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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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及权利人拥有的尚未实现的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指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提供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业务担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也为应收账款出质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对由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付款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形成的债权等;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技术支持等形成的债权等。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对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申请人即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付款人均要求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人应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客户准入要求,除具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二)有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和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

(三)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贸易关系正常稳定,买卖双方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和应收账款付款人不存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集团客户关系;

(五)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选择法律权利明确、收款有保障、易实现质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质押的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较长时间的合作往来。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在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债权人发生商业纠纷。

(三)债权人已履行或已分阶段履行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日期明确。

已经在合同中约定经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债权人指定的收款银行,或债权人已书面通知债务人,变更经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收款银行。

(四)双方交易背景真实,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应收账款无其他质押行为。

(五)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

(六)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

(七)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未到付款期限。

(八)应收账款侵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不能接受以下应收账款作质押:

(一)账龄超出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合理范围的应收账款;

(二)具有保证金性质或长期(超过12个月)垫支的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过于集中,分散程度低;

(四)借款人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之间具有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时也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可能行使抵销权的应收账款;

(五)交易背景不真实或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下的应收账款;

(六)虽已开出发票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尚未发出货物或尚未提供服务的应收账款;

(七)应收账款债权人拥有的对境外客户的应收账款;

(八)可能引起销售额减少的应收账款,如有瑕疵商品的退货、出具发票后又向客户提供低于原发票价格的折扣或其他产生销售扣减的折扣等。

第三章信贷业务期限、质押率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可单笔办理,也可以最高额循环的形式办理。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单笔办理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拥有的基于单笔基础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确定信贷业务金额,该信用不能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以可循环形式办理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一定时期内与特定的一家或多家客户签订的贸易合同或服务合同下的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核定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循环额度,根据每笔应收账款单独办理具体用信,质押率不超过授信审批的质押率。

在循环额度有效期内,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自行审批单笔应收账款下的用信,借款人可循环使用额度。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以循环授信形式办理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繁、回收期短、周转快,应收账款保持一个相对稳定存量余额的申请人。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期限(包括展期期限)应与应收账款付款期限相匹配,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付款到期日。

多笔应收账款为单笔信贷业务作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应收账款的最短付款到期日。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的价值应根据发票金额扣除预收款项、退回款项、销售折扣、坏账准备等因素确定,可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进行外部评估或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评估。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评估的,应填写《押品价值内部评估认定表》(附件4)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应收账款账龄、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信贷本金与质押应收账款的评估价值的比率。

应收账款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60%的,应提交自治区信用联社咨询。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在经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承诺所有质押的应收账款回款直接付至该账户,回款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在经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转入保证金账户,待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到期后用于归还贷款。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除根据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法人信贷业务需要的一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书;

(二)拟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关情况,包括应收账款金额、期限、基础交易内容、是否存在质押等情况;

(三)应收账款权利形成的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对应本笔应收账款的交易基础合同;交易基础合同项下商业发票、货运单据、出库入库单据、经业主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确定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相关材料;有预付金或定金的,应提供预付款或定金的证明文件;

(四)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账号、开户行及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

(五)申请人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包括应收账款总额、账龄清单、基本情况说明及是否存在质押等情况;

(六)申请人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声明,同意将应收账款质押的承诺书(附件1)等证明文件;

(七)广西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九条以循环形式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确定可循环额度后,在具体信贷业务办理时,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逐笔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全面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应收账款情况,对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信贷人员应向付款人核实,进行实地调查,并取得应收账款付款人的确认和承诺(附件2)。

信贷人员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调查内容除包括一般授信业务须调查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核实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交易合同、商业发票、货运单据等资料记载与应收账款信息是否吻合。

(二)调查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双方合作关系,包括调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等,了解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合作关系是否长期、稳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及贸易纠纷等。

(三)调查核实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核实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影响追索权的条款或风险、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确已收妥货物、接受服务或租赁使用动产或不动产、应收账款是否已设定质押等。

(四)调查了解申请人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及账龄情况等。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调查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信贷人员应登录人民银行质押登记系统,查询借款人是否已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

查询后应下载保存查询证明等相关页面资料,作为报送信贷业务风险评价、审批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采用书面或现场调查的方式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核实拟质押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价岗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对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评价,撰写风险评价报告,作出评价结论。

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除一般信贷业务风险评价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作情况的评价。

评价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易合作是否长期、稳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备向债权人偿付应收账款的能力。

(二)应收账款合法合规性评价。

评价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明确,金额是否确定,基础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应收账款是否合法、合规。

(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信用状况评价。

评价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交易纠纷。

(四)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及防范。

评价应收账款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需风险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决策审批岗应根据信贷调查、风险评价意见,并综合考虑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审批决策。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应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人负责审批,不能向基层信用社或支行进行授权。

第二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审批后,信贷经营部门应与借款人签订具体信贷业务合同,并与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三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信贷业务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使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文本。

应收账款的出质人、债务人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明确承诺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回款应全部转入申请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用于提前归还信贷余额或作为信贷业务保证金,信贷余额未结清前,该款项不能转出。

第二十六条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未登记公示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信用。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申请提款时,贷款发放审核岗应对提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登记公示、所登记公示的应收账款是否与质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应收账款价值是否足额、借款人的提款条件是否落实等。

