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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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声明

本技术细则版权所有,

未经水规总院同意不得擅自印刷或者发表,

违者必究。

 

附件1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

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五年十月

前言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

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总则

(一)目的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要求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查成果,从城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和整个城市两个层面,评价和分析各饮用水水源地和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状况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成因及分布,提出安全状况评价成果,为后期措施规划提供依据。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与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范围一致,即全国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暂未包括在内,但向台湾、香港和澳门提供生活用水的水源地应包括在所在省的评价范围内。

(三)基本要求

1、以城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对象,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和工程状况,按照各区、各类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进行水源地的安全状况评价,并进行综合评估。

2、在各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基础上,对城市的现状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分别进行安全状况总体评价。

3、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和2020水平年的城市需水量预测成果的基础上,预测相应水平年各城市的综合生活需水量,并与现状进行比较,计算需要增加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供水量。

(四)技术路线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图1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路线图

注:

现状综合生活供水能力、河道2004水平年枯水流量、河道设计枯水流量、湖库现状水平年枯水年来水量、湖库设计枯水年来水量采用《技术大纲》调查表4-1填报的数据;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水源设计供水量-设计工业供水量-设计农业供水量,根据《技术大纲》调查表4-1填报的数据计算。

评价表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指标

目标层

指标层

水量安全

工程供水能力:

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100%。

反映取水工程的运行状况

地下水开采率:

实际供水量/可开采量。

表征地下水水量保证程度

水质安全

水质状况指数(1、2、3、4、5)(针对一般污染物、有毒物分别评价)

注:

实际供水量与可开采量采用《技术大纲》调查表4-2的填报数据。

地下水水源地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可从《技术大纲》调查表4-2中填报的实际供水量扣除工业、农业等用水量得到。

关于工程供水能力说明如下:

(1)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由于供水工程原因造成供水不足,其计算结果参与安全指标评价;

(2)由于现状用水量未达到原设计水量或由于节水而减少现状综合供水量,其评价指数取1,同时其富裕水量参与优化配置方案。

(3)若暂无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或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数据,工程供水能力可采用现状城市供水量/设计城市供水量×100%。

(四)评价标准

1、标准的制定依据

(1)属于严格控制且已有国家标准的指标,直接采用国家标准;

(2)有关发展规划值、考核指标,参考有关行业标准或借鉴其他国家指标确定;

(3)根据理论分析并结合典型地区的现状特征来确定;

(4)通过专家决策确定城市水源地安全的评价指数。

2、各类型水源地的安全性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以安全性指数1、2、3、4、5五级表达,各类型水源地的安全性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见评价表3、评价表4。

评价表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

目标

评价指标

评价指数及标准

1

2

3

4

5

水量

工程供水能力(%)

≥95

≥90

≥80

≥70

<70

枯水年来水量保证率(%)

≥97

≥95

≥90

≥85

<85

水质

水质状况指数

1

2

3

4

5

评价表4地下饮用水水源地评价指标、指数及标准

目标

评价指标

评价指数及标准

1

2

3

4

5

水量

工程供水能力(%)

≥95

≥90

≥80

≥70

<70

地下水开采率(%)

<85

≤100

≤115

≤130

>130

水质

水质状况指数

1

2

3

4

5

3、水质状况指数的确定

各类水质状况指数的计算方法见附录水质评价章节。

(五)安全评价

水量安全评判以两个具体指标安全评价指数最大的作为评判结果,水质安全以水质状况指数作为评判结果,填写评价表5。

评价表5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成果表

水源地

编号

水源地类型

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万立方米)

供水人口

(万人)

安全评价指数

水质

水量

三、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一)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

1、城市现状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评价

分别对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地各级水质指数相应的供水量进行汇总列表。

成果填写评价表7。

2、城市现状饮用水源水量安全评价

(1)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量

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量=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需水量-现状合格综合生活供水量

如上述计算结果为负值,则结果取零,表示不缺水。

其中:

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需水量=现状总供水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现状第三产业需水量;

现状总供水人口——城市各水源地供水人口总和;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全国按省级行政区划分为6大区(暂未包括港、澳、台地区)。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评价表6。

第一区: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第二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第三区:

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

第四区:

广西、广东、海南;

第五区: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第六区:

新疆、西藏、青海。

评价表6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地域分区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六区

