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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路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

杨瑛许钦谊

来源: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09年第12期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央、地方政府和农户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组织,自建立以来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根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分析了路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6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12-0130-01

1路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

路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仅五年时间,就已取得了较好成效,对农民健康保障作用日益体现。

依据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实际,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职能定位,适应不同病种诊疗的需要,设立由市、区医疗机构、乡镇医疗机构组成的覆盖全市农村的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构建了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经济便捷、连续顺畅的医疗服务格局,从整体看,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局良好。

路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自缴、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办法进行筹集。

现在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4元。

其中,参保人自缴40元,中央、省、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4元、20元、5元、45元和10元。

“低保”、“五保户”个人自缴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去年路桥区共有35.1万农民参加了保险,参保率达93.9%,比上一年度提高了2.37个百分点,行政村覆盖面达100%,居全省前列。

全区共收缴保险基金2015.195万

元,补偿基金1453.4万元,全区共补偿住院病人8011人次。

2路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

2.1现行筹资水平难以提供有效的大病医疗保障2007年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15元,但合作医疗的筹资总水平才人均几十元,用每人每年几十元的合作医疗基金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不足最终可能会使合作医疗成为鸡肋。

即使是针对大病救助,在目前的安排下,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仍然无力支付看病共付的费用。

2.2部分集体经济负积累的村居为参保人代缴基金据随机调查的45个村居的基金缴纳及会计资料分析,有25家集体经济负积累的村居为参保人代缴基金,占56%,其中有借款的村居14家,占31%。

代参保人缴纳基金现象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要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和农民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为自己健康负责的筹资机制,通过机制吸引和宣传工作动员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要注重培养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由政府、集体垫资代缴”的规定。

2.3基金缴存问题2007年度向各镇(街道)、村、个人征缴的基金1436.68万元未通过财政社保专户,直接缴存新农合办基金专户。

基金缴存没有严格按照《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执行。

2.4信息化应用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管理软件,而是使用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开发的、以informax为后台数据库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放在台州市人寿保险公司。

二是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审核和数据录入由人工完成。

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尤其是住院费用清单审核和数据录入工作必须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规定。

2.5部分村对基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从调查情况看,村级张榜公布工作不是很规范,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有的村不定期公布,有的村一年只公布一次,还有的村只在开会时宣读一下。

与《台州市路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为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特建立收支情况报告与公布制度”的要求存有距离。

3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的对策

路桥区审计局根据调查结果,建议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基金收支各项规定;及时完善新农合信息化系统,统一制发基层基金征缴情况统计报表;完善征缴方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更合理的补偿方法,不断简化补偿手续;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区政

府高度重视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专题研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调整完善了现行新农合政策,出台了《台州市路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一是将自缴率纳入对镇(街道)工作的考核内容,村民自愿出资5元以上的比例要达30%;二是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较富裕的村居在农医保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障措施,有条件的村居每年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基金,以村居为单位,独立建帐、封闭运行,实行一村一策,参照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农医保政策运行,盈亏按实结算;三是区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人门诊实际医疗费用直接优惠10%提高到15%;四是要求加强学生平安保险的信息收集等工作。

( 收稿日期:

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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