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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

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

1、税金

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1)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税率。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共九个级数。

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费用(起征点)为每月2000元。

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北京市房屋提租补贴及实行通信工具管理改革给予的通信补贴也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印花税

印花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

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当事人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凭证。

征税范围包括五类,第一类是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二类是产权转移书据;第三类是营业账簿;第四类是权利、许可证照;第五类是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05‰、0.3‰、0.5‰、1‰、2‰;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或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印花税税率为加工、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4、中标工程管理费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收取施工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退回押金和保证金,并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5、工程招标代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可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指导价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

(万元)

费率

(%)

中标金额

(万元)

费率

(%)

100以下

1.0

5000~10000

0.2

100~500

0.7

10000~100000

0.05

500~1000

0.55

100000以上

0.01

1000~5000

0.35

注:

本收费标准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0]467号文件“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通知”的规定:

工程标底编制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编制工程标底需按图纸计算工程钢筋量的,除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十六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招标代理(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发标、开标和评标等招标过程)服务费,施工工程招标,按施工工程中标价的1‰至2‰收费,其中,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按装饰、装修工程中标价的5‰至10‰收费,由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设备、材料采购中标价的百分之一点五收费,由中标方交纳,此收费标准可上浮百分之十。

受委托方只编制招标文件不代理招标的,只按中标金额的0.5‰至1‰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

服务费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收取。

6、竣工图编制费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86)京建规字第097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取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凡在北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竣工图。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竣工图取费暂行标准:

Ⅰ类工程: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有国际和全国性高级大型工程、大型工业建筑等,收取设计费的8~10%;Ⅱ类工程:

高级大型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如民用建筑1级工程,中型工业建筑工程等收取设计费的7~8%;Ⅲ类工程:

中高级、大中型工程,高层住宅及综合管线工程,民用建筑2级、3级工程,工业建筑小型工程,收取设计费的6~7%。

一般中小型民用建筑,如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可不另编制竣工图,由施工单位将施工图、洽商记录、说明等材料整理好,交建设单位保管,不另取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是编制一套竣工图的收费标准,如需增加竣工图份数,每增加一套竣工图其费用按第一套费用的10%收取。

7、工程保证担保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04]242号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通知”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发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

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保证担保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28天;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也可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5%),保证担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相等,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房地产项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有效期截止到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

保修金保证担保。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供保修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相等,有效期由发承包双方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8、《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9月20日颁发的“京建法[2006]938号”文件,共十一章51条,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承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

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进退过其净资产的20%。

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但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债权人或与债权人关联的企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30天至180天。

施工总承包工程和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对于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该段工程付款总额的10%。

同时,该项目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也应对等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发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

分包人应当同时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劳务分包合同价的10%。

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30天至180天。

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后30天至180天。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后30天。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相等。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同时废止。

9、《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3月3日颁发的“京建法[2008]134号”文件,共16条,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保障合同当事人及购房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该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选用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应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相关信息记录,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其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未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其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

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另一方当事人未列入时,双方实行不对等金额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将工程款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以及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原件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保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及变更协议的约定将双方已经确认数额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为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有责任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支付工程款。

对存在争议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以工程款结算争议为由拒绝或延期将已经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

在本市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展过企业融资贷款合作业务,依法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并在本市信用担保行业资信评价中获得相应的资信等级。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0、工程保修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应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限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11、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4年6月3日颁发的京建法字[2004]243号文件,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旨在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索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致残的每人赔付不低于: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12、《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9月15日颁发的“京劳社工发[2006]138”文件,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料÷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

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或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缴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自建设项目缴费之日次月起,应每月向社保机构备案在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

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的,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建筑业农民工到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持《建筑业工伤证》以及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当月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工伤医疗机构要将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以及费用清单一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据与工伤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农民工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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