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文书看唐代统治阶级的构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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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的大族不同,这些新的官僚主要效忠于国家。
因为使其入仕的是国家,而不是本阶层。
这一转变对各方面都发生了影响。
这一新的政治体系,大大加速了社会阶层的流动。
最少对那些受过教育的人来说是如此。
宋以后,皇帝与宰相间不再保持亲密、融洽的关系。
作为最高统治者,皇帝逐渐对其统治下的官僚实行武断专权。
随着皇权的日益自专和暴横,皇帝与宰相和其它主要大臣间的融洽关系便被割断。
皇帝的社会地位孤立,于是,他不得不更加依靠私臣和宦官,让他们参与朝政。
这些变化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经历了几个世纪。
唐末以前,旧的大族仍有较大的权力,世袭特权也存在。
对单纯基于教育程度和文学才能的官僚选举制(科举制——译注)也有异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陈寅恪先生发表一系列文章,对唐代的政治提出了卓越的、有洞察力的见解,最迟从这时起,史学界普遍承认唐代是一个历史转折点,一般都用唐代仍是旧的大族与新的职业官僚阶层(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出身相对寒微的官僚)双方对峙的观点来解释唐代政治史。
此后,又出现了大量的重要著作,进一步发展了陈寅恪这一基本观点。
关于两个利益集团之间封建政治倾向这一观点的提出,显然成为唐史研究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人试图更恰切地阐述唐以前大族政治的结构,没有人毫不含糊地详细阐述哪些人应看作唐代大族的政治代表。
这种状况,不由得令人感得奇怪。
假如我们观察一下唐以前的分裂时期,可发现有两个特点使其区别于后来的中国社会。
这两个特点都与大族政治社会之说相吻合。
第一个特点是,在社会的最高层,一小撮极权的高门望族操纵、并几乎垄断了皇帝的废立,控制着中央政府上层各部门。
第二个特点是在社会的较低层,士大夫与庶民之间有一道严格的、制度化的界限。
这一界限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士大夫的户籍与庶民的户籍完全分离。
士大夫单独注籍的方法,是为了保证其特权。
士大夫阶层豁免徭役、兵役、地租和商业税。
并免受肉刑。
可用纳钱,降品降级或贬官罢黜的方式抵罪。
更为重要的是禁止士大夫和庶族通婚。
甚至连士大夫阶层内部,也有一个复杂的家族世系等级制度,其中一些也实行同族内婚制。
从事唐代大族政治研究的历史学家,几乎都只把注意力集中于第一个问题,即高门望族对封建政治和中央政府的控制。
所有对唐代官僚的社会基础和出身渊源的分析性研究,对把统治阶层作为一个整体的分析性研究,实际上只集中于那些在中央政府中任过最高官职,如宰相、各部尚书及其侍郎的人身上。
这意味着所用的实例,从整个统治阶层来看,绝非典型。
因为这些官职不仅非常重要和显赫,而且就在皇帝本人身边工作。
在官僚机构的下层不起任何作用的个人因素,肯定会影响到对这些官员的选择。
由于唐代史料的稀小和局限,不能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系统性分析。
最近一些历史学家在明清社会流动的研究方面,取得有意义的进展,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历史现象。
他们占有的资料之丰富,非唐代资料所能比拟。
唐代的官修正史、类书和官方文件汇编,绝大部分笔墨集中于朝廷的历史,集中于朝廷通过在首都的中央政府向全国施行权力的历史。
只是依靠中央各部官吏的记载,我们才能整理出一份连贯的,足以进行系统性、统计性分析的资料。
