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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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现状

 

(一)农村留守老人现状

  1、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

大多数留守老人饮食非常简单,尤其是留守老人,他们只求温饱,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饱一餐饿一顿是经常的事;因年纪大无法对房屋进行修缮,房前屋后杂草丛生、屋顶瓦片支离破碎,逢雨天室外下大雨、室内下小雨更是家常便饭,其景象令人触目惊心。

  2、留守老人还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

除少数年龄特别大,行动不便的留守老人外,普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有的70岁以上仍然从事体力劳动,与其他老年人相比,劳动强度更大。

 3、担负起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

从目前看,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将子女留在农村父母身边,由自己的父母看护小孩,带子女上学。

由于农村老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老人只管供孩子吃、穿,至于学习、心理、性格和道德教育,就只能听之任之了,带孙子力不从心,有的连自己照顾自己也成了问题,大大地增加了留守老人的生活负担和精神负担。

  

(二)农村留守妇女现状

  1、三重:

体力劳动重,抚养任务重,精神负担重

农村“男工女耕”农业生产女性化现象,使得妇女独立承担起全部农副业生产及家务劳动,严重的加重了留守妇女的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也明显变长。

同时丈夫长期外出及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加重其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残缺不全的家庭生活导致安全感的缺失等加重妇女精神负担,也成为压在留守妇女心头的“大山”。

 

 2、四少:

社会活动少、世面见得少、经济开销少、夫妻见面机会少 

  留守妇女围着田间转、围着老人转、围着孩子转,这是一种“性别不平等关系的再生产”,实际妇女经济收入在家庭实际总收入中的比重下降,使得他们没有时间参与社会活动,大大的减少了接触外界的机会,导致世面见得少、经济开销少。

这种“男出女守”的角色分工对农村婚姻与家庭的冲击不容忽视,夫妻城乡水平的差异逐步扩大、夫妻共享的时间减少、夫妻异质性的增强等都可能导致留守家庭离婚率的上升。

有的丈夫一年甚至几年回来一次,一个月甚至更久才打一次电话联系,而留守妇女由于经济、家庭等限制,也很少会进城探亲,农民工也没有探亲假,夫妻双方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

  3、五偏:

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教育子女学习情况偏差、与老人关系偏差、身体及心理状况偏差。

留守妇女多集中于36-50岁的中年女性,留守妇女多为初中及以下学历。

高强度的劳动、长期性压抑、狭窄的交际范围、家庭的稳定性被破坏、发展机会减少等,使得他们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受限制、教育子女学习力不从心;生理及心理健康受损,妇女疾病增多、人际关系敏感、焦虑和抑郁、因此多与公婆关系紧张,以及对男性的依赖程度加重。

 (三)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1、父母监护缺失,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

 父母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是普遍现象,直接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

据到调研发现,隔代监护是留守儿童主要的生存类型,其次是寄养给亲属监护,还有无人监护、在学校寄宿的情况也不少见。

父母监护的缺失是目前影响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最大负面因素,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2、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由于家庭保护不完善,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呵护和保护,缺乏来自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有效监控,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往往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据公安部门有关调查显示,在被拐卖的儿童当中,流动儿童占第一位,留守儿童占第二位。

有些地方出现的女童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中,也是留守女童居多。

 3、农村留守儿童沾染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由于缺少家庭有效监护,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学习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且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

还有的留守儿童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受到教唆、引诱,而逐渐导致出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有些地区,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比例已经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

  二、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一)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

目前除部分享受低保的户有得到扶助外,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没有养老保障。

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所得和子女贴补。

随着孝道观念的不断淡化及子女在外务工谋生压力加大,子女贴补缺乏稳定性,农村老人的经济收入更是少得可怜,生活很是艰难。

 2、生活缺少照料,安全隐患多。

由于子女不在身边,日常生活的一些小事,诸如理发、换电灯泡等都成为难题。

特别是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子女陪同上医院看病治疗时,子女不在身边,老人更是觉得孤苦无靠,感到很失落。

此外,老年人发病往往具有突然性,家中无人或抢救不及时,可能会错过治疗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3、精神缺少慰藉。

人老了有喜静的一面,但人老了最怕孤独。

农村老人过惯了苦日子,对物质生活往往无过高的奢求,因此来自子女的精神慰籍是老人身心健康必不可少的主要来源之一。

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农村老人大多过着“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这很容易使他们感到孤独。

 

(二)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身心健康受损。

农村留守妇女的心理问题愈来愈严重,烦恼、多疑、抑郁、焦虑、狂燥等不良情绪在显现。

沉重的生活负担,使她们的交往较少,文化素质的不高、法律意识的缺乏,也使她们不会排解苦闷。

在遇到一些问题时往往会选择极为偏颇、极端的行为,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既毁了自己又害了他人。

  

