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监督检查115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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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二级负荷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

因此,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3.三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三级负荷的供电应设有两台终端变压器,一用一备。

(二)消防供电线路要求

消防供电线路首先应保证线路的线芯截面能满足用电负荷、机械强度的要求,同时在布线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当发生火灾时,切断生产、生活供电,应仍能保证消防供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配电回路不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从配电箱至消防设备应是放射性配电,在负荷的连接上不得将与消防无关的设备接入。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

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五、消防供电检查要点

消防供电检查是消防设施检查的重点。

为确保消防设施的用电,不仅消防供电电源应绝对可靠,而且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也必须绝对可靠。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检查

(1)核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设备用电的负荷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消防配电线路。

核查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的敷设及防火保护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3)检查消防控制室及重要消防设施最末一级配电箱。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查看最末一级配电箱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末端切换装置。

(4)核对配电箱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试验。

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人工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2.自备发电机组检查

(1)查看发电机的规格、型号,检查容量、功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发电机启动试验。

自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输出指标及信号显示正常;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3)柴油发电机储油设施检查。

燃油标号应正确,储油箱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h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第二节消防应急照明

消防应急照明是指在建筑物发生火灾,因正常电源中断而启用的照明。

一、设置场所与部位

火灾疏散照明的设置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多层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3建筑面积超过3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按国家规范、标准应设火灾疏散照明的建筑物内,公共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以及其他重要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火灾疏散照明;

其他场所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重要消防设施的附近,宜设置火灾疏散照明。

(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疏散照明: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三)汽车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疏散照明:

疏散走道、楼梯间(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除外)。

(四)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疏散照明:

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二)设置要求

1.一般性建筑中,疏散用的应急照度,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lx,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在人防工程中,其地面照度不应小于5lx,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其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3.避难层(间)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小于1.00lx,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

4.应急照明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且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第三节疏散指示标志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对人员的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地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顺利疏散。

一、设置场所和部位

1.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歌舞游艺场所的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以及疏散出口处;

2.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其走道和安全出口处。

二、设置要求

1.火灾疏散标志灯由疏散方向标志灯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2.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其转角处等部位距室内地坪1.00m以下的墙面上。

在民用建筑中,其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在人防工程中,其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m。

3.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安全出口处,其位置宜在出口上部的墙面或顶棚上。

4.火灾疏散标志灯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和人防工程,不应小于30min;

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min。

三、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查要点

1.外观检查

(1)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类别、型号、数量、适用场所、安装位置、间距等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无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2)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得使用插头连接,必须在预埋盒或接线盒内连接。

(3)灯具安装应牢固,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周围无遮挡物和容易混淆的其他标志灯(牌),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与实际疏散方向一致。

(4)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2.基本功能检查

(1)切断正常供电电源,检查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状态和显示是否正确,检查是否设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检查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在5s内自动转换进入点亮状态,有条件时可检测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2)检查照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使用照度计,检查两个疏散照明灯之间地面中心的照度是否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5.0lx),检查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通道中心处地面的照度是否不低于1.0lx,有条件时可检测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的照度;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使用照度计测量正常照明时的工作面照度,切断正常照明后检测应急照明时工作面的最低照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系统复位检查。

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应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工作状态。

(4)辅助性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检查。

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要求,持续发光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为了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联动各种消防设施、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并接收设备的反馈信号而设置在建筑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是建筑消防安全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

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及时探测火灾,发出火灾报警,并起动火灾警报装置,起动自动防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疏散设施,引导火灾现场人员及时疏散,控制相应防火设施等,实施灭火,防止火灾扩大。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分类及保护对象i

(一)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

1、系统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依据主动防火对策,以被监测的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场所为警戒对象,通过自动化手段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起动疏散设施、发出各类消防设备联动控制信号并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系统,一般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组合即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火灾警报装置、用于采集其他关联设备工作状态的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控制起动或关闭其他关联设备的控制模块、各类自动消防设施的控制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

其中.火灾探测器分为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及火焰探测器等。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具有特殊探测与报警功能的子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组成。

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这两个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分别通过可燃气体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火灾报警系统相连接,实现集中报警和集中管理功能。

2、工作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安装在现场的火灾探测器监测保护区域内火灾特征参数的变化情况,一旦探测到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探测器将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给火灾报警控制器,同时也可以在人工确认火灾事故发生时,按下现场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将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给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到现场的火灾报警信息后,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起动相应的火灾警报并将火灾报警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再发出各类联动控制信号,起动相应的疏散设施和各类灭火设施。

3、火灾探测器分类

根据工作原理,火灾探测器可分为:

①感烟火灾探测器。

对火灾烟参数响应的火灾探测器,包括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②感温火灾探测器。

对火灾温参数响应的火灾探测器,包括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绷t器和光纤线型感温火灾脚Ij器)。

③火焰探测器。

对火灾光参数响应的火灾探测器,包括点型红外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紫外火灾探测器。

④可燃气体探测器。

对可燃气体响应的火灾探测

器,包括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⑤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对电气火灾剩余电流或温参数响应的火灾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二)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为合理、有针对性地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计形式和设备配置要求,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即实际建筑的保护等级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二、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置的一般规定

1、为了进一步提高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报警的准确性,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除设置火灾探测器外,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在设计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时,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额定容量,即其可以接收、显示的探测部位地址编码总数应当大于系统保护对象实际需要的探测部位地址编码总数。

