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检查表最新整理.docx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检查表最新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检查表最新整理.docx(15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检查表最新整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检查表2017年最新整理
1.1.1厂址及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标准、规范编制安全检查表,对厂址及总平面布置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见表5.1-1。
表5.1-1厂址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一
厂址选择
1.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CJJ90-2009
第4.2.2条
2.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CJJ90-2009
第4.2.3条
3.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GB50187-2012
第3.0.8条
4.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
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GB50187-2012第3.0.9条
5.
场址标高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
GB50049-2011第5.0.4条
二
总平面布置
6.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应紧凑、合理。
GB50187-2012第5.1.2条
7.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GB50187-2012第5.1.6条
8.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
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CJJ90-2009
第4.3.3条
9.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CJJ90-2009
第4.4.4条
10.
厂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
2.煤场的周围应设排水设施,使煤场外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内,煤场内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外,煤场内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的措施。
GB50049-2011第6.2.16条
三
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布置
1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GB50187-2012第5.2.1条
12.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GB50187-2012第5.2.4条
13.
垃圾焚烧厂主厂房、垃圾焚烧锅炉基座、汽轮发电机组基座和烟囱,应设沉降观测点。
CJJ90-2009
第14.2.10条
14.
化学水处理室应靠近主厂房固定端布置,并能避免酸碱卸存时对建(构)筑的污染和腐蚀。
DL/T5032-2005第5.2.22条
四
特殊场所布置
15.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
GB50187-2012第5.2.3条
16.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位于储煤场、油罐区、酸、碱罐区等散发粉尘和有害物质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DL/T5032-2005第5.4.3条
第3项
17.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布置,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GB50187-2012第5.6.5.3条
五
管线布置
18.
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
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交叉时应为正交。
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GB50187-2012第8.1.5条
19.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
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GB50187-2012第8.2.2条
第8.2.3条
六
厂区道路
20.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2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3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形布置;4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5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6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8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GB50187-2012第6.4.1条
21.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
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CJJ90-2009
第4.5.2条
22.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CJJ90-2009
第4.5.4条
2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分布布的现行规定。
GB4387-2008第6.1.3条
24.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GB4387-2008第6.1.10条
25.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GB50016-2006第6.0.9条
1.1.2垃圾接收与储运设备及其系统安全评价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对本工程垃圾接收与储运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2-1。
表5.2-1垃圾接收与储运系统设备及其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
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滤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CJJ90-2009
第5.1.1条
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CJJ90-2009
第5.1.2条
3.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
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3台或以上;2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3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CJJ90-2009
第5.2.1条
4.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CJJ90-2009
第5.2.2条
5.
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Ⅲ级。
CJJ90-2009
第5.2.3条
6.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
2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有充足的采光;
4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5有交通指挥系统。
CJJ90-2009
第5.2.4条
7.
垃圾池卸料口处设置垃圾卸料门。
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个;
3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CJJ90-2009
第5.2.5条
8.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CJJ90-2009
第5.2.6条
9.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
CJJ90-2009
第5.3.1条
10.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装置。
CJJ90-2009
第5.3.2条
11.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
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滤液导排坡度。
CJJ90-2009
第5.3.3条
12.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
垃圾渗滤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
CJJ90-2009
第5.3.4条
13.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2应有计量功能;3宜设置备用抓斗;4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CJJ90-2009
第5.3.5条
14.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CJJ90-2009
第5.3.6条
1.1.3燃煤储运设备及其系统安全评价
根据《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201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标准、规范编制安全检查表,对该燃煤储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3-1。
表5.3-1燃煤储运设备及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1.
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煤,贮煤场容量宜为全厂5d~10d的耗煤量。
GB50049-2011
第8.4.1条2
2.
对于环保要求较高的或场地狭窄地区,可采用封闭式贮煤场或半封闭式贮煤场或配置挡风抑尘网的露天贮煤场。
GB50049-2011
第8.4.4条
3.
