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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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J134—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由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容有:

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三节工程掘进

第四节工程验收

第三章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超前锚杆支护

第三节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四节管棚支护

第四章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二节混凝土浇筑

第三节工程验收

第五章顶管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三节顶管顶进

第四节顶进测量与纠偏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六章盾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三节盾构掘进

第四节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

第五节压浆施工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七章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墙体施工

第三节逆法施工

第四节工程验收

第八章旋喷桩施工

第九章土层锚杆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钻孔

第三节锚杆

第四节注浆

第五节拉锚固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十章树根桩法施工

第一节钻孔

第二节钢筋笼

第三节注浆

第四节树根桩与基础连接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十一章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第一节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扇和门框墙的制作

第二节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

第三节防护设施的包装、运输和堆放

第四节工程验收

第十二章管道与附件安装

第一节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第二节通风管道和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第三节给水排水管道、供油管道和附件的安装

第四节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

第五节排烟管(道)与附件的安装

第十三章设备安装

第一节设备基础

第二节通风设备安装

第三节给水排水设备安装

第四节电气设备安装

第十四章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

第十五章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1.0.4条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条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1.0.6条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条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1.0.8条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1.0.9条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岩层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3条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1.4条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

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2.1.5条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2.2.1条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

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三、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第2.2.2条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第2.2.3条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

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二、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

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三、坑道、地道掘进时,每隔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第三节工程掘进

第2.3.1条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

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炮孔深度为1.8~3.5m;

二、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

三、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四、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五、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

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

第2.3.2条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

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第2.3.3条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二、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三、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第2.3.4条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材料;

二、过期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三、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材料应符合防水要求。

第2.3.5条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

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

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第2.3.6条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

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三、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电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第2.3.7条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轨型号:

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二、线路坡度:

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0‰的上坡段;

第2.4.2条毛洞局部超挖不得大于150mm,且其累计面积不得大于毛洞总面积的15%。

第2.4.3条毛洞中心线局部偏移不得超过200mm,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15%。

第2.4.4条毛洞坡度局部偏差不得超过20%,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20%。

第三章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当坑道、地道掘进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宜采用先加固后掘进的方法。

第3.1.2条工程通过不良地质地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风镐等机械挖掘;

二、当采用爆破掘进时,应打浅眼、放小炮,并应控制掘进进尺和炮孔装药量;

三、应采用新奥法,边掘进,边量测,边衬砌;

四、当不采用全断面掘进时,掘进后应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并应根据支护状况和量测结果,再进行全断面掘进和永久衬砌;

五、当工程上方有建筑物、构筑物时,在掘进过程中应测量围岩的位移、地面的沉降量和锚杆、喷层等的受力状况。

第二节超前锚杆支护

第3.2.1条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结构面裂隙发育的块状岩层或松散渗水的岩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用超前锚杆支护。

第3.2.2条超前锚杆宜采用有钢支撑的超前锚杆或悬吊式超前锚杆。

锚杆的尾部支撑必须坚固(见图3.2.2—1、图3.2.2—2)。

第3.2.3条锚杆与毛洞轴线的夹角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中,宜采用全长固结砂浆锚杆,

10°~25°。

第3.3.4条小导管注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前,应向作业面喷射混凝土,喷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

二、浆液可为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当采用水泥砂浆时,其配合比宜为1∶1~1∶3,并应采用早强水泥或掺入早强剂。

在岩层中注浆应取偏小值;在松散体中注浆应取偏大值。

当浆液扩散困难时,其砂浆配合比可为1∶0.5。

二、注浆量和注浆压力应根据试验确定。

四、在特殊地质条件下,可采用加硅酸钠、三乙醇胺等双液注浆。

五、注浆顺序应由拱脚向拱顶逐管注浆。

第3.3.5条当浆液固结强度达到10MPa和拱部开挖后不坍塌时,方可继续掘进。

第四节管棚支护

第3.4.1条在回填土堆积层、断层破碎带等地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用管棚支护。

第3.4.2条管棚支护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第3.4.3条管棚宜采用厚壁钢管。

其直径不应小于100mm;长度宜为2~3m。

钢管之间的净距宜为400~700mm。

第3.4.4条管棚钢管接头材料强度应与钢管强度相等。

接头应交错布置。

第3.4.5条在岩层中钻孔,钻头直径宜比钢管直径大4mm。

第3.4.6条管棚应靠近拱顶布置,管棚钢管与衬砌的距离应小于400mm。

第3.4.7条在钻孔过程中,应及时测量钻孔方位。

当钻孔钻进深度小于或等于5m时,方位测量不宜少于8次;当钻进深度大于5m时,每钻进2~3m应进行一次方位测量。

对每次测量的钻孔方位,其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

第3.4.8条当钻孔偏斜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在孔注入水泥砂浆,并待水泥砂浆的强度达到10MPa后,方可重新钻孔。

第3.4.9条钻孔完毕,并经检查其位置、方向、深度、角度等均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管棚施工。

