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张法孔道留设的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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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张法孔道留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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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埋金属螺旋管留孔;预埋塑料波纹管留孔;抽拔钢管留孔;胶管充气抽芯留孔。
后xx除留设xx外还应留设:
灌浆xx;排气xx
厨卫间涂膜防水常采用:
聚胺脂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轻质胶合板隔墙安装要求:
木龙骨用圆钉固定时,钉距80-10mm;用钉枪固定时钉距80-100mm;阳角处宜做护角;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200mm。
地面垫层厚度:
砂垫层不小于60,砂石、碎砖、碎石、三合土、灰土垫层不小于100;炉碴垫层不小于80增加变形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的情况: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情况;
2、变形量达到或超过预警值;
3、周边及开挖面出现塌陷、xx;
4、建筑本身、周边环境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样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质量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
3人以下10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倾倒事故的成因:
1、由于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受到较大外力而造成的建(构)筑物倾斜或倒塌;
2、砌筑过程中墙体失稳、倾倒;
3、施工荷载过重,造成楼盖或墙体局部倒塌的情形。
边坡支护事故的成因:
1、边坡设计不合理,基坑降水措施不到位,土方开挖程序不合理;
2、由于边坡顶部堆载过重,边坡锚杆深度够或预应力张力不到位,孔内水泥灌浆不饱满,边坡监测不到位等造成的边坡塌陷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实况资料、合同文件、技术文件及档案、建设法规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各专业施工质量要求及质量事故处理
一、基坑问题
挖方边坡塌方原因(09年,案例第三题)
1)坡度不够;
2)降排水措施不得力;
3)边坡顶部堆载过大;
4)土质松软、开挖次序不当。
二、预制桩桩身断裂原因
1)桩身弯曲过大,桩尖偏离轴线大;
2)桩入土后遇到大块坚硬障碍物,把桩尖挤向一侧;
3)稳桩不垂直;
4)相邻两节桩不在同一轴线上;
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不足或者已经产生了裂纹未发现。
三、混凝土强度不够(包括混凝土开裂、麻面等问题)原因
1)原材料问题;
2)配合比;
3)投料搅拌及运输;
4)浇筑及振捣;
5)养护
四、墙体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防治P239
1)加强基础的钎探工作;
2)合理设置沉降缝;
3)提高上部结构的刚度,增强墙体抗剪强度;
4)宽大窗口下部应设混凝土xx。
五、幕墙节能工程常见问题及处理要点P248
1.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3.幕墙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安全管理的程序:
1、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2、编制xx计划;
3、实施xx计划;
4、xx计划实施结果的验证;
5、评价安全管理绩效并持续改进。
xx计划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管理目标;
3、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4、规章制度;
5、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6、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7、应急准备及响应;
8、资源配置及费用投入计划;
9、教育培训;10检查评价、验证并持续改进。
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A、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B、砼模板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连系构件的砼模板支撑工程;
C、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xx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A、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B、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C、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A、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B、附着式分片或整体提升脚手架工程;
C、悬挑脚手架工程;
D、吊篮脚手架工程;
E、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F、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及爆破拆除工程:
A、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B、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7、其他:
A、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B、钢结构、网架和xx膜结构安装工程;
C、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D、预应力工程;
E、地下暗挖、顶管和水下作业工程;
F、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须进行专家论证的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
有图纸、有文字说明)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的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水平砼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5、现场外电防护工程;地下供电、供气、通风、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
6、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篮脚手架;挂脚手架;门型脚手架;卸料平台
7、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卸工程。
8、起重吊装工程。
9、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工程。
10、其他:
建筑幕墙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大型设备安装施工;网架、索膜结构施工;6M以上的边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尚无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xx的主要内容:
查安全思想、查安全责任、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防护、查设备设施、查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查伤亡事故处理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五定”:
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五牌一图”: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的下列情况:
1、宽度小于或等于180MM的墙体;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3、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10-13M高度铂或3-5步后;
3、作业层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或遇六级风以上、雨、雪天气;
5、停用超过一个月。
下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前,要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l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重单点集中荷载700KG及以上。
下列起重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3)安装拆除环境复杂,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工况不符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
起重机械“十不吊”:
1、超载或起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起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4、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明的埋置物时不吊;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起吊物或指挥信号时不吊;
8、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9、起吊物棱角与钢绳间无衬垫时不吊;
10、容器内物品装的过满时不吊。
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
1.临边作业安全。
2.洞口作业安全。
3.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
4.操作平台作业安全。
5.交叉作业安全。
下列拆除工程须进行专家论证:
1、爆破拆除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水塔、烟囱或拆除可能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和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质量计划的内容:
1、编制依据;
2、项目概况;
3、质量目标;
4、组织机构;
5、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6、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程度等;
7、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编制作业指导书;
8、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验、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9、改进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况:
1、承包人自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承包人自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内应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该项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焊、割;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的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4、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品的容器,未经彻底清理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
5、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准焊、割;
6、用可燃材料保温层、冷却层、隔声、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连接的部位,在没弄清有无危险,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