(注:
现存关于职官统计表的系统性资料只有
(1)宰相。
(2)尚书省六部主要官员。
御史台官员、翰林院官员,此外可用作分析的唯一资料见《登科记考》中的科举入选条。
)
不论如何,把这个政治生活的最高层当作一个自成体系的、纯粹的大族集团似乎过分简单化。
名门大族有严格的界线,他们担任最高等级的官职,享有全国范围的特权。
然而这也显然不是一个纯粹的大族政府。
即使是所有大族都能出于共同利益而采取统一行动,在这种条件下,也还是不能存在一个专一的大族政治。
大族最少由四个部分组成。
追溯到隋以前的南北分裂时期,各部分都有不同的历史渊源。
其中最强权的、最显赫的是山东(即今河北)大族,他们声称是华夏文化传统最纯粹的代表。
山东大族仅在内部通婚,(外婚除非重赂)他们甚至看不起作为社会台柱的李唐皇族宗室。
唐代历朝皇帝一再企图破坏这一排外性,缩小其社会特权,但成效甚微。
权力相当于山东大族但威望稍逊的是西北的关中大族。
唐皇族即属于这一关中集团。
关中大族在成功地征服了五至六世纪统治北中国的少数民族政权以后显赫起来。
他们常与外族政权的王族或贵族联婚,以此与中亚诸族和游牧部落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并从众多方面接受了他们的文化。
更次之的是山西北部大族。
山西是唐代开国皇帝发迹的政权基地。
山西大族具有关中大族的许多特点,其外族混血程度更为严重。
最后是巨富的长江流域大族。
南朝时,这些富豪势力膨胀并干预朝政。
见柳芳的《姓氏录》,载《新唐书》卷199,《全唐文》卷372。
唐初,这些世家大族仍是政治生活最上层中一支重要力量,初唐二朝皇帝所制订的政策可以说是,或最少似乎是为了维持这些强有力的大族集团间相互的均衡,避免其中任何一个完全擅权,而不是向整个大族势力挑战(注:
见H、J、韦克斯勒文章《皇室庇护在唐代佛教形成中的作用》载《唐代综观》(纽黑文、1973)。
)八世纪末、九世纪初的历史学家已清楚地觉察到这一点。
他们十分洞察统治阶层中名流构成所发生的基本变化。
苏冕在《唐会要》(804-805年成书的行政编年史)一书中说:
“创业君臣,俱是贵族,三代之后,无如我唐。
”(注:
《唐会要》(1935年版)卷36。
尽管大族势力和影响在苏冕时期已经衰落,但仍是一股需要认真对待的政治力量。
这股势力直至九世纪末、十世纪初的军事混战、社会动荡和政治混乱中才最后消失。
见孙国栋《唐宋之际社会门第的消融》。
世家大族势力的逐步衰落和最后消失对中国此后的历史进程肯定有巨大的影响。
在内滕虎次朗提出晚唐至五代社会发生转折这一论断前约三个世纪,即十七世纪,一个伟大的史学家顾炎武已清楚地指出唐末大族政治崩溃所产生的政治后果和社会后果。
顾炎武是在明代灭亡的低沉气氛中写作的,在他看来,唐朝代表一个持久的、稳定的时代。
这与唐代成为大族势力的极盛时期并非偶然。
他认为九至十世纪大族势力的最后消失,不仅使政治的持续、朝廷的稳定失去了一个独一无二的重要因素,而且使大族地区的地方势力和影响失去了一个基本焦点。
世家大族在动荡年代成为地方势力的集合点和核心力量,起着稳定地方政治,稳定社会的作用。
顾炎武把唐代大族与明末的大臣相比较,认为后者不再以个人和家族的权势及地方影响为坚实基础,而仅仅依靠一个正在没落的朝廷所授与的空洞官衔。
顾炎武在《裴村记》一文中写道:
“呜呼!
自治道愈下而国无强宗,无强宗是以无立国,无立国是以内溃外畔而卒于灭亡。
然则宗法之存,非所以扶人纪而张国势者乎?
余至闻喜县之裴村,拜于晋公之祠,问其苗裔,尚有一、二百人,有释耒而陪拜者。
出至官道旁,读唐时碑载其谱牒世系。
登陇而望,十里之内邱墓相连,其名字官爵可考者尚有数十人。
盖近古氏族之盛,莫过于唐。
而河中为唐近畿地,其地重而族厚,如解之柳、闻喜之裴皆历任数百年,冠裳不绝。
汾阴之薛凭河自保于石虎、符坚割据之际,而未尝一仕其朝;
猗氏之樊王举义兵以抗高欢之众,此非三代之法犹存,而其人之贤者又率之以保家亢宗之道,胡以能久而不衰若是。
自唐以后,而谱牒与之俱废。
然而裴枢辈六七人犹为全忠所忌,必待杀之白马铎而后纂唐。
氏族之有关于人国也如此。
至于五代之季,天位几如弈碁,而大族高门,降为皂隶。
靖康之变,无一家能相统帅以自保者,夏县之司马民举宗南渡,而反其里者,未百年也。
呜呼!
