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604733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301 大小:223.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01页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01页
亲,该文档总共30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30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docx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与解读(文献资料)

时间:

2016-02-11 出处: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173次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

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经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6月26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现就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分工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下列一、二审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

(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三)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和撤销决定的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裁决的案件;

(六)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和更名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条所列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

第三条 由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上述案件,立案时统一使用“知行”字编号。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同时废止。

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于6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一、统一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背景和过程

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四种知识产权是需要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授权的知识产权类型。

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和维持程序中,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复审机构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就是《规定》所涉及的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从1985年专利法施行起,对于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所作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均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经济审判庭)统一受理。

2000年专利法和2001年商标法的分别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将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以及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的终局裁决权交给法院。

为了应对急剧增加的案件压力,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确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格局。

法[2002]117号批复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初期,为应对专利和商标法律修改后专利商标司法审查的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该批复确定的审理分工既考虑了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属性,又考虑了此类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和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历史,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特殊需要。

这种分工为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此类案件的分工问题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也为审理此类案件培养了队伍和积累了经验。

但是,在执行法[2002]117号批复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另有民事争议成为决定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分工的依据。

实践中,有关法院反映这种立案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同时,由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在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法律判定上与专利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技术合同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具有相似性,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上普遍强烈呼吁应当统一这类案件的审理分工。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将其作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纲要》的贯彻落实。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民法院系统的实施,根据《纲要》有关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分工》),其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尽快研究并统一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明确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在2009年6月之前对此问题予以解决”。

此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牵头,政治部、知识产权庭、行政庭等部门共同完成。

为此,成立了由司改办和各参加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由司改办卫彦明主任和蒋惠岭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课题组在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课题工作,于2009年3月中旬启动。

课题组分别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研。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起草小组讨论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院内相关部门的意见。

同时,课题组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报告》。

2009年6月10日,院党组原则通过该报告。

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于6月22日提交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据了解,北京有关法院已为《规定》的施行做好了相关准备,能够如期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条,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需要出发,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规定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四种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类型,即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案件,其中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的授权确权案件在性质上与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基本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所在地的不同,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二审法院。

《规定》第二条是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再审分工的规定,即“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就第一条所列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和审理”。

按照目前审判监督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业务分工,《规定》明确了上级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查和审理;对于由原审法院直接受理的有关申请再审案件未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目前实践中这类行政案件一般由原审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

《规定》第三条是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编号的规定。

为了便于说明这类案件的性质,便于案件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上述案件,立案时统一使用“知行”字编号。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自本规定施行起,本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同时废止。

三、统一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意义

统一此类案件审理分工是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背景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

审理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既需要遵循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又需要对一些专业技术问题作出判断。

当前,在人民法院面临各类案件的审判压力而审判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决定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此类案件,通过集中审判力量,可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优势和审判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以达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目的。

统一此类案件审理分工是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背景下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

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是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必然要求。

将四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在同一审判业务庭内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管理和协调,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加全面、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审查的严肃性,提升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

统一此类案件审理分工是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五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

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四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基于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把握,朝着探索建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

宣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岳麓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

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

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

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

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