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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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令第5号)、《关于公布〈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及〈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的公告》(环境爱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电解铜的建设项目,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不属于我部审批范畴,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函[2011]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爱护局: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我部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求的申请材料。

关于差不多受理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杜绝虚假申报。

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上报我部。

二、各级地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治理方法》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发觉咨询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1510号

河南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的请示》(豫环函〔2011〕197号)收悉。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治理方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运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运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在核定煤矿矿井水排污量时,应采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提升到地面的矿井水作为样本进行监测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该煤矿的矿井水进水的本底值。

二、样本采集和监测的方法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咨询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收悉。

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咨询题。

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治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

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

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

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爱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讲明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爱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讲明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爱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然而,关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爱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能够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时期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阻碍评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治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阻碍评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治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阻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爱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爱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差不多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

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爱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阻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治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2]337号

江苏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请示》(苏环办〔2012〕30号)收悉。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第5号令)和《关于公布〈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及〈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的公告》(2009年第7号公告)的审批权限要求,合成氨及尿素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我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按照《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进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煤化工项目,在新的核准名目出台前,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

鉴于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是在剔除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实施,并差不多江苏省有关部门备案,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审批权限应按你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

环保建设项目环评复函

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咨询题的请示》(桂环报〔2011〕133号)收悉。

按照《畜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畜牧业进展状况制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环境爱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195号

你厅《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咨询题的请示》(鲁环函〔2011〕35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采纳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等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地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中曾规定,操纵间接排放可采纳由排污企业、排污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商定其间接排放一样污染物操纵要求的方式。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09年我部制定并公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国家排放标准制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上述做法,并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

二、为在充分利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的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方案》要求按照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和各种污染物处理的难易程度,设置不同的间接排放限值。

关于易降解污染物,其间接排放限值,幅度能够适当宽于相应的直截了当排放限值。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149号

重庆市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有关咨询题的函》(渝环函〔2011〕243号)收悉。

一、《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的有关规定基于原《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制定。

《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随后被《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代替。

2007年修订后公布的《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差不多明文规定,“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承诺掺加精炼铬铁渣”的规定。

按照HJ/T301-2007中11.3.3条规定,应按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不应将铬渣(不管解毒与否)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二、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关于水泥中六价铬含量超标咨询题判定的技术咨询函〉的回复》(水标准委便字〔2011〕002号)中“HJ/T301-2007中11.3.2、11.3.3条款描述情形并不合法”的表述不当,11.3.2和11.3.3条实质是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时,参照水泥的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并非规定承诺解毒后的铬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料。

三、铬渣能够其他方式(如制备水泥生料)用于水泥生产。

这些情形下生产的水泥产品,其危害成分应按《铬渣污染治理环境爱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的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57号

福建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10〕123号)收悉。

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对钢压延加工有关讲明,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属于钢压延加工项目。

关于通过热轧、冷轧工艺加工生产钢管等钢铁制品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2009年本)》(环境爱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

二、关于不涉及炼铁、炼钢的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按我部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令第5号)的要求和环境爱护部公告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钢压延加工建设项目涉及炼铁、炼钢工程内容,其审批权限则按我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进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执行。

三、铁合金建设项目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爱护有关规定严格环评审批,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原则上仍按2009年环境爱护部第5号令和第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即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由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1]158号

你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请示》(闽环保防〔2011〕5号)收悉。

一、重金属排放企业是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

2003年6月,原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爱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要求对冶金等13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开展环保核查。

2008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治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进一步明确了上市环保核查的行业分类,将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制造、加工以及金属表面处理等涉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列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范畴。

二、国务院明确要求严格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

为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200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爱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含铅蓄电池等行业确定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同时明确要求“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完善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证监会不得受理其上市融资申请。

三、鉴于上述情形,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依公司申请严格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核查过程中,应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现场检查,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待企业全部完成咨询题整改并经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由其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涉及跨省生产经营的,由提出核查申请公司的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并函请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主核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环境爱护部。

(三)按照来函所述情形,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属于重金属排放企业,你厅应依其申请,严格按上述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

特此函复。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审批权限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157号

广东省环境爱护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咨询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73号)收悉。

按照《环境阻碍评判法》、《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及〈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的公告》(环境爱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有关调整内容,函复如下:

一、除《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2009年本)》

(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舞类、承诺类项目,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由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

二、除《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2009年本)》

(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舞类、承诺类项目,其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我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

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180号

你厅《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鲁环函〔2010〕1022号)收悉。

一、按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水泥粉磨站生产列入产能考核,对新增水泥生产能力的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按照我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进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要求,报我部审批。

二、对剔除落后、技术改造等不增加水泥生产能力的粉磨项目,应结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严格环评审批。

审批权限仍执行我部《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爱护部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环境爱护部直截了当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及〈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审批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建设项目名目〉的公告》(环境爱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中的有关规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环办函[2011]206号

上海市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N类(轻工)第20项范畴的请示》(沪环保评〔2011〕12号)收悉。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同意将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分类治理按《名录》中N类(轻工)第20项印刷项目类不执行。

二、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阻碍评判类不由各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阻碍因子特点及其所处环境的敏锐性质和敏锐程度提出建议,报我部认定后实施;

如建设项目差不多不产生环境阻碍,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确不需要开展环境阻碍评判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和“三同时”治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审批的通知

环办[2011]18号

安徽省环境爱护厅:

2010年10月以来,你省安庆市连续发生多起环境污染事件,专门是怀宁县高河镇新山社区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严峻危害了群众健康。

同时,经检查发觉,安庆市多个区县存在违反国家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环境污染咨询题十分突出;

怀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等咨询题。

在上述整改任务完成之前,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75号

松辽流域水资源爱护局:

你局《关于测定地表水化学需氧量取样方式有关咨询题的请示》(松辽水资保〔2011〕9号)收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中分不规定了采集地表水样品和测定样品中化学需氧量的要求。

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应按照上述标准的规定,将采集后的水样自然沉降,取上层非沉降部分作为试样;

在测定之前,应将上述试样充分摇匀,再按标准要求进行测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环函[2011]72号

天津市环境爱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有关咨询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11〕21号)收悉。

一、高速铁路符合交通干道的特点,应属于交通干道范畴。

二、关于污染源与敏锐区域之间的距离咨询题,在《加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爱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差不多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锐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按照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阻碍评判确定。

目前,我部差不多下达打算,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19、关于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61号

你厅《关于都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咨询题的请示》(苏环办〔2011〕44号)收悉。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治理方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数”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粪大肠菌群数”。

二、2011年2月22日,环境爱护部、财政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咨询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明确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运算咨询题,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67号

你厅《关于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47号)收悉。

一、为保证环境安全和公共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二、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操纵,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操纵标准》(GB16889-2008)的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1、关于机动车修理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有关法律适用咨询题的复函

环函[2011]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爱护治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请示》(津政法制〔2011〕3号)收悉。

一、机动车修理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爱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动车修理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截了当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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