日用水量

(L/人·d)

下限

80

85

120

150

100

75

上限

135

140

180

220

140

125

各省可采用本省最新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但不宜超过国家定额的上限(除实际用水定额已超过外),如无本省定额,采用国家定额下限。

现状合格综合生活供水量——该城市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之和减去水质评价指数为4、5的综合生活供水量和超采的地下水综合生活供水量。

超采的地下水综合生活供水量见《技术大纲》调查表4-2填报数据(如地下水供水对象为工业或其他,应根据供水量比例进行分摊),每个城市超采的地下水综合生活供水量应是各地下水水源超采的综合生活供水量的总和,对地下水水质评价指数为4、5的超采量不应重复扣除。

现状第三产业需水量——可采用调查表2-1中的第三产业用水量数据。

(2)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率

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率=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量/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需水量×100%

(3)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安全状况成果

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安全状况成果填写评价表7。

评价表7省城市饮用水源现状安全评价成果表

城市

水源地

名称

水源地类型

供水人口(万人)

综合生活供水量(万立方米)

各级水质指数相应的综合生活供水量(万立方米)

地下水综合生活供水超采量(万立方米)

综合生活需水量(万立方米)

综合生活缺水量(万立方米)

缺水率

(%)

1

2

3

4

5

城市1

水源地1

水源地2

……

注:

水质评价指数、供水人口、综合生活供水量等意义同前;综合生活需水量、综合生活缺水量、缺水率三项只列城市总数。

(4)评价指标

城市现状饮用水源水量安全状况用城市现状水平年综合生活缺水率评价,判别标准见评价表8。

评价表8城市现状饮用水源安全状况指数

指数

1

2

3

4

5

缺水率(%)

≤5

≤10

≤20

≤30

>30

(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

城市饮用水即城市综合生活用水,各水平年需水量可直接采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已有的相关成果。

如需预测,应考虑城市化进程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饮用水需求的增长和水价调整、节水意识提高、用水结构变化等因素对需水增长的抑制作用。

具体预测步骤建议如下:

①区域(以建制市和县级镇为单元)总人口预测:

人口指标采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所规定的统计口径,现状年(2000年)人口应采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成果。

总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其预测方法可采用模型法或指标法,如采用已有规划成果和预测数据,应说明资料来源。

②城市化率及城市人口预测:

城市人口可采用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率)方法进行预测,即城市人口=总人口×城市化率。

城市化预测应结合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与规划,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对城市发展的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城市发展布局和确定城市人口的规模。

③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预测:

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城市人口×水平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第三产业需水量

对无第三产业需水量时,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城市人口×水平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现状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现状居民生活用水量)

水平年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水价水平、节水器具推广与普及情况,结合生活用水习惯,现状用水水平,参照各省颁布的生活用水定额以及国内外同类地区或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水平和有关规范标准综合拟定。

④需水合理性分析:

为了保障预测成果具有现实合理性,要求对发展指标、用水定额以及需水量进行合理性分析。

合理性分析主要为各类指标发展趋势(增长速度、结构和人均量变化等)和国内外其他地区的比较,以及发展指标与水资源条件之间、需水量与供水能力之间等关系协调性分析等。

根据预测的需水量和现状合格供水量,分析各个水平年应增加的水量,增供水量=需水量-现状合格供水量,供、需水量均指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居民生活与第三产业用水之和,不包括城市环境用水),填写评价表9。

评价表9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预测成果

城市名称

城市代码

现状合格综合生活供水量(万立方米)

水平年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

城市人口1(万人)

居民生活需水量(万立方米)

城市综合生活需水量(万立方米)

增供水量(万立方米)

2004年

2010年

2020年

四、附录水质评价

(一)评价原则

1、水质状况指数由一般污染物指数、有毒污染物指数、富营养化指数等,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以指数1、2、3、4、5表达。

2、对人体健康危害明显和存在长期危害,而目前饮用水处理工艺难以去除的有毒类,归纳为有毒污染物;其指数评价采用单因子法,即对最差的项目赋全权。

3、除有毒污染物外其余指数归纳为河流型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的一般污染物,其指数评价采用等权重综合评价。

4、对湖库型水源地需进行富营养化指数评价,其评价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所规定的方法。