卸煤装置下的受煤斗(槽)或地下受煤斗,其上口处必须设置可拆卸的煤箅子。
DL5053-2012
第6.1.1条2
4.
贮煤场四周应设推煤机等地面移动设备的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DL5053-2012
第6.1.3条2
5.
贮煤场应设置消防、洒水设施,消防、洒水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煤场设备的正常运行。
DL5053-2012
第6.1.3条7
6.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在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
GB50229-2006
第6.1.2条3
7.
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
当总耗煤量小于60t/h时,可采用单路系统;当总耗煤量在60t/h及以上时,可采用双路系统。
GB50049-2011
第8.1.3条
8.
运煤栈桥宜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
GB50049-2011
第8.3.2条
9.
运煤栈桥及地下隧道的通道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m。
2带宽800mm及以下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带宽800以上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3带式输送机的地下隧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GB50049-2011第8.3.3条
10.
当运煤系统内需要设筛碎设备时,煤粉锅炉宜采用单级。
碎煤机宜设旁路通道。
GB50049-2011第8.5.1条
11.
经过筛碎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形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求:
2沸腾炉、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0mm。
GB50049-2011第8.5.3条
12.
运煤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及设备对运行操作的要求确定,可采用集中控制,自动程序控制,就地控制方式。
对采用自动程序控制或集中控制的运煤系统,可根据控制要求设置就地控制按钮。
控制室不应设在振动和煤尘大的地点。
GB50049-2011第8.7.2条
13.
在每一路运煤系统中,宜在卸煤设施后的第一个转运站、煤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各装设一级除铁器。
GB50049-2011第8.8.1条
14.
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网)。
DL5053-2012
第6.1.1条9
运煤系统各个建筑物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设置在栏杆和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16.
1输送距离不小于100m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越梯。
DL5053-2012
第6.1.4条
2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5带式输送机除必须在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和报警装置。
6带式输送机还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和防止误启动装置。
18.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系统、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措施。
GB50229-2006第6.1.7条
19.
燃料输煤机械主要设备及一般辅助设备中部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DL/T1123-2009
第5.10.2条
20.
一般情况下,电动机宜选用全封闭自扇冷式,电动机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的要求。
电动机防护等级宜为lP54级。
DL/T5187.1-2004第10.3.1条
1.1.4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安全评价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等标准、规范编制安全检查表,对锅炉设备及其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对该工程锅炉设备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4-1。
表5.4-1锅炉设备及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1.
生活垃圾焚烧炉就给料系统宜附设生活垃圾渗滤液汇集、外引装置,该装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渗滤液后续处理。
GB/T18750-2008
第6.1.2条
符合
2.
入炉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进料、分布、混合、移动、配风、排渣等应可靠稳定。
GB/T18750-2008
第6.2.2条
符合
3.
烟道布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重力分离,烟道结构应避免结渣。
GB/T18750-2008
第6.2.8条
符合
4.
应有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
从进料溜槽入口至排烟出口,运行时应处于负压密闭状态,不应有气体和粉尘泄漏.
GB/T18750-2008
第6.2.9条
符合
5.
应设置各类必要的监测表计、调节机构、试验装置、观测检查口和门、阀门。
GB/T18750-2008
第6.5.3条
符合
6.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在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
a)制造单位名称;b)产品型号和名称;c)额定焚烧处理量(t/d);d)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热功率(MW);e)额定蒸汽或热水压力(MPa);f)额定蒸汽或热水温度(℃);g)制造单位产品编号;h)制造日期;i)知道单位余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j)制造单位余热锅炉制造许可编号;k)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GB/T18750-2008
第9.1条
符合
7.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
CJJ90-2009
第6.2.3条
不符合
8.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CJJ90-2009
第6.2.4条
符合
9.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CJJ90-2009
第6.4.1条
符合
10.
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
CJJ90-2009
第6.4.2条
符合
11.
当焚烧炉进料口垃圾水分较大、低位热值较低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
CJJ90-2009
第6.4.3条
符合
12.
