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开展传染病专项课题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

 

第六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传染病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

 

第六十三条加强传染病专项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对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二章

 

第六十四条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源,传染病专项按照平

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活动。

结合传染病专

项目标,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定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

 

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方案和措施,经严格科学论证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专项办公

 

第六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开展与传染病专项有关的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科技发展中心报专项办公室审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七条传染病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三章附

 

第六十八条科技发展中心依照本细则,结合传染病专项课题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课题管理规定,报传染病专项办公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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