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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成为当前我省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两手抓”的方针,以解决农民工生存、再就业、返乡创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五大问题”为重点,以扩大省内容量、拓宽省外空间、挖掘农业内部、拓展二三产业、依托重大项目、支持创业带动“六大渠道”为途径,积极完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充分调动返乡农民工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工作机制,开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双向流动新局面。

  (三)确定工作目标。

从2009年到2012年,每年完成新增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其中培训返乡创业农民工5万人,每年新增转移就业农民工不低于50万人;

每年完成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职业技能鉴定获证率达60%以上;

每年完成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达20万人。

  (四)突出工作重点。

积极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

紧密结合本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转移就业和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启动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工程。

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兴办和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农村流通网点。

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联结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进入农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实现转移就业和再就业。

  二、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

  (五)加大培训力度。

建立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逐步将有转移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所有农村劳动者纳入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统一登记造册,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组织培训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建立建筑劳务培训就业“绿色通道”。

继续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春风行动”和“乡村流通人才”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并从2009年开始启动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工程,每年培训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5万人。

  (六)强化培训效果。

按照“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创业能力”的要求,加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力度,扩大培训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把实施“蓝色证书”、“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培训工程与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农民工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部门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并适当延长培训期限;

对具备资金、技术条件并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

对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返乡农民工,开展种、养业实用技术培训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对就业和再就业愿望强烈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大力开展农机手、沼气工、建筑工等用工量大的工种技能培训;

对开展农产品营销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积极开展农产品流通经纪人职业资格培训。

重点围绕中央确定的民生工程、基础建设、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等组织培训;

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围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突出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教学计划和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七)创新培训模式。

抓住返乡农民工在家待业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培训模式,通过“校企联合”、“政府委托”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定单、定向、定点培训,对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

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采取企业、园区与培训机构挂钩等多种办法,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形成培训、用工、管理“一站式”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积极发展生产,促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创业

  (八)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

充分发挥我省区位和资源优势,在优化优质粮食生产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规模化、区域化、标准化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以实施山区综合开发、“百亿斤粮食增产计划”、“优势生物产业推进计划”、推广粮食作物间套种为契机,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精品农业”、“主体农业”和“订单农业”,充分挖掘农业内部转移就业的潜力,有效促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转移就业。

  (九)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延长农业产业链中增加转移就业容量。

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市场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支持农民广泛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推进集约经营,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在农产业的深度发展中增加就业容量。

  (十)着力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通过深化改革,消除制约乡镇企业发展的体制障碍,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乡镇企业,要给予金融信贷、税收减免、利息补贴等政策扶持。

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乡镇企业,要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

对我省县域经济、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招工难的问题,相关部门要搭建桥梁,积极组织召开农民工现场招聘会,促进返乡农民工与本地企业对接,为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务工提供岗位。

  (十一)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

不断优化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环境,努力发展农村运输、商贸、旅游、餐饮等传统第三产业,大力发展通讯、保险、农村金融、科技服务等农村现代服务业,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力度,切实增加农村第三产业的就业容量。

  (十二)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

抓住国家加大投入、扩大内需的良好机遇,通过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民大规模开展润滇工程、沼气建设、五小水利建设、危房改造、中低产田地改造、烟水配套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乡村公路、农村学校、医务室建设等重点工程,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拓宽就业渠道。

  (十三)加快发展小城镇,提高农村劳动力吸纳能力。

完善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大财政、金融对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

优化小城镇就业的外部环境,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扩大小城镇就业和创业容量。

  (十四)加强沟通和协调,鼓励企业和项目业主更多地招用省内劳务工。

要把建筑、工矿、农产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培育成为吸纳省内劳动力的重要平台。

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深入调研,全面掌握在滇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积极、主动地与用工量大的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省内劳务工。

各地组织开展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全部组织本地劳动力实施,省内各城市(镇)实施的市政建设项目,应尽量招用省内劳务工。

  四、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对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十五)财政扶持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中已明确,2009年省人民政府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2亿元以上资金,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劳动力就业;

从200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劳动者创业,与其他专项资金形成合力,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2009年省财政继续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州市财政要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数量和新增返乡农民工培训数量,追加培训任务,配套专项补贴资金;

要结合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推行返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

  (十六)创业就业及培训补贴政策。

对首次创业的农民工,新招用本省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12个月劳动合同的给予1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1次性创业补贴;

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1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返乡农民工回本地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和养殖业,办理工商登记后视为返乡创业,并享受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扩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蓝色证书”等培训工程的补贴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工程补贴范围。

农民工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创业培训,并得到认可的,按照每人给予不超过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对注册经营地在云南,新招用本省籍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企业组织开展上岗技能培训资金有困难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助;

对农民工进行职业鉴定给予人均不高于100元的职业鉴定费补助;

对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并签订12个月以上用工合同的,按照人数给予人均不高于100元的职业介绍费补助。

农业部门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培训按照人均不低于3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扶贫部门培训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按照800元的技能培训或200元的引导性培训给予补助。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从当年的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岗农民工进行培训,实施好“蓝色证书”培训工程。

  (十七)劳动就业政策。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自主创业,前2年继续保留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八)土地使用政策。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依法解决土地纠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中小学撤并后闲置的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要鼓励和支持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模用地问题。

  (十九)税费减免政策。

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业登记,3年内免收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成本由当地政府补助。

对返乡农民工在我省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且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等额转移支付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

  (二十)创业服务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对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

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部门要主动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创业基地创业并享有园区的所有优惠条件。

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鼓励支持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集中经营、聚集发展。

  (二十一)金融信贷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可按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

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积极探索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商品林权、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物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贷款。

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项目贷款贴息;

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对有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低费或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担保。

  五、完善服务体系,改善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环境

  (二十二)提高办事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

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十三)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就业和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

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为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就近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返乡创业目录库;

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现场就业招聘会和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

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受理农村就业者和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二十四)加强就业和创业指导。

各地要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水平和返乡农民工创业能力。

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返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农村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产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组织各种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

引导已创办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积极解决返乡创业企业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二十五)解决实际困难。

有关部门应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

要向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六、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形成促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的强大合力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十七)部门密切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扶贫、统计、乡镇企业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和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宣传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和创业的好典型、好经验,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和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在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和创业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

农业 农民 就业△ 创业△ 意见

抄送: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共印490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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