5、在计算一般污染物指数、有毒污染物指数、富营养化指数的基础上,按权重进行综合评价计算。

(二)评价项目

1、一般污染物项目

监测项目全部参与评价(项目不得少于5项),具体项目在评价表10和评价表11规定的项目中选择。

2、有毒污染物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有毒污染物项目:

挥发性酚类、硝酸盐、重金属类中各类至少选择一项;地下水水源地有毒污染物项目:

挥发性酚类、重金属类中各类至少选择一项。

3、湖库富营养化评价项目

富营养化评价项目包括总磷、总氮、叶绿素、透明度和高锰酸钾指数,见评价表12。

(三)评价标准

1、单项水质标准和指数

单项水质指数的具体评价标准见评价表10和评价表11。

其中地表水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制定,地下水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制定。

2、营养状况评价标准和指数

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技术细则,富营养化评价项目控制标准见评价表12。

评价表10地表水饮水水源地水质评价项目、标准及指数

单位:

mg/L

项目

评价标准及指数

1

2

3

4

5

一般污染物项目

溶解氧

≥7.5

≥6

≥5

≥3

≥2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化学需氧量

≤15

≤20

≤30

≤40

生化需氧量(BOD5)

≤3

≤4

≤6

≤10

氨氮(NH3-N)

≤0.15

≤0.5

≤1.0

≤1.5

≤2.0

≤0.01

≤1.0

≤0.05

≤1.0

≤2.0

硫化物(以S2-计)

≤0.05

≤0.1

≤0.2

≤0.5

≤1.0

硫酸盐(SO42-)

未检出

≤250

>250

氯化物(CL-)

未检出

≤250

>250

未检出

≤0.3

>0.3

未检出

≤0.1

>0.1

≤0.01

≤0.02

有毒物项目

挥发性酚类(以笨酚计)

≤0.002

≤0.005

≤0.01

≤0.1

石油类

≤0.05

≤0.5

≤1.0

硝酸盐(N)

≤10

≤20

≤25

氟化物

≤1.0

≤1.5

≤0.05

≤0.1

≤0.00005

≤0.0001

≤0.001

≤0.001

≤0.005

≤0.01

≤0.01

≤0.05

≤0.1

≤0.01

≤0.05

≤0.1

氰化物

≤0.005

≤0.05

≤0.2

三氯甲烷

未检出

≤0.06

>0.06

四氯化碳

未检出

≤0.002

>0.002

三溴甲烷

未检出

≤0.1

>0.1

二氯甲烷

未检出

≤0.02

>0.02

1,2-二氯乙烷

未检出

≤0.03

>0.03

环氧氯丙烷

未检出

≤0.02

>0.02

氯乙烯

未检出

≤0.005

>0.005

1,1-二氯乙烯

未检出

≤0.03

>0.03

1,2-二氯乙烯

未检出

≤0.05

>0.05

三氯乙烯

未检出

≤0.07

>0.07

四氯乙烯

未检出

≤0.04

>0.04

 