此治道之所以日趋于下,而一旦有变,人主无可仗之大臣,国之无可依之巨室,相率奔窜,以求苟免是非其必至之势也与?
是以唐之天子,贵士族而厚门荫,盖知封建之不可荫,而寓其意于士大夫,以自卫于一旦苍黄之际,国非后之人主所能知也……
乃欲其大臣者以区区宰辅之虚名,而系社稷安危之命,此必不可得之数也。
周官‘太宰以九两系帮国之民……五日宗。
以族得民。
’观裴氏之与唐存亡亦略与见矣。
夫不能复封建之治,而欲籍士大夫之势以主其国者其在重氏族哉!
其在重氏族哉!
见顾炎武《裴村记》载《顾炎武信文集》卷5(北京,1956)。
可见,顾炎武清楚地觉察到为数不多的世家大族消失之后广泛的政治后果。
大族既操纵朝政,又在地方拥有强大的势力范围。
顾炎武把世家大族看作政局稳定的主要根源,看作维持中央政府和国家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集中研究世家大族中的极权者。
这种方法与陈寅恪及陈派学者一致。
然而,这在此之前的1086年,宋代伟大的博学家沈括(1031-1095)在《梦溪笔谈》中曾对晚唐社会转变的性质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观点。
他清楚地看到六朝、隋唐时代,不仅政治寡头的社会来源,而且整个社会结构,都与北宋完全不同。
其特点是唐以前,各个社会阶层存在明确而严格的等级差别。
沈括把这些等级差别比较于印度的种姓制,认为外族人民所熟悉的种姓制这一典型的社会结构,在北魏时期由拓跋突厥导进中国。
“士人以氏族虽从古有之,然未著盛。
自魏氏,铨选人物以氏族相高,也未专任门地,唯四夷则全以氏族为贵贱。
如天竺,以刹利、婆罗门二姓为贵种,自余皆为庶姓,如毗舍首陀是也。
其下又有贫四姓。
如工、巧、纯、陀是也。
其它诸国亦如是。
国主大臣,各有种姓。
苟非贵种,国人莫肯归之。
庶姓虽有劳、能,亦自甘居大姓之下。
至今如此。
自后魏据中原,此俗遂盛行于中国。
故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
凡三世公者曰:
膏梁;
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
九卿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
吏部正员朗为丁姓。
得入者谓之四姓(注:
关于四姓的解释,至七世纪已经混乱,当时河北大族声称为四大家(即四姓)。
)其后,迂易纷争,莫能坚定,遂取前世仕籍,定以博陵崔、范阳卢、陇西李、荥阳郑为甲姓。
唐高宗(650-684在位)时又增太原王、清河崔、赵郡李,通谓七姓。
然地势相倾,互相排低,各自著书,盈编连简,殆数十家。
至于朝廷为之置官{K23774.JPG}定。
而流习所徇,扇以成俗,虽国势不能排夺。
大率高下五等,通有百家,皆谓之七族。
此外悉为庶族。
婚宦皆不敢与百家齿。
陇西李氏乃皇族亦自列在第三,其重族望如此。
一等之内,又如岗头卢、泽底李。
士门崔、靖恭杨之类,自为鼎族、其俗至唐末方将衰息。
《沈括<
梦溪笔谈>
校证》(上海1956)。
因此,沈括认为公元三世纪以后,氏族世系和家族等级对官僚的选举起重要的作用。
在外国影响下(这种影响在拓跋魏时期达到高峰),家族世系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严格的氏族家庭等级差别。
家族等级与其成员的进仕之间存在一种正规化的、惯例性的内在关系。
尽管这一关系在六世纪末的分裂时代已开始衰落,但世家大族中的特权阶层仍遗存下来,改头换面地残留在唐朝廷之中。
沈括所描述的这些特权阶层与顾炎武、陈寅恪所论述的世家大族性质大致相同。
