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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1、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分界线为准,其计算内容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

十二、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二、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五、建筑物的层高不超过2.2m,但其用途为汽车车库或车道,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车道的建筑面积,进入地下室的按其入口有顶盖的部分计算,进入地下楼层的栈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上者,均依其宽缝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第二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四、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二层以上有阳台挑出,阳台之下的首层也作阳台使用性质的,首层按其拦板或栏杆内上部阳台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般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

三、层高2.2m以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四、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五、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造物。

六、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七、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作业:

计算练习图纸上的建筑面积。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说明

一、建筑屋超高增加费是指:

在高层建筑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垂直交通时间及休息时间的延长造成了人工降效,以及与施工人员配合使用的施工机械也随之产生了降效的原因,需在响应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增加的费用,其中包括了由于水压不足所发生的加压水泵台班费用。

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适用于建筑物高度8层或者24米以上的工程。

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屋屋顶板面结构标高的高度。

当突出屋面的楼梯间、设备房平面面积大于屋顶平面面积的三分之一时,建筑物高度计至突出屋顶的楼梯间、设备房顶板结构标高。

当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等时,按平均标高计算。

三、建筑物不同高度区段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值(j)如下表所示。

系数

(%)

建筑物高度区间(单位:

米)

24~40

40~60

60~80

80~100

100~120

120~140

140~160

160~180

j

9.35

15.30

21.25

28.05

34.85

41.65

48.45

55.25

四、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确定建筑物各自然楼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值:

根据第i自然层的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该层楼板面结构标高的高度)所在的高度区间,按照上表分别确定该搂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ji)。

2.按以下公式计算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j)(如图):

J=(S1×j1+…+Si×ji+…+Sn×jn)/S1+…+Si+…+Sn(公式一)

式中:

(1)S1…Si…Sn—分别为第1…i…n自然搂层的建筑面积;

(2)j1…ji…jn—分别为第1…i…n自然搂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

五、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1.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全部楼层整体发包时:

将室外地坪以上楼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垂直运输及外墙脚手架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该建筑物的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J计算超高增加费用。

2.仅发包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部分楼层时:

将该部分楼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垂直运输及外墙脚手架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该部分楼层的人工、机械加权平均降效系数J’计算超高增加费用(J’参照上述公式一和公式二计算)。

3.仅发包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某一楼层时:

将该楼层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垂直运输及外墙脚手架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乘以该楼层的人工、机械降效系数Ji计算超高增加费用。

4.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全部或部分楼层整体发包时,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不得分层分解计算。

5.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应列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碾压等土石方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二、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1-1)。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三、土方工程的有关说明:

1.本章子目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3.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子目中人工乘以系数1.43。

5.项目中土壤含水率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当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6.机械挖沟槽、基坑(包括底宽3m外的沟槽、底面积20m2外的基坑)土方工程量,可按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按机械挖土方100%计,另按机械挖土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以增加人工清理土方、机械降效等费用。

但机械超挖换填土不涉及人工辅助清理,不附加6%人工挖土费用。

7.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子目中的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8.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子目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9.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相应一、二类土子目乘以系数0.87。

10.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11.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20,机械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工料机乘以系数1.10。

四、石方工程的有关说明:

1.摊座是指爆破后的水平面,用人工凿岩方式进行修理,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成平整的表面。

设计图纸有此要求的,才可计算人工摊座或者人工修整石方边坡。

2.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方式,均按子目执行;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3.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材料可换算,数量不变,同时扣除子目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4.子目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项目内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土石方运输工程的有关说明:

1.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表1-2中的系数计算。

坡度调整系数表表1-2

推土机、铲运机调整系数

人力及人力车调整系数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15以上

系数

1.75

2.00

2.25

2.50

5.0

2.汽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3.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4.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5.人工垂直运土运距折合水平运距7倍计算。

6.粒径大于80mm块石占总石方量40%以上的,按松散石方相应子目执行,否则区分80mm内外分别执行石碴、松散石方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常用公式:

挖条形基础V=L*(ah+kh2)

a=垫层宽+工作面*2

h=挖土深度

k=放坡系数

挖基坑V=(a+2c+kh)*(b+2c+kh)*h+1/3k2h3

a=长底边

b=短底边

c=工作面

h=挖土深度

k=放坡系数

一、人工平整场地:

