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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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离婚中的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下一个问题我将和大家一块儿,走进婚姻家庭共同研究一下,在婚姻家庭中,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的个人财产,我们还是从一个案例说起,我们要讲的当事人,是两个年轻人,在1990年的时候,都刚刚考入大学,男方我们管他叫男光荣,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军校,女的我们称她为女胜利,她也用非常好的成绩,考入了一个财经学院,两个人在结束了,四年的大学生活以后,各自走上了工作的岗位,男方(男光荣)开始了,他的军旅生涯,女方分到了一个证券公司,开始了她的金融工作,两个人在大学毕业以后的,一年结婚,这个时间是1995年他们结婚,但是夫妻两个人,在婚姻的过程当中一直是分居,但是在2000年的时候,男方提出来,说我们为了结束,我们的长期分居的生活,我干脆回到地方去,我是不是提出来转业,他提出来这个问题以后,女方也非常高兴,说我们也是,这么多年了,我们也没个孩子,你该赶紧回来,过点儿安定的生活,我们经营一下自己的小家,女方也同意,但是就在男方,从2000年有了这个思想准备,准备打报告的时候,突然在2001年的时候,女方又接到了一个噩耗,就是在一次军事演习当中,男方去为了救其他的战士,被炮弹炸伤了双腿,那么这一年的时间,男方只能去养病,部队在部队的医院里,让他静静地疗养了两年的时间,到2003年他回到家里,择业回到家里,这时候部队给了他,八万元钱的伤残补助费,给了他十二万元的择业费,这个时候他们夫妻,在回来的一段时间,双方感情还可以,但是女方就觉得很委屈,说我送走的时候,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人,但是我迎来的却是一个残疾人,我们以后的日子怎么过,那么双方尽管如此,各有各的想法,但是女方还是尽量地去照顾男方,那么男方回来以后,也是不忘自己的军人本色,从2004年正式办完了一切手续,回到地方开始,那么他还用这时间写了一本书,因为这本书他又得了一笔稿费,是五万元钱,回来以后,两个人起初还好,感情上也相互之间也还能够接受,但是由于已经分居这么多年,双方感情已经有了,一些相互不够了解,再加上在一起共同生活,又有了这么多新的内容和,新的伤感,那么他们的感情确实,受到了伤害,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04年的时候,双方就真的觉得,不能在一起生活了,最后男方看着双方的日子,过得很不开心,就主动提出来,说我们分手吧,女方也经过了一段思想斗争,本来开始的时候,觉得很不好意思,觉得你现在是这个样子,我提出离婚很不好意思,但是经过男方的再三工作,女方同意了,说好那我们就分手,他们最初准备就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在财产分割的时候,达不成一致意见,他们在1995年到2005年,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一共所得的财产也多少呢,首先有一笔,男方是因为残疾,因为转业回到地方,部队一共给了他二十万元,其中有八万元是伤残补助费,有十二万元是他的,转业以后的择业费,一共是二十万元,双方还有一笔是共同存款,就是从结婚以来到现在,一共有的存款也是二十万元,同时男方刚才我们说了,他写了一本书所得稿费是五万元,还有双方在结婚的时候,收到了别人赠与的礼物,一共五万元钱,那么女方因为是炒股,所以在她结婚之前,她自己就有五万元钱的积蓄,她用这五万元钱继续炒股,到了离婚的时候,她炒股所得一共有十万元钱,加起来一共是六十万元钱,现在双方,对这六十万元就产生了分歧了,男方认为这六十万元当中,有二十万元是我的,因为这二十万元是我后半生的,等于生活的依托,如果给了你我怎么办,这个不能分,那么余下的四十万元,咱们一个人二十万元,这是男方认为,那么这种情况下男方说,我要得四十万元,女方认为不行,这里面我炒股所得的十万元钱,这是我个人财产,这十万元钱是我的,剩下的五十万元咱俩一人一半,那就出现了两种情况,各自认为这块儿是我的,那块儿是他的,两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最后这些钱,到底应该怎么分呢,最后到了法院之后,双方争议的问题就是这个,那我现在先告诉大家,法院的审理结果,即没有支持男方所要的,自己四十万元,也没有支持女方的这些钱,最后法院是另外一个判决结果,这是我们把这个案子放在这儿,这是一个判决结果,但是在这个案子,一审接到判决之后,又发生了一个新的内容,男方用自己的钱,去托人买了一张体育彩票,没想这五十元钱的体育彩票当中,有一张彩票中了一个五百万元,这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就在是否上诉的期间,还在商议的这个期间,得了五百万元,女方听说了,这时候女方又想,这个钱到底是谁的,说不行这钱应该是我们双方的,所以女方为此又提出上诉,这个案子我们就搁在这儿,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向大家提出来几个悬念,就是这些财产里面,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怎么样来认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它们之间又怎么区分,那么我们通过这个案例,下