然而,沈括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
认为初唐时出现了一个数量庞大而等级较低的地方豪强集团。
这就是一百多个自称为士族的家族。
他们的势力仅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
但也是一个排他性集团,仅在内部通婚,在仕途上要求优惠。
这样,沈括不仅指出了一个狭小、闭塞的世族特权阶层的存在(我们从正史记载不难推断出其存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一种类似种姓的等级制的存在;
指出了这些排他性的社会集团以河北大族为上层,而以更为大量的地方豪强大族为下层。
这些地方豪强与庶族也有着明显的差别。
最近发表了已故的内滕虎次郎和竹田龙儿(TakedaRyuji)的一些论著,对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利的论据。
进一步阐述了这种观点。
这些论据来源于明清时期的族谱。
其中甚至一些年代较近的谱牒,也常常是转抄一些据说是唐宋、甚至晋的家谱。
包括序言,正文和政府法令。
仁井田升(注:
见仁井田升的《中国法制史研究:
奴隶农奴法》(东京,1962)。
)和竹田龙儿(注:
见竹田龙儿《贞观氏族志编纂一考察》,《史学杂志》25.1952.4.)并不仅仅是对这些称为家谱、宗谱的谱牒作一般性的鉴别辩伪,而是充分运用它来说明问题。
牧野巽(MakinaTatoumi)在其专著中对这些族谱作了注解(注:
牧野巽的《近代中国古俗研究》(东京、1949)。
)。
我本人也接触过几份族谱。
通过大量收集族谱进行系统性研究也许会带来许多成果(注:
一个很有用的史料是《卢氏封门支谱》1881年刊行。
见多贺秋五朗《古谱的研究》(东京1960,下引为taga)书目提要812。
现藏东京国立图书馆。
taga包括一系列的唐代文书:
714年支族族谱序言;
755年的谱牒修订规则;
宋代诗人陆游为修订一份旧族谱所写的序言以及812年唐朝廷确认并注籍多达49个支族的有关文件,见该书的卷15、卷16。
年代较晚的谱牒,其引文自然不甚可靠。
但也有一定参考价值。
因为较晚的谱牒,其渊源至少也可追溯到宋代。
宋以前,族谱的修订较经常,有连贯性。
然而,对这些文书的鉴别并非易事。
因为其真实性很不明确。
特别是那些缺乏更接近当代日期的确切证据,即使内容本身是真实的,非伪作的,也肯定经历过一个多次转抄的过程。
现有这些族谱大多如此。
与我们所探讨的论点有关的主要文书,是一篇据说为开元五年(717)的法令。
唐代所有史书都不载这一法令。
法令明确规定了唐朝各氏族世系的社会等级。
据法令所载,655年确定了26姓氏为大姓,以区别于李唐帝国的其它姓氏。
666年再次核定这些姓氏,确定了各个姓氏的等级地位,并再次开列出这26大姓。
共分二大类,十姓为“国之柱”,十六姓为“国之梁”。
法令最后规定,假如逾越等级集团通婚者,罚以二年苦役,这里指的是有严格界限的士族与庶族间的通婚。
该法令的最早记载见于安徽新安汪氏支族族谱《新安汪氏八公谱》。
序言日期为1535年。
但该族谱包含前几个朝代修订族谱的几篇序言,其中有一篇可追溯为朱熹手迹(注:
该谱牒在taga书中并不列于这一标题下可能与taga312相同。
题为《修宁西门汪氏族谱》。
有充分的资料说明新安地区的谱牒从来就比较发达,汪家历史也有较详细的记载(注:
见《新安名族志》。
该书试图详细列举该地区所有的大族。
其中汪氏显得特别重要。
书成于元末,现存有二种版本。
一是明初版(北京图书馆和东洋文库藏有珍本)另一种是十七世纪初版本。
(藏于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
