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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无畏精神,是和中华民族自古倡导的“大仁大德”、“大义凛然”一脉相承和相通的。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要把为人民服务体现于具体工作中。

首先要热情服务,杜绝少数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老爷作风。

第二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难。

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毫不懈怠。

第三要廉洁奉公,不牟私利。

要用实际形动,谨小慎微、慎行、慎独,严于律己,用自己的行动为党旗争辉,为党的形象添彩。

在具体的为人民服务中,要有始终如一的思想,而不能有一阵没一阵,干一阵停一阵。

要成为自觉的行动,而不能看作是阶段性的任务。

要贯彻于办实事、求实效、献真情、捧真心上,而不能追求虚名、流于形式。

要多做事、少说话,作公仆,不做官老爷。

不能做了一点事,立马大张旗鼓地吹,让人民群众觉得你是在做表面文章,好大喜功,华而不实。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全所党员干部集体学习了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这篇文章。

通过学习,使我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的认识更加深刻,深刻体会到为全心全意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始终贯穿于党的不同时期领导人的思想言论中,是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根本体现,需要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认真实践。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出现过无数为人民谋福利,为着人民利益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的仁人志士,岳飞拯救黎民于水火,孙中山创建民国,开“三民主义”之章义,鲁迅先生“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全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黑暗统治,解放全中国以及建设新中国的光辉历程中,有无数的共产主义战士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不惜牺牲自己年轻的生命,江姐、刘胡兰、董存瑞、雷锋、焦裕禄、孔繁森…,一串闪光的名字,他们都因惦记人民群众的疾苦,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流芳百世,万古长青。

我们每个党员干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开创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科学发展观是各地区在认真学习、理解、贯彻的重要战略思想。

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概念内涵以及理论研究等学问很深,我不敢多说,不会深讲。

这里,我只想结合我所了解的我们**区的一些工作实际,谈三点个人学习体会,现汇报如下:

第一点体会:

客观看待过去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是发展,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现在的发展是在以前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上一轮发展的延续和提升,千万不能因为强调科学发展观就把以前正确的发展思路、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否定掉了;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总结以前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成功的经验要坚持和提升,发展的成果要巩固和扩大,不够协调、不够全面的地方要调整和改进。

从总体上看,**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新市区成立以来,我们走的既是一条加快发展的道路,也是一条不断协调的发展之路。

我们的综合实力不断变强,城市面貌不断变新,居住环境不断变优,人民生活不断变好。

近两年来,全区gdp、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年增幅分别达&

%、&

%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连续两年实现翻番。

这样的发展状况,在全市乃至全省算是比较好的。

广大人民群众对新**日新月异的变化欢欣鼓舞,对**发展的美好未来充满信心。

但是,面对新时期的新要求,加快发展仍是我们面临的最大任务。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的经济总量规模较小,经济运行质量不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人才不足(尽管有&

所大学在区域内,但主要是输出人才);

在社会事业方面,社会保障能力比较弱,部分群众的就业压力增大,城乡低收入阶层增收较困难,部分群众生活还相当困难,等等,这些说明,我们的发展还不够协调、不够全面。

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全面总结以前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成功的经验要坚持和提升,发展的成果要巩固和扩大,不够协调、不够全面的地方要调整和改进,既定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要坚定不移、坚忍不拔地实现,这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正确态度,这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对我们的基本要求。

第二点体会:

理性认识发展的速度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质不是不要发展,也不是要慢发展,而是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又快又好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讲过,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能快就不要慢。

这是总结我国几十年经验提出的一个正确命题。

回顾**改革开放尤其是新市区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走的就是一条快速发展、跨越发展的道路。

虽然我们在这条道路上也碰到过困难,遇到过挫折,但在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了长足进步,从全区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到新市区的城市面貌的快速改变,这些无一不是快速发展的结果。

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千舟竞发,百舸争流,谁发展慢了,谁就是“逆水行舟,不进亦退”。

实践证明,快发展很难,慢发展比快发展容易,不发展比快发展、慢发展更危险。

我们千万不能因为快发展中出了问题就把发展本身也否定了。

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过快会出问题,但是发展太慢,或者停滞不发展了,那么,它出的问题会更大。

当然,对发展的速度问题,也要有一个辩证的、科学的认识态度。

用科学发展观来看问题,一个局部地区的发展速度还要服从国家的宏观大局。

作为一个地区来说,快速发展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宏观大局。

在这一前提下,在质量、效益、水平的快发展;

保护环境、放眼长远的快发展;

以人为本、人民利益的快发展,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这样的快速发展不但不会有风险,而且还能把地区的发展融入到中国和世界发展的洪流中去,这也是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深刻内涵。

