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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考试题型主要为单选题、多选题,但2000年的简答题、2002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历年考题评析

分值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单项选择题

4题1分

3题3分

3题3分

多项选择题

3题6分

2题4分

判断题

2题2分

2题2分

简答题

1题5分

综合题

1题8分

合计

7题11分

8题11分

6题15分

1、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实际履行原则)

(1)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

(2)可撤销合同

本(3)效力待定合同

章(4)有效合同

主合同的履行原则

要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内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容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6、合同的终止

7、违约责任

 

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

如果缺少合同的某一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则属于要约邀请。

(2)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注意多选题)均属于要约邀请。

【例题】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

”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

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A、D(2001年)

【解析】育红学校的发函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要约邀请,因此没有法律约束力,育红学校可以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不构成违约。

3、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注意多选题):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解析】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注意多选题)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yes">   A、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要约寄出的时间

yes">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D、承诺返回的时间

【答案】C(2000年)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例题】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定合同的要约信函。

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名该要约作废的传真。

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名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D、要约失效

【答案】A(2002年)

【解析】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注意判断题)。

2、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

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

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

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

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该合同的要约为()。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

(1)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

(2)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3)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4)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二、实际履行原则(重点)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即告成立,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在案例分析题中经常出现(例如: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答题过程中,考生必须明确说明“对方接受”这个关键词,因为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例如,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完成了买卖合同的要约、承诺,同时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乙公司并未接受,因此合同不成立。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的合同的履行过程。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的效力(重点)

本考点在案例分析题中非常重要,特别是2002年教材中引入了“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概念后,其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例题】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前欠应收帐款,立即给甲的银行帐户汇款购买其产品,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

2001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帐户上收到了10万元前欠应收帐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A、11月1日B、11月14日C、12月1日D、12月14日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主体合法(如违背该条件,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如违背该条件,一般为可撤销合同);(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违背该条件,一般为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无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考生在多选题中应当准确区分哪些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属于可撤销合同,其中的关键在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答案】B、D(2001年)

【解析】选项AC属于可撤销合同。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公司将汽车交付甲公司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该批汽车是走私物品而予以查封。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合同属于()。

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2001年)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

A、无效合同B、可撤销合同C、有效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A(2002年)

【解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财产处理

(3)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注意多选题)

2、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时效(重点)

【例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

yes">   A、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B、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

C、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

D、合同被撤销时

【答案】A(2000年)

【解析】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甲乙企业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一对甲企业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重点掌握)

(1)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4、表见代表(重点掌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重点)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五、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2001年)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答案】ABCD

六、抗辩权(重点)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种情况,考生应在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考生应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性的终止合同。

而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

【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

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

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D、可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七、保全措施(注意案例分析题)

1、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期履行。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到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①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②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

③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注意判断题)。

(2)撤销权的时效(注意综合题中的小简答题)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八、保证(注意案例分析题)

1、保证人的资格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越短风险越小。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后,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只有强制执行不足的部分,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连带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解释】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考生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其提出要求,与债权人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无关。

5、保证责任(重点掌握)

(1)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人保与物保并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例题】赵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用价值15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同时又请孙某和李某对未抵押部分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偿债期满后,赵某无力偿还。

钱某获汽车拍卖价款10万元后,找孙某追偿其余债务。

孙某承担责任并行使权利的方式有()。

A、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20万元

  B、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10万元,再请求赵某偿还10万元

  C、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15万元

  D、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7.5万元,再请求赵某偿还7.5万元

  【答案】CD

【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物的担保债权为15万元,因此孙某和李某的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5万元。

因此,选项AB是错误的。

(5)多个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抵押(注意案例分析题)

1、抵押物

(1)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注意多选题)。

(2)房与地同时抵押(注意判断题)

【例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用于抵押的是()。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工具

C、土地所有权

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使用权、所有权不明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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