)故后来宋代的族谱有机会从以前的族谱上抄下这一法令。
这是合乎情理之事。
在此后汪氏另一支族的族谱,1897年的《吴越汪氏支谱》中也引载了这一法令(注:
见Taga320。
)还载有一个更明确的唐代文书即歙州(唐代称新安为歙州)刺史汪华所写的一封奏折,年代约为632或633年。
1909年刊行的汪氏族谱也载有这一奏折(注:
见Taga321,竹田龙儿上揭书。
)据估计,这篇奏折可能与该族谱一起呈送朝廷,要求确认汪氏为大族。
然而,这封奏折几乎可以断定是伪作。
竹田龙儿上揭书。
)法令本身也为其它族谱所转抄。
内容大同小异。
如1873年的《叶氏宗谱》(注:
taga939。
)和1921年的江郡何氏大同宗谱》。
《叶氏宗谱》注明是抄于前代族谱;
何氏宗谱则是中原和华南所《庐有何姓氏族的一个总宗谱(注:
tagal96。
何氏宗谱对717年法令所详载的26大姓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独立的佐证。
宗谱载道:
唐永徽年间对姓氏宗族的社会地位作了详细的规定。
按家族成员在唐朝中所任官职高下安排等级。
最高贵的姓氏有二十六个,并一一标出。
关于二十六大姓的另一个明确例证见《方氏联宗统谱》这是1924年发表的湖北黄岗方氏族谱,渊源于1820年修纂的族谱(注:
tagal2。
《方氏联宗统谱》记载湖北方氏是河南方氏的后裔,而河南方氏在唐代曾为“国之柱”的二十六大姓之一。
但汪氏族谱和叶氏族谱所引法令之载,却没有方氏。
正如仁井田升所指出,717年法令所列举的大姓,无论如何都难与史实相符(注:
仁井田升上揭书。
首先,上引沈括文中所提及的七大姓(659年法令确定其为内婚制士族(注:
《唐会要》卷82。
))其中只有荥阳郑氏一姓见于二十六大姓表中。
其次,若说该表是新编的,用以打击那些残留的大族(659年编纂《姓氏录》正是如此)又很难解释为何郑氏仍存于其中。
再次,据上引何氏宗谱所载,这二十六大姓是因为家族成员对唐朝廷有杰出功勋而被特地授予大族等级(这与《姓氏录》的编纂情况再次相符),然而族谱所列姓氏却与唐初三朝担任最高官职的家族没有丝毫联系。
此外,据说高宗皇帝重新排列大族身分、地位的等级,主要原因是当时的士族表没有其宠妃即后来的武后的姓氏(注:
《唐会要》卷36。
但武氏在新编的士族表中也不见出现。
另一方面,新士族表所列的几个士族姓氏在其地区以外是较不知名的,最少有六个是完全不为人所知的。
鉴于以上这些缺陷,联系到这些有文学色彩的文书的大量失实,以及其年代之晚和作为一个整体、地点的不一致等等,我十分怀疑717年法令及有关族谱的记载。
事实上,这个法令很可能是明代膺本。
尽管如此,观察一下晚至十六世纪,在一个氏族观念曾特别流行的地区,还残留浓厚的宗族传统势力,这很能说明问题。
唐代大族及其社会地位不仅重要到要由国家用法律形式来规定,而且这些内婚排外性集团的地位因袭性也总为社会所承认。
不难证明,这种传统有坚实的史实基础。
正史对家谱,族谱和土族表的编修有大量的记载,把全国士族进行分类并排列其社会等级的谱牒著作份量也不少。
可以推断谱牒的编纂在唐以前颇为兴盛。
当时,官方确认某一氏族地位,等级,对该氏族成员的生活和仕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隋书》新、旧唐书的经籍志都列举了大量谱牒著作,成书年代均在唐以前。
谱牒按各氏族一一排列其支族,此为现代家谱、族谱之先声。
有的专述某一地区的望族。
也曾进行全国规模的谱牒编纂工作。
谱牒编纂在南朝梁武帝时达到高峰。
王僧孺修编了一部繁芜的谱牒,共700卷,罗列了梁朝所有士族。
隋书和唐书列举的所有谱牒著作均已失传,多失于八世纪以前。
除一些零星引文外,留存较多记载的只有敦煌写本。