第3.4.10条当钻进过程中易产生塌孔时,宜以钢管代替钻杆,在钢管前端镶焊合金片,并随钻随接钢管。

第3.4.11条当要求控制坑道、地道上方的地面下沉时,钢管外的空隙应注浆充填密实。

第3.4.12条管棚注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管安装完毕,应将管岩粉冲洗干净;

二、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5~1.0;

三、水泥浆注浆压力不应大于0.2MPa;

四、水泥砂浆注浆压力不应小于0.2MPa。

第四章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模板的加工及安装

第4.1.1条木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模板及支架的木材,应无虫蛀、腐蚀、变形、裂缝。

严禁使用含水率大于25%的木材。

二、模板贴靠混凝土的一面应刨光。

三、模板节点应结合牢固,接榫受力可靠;模板尺寸应准确,拼缝严密。

四、拱板宽度应根据衬砌跨度和弧度确定;模板长度宜为1~2个拱架间距。

五、模板加工完毕,应进行试配检查,分类堆放。

第4.1.2条钢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作模板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二、模板应便于装配和拆除;

三、模板应平整光滑,拼缝严密;

四、模板上螺栓孔的位置应保证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连接;

五、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

第4.1.3条在安装模板时,应准确牢固地预埋穿墙管、铁件、木砖等。

第4.1.4条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4的要求。

二、浇筑顶拱时,应从两侧拱脚向上对称进行;

三、超挖部分在浇筑前,应采用毛石回填密实。

第4.2.6条采用先拱后墙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浇筑顶拱时,拱架标高应提高20~40mm;拱脚超挖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回填密实。

二、顶拱浇筑后,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方可开挖侧墙。

三、浇筑侧墙时,必须清除拱脚处浮碴和杂物。

第4.2.7条采用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送前,应采用水、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道;

二、泵送时,受料斗应充满混凝土;

三、当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浇筑完毕时,应采用压力水冲洗输送管残留的混凝土。

第4.2.8条后浇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后浇缝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其宽度可为1m;

二、后浇缝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42d后施工;

三、施工前,应将接缝处的混凝土凿毛,清除干净,保持湿润,并刷水泥浆;

四、后浇缝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五、后浇缝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第4.2.9条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

二、侧墙的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500mm的墙体上。

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

三、当采用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起拱线以下300~500mm处。

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须采取防水措施。

四、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作为变形缝。

第4.2.10条在施工缝上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杂物,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在施工缝表面宜铺上一层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20~25mm,灰砂比宜为1∶1。

第三节工程验收

第4.3.1条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按梁、柱的件数和墙、板、拱有代表性的房间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处。

当每个检查件有蜂窝、孔洞、露筋时,其蜂窝、孔洞面积和露筋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梁、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1000cm2,累计不大于2000cm2;孔洞面积不大于40cm2,累计不大于80cm2;露筋长度不大于10cm2,累计不大于20cm。

二、墙、板、拱上任何一处的蜂窝面积不大于2000cm2,累计不大于4000cm2;孔洞面积不大于100cm2,累计不大于200cm2;露筋长度不大于20cm,累计不大于40cm。

第4.3.2条混凝土结构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要求。

二、工作井的后壁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三、当计算总顶推力大于8000kN时,应采用中间接力顶。

第5.2.3条顶管的导轨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导轨的轨顶标高应相等;轨顶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为+3mm、-2mm,并应预留压缩高度。

二、导轨前端与工作井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钢管底面与井底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第5.2.4条千斤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千斤顶应沿顶管圆周对称布置,每对千斤顶的顶力必须相同。

二、千斤顶的顶力中心应位于顶管管底以上、顶管直径高度的1/3~2/5处。

三、千斤顶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3mm;其头部严禁向上倾斜,向下偏差不应超过3mm,水平偏差不应超过2mm。

四、每台千斤顶均应有独立的控制系统。

第5.2.5条顶进工具管安放在导轨上后,应测量其前后端的中心偏差和相对高差。

第5.2.6条顶铁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顶管顶进时,环形顶铁和弧形顶铁应配合使用。

二、纵向顶铁的中心线应与顶管轴线平行;纵向顶铁应与横向顶铁垂直相接。

三、纵向顶铁着力点应位于顶管管底以上、顶管直径高度的1/3~2/5处。

四、顶铁与导轨接触处必须平整光滑,顶铁与顶管端面之间应采用可塑性材料衬垫。

第5.2.7条在粉砂土层中顶管时,应采取防止流砂涌入工作井的措施。

第三节顶管顶进

第5.3.1条开顶前,必须对所有顶进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试顶,确无故障后方可顶进。

第5.3.2条向工作井下管时,严禁冲撞导轨;下管处的下方严禁站人。

第5.3.3条工具管出洞时,管头宜高出顶管轴线2~5mm,水平偏差不应超过3mm。

第5.3.4条顶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顶进作业中当油压突然升高时,应立即停止顶进,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顶进。