第三点体会,正确处理重程序与敢创新

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

要发展,就要有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能因为发展要讲规律、讲程序、讲法制,而把发展中的创新创造也否定掉了。

这几年,我们在目标思路上,确立了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特色区域的目标,提出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打造成为经济发展处于全市前列的经济强区、著名的大学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最佳的居住区、现代化的**江北新市区。

在战略举措上,我们抢抓区划调整历史性机遇,及早规划、积极实施沿江开发重大战略,突出城市化、功能化、产业化建设,突出资源整合利用,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成效上,经济建设明显加快,为率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些都是结合**实际的创新创造。

没有创新创造,就没有“**板块”,就没有“沿江开发”,就没有**区域经济竞争中应有的地位。

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把创新精神与科学求实态度很好地结合起来。

现在,发展的标杆提升了,发展的竞争更激烈了,发展的难度更大了,很多同志都感到不适应。

要克服这种不适应,迈上新的发展平台,就必须始终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用改革来破除体制障碍,用创新来摈弃思维定势,用改造来求解发展难题,敢于做一些“惯例没有、周边地区没有、领导讲话里暂时还没有”的创造和突破,通过创新创造,实现科学发展观

学法制理念心得体会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

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20xx年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

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自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对“法治”这一命题作了不懈的探讨,不断丰富了法治内涵和认识。

按照柏拉图在其名篇《法律篇》中的解释,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

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思想,将法治概括为“普遍服从良法”,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以后的思想家西赛罗、詹姆斯·

哈林顿、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康德等都对法治有过精辟的阐述。

目前,我国学者公认,法治至少有以下五层涵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

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

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

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其基本含义是:

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

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

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

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

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

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为当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

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即“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

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

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

由此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

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

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和

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

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

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

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的具体运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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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嗣穹ㄔ汉胙锷缁嶂饕宸ㄖ卫砟畹乃伎?

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

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1、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对这个问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的论述,在下文也还有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渠道,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范围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方面从外部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

因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另一方面,从内部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是审级独立、法官审判独立,而不是“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

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司法,首先是依宪司法。

这就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

第二、司法的中立。

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司法的公开。

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

这正是西方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如果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的公正性树立信心。

司法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才能产生公信力。

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

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

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

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

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第四、司法的民主。

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

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第五、司法的权威。

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是来源于理性,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的尊崇和信仰。

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的。

司法判决也一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

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讲道理。

近年来,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裁判文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风格和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执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

第六、司法的及时。

司法的及时,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

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到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审限监督,确保案件迅速审判,及时结案。

同时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方法和执行手段的完善、创新方面进行改进,强化执行工作。

“执行难”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属于法院工作不力,有的属于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忽视交易安全,发生了市场风险。

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处理。

3、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国家转型期的司法要求。

六中全会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明文只有第九方面的第32条和第十方面的第40条,但通观全文,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主要体现为:

①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

②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的力度,纠正失范,示范规则,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③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要求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

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金融、财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土地承包、租赁权案件,资源纠纷案件,以司法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

④法治政府的建立,要求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透明行政,加快政府的改革和职能转变。

⑤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对我们的管理方式,队伍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我们只有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才能在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和管理创新上做出有效的应对转变,才不会辜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廉洁司法要求与期望。

4、要立足于依法治国、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社会构建的高度,构建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要建立在符合国情民意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基础上,而不能东施效颦,盲目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那一套做法。

那么这一司法理念的内涵有哪些?

个人认为应是党领导下的宪政宪治,民主人权,廉洁效率,司法公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以及在其指导下建立的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

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我党执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参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

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民主法制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了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上,这是对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内在规律的高度准确把握,反映了党的与时俱进和英明伟大。

因为法的本质是治官治权而不是治山治水治电治民,故依法限制全能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政方式。

因此,现代司法理念是以法治权、治官,明晰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明确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依法打击犯罪保平安,制止制裁违规维秩序,把社会各种力量纳入有序;

是依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而不是使司法沦为工具。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老先生说:

建立市场经济,或法治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对社会矛盾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找到化解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

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要求,以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让各种利益群体公开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处于超然的裁判地位,使矛盾在立足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依序、理性得到化解。

这就需要防止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利益从而成为某种利益的代表,使党和政府直至司法机关陷于利益的纠纷中。

理解了这一点,党领导下的宪政体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判司法的司法理念就成了常识而不是难懂的理论了。

5、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

第一,从司法角度讲,所谓“效果”是指法律功能的实现。

正如我们讲审判效率指的是正效率一样,所谓效果通常也是指的正面效果。

任何法律都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公正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也就是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得以体现;

另一方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则是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体现。

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处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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