敦煌地区有地区修史的传统(注:
已知最早的实录五世纪出现于敦煌地区。
)而且似乎也有编修族谱的习惯。
宣宗时,秘书省存有一份《敦煌张氏家传》(注:
《旧唐书》卷24。
)是一部长20卷的大型族谱,记载了敦煌望族强氏。
不列颠博物馆所藏敦煌文书中有一份残缺不全的地方族谱,记载了当地望族汜氏。
书名为《敦煌汜氏家传》(注:
见池田温《关于敦煌汜氏家传残卷》载《东方学》1962.24.手稿原件S1889.)该族谱的年代和可靠程度不甚清楚,但可以肯定为唐以前。
因为它不象后来的家谱那样详细列举所有男性后裔之间明确的宗亲关系。
汜氏家传开始简述汜氏的家世:
其祖先发源于济水,公元前28年,大尧的弟弟首迁敦煌定居。
紧接简介,是一段赞颂的韵文,接着是汜氏家族杰出成员的简短传记。
人物传仅保存前面十来人,局限于土著氏族成员,不包括更为知名的河北济北祖籍氏族成员(仅仅是在家世简介中追溯该氏族在汉代是其后裔。
)故该族谱文不离题,专述地方土著氏族。
不过分要求全国范围的重要性。
其内容大部分可推断来源于当地史书《敦煌实录》(五世纪柳璟所编)隋书、唐书所列举的家谱,大多为单卷,其它的体例也很可能类似,与现代族谱有异。
有关谱牒的第二个敦煌写本,现藏法国国立图书馆,1924年由伯希和和羽田享首次发表,并粗俗地命名为《敦煌名族志》(注:
首次发表于伯希和、羽田享的《敦煌遗书》(上海、1926)。
)《名族志》比汜氏家传更加残缺。
书名和开头已阙。
池田温对这一写本进行研究,认为约写于710年,可能与编纂《姓氏录》有关。
《姓氏录》由皇帝下诏编纂,713年成书。
见池田温《唐代氏族志一考察》这是试图对大族进行明确解释的细致研究。
见《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1965)。
)敦煌写本是有关当地望族谱牒的一个片断。
从正史所载书目看来,该书在唐以前似乎很流行,后来又不流行。
近代唯一闻名的是《新安名族志》,记载安徽新安地区的名族。
元明年间,《敦煌名族志》有过一系列版本(注:
)敦煌写本可见的仅有一族完整和二族不完整,但这三个片断已足以清楚证明该书不是完备的、有系统性的族谱,只不过简单地罗列每一氏族的杰出成员及他们所取得的最高官职。
尽管没有一份完整的唐代谱牒保存下来,我们仍能知道唐代自始至终保持谱牒的编纂工作。
官修、私修、各种类型皆有。
编纂目的也各不相同。
私修的一般是为了保持其大族的称号;
官修的则是为了查阅并最终控制士族过分要求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和影响。
见池田温上揭书和竹田龙儿上揭书。
唐初三朝,中央政府基本仍由世家大族所控制。
前三个皇帝通过这种政府系统进行统治。
他们十分明白自己的出身渊源,但为跻身大姓之列,冒充陇西李氏之后。
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且不管这一说法是否可信,他们无论如何还是免不了遭四大姓,即山东大族的轻视。
这个问题在贞观初年似乎白热化。
太宗任命一批高级官员编纂一部大型谱牒,囊括全国所有士族,规定各氏族不同的社会地位。
该谱牒以全国各地所收集的谱牒为基础,为保证其准确性,征求当地官员的看法,还校核了以前历史记载。
唐太宗亲审初稿,下令将一个河北大族降级,638年最终成书呈送皇帝,命名为《贞观氏族志》。
编幅浩繁,共100卷,载293姓,1,651家。
分为九个等级,社会地位各不相同。
“褒进忠贤,贬退奸逆。
”唐太宗对《氏族志》颇为赞赏,下令刊定,颁于天下。
见竹田龙儿上揭书。
近代族谱都引载一系列与该族谱编修有法律联系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