续表10

项目

评价标准及指数

1

2

3

4

5

有毒物项目

氯丁二烯

未检出

≤0.002

>0.002

六氯丁二烯

未检出

≤0.0006

>0.0006

苯乙烯

未检出

≤0.02

>0.02

甲醛

未检出

≤0.9

>0.9

乙醛

未检出

≤0.05

>0.05

丙烯醛

未检出

≤0.1

>0.1

三氯乙醛

未检出

≤0.01

>0.01

未检出

≤0.01

>0.01

甲苯

未检出

≤0.7

>0.7

乙苯

未检出

≤0.3

>0.3

二甲苯①

未检出

≤0.5

>0.5

异丙苯

未检出

≤0.25

>0.25

氯苯

未检出

≤0.3

>0.3

1,2-二氯苯

未检出

≤1.0

>1.0

1,4-二氯苯

未检出

≤0.3

>0.3

三氯苯②

未检出

≤0.02

>0.02

四氯苯③

未检出

≤0.02

>0.02

六氯苯

未检出

≤0.05

>0.05

硝基苯

未检出

≤0.017

>0.017

二硝基苯④

未检出

≤0.5

>0.5

2,4-二硝基甲苯

未检出

≤0.0003

>0.0003

2,4,6-三硝基甲苯

未检出

≤0.5

>0.5

硝基氯苯⑤

未检出

≤0.05

>0.05

2,4-二硝基氯苯

未检出

≤0.5

>0.5

2,4-二氯苯酚

未检出

≤0.093

>0.093

2,4,6-三氯苯酚

未检出

≤0.2

>0.2

五氯酚

未检出

≤0.009

>0.009

苯胺

未检出

≤0.1

>0.1

联苯胺

未检出

≤0.0002

>0.0002

丙烯酰胺

未检出

≤0.0005

>0.0005

丙烯腈

未检出

≤0.1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未检出

≤0.003

>0.003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未检出

≤0.008

>0.008

水合肼

未检出

≤0.01

>0.01

四乙基铅

未检出

≤0.0001

>0.0001

吡啶

未检出

≤0.2

>0.2

 

续表10

项目

评价标准及指数

1

2

3

4

5

有毒物项目

松节油

未检出

≤0.2

>0.2

苦味酸

未检出

≤0.5

>0.5

丁基黄原酸

未检出

≤0.005

>0.005

活性氯

未检出

≤0.01

>0.01

滴滴涕

未检出

≤0.001

>0.001

林丹

未检出

≤0.002

>0.002

环氧七氯

未检出

≤0.0002

>0.0002

对流磷

未检出

≤0.003

>0.003

甲基对流磷

未检出

≤0.002

>0.002

马拉硫磷

未检出

≤0.05

>0.05

乐果

未检出

≤0.08

>0.08

敌敌畏

未检出

≤0.05

>0.05

敌百虫

未检出

≤0.05

>0.05

内吸磷

未检出

≤0.03

>0.03

百菌清

未检出

≤0.01

>0.01

甲萘威

未检出

≤0.05

>0.05

溴清菊酯

未检出

≤0.02

>0.02

阿特拉津

未检出

≤0.003

>0.003

苯并(a)芘

未检出

≤2.8*10-6

>2.8*10-6

甲基汞

未检出

≤1.0*10-6

>1.0*10-6

多氯联苯⑥

未检出

≤2.0*10-5

>2.0*10-5

微囊藻毒素-LR

未检出

≤0.001

>0.001

黄磷

未检出

≤0.003

>0.003

未检出

≤0.07

>0.07

未检出

≤1.0

>1.0

未检出

≤0.002

>0.002

未检出

≤0.5

>0.5

未检出

≤0.005

>0.005

未检出

≤0.02

>0.02

未检出

≤0.7

>0.7

未检出

≤0.05

>0.05

未检出

≤0.1

>0.1

未检出

≤0.0001

>0.0001

 

评价表11地下水饮水水源地水质评价项目、标准及指数

项目

评价标准及指数

1

2

3

4

5

一般污染物项目

色度

≤5

≤5

≤15

≤25

>25

嗅和味

浑浊度(度)

≤3

≤3

≤3

≤10

>10

肉眼可见物

pH值

6.5~8.5

5.5~6.5,8.5~9

<5.5,>9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150

≤300

≤450

≤550

>5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硫酸盐(mg/L)

≤50

≤150

≤250

≤350

>350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铁(Fe)(mg/L)

≤0.1

≤0.2

≤0.3

≤1.5

>1.5

锰(Mn)(mg/L)

≤0.05

≤0.05

≤0.1

≤1.0

>1.0

铜(Cu)(mg/L)

≤0.01

≤0.05

≤1.0

≤1.5

>1.5

锌(Zn)(mg/L)

≤0.05

≤0.5

≤1.0

≤5.0

>5.0

高锰酸盐指数(mg/L)

≤1.0

≤2.0

≤3.0

≤10

>10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总大肠菌群(个/L)

≤3.0

≤3.0

≤3.0

≤100

>100

细菌总数(个/L)

≤100

≤100

≤100

≤1000

>1000

有毒物项目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未检出

≤0.1

≤0.3

≤0.3

>0.3

硝酸盐(以N计)(mg/L)

≤2.0

≤5.0

≤20

≤30

>30

亚硝酸盐(以N计)(mg/L)

≤0.001

≤0.01

≤0.02

≤0.1

>0.1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硒(Se)(mg/L)

≤0.01

≤0.01

≤0.01

≤0.1

>0.1

镉(Cd)(mg/L)

≤0.000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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