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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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

编号:

BJSCY000E0412/-10000001版本号:

V1.0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业务

签约文件合订本

 

签约文件名称:

➣《交易信息告知单》

➣《房产交易所需资料及流程》

➣《存量房屋买卖咨询服务协议》

➣《交易双方信息表》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

➣《授权网签委托书》

 

交易信息告知单

感谢您选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台签约,为保障您的权益,****特对该笔房屋买卖交易提供如下平台保障服务:

一、****服务内容

1、房产交易咨询服务费托管服务:

是指房产买卖双方通过***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后,****为交易双方提供指定账户,待达到一定条件后,再划转房产咨询服务费给房产咨询顾问的服务项目。

2、达成划转的条件如下:

(1)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完成物业交割;

(3)买卖双方与房产咨询顾问达成的同意房产咨询服务费进行划转的其他书面约定;

(4)若房产交易过程中发生有关仲裁或诉讼,根据仲裁或诉讼的结果来进行房产咨询服务费的处理。

3、房产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是指房产买卖双方对自有交易资金通过****合作的银行办理资金托管业务,约定资金冻结、解冻条件,当条件达到后,向银行递交资金解冻凭证手续,银行自动将资金解冻划拨到出售方的一种资金交割方式。

注:

为了降低交易双方购房资金风险,***平台建议房产交易买卖双方通过****协助设立的购房款银行托管“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如采用购房款资金托管服务的,须另行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4、****平台指定********有限公司为房产交易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交易后期贷款、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相关服务。

具体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详见《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

二、交易信息告知

1、****房产咨询顾问受***统一限价管理,所收取的房产咨询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成交价款的l.5%。

2、房产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

(1)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2)政策调控风险;

(3)同时进行房屋的出售和购买时,资金能否及时到位及可能涉及违约责任的风险;

(4)资金安全风险,切勿通过房产咨询顾问个人账户划转房屋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咨询服务费、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等)。

为保障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建议双方优先选择资金托管服务,如交易双方放弃资金托管,坚持自行支付房款或坚持在过户前放款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出售方不能取得全部房款、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无法追回已经支付的房款等。

3、签约信息告知:

1、在您从事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请您确保所提供相关身份及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在房产买卖交易中,请您确保自身符合国家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即出售方确保出售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购买方确保符合购房所在地的限购政策要求;

各方已仔细充分阅读告知单内容,并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告知事项内容并无异议。

注:

本交易信息告知单除各方签字确认须手工填写之外,其余内容均不得手工填写,其他手工填写部分无效。

 

出售方确认:

买受方确认: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房产交易所需资料及流程

全款过户所需主要资料:

出售方资料

买受方资料

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家庭户口本

家庭户口本

结婚证

结婚证

不动产证书

暂住证(居住证)

原始购房合同

家庭购房申请表

委托公证书

购买承诺书

央产上市审批表

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和机构租、售房屋审批表

物业结清证明

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说明

贷款所需资料

出售方资料

买受方资料

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家庭户口本

家庭户口本

结婚证

结婚证

不动产证书

暂住证(居住证)

原始购房合同

家庭购房申请表

委托公证书

购买承诺书

央产上市审批表

工资流水单

物业结清证明

学历证明

————

收入证明

————

劳动合同及1寸照片

————

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和机构租、售房屋审批表

————

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说明

声明:

以上所需资料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受理部门要求为准。

 

 

 

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全款

 

存量房屋买卖咨询服务协议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咨询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基于在丙方提供房产交易咨询服务下,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为了更好地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交易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以下简称“该房屋”)。

(二)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

(三)甲方保证该房屋具备合法出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己征得共有人同意、该房屋承租人己放弃优先购买权等。

第二条成交价格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第三条房产咨询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

1、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房产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1)提供与房屋买卖相关的政策和市场行情咨询;

(2)就该房屋进行推介;

(3)协助实地看房;

(4)收集交易房产资料;

(5)如有需要,协助甲方将相关信息转交给乙方;

(6)交易房产所需相关税费的概算。

2、完成标准:

甲、乙双方签订完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毕包括但不限于缴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物业交割等相关手续后视为丙方的房产咨询服务已完成。

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咨询服务货。

第四条房产咨询服务费

(一)咨询服务费金额

□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赞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2)按本条约定应当支付服务费的一方或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房产咨询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房产咨询服务费收款账号信息:

收款人姓名: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第5条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房产咨询工作;

2、甲乙双方应按照丙方要求将房产交易咨询所需相关资料和证件提供给丙方,并保证上述相关材料和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3、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

(2)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合法提供房产交易咨询服务;

2、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甲乙双方收取服务费。

第6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提供房产交易咨询服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件,导致丙方不能为甲乙双方进行房产咨询服务,并因此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完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或者签约后无法继续履行或签约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由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提供资料和证件的乙方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1日应向丙方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逾期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的乙方或双方仍应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并应按照房产咨询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3)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机构就该房屋达成买卖交易的,甲乙双方构成违约,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连带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产咨询服务费。

(4)本合同生效后,如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由出台新的政策或规定致使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非因丙方原因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丙方依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产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的一方或双方未全额支付上述房产咨询服务费的,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

第7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房屋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售方(签字或盖章):

买受方(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房产交易咨询服务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交易双方信息表

买受方信息:

身份性质

□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港澳台

□外籍个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基础信息

姓名

性别

□男□女

户籍(或国籍)

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或其他

新房本姓名分别是

现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

□丧偶□离异

配偶姓名

户籍

身份证号码

有无未成年子女

□无□有

子女姓名

户籍

身份证号码

子女姓名

户籍

身份证号码

非本市户籍家庭

暂住证(居住证)

编号

暂住证(居住证)有效期

年月——年月

连续5年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

连续5年北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无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

□军官证□警官证

证件号码

北京工作居住证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国内驻京机构人员)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港澳台高级人员)□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

居住证编号:

有效期限:

年月——年月

出售方信息:

产权人姓名

性别

□男□女

户籍(或国籍)

共有权人姓名

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出售方签字确认:

买受方签字确认:

确认日期:

确认日期:

签约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参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师范文本制作而成,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售方应当向买受方出示不动产证书或其他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蛋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6、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信地址

代理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

通信地址

共有权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信地址

代理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

通信地址

买受方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信地址

代理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

通信地址

共同买受人方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信地址

代理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国籍与护照】:

通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放地方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售方和买受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售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平房】,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

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准)。

(2)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公寓】【别墅】【工业】【其他】。

第2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号

为。

(2)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情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迂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下列选项中第种情形: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共同至办理该房产的解押手续。

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替甲方结清贷款。

出售方承诺该笔款项只用于结清该房产的解押款,不得挪为他用;若发生挪用,按违约条款执行,同时出售方将上述结清款退还买受方。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出售方未将房屋出租;

2、出售方已将该房屋出租,且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该价格包含房屋家具、家电、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搬迁费、综合补偿款等作价为人民币(大写)圆整

(小写¥元整)。

此价格为出售方净得价格,不含税费。

(二)该房屋买卖定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由买受方直接支付给出售方。

(三)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下列第种付款交易方式(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见《补充协议》。

1、全款交易:

出售方与买受方采取全款方式完成交易,后续由双方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缴税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受方应一次性支付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2、贷款交易:

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售方;买受方拟贷款金额(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买受方因自身原因或国家、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变动导致未获得贷款机构批贷或赁款机构批贷额度小于买受方申请贷款金额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买受方应自行筹齐剩余购房款并支付给出售方;

(2)买受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问己发生的及要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买受方承担,但若该银行亦未批贷或贷款机构批贷额度小于买受方申请贷款金额的,买受方应自行筹齐剩余房款并支付给出售方。

第四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须缴纳新的税费种类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因政策原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调整除外)使原来税费增加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出售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因出售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售方应当在办理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方。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出售方与买受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相关物。

(二)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三)本交易房屋为学区房的,出售方确认本房屋交易时为学校的学区房,且该房屋学区名额属于下列第种情况:

(1)交易房屋学区名额未被占用;

(2)交易房屋学区名额在前空出。

(四)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其他】:

费用由出售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方承担。

出售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方。

第七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出售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司法查封,其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交易行为,且该房产不存在房屋租赁纠纷和任何优先购买权。

因出售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售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出售方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该房屋附属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方,买受方对出售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三)出售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

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

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约方应按照每逾期1日赔偿守约方购房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15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违约金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可选择依据定金罚则或按本合同约定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向违约方索赔。

如守约方向房产咨询服务费的一方,此笔服务费应由支付方向违约方追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且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自转移占有前由出售方承担,转移占有之后由买受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售方一份,买受方一份,***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出售方(签字或盖章):

买受方(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共有权人(签字或盖章):

共同买受方(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补充协议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坐落于北京市区(县)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买卖及相关事宜已经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甲乙双方授权***指定专业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托管事宜,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该房屋买卖定金、购房款等款项支付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其中包含房屋家具、家电、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搬迁费、综合补偿款等作价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此价格为出售方净得价,不含税费。

第2条购房款付款约定

1、定金:

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视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1)乙方向甲方自行支付第一笔定金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2)乙方向甲方自行支付第二笔定金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2、首付款:

(1)第一笔首付款:

乙方于(填写支付条件或时间)通过□托管银行□建委监管□自行划转形式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房款人民币

(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2)第二笔首付款:

乙方于(填写支付条件或时间)通过□托管银行□建委监管□自行划转形式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房款人民币

(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3)第三笔首付款:

乙方于(填写支付条件或时间)通过□托管银行□建委监管□自行划转形式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房款人民币

(大写)圆整(小写¥元整);

3.物业保证金

为保障甲乙双方顺利办理房产物业交割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物业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圆整(小写¥元整);甲方同意该笔费用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待双方办理完毕物业交割手续当日由乙方返还甲方。

第三条资金托管内容约定

托管完成标准:

甲乙双方办理完毕全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或物业完成交割后,甲乙双方向托管银行提交相关凭证手续,托管银行将全部托管款项划拨到甲方名下。

甲方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诉讼、仲裁、司法查封等事项的,已存入托管银行的资金将被银行冻结,资金托管银行将根据最终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生效的司法文书,将相关款项划入相关权利人。

第4条税费的承担

1、甲方确认交易房屋情况为:

(1)交易房屋:

□所有权证满五年/□契税票满五年/□所有权证满两年

□契税票满五年/□不满两年

(2)交易房屋:

□是/□否为甲方家庭名下唯一住房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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