S=S底+2*L外+16

二、挖沟槽:

1.垫层底部放坡:

V=L*(a+2c+kH)*H

2.垫层表面放坡

V=L*{(a+2c+KH1)H1+(a+2c)H2}

三、挖基坑(放坡)

方形:

V=(a+2c+KH)*(b+2c+KH)*H+1/3*K2H3

圆形:

V=∏/3*h*(R2+Rr+r2)

一、土石方工程量按以下一般规则计算:

1.挖土方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按体积以m3计算。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度体积为准以m3计算。

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表1-3所列数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表1-3

虚方体积

天然密实度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1.00

1.30

1.50

1.20

0.77

1.00

1.15

0.92

0.67

0.87

1.00

0.80

0.83

1.08

1.25

1.00

二、土方工程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挖掘地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者,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时,挖土深度在(表1-4)规定以内,不得计算放坡。

在超过该表放坡起点(包括起点)深度而设计又未有规定时,放坡系数可按该表1-4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表表1-4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1.20

K=1:

0.50

K=1:

0.33

K=1:

0.75

三类土

1.50

K=1:

0.33

K=1:

0.25

K=1:

0.67

四类土

2.00

K=1:

0.25

K=1:

0.10

K=1:

0.33

注:

(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有规定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所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以m2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1-5规定计算。

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表1-5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200

150

300

300

800(防水面层)

注:

基础施工如选用砖胎膜时,不增加工作面。

5.挖基础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长度,按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1-6管沟底部每侧增加工作面宽度规定计算:

管道沟槽底部每侧增加工作面宽度表(单位:

mm)表1-6

管道结构宽(mm)

100以内

500以内

1000以内

2500以内

2500以上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mm)

200

400

500

600

700

其他材质管道(mm)

200

300

400

500

600

注:

(1)按上表计算管道沟槽土方工程量时,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检查井、阀门井等,不包括化粪池等其它构筑物)所需增加的土方工程量按沟槽总土方量乘以系数并入沟槽土方计算,排水平接口增加2.0%、排水承插口增加3.0%,给水及其它增加2.5%。

(2)管道结构宽:

管道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每侧另增加100mm。

(3)若双管或多管在同一沟槽内敷设,无管座的以管束外侧管道外壁的间距作为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管束的管道基础外缘作为管道结构宽。

7.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设计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设计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8.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

(二)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则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铲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运距计算。

三、石方工程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开凿及爆破岩石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槽底宽度在3m以上和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的,为人工凿平基石方;槽底宽度在3m以内和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人工凿槽坑石方。

2.人工凿岩石按体积以m3计算。

3.爆破岩石按体积以m3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爆量为:

次坚石:

200mm。

特坚石:

150mm。

超爆量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4.人工摊座、人工修整石方边坡按面积以m2计算。

凡已计算人工摊座或人工修整石方边坡的,不能再计算超深爆破量。

(二)石方运距按下列规则计算:

1.挖、运石方均按实方体积以m3计。

2.推土机推石方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3.铲运机运石方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石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4.自卸汽车运石方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石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运距计算。

四、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及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整场地、打夯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1.平整场地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图示平整面积以m2计算。

2.打夯按面积以m2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按面积以m2计算,填土碾压按体积以m3计算。

(二)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依下列规则按图示回填体积以m3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

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以m3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土方工程量计算时,管道结构宽500mm以内的管道可不扣减体积,管道结构宽500mm以上的管道应扣减管道垫层、管道基础及管道的体积,其中单根管道的体积可按实或参照表1-7计算。

管道扣减土方体积(单位:

m3/每延米)表1-7

管道类型

管道公称直径(mm)

600以内

800以内

1000以内

1200以内

1400以内

1600以内

钢管或塑料管

0.21

0.44

0.71

铸铁管

0.24

0.49

0.77

混凝土管

0.33

0.60

0.92

1.15

1.35

1.55

3.房心回填土工程量,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m3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各类桩基础项目、地基与边坡处理项目;分别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桩基础工程、地基与边坡处理工程。