二、千斤顶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大于允许冲程;在顶进过程中,顶铁两侧不得停留人。

三、当顶进不连续作业时,应保持工具管端部充满土塞;当土塞可能松塌时,应在工具管端部注满压力水。

四、当地表不允许隆起变形时,严禁采用闷顶。

第5.3.5条在顶管外有承压地下水或在砂砾层中顶进时,应随时对管外空隙充填触变泥浆。

长距离顶管应设置中继接力环。

第5.3.6条顶进过程中,排除障碍物后形成的空隙应填实,位于顶管上部的枯井、洞穴等应进行注浆或回填。

第5.3.7条采用水力机械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泵应设在工作井附近;水枪出口处的水压应大于1MPa。

二、应在工具管进入土层500mm后进行冲水;严禁高压水冲射工具管刃口以外的土体。

第5.3.8条在地下水压差较大的土层中顶进时,应采用管头局部气压法顶进。

当在地下水位以下顶进时,地下水位高出机头顶部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机头直径的1/2;当穿越河道顶进时,顶管的覆土厚度不得小于2m。

第5.3.9条局部气压法顶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具管胸板上所有密封装置应符合密闭要求;

二、在气压下冲、吸泥时,气压应小于地下水水压;

三、当吸泥莲蓬头堵塞需要打开胸板清石孔进行处理时,必须将钢管顶进200~300mm,并严禁带气压打开清石孔封板;

四、当顶进正面阻力过大时,可冲去工具管前端格栅外的部分土体。

第5.3.10条钢筋混凝土管接头所用的钢套环应焊接牢固。

清除焊渣后应进行除锈、防腐、防水处理。

第5.3.11条钢管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管对口焊接时,管口偏差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得大于3mm;

二、在钢管焊接结束后,方可开动千斤顶;

三、钢管底部焊接应在钢管焊口脱离导轨后进行。

第四节顶进测量与纠偏

第5.4.1条顶进过程中,每班均应根据测量结果绘制顶管轴线轨迹图。

第5.4.2条顶管正常掘进时,应每隔800~1000mm测量一次。

当发现偏差需进行校正时,应每隔500mm测量一次,并应及时纠偏。

第5.4.3条在纠偏过程中,应勤测量,多微调。

每次纠偏角度宜为10′—20′,不得大于1°。

第5.4.4条当采用没有螺栓定位器的工具管纠偏时,连续顶进压力应小于35MPa。

第5.4.5条当顶管直径大于2m、入土长度小于20m时,可采取调整顶力中心的方法纠偏,并应保持顶进设备稳定。

第5.4.6条宜采用测力纠偏或测力自控纠偏。

第六章盾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本章适用于软土地层中手掘式、网格式、局部气压式等中小型盾构施工。

第6.1.2条盾构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土层性质、施工地区的地形、地面建筑及地下管线等情况,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1.3条盾构顶部的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工程地质情况及盾构型式等确定,且不宜小于盾构直径的2倍。

第6.1.4条平行掘进的两个盾构之间最小净距,应根据施工地区的地质情况、盾构大小、掘进方法、施工间隔时间等因素确定,且不得小于盾构直径。

第6.1.5条盾构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地面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6.2.1条盾构工作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拼装用工作井的宽度应比盾构直径大1.6~2m;长度应满足初期掘进出土、管片运输的要求;底板标高宜低于洞口底部以下1m。

二、拆卸用工作井的大小应满足盾构的起吊和拆卸的要求。

三、盾构基座和后座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四、盾构基座上的导轨定位必须准确,基座上应预留安装用的托轮位置。

第6.2.2条盾构掘进前,应建立地面、地下测量控制网,并应定期进行复测。

控制点应设在不易扰动和便于测量的地点。

第6.2.3条后座管片宜拼成开口环,且应有加强整体刚性的闭合刚架支撑。

第6.2.4条拆除洞口封板到盾构切口进入地层过程中,应预先采取地基加固措施。

第三节盾构掘进

第6.3.1条盾构工作面的开挖和支撑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地道断面、盾构类型、开挖与出土的机械设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3.2条手掘式盾构应在切口环前檐的刃口切入土层后进行开挖。

挖土宜自上而下分层进行。

第6.3.3条采用网格式盾构时,在土体被挤入盾构后方可开挖。

第6.3.4条当不能采取降水或地基加固等措施时,可采用气压式盾构施工。

第6.3.5条气压式盾构的变压闸应包括人行闸和材料闸,人行闸和材料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闸宜采用圆筒形,其直径不应小于1.85m;出入口高度不应小于1.6m;宽度不应小于0.6m。

闸应设置单独的加压、减压阀门和通讯设备。

二、材料闸的直径与长度应满足施工运输的要求;其直径宜为2~2.5m,长度宜为8~12m;闸轨道与成洞段运输轨道标高应一致。

第6.3.6条气压式盾构的气压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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