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9讲保险合同履行与变更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制度.docx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9讲保险合同履行与变更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9讲保险合同履行与变更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9讲保险合同履行与变更解除财产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制度
第二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6】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016年判断题、2017年单选题)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2)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提示】《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2)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3)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4)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5)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6)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2019年新增)
(3)出险及时通知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止损费
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施救费用等。
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查证费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诉讼费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提示】《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新增)
3.保险金索赔的时效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
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其他保险
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提示】《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9年新增)
【考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
(2017年)
A.5
B.4
C.3
D.2
【答案】A
【解析】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合同的变更
(1)财产保险“标的物”转让
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提示1】《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新增)
【提示2】《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新增)
【提示3】《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新增)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题·判断题】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6年)
【答案】√
【解析】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7】保险合同的解除(★★)(2015年多选题)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未尽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未尽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未尽通知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
未恢复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
骗保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不符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前提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已赔偿
投保人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考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
(2015年)
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B.投保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C.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选项B: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选项C: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选项D:
不是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保险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考点8】“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2013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2017年多选题)
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提示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提示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提示3】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求偿名义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
(2)求偿对象
①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年新增)
③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新增)
④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新增)
(3)诉讼时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算。
【考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有( )。
(2013年)
A.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C.因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D.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即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有权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考题2·判断题】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2015年)
【答案】×
【解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考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7年)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答案】ABD
【解析】选项C: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考点9】“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016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1.不丧失价值条款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误告年龄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解释】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总结】被保险人死亡的赔付
被“整死”
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要赔,但不给受益人
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赔,但要退钱(保费交足2年以上)
“作死”
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赔,但要退钱(保费交足2年以上)
自杀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不赔;除非2年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题1·单选题】2013年刘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妻宋某为受益人。
2015年刘某实施抢劫时被他人捅死。
事后,宋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
经查,刘某已缴纳3年保险费。
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6年)
A.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答案】C
【解析】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考题2·单选题】2014年10月,向某为自己18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2017年向某的儿子因抑郁自杀身亡,向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本题中,2017年向某的儿子自杀时已经超过了2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考题3·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关于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答案】C
【解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代位求偿与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