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系统应考虑空气过滤设施,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
空气预热器后的热空气管道和管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
CJJ90-2009
第6.4.4条
符合
13.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炉的设计要求确定。
一、二次风机和焚烧炉其他所配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CJJ90-2009
第6.4.5条
符合
14.
垃圾焚烧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 ~ 10%(体积百分数)。
CJJ90-2009
第6.4.6条
符合
15.
锅炉房内有足够的采光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DL612-1996
第11.2条
符合
锅炉房应设置天窗,并有启闭设施。
符合
17.
锅炉房内应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电缆应有防火、防高温措施。
DL612-1996
第11.11条
符合
18.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GB50041-2008第13.1.11条
符合
19.
锅炉应有热膨胀设计。
汽包和水冷壁下联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DL612-1996
第5.18条
符合
20.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有防止受热面磨损的措施。
DL612-1996第5.4条
符合
21.
每台锅炉应当装两个安全阀。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第6.1.2条
符合
22.
安全阀应铅直的安装。
并且应当安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应当装设取用蒸汽或热水管路和阀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第6.1.11条
符合
23.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与运行状态下进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第6.1.5.1条
符合
24.
压力表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便于观察、采光或照明良好、不受高温影响,无冻冰可能,便于冲洗,尽量避免振动。
DL612-1996第9.2.4条
符合
25.
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传水位表,其中一只应为无电源机械表。
DL612-1996第9.3.1条
符合
26.
每台锅炉都应有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DL612-1996第9.6.1条
符合
27.
汽包锅炉应设缺水、满水保护。
DL612-1996
第9.6.3条
符合
28.
电厂应参照部颁有关规程和典型锅炉运行规程,结合设备系统、运行经验、制造厂技术文件,编制现场锅炉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
DL612-1996
第13.1条
符合
29.
管道保温层表面应有焊缝位置的标志。
DL438-2009第7.1.20条
符合
30.
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要保温良好,严禁裸露运行,保温材料应符合技术要求。
运行中严防水、油渗入管道保温层。
DL438-2009第7.1.24条
符合
31.
锅炉房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DL/T1123-2009第5.2.1条
符合
32.
锅炉运转层及炉本体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DL/T1123-2009第5.2.2条
符合
33.
锅炉本体各层防护栏杆上醒目位置,应装设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的警告标志牌。
DL/T1123-2009第5.2.3条
不符合
34.
锅炉排污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排污扩容系统宜2~4台炉设置1套。
2锅炉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
3定期排污扩容器的容量应满足锅炉事故防水的需要。
GB50049-2011
第9.5.1条
符合
35.
汽包水位计旁、探火孔、捞渣机炉底水封处等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危险区域禁止长时间停留”文字标志牌。
DL/T1123-2009第5.2.5条
符合
1.1.5烟气净化设备及其系统安全评价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5480-2013)等标准,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烟气净化设备及其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5-1。
表5.5-1烟气净化设备及其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一、
脱硫系统
1.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
CJJ90-2009
第7.1.1条
2.
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CJJ90-2009
第7.1.2条
3.
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
CJJ90-2009
第7.1.4条
4.
采用半干法、湿法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应具有防止内壁积垢和积垢清理的装置或措施。
CJJ90-2009
第7.2.4.7条
5.
采用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和剂喷入口的上游,应设置烟气降温设施;
2中和剂宜采用氢氧化钙,其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应有准确的给料计量装置;
4中和剂的喷嘴设计和喷入口位置确定应保证中和剂与烟气的充分混合。
CJJ90-2009
第7.2.5条
6.
新建机组配套建设的脱硫装置,不宜设置烟气旁路,确需设置时,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批准。
GB/T19229.2-2011第4.2.3条
7.
吸收塔宜采用钢结构,吸收塔的进出口应设置补偿器,可设置烟气导流构件。
GB/T19229.2-2011第4.3.2条
8.
吸收塔上宜设置供操作、测试、巡检、维护用的平台和扶梯,并符合GB4053.1~GB4053.3规定。
GB/T19229.2-.2011第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