提款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根据信贷业务种类的资金支付要求以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落实贷后管理岗,除按照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外,还应加强对出质人及质押应收账款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九条信贷人员应建立应收账款质押台账,包括债务人名称、基础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应收账款余额、质押信贷业务金额、收回金额和余额等,并定期与借款人应收账款情况和结算账户进行核对,确认质押的应收账款余额与信贷业务余额是否匹配,如应收账款质押率高于审批要求,应立即通知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偿还信贷资金。

信贷人员应按月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对账函(附件3),查询核对应收账款的收款情况及其他动态信息。

第三十条信贷人员应密切监控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的资金流情况,确认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全部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办理,并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及时扣划应收账款回款以偿还信贷余额或冻结相应款项,用于到期归还信贷余额。

第三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应收账款出质人与债务人的交易合同、交易发票、交易凭证、货物出库入库记录单据等,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应收账款出质人与债务人的业务往来和应收账款结算是否正常,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生产经营是否发生不利于债务支付的变化。

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未清偿前出现下列情况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宣布信贷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信贷业务本息,或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一)出质人擅自转让、恶意减免出质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等其他不利情况,影响应收账款到期支付的;

(三)借款人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出质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含)或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四)借款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等,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五)借款人出现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的;

(六)借款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不良行为的;

(七)借款人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的;

(八)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足额偿还债务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及未来的目前尚未实际形成债权的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办理的信贷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应收账款质押承诺书

(由借款人出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银行):

兹因(借款人)向贵单位办理(信贷业务事项)人民币万元,现承诺以(承诺人即借款人名称)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作为该笔贷款的质押物,特作如下承诺:

1.承诺人同意自愿以以下所列应收账款质押办理信贷业务。

2.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如下,承诺人保证所有要素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付款人名称

基础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发票号码

付款日期

3.在出具本承诺书之前,保证上述应收账款无争议无瑕疵,不存在交易双方商业纠纷和债权互相抵消的情形,未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

4.在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保证上述应收账款不出售、不转让、不再质押给除贵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或以其它方式处置。

5.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贵单位有权依法处置该应收账款,从中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7.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由付款人直接支付至承诺人在贵单位开立的账户并接受监督,用于提前归还信贷业务或作为保证金,用于到期归还借款人信贷业务。

8.同意配合贵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9.其他承诺事项:

10.本承诺书作为编号为的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质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同意质押的共有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

(由付款人出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银行):

兹因(借款人)向贵单位办理(信贷业务事项)人民币万元,以本单位作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作为该笔贷款的质押物,特作如下承诺:

1.本单位同意借款人以以下所列应收账款质押办理信贷业务。

2.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如下,本单位保证所有要素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付款人名称

基础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发票号码

付款日期

3.在出具本确认书之前,保证上述应收账款无争议无瑕疵,不存在交易双方商业纠纷和债权互相抵消的情形,未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

4.积极配合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有关手续。

5.按质权人的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提供质押应收账款的对账情况及其他信息,应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6.本确认书出具后,保证按出质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的有关约定付款,不与借款人的债权相互抵消,并保证直接将款项付至借款人在贵单位开立的以下账务内: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行名称:

7.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本单位将积极配合贵单位依法处置该应收账款。

8.其他承诺事项:

9.本承诺书作为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付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3

应收账款对帐函

编号:

因公司以应收账款质押向我单位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现向贵单位核实确认出质的应收账款信息:

基础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开票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已收款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付款人名称

票据号码

摘要

(有多笔应收账款的,以附表列明,附表为本函的组成部分)

以上信息由公司据年月日的财务会计记录提供。

为确保上述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靠性,请贵单位核实上述信息,并签署本函加盖公章后直接寄至我单位,对贵单位的合作,深表谢意!

本函仅为核对目的,并非请求付款!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回执

编号:

我单位已于年月日收悉贵方送达的编号的《应收账款对账函》,经核对,结论如下(在对应的编号前打钩):

□1)帐目无误。

□2)帐目不符。

不符的具体内容如下:

不符原因:

签字(盖单)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4

押品价值内部评估认定表

经办单位(盖章):

担保人

押品名称

押品种类

产权或登记编号

押品数量

存放地点

评估人员

评估价值(大写)

评估日期

初步评估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风险评价岗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广西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质权人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质押

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产品或服务基础商务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并形成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出质人愿意按本合同规定,以基础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向质权人申请办理19.1条约定的主合同项下的信贷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释义:

1.1应收账款:

出质人根据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提供产品或服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收取用商务发票表示的且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1.2应收账款债务人:

基础合同项下购买出质人产品或服务,负有按基础合同约定向出质人付款的责任和义务的客户。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见本合同第19.2条。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见本合同第19.3条。

第四条出质应收账款

4.1出质的应收账款详见本合同第19.4条约定的应收账款清单。

4.2应收账款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3应收账款清单所列金额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应收账款时的价值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应收账款的净收入为准。

4.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得转让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债权,也不得就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叙做保理、转让、融资等业务。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基础合同债权或叙做保理、转让、融资等业务所得款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转入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继续担保主债权。

第五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第六条质权的效力

6.1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应收账款本身,还及于应收账款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孳息、担保权利等附随于应收账款的收益等。

6.2应收账款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减损、消灭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因此而获得的赔偿。

第七条质押登记

7.1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由质权人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及债务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7.2质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由质权人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人及债务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7.3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质权人保管。

7.4因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产生的应由出质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8.2债务人将应收账款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后,质权人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用于偿还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8.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应收账款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的应收账款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2)质押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两个月上升;或者出质人已向质权人出质的应收账款到期未收回比例占出质人向质权人出质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含)。

(3)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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