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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 

( 

另行规定 

) 

第二章:

薪酬管理办法

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以上年度实际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 

60-70% 

作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发(见附表二);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绩效年薪: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奖励年薪(年终奖金):

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60%—70%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50%—60%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40%—50%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30%—40%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 

20%—30% 

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辞职或辞退者;

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三章:

福利保险

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终生健康险:

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享受条件:

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 

万保额;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 

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 

国内外进修: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一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进修;

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中长期进修;

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者,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任满两届,考核结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国内外短期或中长期进修;

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一次性退职金:

、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 

最后年度年薪总额 

1+ 

实际任职年限 

/10 

*1.0

、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0.9

、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0.7

、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0.6

、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0.5

、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

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

具体规定为:

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 

40% 

房款作为首付款;

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 

60% 

房款;

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购房标准:

第三层经理人及以上(相当)为 

120 

平方米;

第三层经理人以下(相当)为 

100 

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

具体标准为:

4000 

元 

平方米。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

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

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 

“ 

企业功勋 

” 

光荣称号。

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管理人员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同工同酬,使员工在劳动与工资之间达到态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体系制定原则:

1.遵循国家规定的"

两个低于"

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利润的增长幅度,人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原则。

2.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工资与岗位、职务、责任挂钩的易岗易薪原则。

3.工资向重要责任岗位、业绩突出者倾斜原则。

4.简单、明确、易于操作原则。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凡打听他人工资收入和泄露自己的工资收入者,将给予扣除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处分。

第二章工资等级标准

第五条公司有关各级岗位年收入分为四个等级。

(见附件一)。

第三章工资制度

第六条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实行年薪制。

(见

第四章年薪制)

第七条公司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实行月薪(岗位工资)加年终奖金制(见第五章岗位工资和第十二章年终奖金)。

第四章年薪制

第八条年薪制实施范围:

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

第九条年薪制是以企业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即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管理人员的基本报酬,并视其经营成果浮动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

第十条公司经理层的年薪标准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的年薪标准由经理会确定并考核浮动。

1.部门经理、副经理年薪标准分为十二个等级。

各等级内级差相同。

(见附件二)

2.经理会根据各部门经理职务、责任、经验技能的不同确定其年薪标准。

3.经理会每季度对部门经理进行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择优上浮或下调年薪标准。

4.对于年薪下调至一级标准(万元)的部门经理,公司将给予降职处分。

第十二条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基薪按月度发放,风险收入按年度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职务(或部门)基薪和风险收入分别占年薪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基薪发放办法:

公司有关职务(或部门)的基薪按上表比例确定后,月度发放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本月薪=(年薪×

基薪占年薪的比例)÷

12

第十五条部门经理、副经理的基本月薪根据季度考核结果随年薪动态上浮或下调。

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月薪=(浮动年薪×

第十六条风险收入发放办法:

公司有关职务(或部门)的风险收入按第十四条的比例确定后,以公司的年度计划指标完成率作为核发依据。

第十七条风险收入年度发放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风险收入=年薪×

风险收入占年薪的比例×

年度计划指标完成率

第十八条部门经理、副经理的风险收入年度发放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风险收入=(浮动年薪1+浮动年薪2+浮动年薪3+浮动年薪4)÷

第五章岗位工资

第十九条岗位工资实施范围:

公司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岗位工资制是指根据员工所从事岗位的责任大小、岗位对公司目标实现 

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岗位所需专业技术知识难易程度为要素确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合理拉开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每一岗位之间的工资级差采取递增方式,岗级越高,工资差距越大。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分为项目经理岗位和其他管理岗位两大类,共设27档工资。

(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实行岗中再分档,其中:

项目经理分为12个档次,其他管理岗位分为15个档次。

拉开同类岗位之间由于能力、贡献、态度不同而产生的工资差距,工资级差采用等差方式,真正实现岗位工资向重要岗位、优秀员工倾斜,同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三条同类岗位之间实行浮动岗位工资制,按季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考核浮动,根据考核结果上浮或下调岗位工资。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能力、技术、经验及学历因素,确定员工起点档岗位工资。

2.每季度由员工所属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进行考核,员工在本岗位工作业绩显著,经部门经理报主管副总批准,可上浮一档岗位工资。

3.员工上浮工资档次不得超过同类岗位的最高档工资。

4.员工下调工资档次可以低于同类岗位的最低档工资。

5.员工连续三次下调岗位工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员工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除特别规定外,均实行易岗易薪,按易动后的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后,实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月岗位工资实发标准:

员工月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后,依据月度考核成绩核定实发标准。

如下表:

1.月度考核成绩90分合格,月度实发工资按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计算公式:

月度实发工资=月岗位工资标准;

2.月度考核成绩超过90分,按超过比例奖励工资,最高奖励10%;

月度实发工资=月岗位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奖励比例);

3.月度考核成绩低于90分,按低于比例扣发工资,最高扣发20%;

(1-岗位工资扣除比例);

第六章新进员工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新进员工根据本人的学历、经历和经验技能、岗位核定岗位等级及基本工资等级标准。

试用期两个月,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转正,试用期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

第七章标准工资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标准工资按其基本工资的40%确定,标准工资作为支付员工各类假期工资或计取加班工资的依据。

A.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基本月薪×

40%;

B.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的标准工资=岗位工资×

40%

第八章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部门经理(含)以上人员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一个季度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但不能跨季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在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时,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A.休息日:

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标准工资÷

20.92)×

加班天数×

200%

B.法定休假节日(五一节:

1日、2日、3日共计三天;

国庆节:

元旦:

1日一天;

春节:

1日、2日、3日共计三天):

按本人日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00%

第九章月度岗位工资的计算及发放

第三十条员工月度岗位工资发放采取"

月计月给制"

,全年每月工作日均以20.92天计算,如需按日计算时,可将岗位工资除以20.92天得出日工资。

第三十一条月度岗位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26日到该月的25日,并于次月的5日支付,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的,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三十二条月度岗位工资发放以考勤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月度考勤结果制作工资发放表,财务部负责发放。

第三十三条公司新进员工的工资,自报到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到其离职之日停发。

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十章假期工资待遇

第三十四条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

1.探亲假:

员工按规定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

2.婚假、丧假、生育假:

3.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A.月度累计病休3日(含)以内的,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病假工资;

B.累计病休在3日---30日(含)以内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

C.累计病休在30日---60日(含)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支付病假工资;

D.员工一周年内连续病休(医疗期)6个月或累计病休超过127日以上的,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0%支付疾病救济费。

员工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本市规定的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事假:

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5.旷工:

员工无故旷工,旷工一日扣除两日的岗位工资,累计旷工5日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章工资扣除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从员工月度工资中扣出:

1.工资收入所得税;

2.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其他法定和公司规定的应扣项目。

第三十六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二章年终奖金

第三十七条年终奖金发放范围:

第三十八条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在一定预算范围内,决定发放总额及发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奖金发放人数以公司实际人数为准,新进员工按实际工作日数比例计算,服务未满一个月者按半个月计算,半个月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第四十条离职人员不发放年终奖金。

第四十一条年终奖金计算年度范围:

由上年的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本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第四十二条年终奖金发放日期:

每年度公司员工的年终奖金于翌年的春节前发放。

第十三章红包

第四十三条公司为感谢所有员工一年来的辛勤工作,特在年终给员工发放红包。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令的变更,会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包括以下四个附件:

附件一:

公司各级岗位年收入等级标准表

附件二:

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年薪等级标准表

附件三:

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件四:

公司管理人员浮动岗位工资申报评审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并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

×

年×

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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