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企业家协会章程草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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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企业家协会章程草案Word下载.docx

(二)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企业家的意愿和合法要求,沟通企业家与政府的联系,为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总结推行企业家改革与进展的成功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四)受政府授权委托,作为企业一方的代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

具体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置工作;

(五)介绍、推行国内外企业家的成功经验,为企业家经营决策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研究探讨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等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增强企业活力服务;

(七)组织企业家培训,提高企业家整体素质,尽力培育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职业化企业家队伍;

(八)组织国内外学术研究,增进中外企业家交流,进展与有关集体组织的合作;

(九)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杂志;

(十)适当开展有利于企业家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一)紧密与各地方和行业企协的工作联系,发挥企协系统的整体优势;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热心本会工作,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各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家、经营者和现职负责人;

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负责人;

(2)各类企业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企业部门负责人;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

(3)经济研究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

(4)大专院校领导、教授、副教授、讲师。

(二)名誉会员对于热心支持本会进展做出奉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国内外知名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保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功效、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形,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会员若是持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峻违背本章程的行为,领导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进展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形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常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湛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原则上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能够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五)领导本集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推选常务理事,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按照需要不按期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肯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批准设立和调整专业委员的议案;

(六)聘请和罢免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高级顾问、商务顾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形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成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调整;

(二)审定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高级顾问、商务顾问;

(三)审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机构中层干部的聘用;

(四)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五)肯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六)肯定本会工作、经营等机构的设置和批准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在履行上述职权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置后写出专项报告,别离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常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湛江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由会长、执行机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集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形;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形;

(三)代表本会对外处置有关重要事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监管秘书处工作;

(六)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权负责秘书处日常业务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置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利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集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所办企业、经济实体的利润上缴或分红;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二条本会成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同意湛江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健、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常常务理事会表决通事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事后15天内,须报湛江市民政局核准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归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湛江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湛江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湛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记录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记录管理机关的一路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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