面我们就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分析,,,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共同财产从什么时间算起,叫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就必须得是,成为夫妻以后,才能取得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我们说,首先要认定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法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别为,各自财产的情况下,那么所得的财产,都应当视为是共同财产,在时间上我们界定是,婚姻取得之日,叫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姻存续期间,这几个字我们理解,一个是取得之日,还有一个结束之时,这个结束之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然终止,婚姻的一方死了,一方当事人死亡了,或者双方当事人死亡了,那么这婚姻自然终止,这是叫婚姻的终止,还有一种是经过法律,我们法定地裁定它终止,那么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到到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协商解除婚约,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我们这个案子,就是由法院判决离婚,来终止他们的婚姻关系,那么这个婚姻存续期间,首先我们要记住是从结婚之日,到终止之日视为婚姻的存续期间,,,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几种什么情况呢,是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并没有一起生活,没有一起生活,那么这期间我们各自的收入,是共同的还是个人的,这是大家要碰到的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因为闹离婚而分居了,那么分居以后的,这个所得钱是谁的,这是第二种,第三种就是,我们刚才我们案例当中,所涉及到的一审判决之后,在上诉期间内,在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有个上诉期,在这个上诉期之内,又取得的财产,到底是共同的还是一方的,还有一种情况是离婚了,双方离婚了,离婚以后前一个婚姻,离婚的时候分得的财产,但是两个人过了一段时间,又复婚了,复婚的时候这个财产是谁的,,,这几个是我们要提出来,在我们婚姻当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但这个问题告诉我们,它的界定标准是,婚姻的取得和婚姻的截止,不管你们之间闹什么样的纠纷,不管你们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只要是没有接到最终的判决书,没有拿到最终的离婚的离婚证,那么这之间所得的财产,全都是共同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那些?

,,那么第二点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一个是存款,它的存款基于什么呢,基于工资和奖金,,,那么在我们这个婚姻存续当中,或者说我们一个人的一生当中,在我们的收入里头,我们会把收入分成两类,一类我们叫做积极的收入,,,这积极的收入,我们认定像工资奖金,就是积极的收入,还有第二类就是,你的投资经营所得,比如说我们拿,我们的共同财产,当中的五万元钱,我们投入了公司里面,然后我们作为股东,有年年的分红,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有一处房子,我们拿这个房子出租,我们取得的这个租金,这全都是我们的投资经营所得,第三类就是知识产权所得,,,比如说我们案子当中的当事人,他写了一本书,他这本书得了五万元钱,这是他的知识产权所得,但是知识产权不光包括著作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的许可他人使用权,这些都是可以得到收益的,但是知识产权里面又有两类情况,一类它是含有人身性质的权利,还有一类是含有财产性质的权利,那么作为财产性质的权利,肯定是夫妻双方的,但是作为人身性质的这个,就是个人的,,,,第四类就是双方或者,一方赠与所得,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也涉及到了,这个赠与的由来,就是因为结婚收礼物,这是双方共同的财产范围,当然有的赠与,如果特别指明是一方的,那么我们除外,,,,那么最后一类就是其他所得,其他所得在《婚姻法》里规定了,含有其他所得的各种形式,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什么是其他所得呢,说法律里面有一个兜底的条款,就是凡是不能包括的时候,就来个兜底,这个其他所得我们就是兜底,但兜底的时候可以随着,时间的变化去做解释,那么我们这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就把其他条款又规定了一下,其他条款包括些什么呢,像转业费择业费还包括,像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像工龄买断款,像各个单位的破产安置