二、一般说明:

1.本章桩基础子目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工程,不适用于水工建筑、公路桥梁工程。

2.本章中土壤级别的划分应根据工程地质勘测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和土壤物理、力学性能的有关指标,参考纯沉桩时间确定。

凡遇有砂夹层者,应首先按砂层情况确定土壤级别;无砂夹层者,按土壤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并参考每m平均纯沉桩时间确定。

用土壤力学性能指标鉴别土壤级别时,桩长在12m以内,相当于桩长的三分之一的土层厚度应达到所规定的指标;桩长在12m以外,按5m厚度确定。

土质鉴别见表2-1。

 

土质鉴别表表2-1

内容

土壤级别

一级土

二级土

砂夹层

砂层连续厚度

砂层卵石含量

<1m

>1m

<15%

物理性能

压缩系数

孔隙比

>0.02

>0.7

<0.02

<0.7

力学性能

静力触探值

动力触探系数

<50

<12

>50

>12

每m纯沉桩时间平均值

<2min

>2min

说明

桩经外力作用较易沉入的土,

土壤中夹有较薄的砂层

桩经外力作用较难沉入的土,

土壤中夹有不超过3m的连续

厚度砂层

3.单位工程打(灌)桩工程量在表2-2规定数量以内时,按相应打(灌)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执行。

单位工程打(灌)桩工程量表表2-2

项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

钢板桩

沉管灌注混凝土桩

打孔灌注砂、石桩

钻、冲孔灌注混凝土桩

1000m

800m

50t

60m3

60m3

100m3

4.打桩打孔的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3)执行。

5.本章子目是按打直桩方式编制的。

如打斜桩,斜度小于1:

6者,按相应打直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执行;斜度大于1:

6者,按相应打直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执行。

6.本章子目是按在平地(坡度小于15°)上打桩方式编制的。

如在斜坡上(坡度大于15°)打桩时,按相应平地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大于1.5m)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大于1m)的桩时,按相应平地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执行。

7.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8.本章打桩工程子目中均不包括桩的抽芯检查、荷载试验、动测检验等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9.钢筋笼、网片、插筋、锚杆、土钉钢筋制作、安装另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子目执行。

三、混凝土预制桩说明:

1.打混凝土预制桩子目中均未包括接桩。

如设计要求需接桩时,另按相应接桩子目执行。

2.焊接桩接头钢材用量,设计用量与子目取定不同时,可按设计用量换算材料,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3.打试验桩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0)执行。

4.送桩是指打桩时因打桩架底盘离地坪有一段距离,从而不能继续将桩打入地坪以下的设计深度位置,采用一条木桩或钢管在与桩头相接处夹套,内加垫层(柱垫)继续锤击(施压)桩,将桩送入到设计深度位置。

送桩时可按相应打桩子目(人工、机械乘以表2-3规定系数)执行。

送桩系数表表2-3

送桩深度

系数

2m以内

4m以内

4m以上

1.25

1.43

1.67

5.桩帽、送桩器、桩帽盖、活辨桩尖、钢管、料斗等金属周转材料属于周转性使用的材料。

6.预制混凝土桩尖体积:

φ36(D=48mm)每100个桩尖为6.80m3;φ22(D=34mm)每100个桩尖为2.40m3。

7.预制混凝土制作另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子目执行。

四、混凝土灌注桩说明:

1.沉管灌注混凝土桩和钻、冲孔灌注混凝土桩子目中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密度按2400kg/m3计算)与子目取定不同时,可调整。

2.钻孔扩底桩成孔,桩身套相应子目,扩大头部分套桩身相应子目并乘以1.50的系数。

3.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不需要考虑扩散量,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不考虑用水下混凝土。

4.人工挖孔桩桩芯上部没有灌注混凝土的,结算时,按实际调整桩芯混凝土工程量。

5.子目中的爆破入岩、挖淤泥流砂所增加的护壁混凝土用量,一般为包干使用,不再因实际增减作调整。

6.按混凝土灌入量结算时,调整相应子目混凝土含量与实际用量的量差,其他工、料、机不变,混凝土密度按每2400kg/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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