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镇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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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镇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措施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常住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镇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免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缓学、免学或休学证明,由镇人民政府或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不予批准的,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预防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镇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公安、工商、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负责预防本校在校学生辍学工作。

职责为:

(一)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建立校内预防学生辍学的目标责任制,依法奖惩有关人员;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辍学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并说服、动员、督促辍学学生复学;

(四)帮助本校辍学学生依法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六)加强学校管理,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手续,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清楚;

(七)及时向镇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校在校学生辍学情况,同时向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

职责为:

(一)组织当地适龄儿童进行入学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相关学校,协助学校做好新生入学的学位准备;

(二)建立当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档案;

(三)对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的缓学、免学或休学申请进行审批;

(四)按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说服、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掌握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第十条 建立预防义务教育阶段辍学保障制度。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或可能辍学的儿童、少年,有关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应给予其经济资助,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一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如发现学生辍学,辍学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辍学原因,并对辍学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说服、动员。

经说服、动员无效的,辍学学生所在学校应于5日内将辍学学生情况书面报告镇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镇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督促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在接到学校关于辍学学生情况报告的5日内,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辍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改正,督促辍学学生复学。

第十三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镇人民政府和镇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辍学学生情况登记制度,准确填写《长宁镇义务教育辍学学生情况登记表》,形成完整的工作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辍学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因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辍学的;

(三)对学生辍学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四)以各种理由劝退在校学生的;

(五)因教师师德原因或学校其他原因导致学生辍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由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宁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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