费等等,我们都算做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在这儿我们要特别说明,这个复员费和择业费里面,是有条件的共同财产,不是说全部,那么在这儿我特别讲一下,关于择业费的认识,择业费在过去,我们多少年来对于转业费择业费,择业费过去是没有的,有一个复员费有一个安置费,这笔费用拿回来,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是,经过夫妻共同生活十年以上的,就视为共同财产,这是一个过去的点是十年以上,但是现在我们就有人认为,这不合理,说这笔费用,是我后半生的安置费,但是都成了共同的了,那么分走一半,我以后怎么办不合理,所以在这次,《婚姻法》修改的时候,就根据军人提出来的实际情况,把它分为阶段,怎么分呢,我在这儿画了一个表,,,我们按这个表来看,在这里面我们首先说,军人拿回来的复员费和择业费,我们算做一个总数,是一个总数,这个案子当中,我们涉及的是十二万元是个总数,那么怎么来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的呢,把这十二万元,按照人均的平均寿命,我们理论的寿命,一个人要活七十年,这是理论寿命,按照理论寿命,减去他入伍时的年龄,一般年龄都是二十岁,那么20岁是他入伍的年龄,我们用人的平均年龄,减去他入伍时的年龄,剩下的年龄就是,他的以后的安置年龄,那么我们说用七十岁,减去二十岁他还有五十岁,用十二万元的总数除以五十岁,所得的钱就是,每一年应得的平均数,,,我们拿这个具体数来算,十二万元除以五十年,一年是二千四百元钱,,,那么我们再乘以他们结婚的年限,就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年限,刚才我们说了,他们1995年结的婚,到2004年回来提出来的,到2005年正式离婚,那么在这期间我们说,他的婚姻存续期间是十年,那么这里面我们就用,,,二千四百元钱乘以十年,那么他的所得一共是二万四千元,这二万四千元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我们讲到的,关于我们共同财产的范围,我们把这一类的财产范围,我们都算做是积极的收入,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可能还有一些收入,我们把那些收入给它归为是,消极收入消极所得的收入,怎么讲呢,就是说你有可能,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得到一大笔的赔偿,你也有可能去投了一笔保险,而这笔保险通过索赔,你得到一笔收入,还有我们这个案子当中涉及的,我通过买彩票,我得到了一个奖金,这个奖说实话,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是一种偶然性,这种偶然性的机遇,又恰恰是政策许可的,我们也都算作他的收入,他得了五百万元,这都是我们算作是消极收入所得,,,3,没拿到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什么我们要强调这个所得,也就是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不是双方实际占有的,这有一个概念,这里面会出现一个什么情况,这个取得比如说我们这本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写的,那么稿酬和约定,都在合同上约定了,那么这(笔钱),就算是我们已经能得到的钱,但并没有实际占有,但是应该认定它是共同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我婚前的十万元钱,我借给别人了,但是人家在我婚后还回来了,那这个钱是双方的吗,也不是,我们按照所得的观念来讲,就是说他在婚前借出去的时候,他就享有了债权,那么当回来的时候,不管什么时候回来,但他债权的所得是在婚前,这是我们要强调的,那么第四个概念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里面,还有一个概念是什么呢,我们共同享有了共同财产,还有一个共同财产的处理权,这也是共同财产中的一个概念,,,它的共同财产处理权,也就是说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支配,应当理解成,是你们两个人协商一致的,这是一种意思,第二种意思就是说,当你们做出来了这种商议的结果,公开对外以后不能再反悔,以一方不知道为理由反悔,去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也是一种约定,因为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一种什么情况呢,我们现在的房子都能上市了,那么二手房在上市的时候,夫妻两个人就觉得这个房子,能卖二十万元就很不错了,那么两个人找了一个买主,就商量好了也签了合同,也收了人家的钱了,但是忽然又听人家说,哎哟那边儿能卖四十万元,那么有一个人,追着要拿四十万元来买,这时候怎么办,男方就说了,我这个房子卖的时候,没通过女方,女方也借势起诉了,那么他处分的那一半,没有经过我,他处分的无效,所以我们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应该收回,那这时候法院恐怕,就不一定完全支持,这里面你必须要,拿足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人确实是不知道,比如说一个人在国外,不可能有通信,不可能有联络,那么房子被卖掉了,还有一个由于其他什么什么原因,你根本不知道有这套房等等,才有可能否则的话,那么这种对抗第三人的行为,是不能成立的,,4,,男方女方的财产是怎么分的?