  2、部分地区治安较差,缺乏安全感。

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多剩下妇女、儿童和老人,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会带来农村治安防范力量的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很多留守妇女在受侵害后都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不敢声张,怕打击报复,也不好意思声张,认为是“丑事”,也助长了这丑恶势力的升温。

  

  3、在救助留守妇女方面缺乏系统的机制。

留守妇女在发展生产、发展经济上缺资金,获取资金投入困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杂,对留守妇女无任何优惠政策;在困难救济、项目扶持、一帮一扶持等方面缺对留守妇女的倾斜。

  

  (三)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留守儿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给予保护。

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保护,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不够,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等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2、留守儿童工作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协作力度不够。

 留守儿童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的、有效的协作,单纯依靠妇联或共青团开展此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妇联或共青团行使的是综合协调职能,不具有执法权,很多工作实际中无法解决。

而目前,留守儿童工作还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协作力度还不够,不利于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

 3、留守儿童居住地分散,父母流动性强,不便于教育和管理。

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农村,居住地分散。

父母一般流动性强,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还有过跟随父母在城市流动的经历,即跟随打工父母在城市生活或学习半年以上的经历,特别是小学阶段的留守儿童,经常处在“流动”与“留守”不断交替的不稳定生活状态中。

加之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调控和管理作用弱化,导致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不系统。

  三、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要真正解决留守老人存在的问题,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应采取近、中、远期规划,循序渐进式推进。

 1、强化尊老、爱老、养老、敬老的宣传教育。

在农村社会化养老机制尚未形成之前,传统式家庭化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唯一形式。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加强农村年轻人的孝道教育,对在敬老爱老等方面做得较好的年轻人应予以弘扬表彰,对歧视、排斥老人等行为给予曝光、鞭达。

  

 2、逐步建立农村老年人自愿者服务队。

为留守老人提供诸如理发、环境卫生清理、房屋修缮等日常服务,可由民政或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牵头,尽可能在各乡镇都成立农村老年人自愿者服务队,建立一支常年服务的队伍,以缓解留守老人存在的困难。

 3、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留守老人大多数身体虚弱,小病不断,门诊费用大。

按照目前农村医疗保险规定,只有住院才能报销,且报销比例较低。

因此要在逐步提高住院费报销比例的同时,对60岁以上的农村参保老人门诊费给出报销标准,以减轻这部分弱势群体医疗费用。

 4、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制度,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保障。

首先是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从经济上保证老年人达到基本生活水平。

其次是鼓励企业、个体老板捐资设立老年人基金,对需要帮助的老人给予扶持。

 

(二)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1、建立留守妇女健康家园。

定期组织留守妇女进行健康体检,举办各类健康知识讲座,推进农村妇幼保健事业,逐步将妇幼保健中心由城市拓展到农村,而影响农村搞好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普及,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健康保健服务,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

  

  2、健全对留守的社会求助制度。

(1)制订对留守妇女的救助规定,摸清底数,建立救助档案。

(2)按最低标准,制定发放留守妇基本生活费,使其生活有新的措施保障。

(3)农村特困救济、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适当照顾留守妇女。

(4)县、乡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开展一帮一的结对帮扶活动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

(5)把一些致富的项目、扶贫项目向留守妇女适当倾斜,给予政策优惠,使“留守妇女”获得关怀,减轻其劳动强度,增加家庭收入。

  

 3、兴建留守妇女培训阵地。

(1)为提高广大留守妇女的科技素质,争取兴建妇女活动培训中心,保证留守妇女培训有阵地,为她们送知识、送技能、送健康、送去精神大餐。

(2)组建留守妇女互助小组,搭建“留守妇女”互助平台,使她们能互相倾诉、交流、互助,使她们用积极的心态共同面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4、为留守妇女增添文化娱乐设施。

让她们走进集体,通过文化活动,促进她们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发展建立相互支撑的人际关系网络,挖掘自 潜力,增强自信心,提高自助能力。

通过组织她们参加文化娱乐活动,来号召人,以活动感染人,以活动凝聚人,以活动教育人。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1、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

 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应实现政府主导,建立、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留守儿童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公安、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联系与密切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工作。

 2、探索适应留守儿童需求的农村办学模式,完善农村教育体系,强化学校保护作用。

  建议在劳动力输出集中的地区开辟农村幼儿园教育,加快幼儿园发展速度,规范管理,提高留守幼儿入托率;推进和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住宿就学的需求,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解决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3、构建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不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各部门一致认为将学校、社区、基层政府纳入留守儿童的监护体系有利于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

首先是落实家庭监护,明确适当的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职能;社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职能,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补充,除了教育和管理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对于失去父母及亲属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基层政府应当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能是对留守儿童最好的保障。

形成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教育、管理、保护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4、完善留守儿童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公检法和司法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措施、延伸司法保护职能,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门同时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5、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

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显滞后,而且缺少可操作性。

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保障。

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

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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