并且,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编码总数额定值也应当大于该总线回路中实际需要的地址编码总数。

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人制度的产品。

(二)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在设计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时,一般都要将其保护对象的整个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分区,称为报警区域;

并将每个报警区域再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称为探测区域。

1、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

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中,只有按照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耐火等级,合理正确地划分报警区域,才能在火灾初期及早地发现火灾发生的部位,准确引导人员疏散,尽快扑灭火灾,防止火灾蔓延。

由于建筑的用途及设计不同,报警区域的划分时有的按防火分区划分比较合理,有的则需按楼层划分。

因此在实际工程中,既可将一个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也可将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但不得将同一防火分区划分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

2、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

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区内火灾发生的部位,需将保护区按顺序划分成若干个探测区域。

火灾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也是火灾探测器探测部位编号的基本单元。

每一个火灾探测区域对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楼层显示盘)上显示一个物理位置号。

(1)火灾探测区域划分的一般规定

①实际工程的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般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对于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住宅建筑中,可以将每户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②对于线型火灾探测器应用场所探测区域的划分可遵照以下原则划分:

A.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B.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

C.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2)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的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①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②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n/,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特殊或重要公共部位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下述特殊或重要的公共部位应单独划分其探测区域:

①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②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③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④建筑物闷顶、夹层。

(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置要求

1、系统形式的选择

(1)系统形式的划分

随着电子技术迅速发展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在现代消防技术中的大量应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结构形式越来越灵活、多样,很难精确划分几种固定的系统形式,而且火灾自动报警技术的发展趋向是智能化系统,种系统可组合成任何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结构

形式。

实际工程中为了便于系统的设计和管理,将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即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系统形式的选择

实际工程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原则根据建筑的保护等级确定。

一般:

①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建筑。

②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建筑。

③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保护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建筑。

在具体的工程设计中,对某一特定的建筑,究竟应当采取何种形式的系统,要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如工程建设的规模、使用性质、报警区域的划分以及消防管理的组织体制等因素,合理确定。

2、系统的设置要求

(1)区域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区域报警系统是一种简单的火灾报警系统,其保护对象一般是规模较小,对联动控制功能要求简单或没有联动功能的场所。

①由于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规模较小,火灾探测区域不多且保护范围不大,多为局部性保护的报警区域,因此对于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以方便用户管理。

②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若受建筑用房的限制,可以不专门设置消防控制室,而由有人值班的房间(如保卫部门值班室、配电室、传达室等)代替,但该值班室应昼夜有人值班,并应由消防、保卫部门直接领导管理。

③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可按照用户需要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中设置简单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④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建筑,当用——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都应装设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即火警显示灯,以便火灾发生时,及时正确引导消防、保卫人员组织疏散和扑救活动。

(2)集中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集中报警系统是一种较复杂的报警系统,其保护对象一般规模较大,联动控制功能要求较复杂。

①设置集中报警系统的建筑,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②由于设置集中报警系统的建筑规模较大,要求集中报警系统中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③为了便于集中控制管理,在集中报警系统中,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④为了加强管理,保证系统可靠运行.设置集中报警系统的建筑,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专用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不能安装在其他值班室内或由其他值班人员代管,或用其他值班室兼作集中报警系统值班室。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一种复杂的报警系统,其保护对象一般规模大,联动控制功能要求复杂。

①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②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一般为规模大的一级及以上保护对象,建筑防火等级高,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复杂,为了便于管理,要求系统中的火灾报警部位信号都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报警控制器上集中显示。

消防控制室对消防联动设备均应进行联动控制和显示其动作状态。

消防联动控制的方式可以是集中,亦可以是分散或两种组合。

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控,联动控制设备的反馈信号都应送到消防控制室行监视、显示或检测。

(4)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的设置要求

①设置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中,在每户内设置火灾声警报器。

②有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宜设置有集中监控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或火灾报警系统和火灾声警报器。

无集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每产宜设置无集中监控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并在公共部位设置火灾声警报器,以提醒周围住户人员及时疏散。

④发生火灾时不涉及火灾危及其他住户安全的住宅建筑,可设无集中监控功能的家用火灾安全系统,也可设置独立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设置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

实际工程采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用户的不同要求选择不同形式的产品:

(1)根据建筑的保护等级及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确定选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或通用报警控制器。

(2)根据系统具体的使用环境,选择采用陆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船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3)按照用户的不同要求,选择采用台式、柜式或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4)按照系统的连线形式要求,选择采用多线制或总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

(5)按照系统的容量要求,选择不同回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为了便于操作及维护,火灾报警控制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宜小于1.2m。

考虑防潮等因素,火灾报警控制器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o.1~o.2m。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消防控制器的相关规定。

(2)为美观和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为了规范控制器的接线,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②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③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④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⑤导线应绑扎成束。

⑥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4)为了消防设备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以做他用,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5)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报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五)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置要求

1、火灾探测器选择和设置部位的一般要求

(1)火灾探测器选择的一般要求

由于响应原理、结构特点不同,不同种类的火灾探测器适用场所不尽相同。

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中,火灾探测器种类的选择,要根据探测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初起火灾的发展特征、房间高度、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引起误报的原因等因素综合确定。

依据相关的火灾报警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火灾初期发展产生的现象,火灾探测器选择的一般应遵循如下要求:

①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②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几种类型探测器组合使用。

③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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