,,我们经过这样分析以后,我们回到这个案子上再来看,我们就会发现,这里面的二十万元,有八万块钱是他的伤残补助费,这里面肯定是他个人的财产,十二万元的择业费,刚才我们分完了以后,实际有两万四千元是共同的,两万四千元里面,女方只能得到一万两千元,我们把这一万两千元拿出来,那么这里面有一个公司和奖金的,存款收入二十万元,那我们说各得十万元,没有问题各得十万元,那么再接下来,五万块钱的赠与各得一半,五万块钱的稿费也是各得一半,没有问题,那么最后还有一个,五万块钱的婚前的存款,进行了股票炒作,炒作以后得了十万元钱,这里面怎么分,这又是要引发的下面一个问题,就是说什么是个人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婚姻法》在第十八条里面,规定了个人财产的范围,,,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一个就是一方婚前的财产,因婚前财产自然生息的,我们视为是个人财产,,,,但是我们拿五万块钱去投资了,作为股东投资了,这个经营所得就不是一个人的了,就是夫妻共有的,那么我们又用这五万元钱,去进行股票炒作,炒作所得的也是共同的,这里面就是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法条硬性规定,经营所得,这个经营包括股票的炒作,我们也叫它经营,,,第二个婚前财产还包括的,就是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军人的伤亡保险费伤残补助费,医药费和复员转业军人的择业费当中属于个人,这都是个人财产,,,那么还有一个什么呢,是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这个我们认定,它也是夫妻共同的,而不认为是个人的,为什么,因为它是从你的工资收入里,提出来的,所以我们就不认为它是个人的,我们认为它是共同的,,,第三点就是赠与或者是,遗嘱当中确定为一方所有的,,,在这里法律条文用了一个确定,确定就是说,给赠与的或者是我继承所得的,一定要注明是给一方的,一定要确定为一方,才是个人的,如果没有确定就是双方的,,,第四一点划分,就是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什么叫一方专用,,,过去说凡是女士穿的衣服,女士拿的手包,全是个人的,但这里面就发生争议了,有的男士就提出来,这些东西我要不给你,我留下来,那我再娶一个,我可以给她,所以就有人提出这个问题了,说这个不能视为是一方所用的,所以这时候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原则上还是这么讲,凡是一方的生活用品,肯定是一方的,但是怎么来界定的时候,确实是有一些问题的,怎么界定的时候还要,具体案子来具体分析,但是我讲有一个问题,我们肯定要认定它是一方的,我们在实践中碰到什么呢,有的人离婚的时候,家里头穷的很,什么都没有,但是有一颗大金牙,这个大金牙价值两万元钱,能分吗,不能分,我们不能把这牙拿下来两人分了,肯定我们要视为,这是一方的生活用品,在界定一方生活用品的时候,一定要是说他日常使用的,日常使用的经常使用的,我们叫日常生活用品,如果买一个东西永远不用,那就不是日常生活用品,,,那么其他的,在这儿也有一个兜底条款,叫其他归于一方的财产,那么这里头,我们会随着形式的发展,再往里头再去补充内容,,,在我们讲到这儿的时候,特别要给大家强调几个点,就是在过去的,我们的法律规定当中,有一个八年转换,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八年转换就是说我的一方婚前的,比较重大的生产资料,或者说是房屋,经过八年之后,就变为了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有一个是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以后,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们过去,一贯适用的法律规定,但是在这次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之后,我们把这条改了,为什么改,那么也是研究了这么多年的情况,我们发现有的人为了等这八年,早就感情破裂了,早就是没有感情的婚姻了,要维持到八年我耗你八年,我去分你的财产,那么为了取得公平也取得公正,那么《婚姻法》,在改正这次修改当中,特别把这几个点给它修改了,那么规定为什么呢,,,也就是说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存续的时间,而变为共同财产,永远不会改变,这是一个法律规定,所以我们现在讲,就是在这些我们明确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也明确了,哪些是个人财产之后,我们再来回头看这个案子,那么经过这样的计算呢,法院最后分得,,,男方我们分了三十六万三千元,女方分了二十三万七千元,这是最后的判决所得,但是对于那五百万元,刚才大家说了,这五百万元虽然是上诉期间,但它还是共同财产,一个人二百五十万元,好,我们根据这个案例使大家了解了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也了解了在共同财产当中,应该怎么样分割和,个人财产当中遇到的问题,怎么样分析,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就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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