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全国拓展房屋租赁示范合同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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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签订地点:

市。

第二条 

签约原则和主旨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标的房屋和用地范围

3.1 

标的房屋位于  市 区  路  号/ 

路东\南\西\北与

路东\南\西\北交汇处。

3.2标的房屋由出租人开发建设,标的房屋面积、构成、四至范围、结构如下:

标的房屋为地上一层至地上 层全部商业经营性用房,总租赁面积约为  平方米,各楼层租赁面积约为   平方米(最终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设计方案为基础建设并实测的面积为准)。

3.3 

标的房屋总租赁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租赁面积测量表或测量报告,承租人有权要求重新测量。

3.4 

标的房屋及辅助场地用地范围共约 

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项目用地四至范围平面图。

第四条 

承租人专用辅助场地、广告位 

4.1 

下列辅助场地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专用,承租人在本合同期内有专属使用权,并由承租人经营管理:

4.1.1 

门前广场:

位于标的房屋地面 

侧,面积约 

平方米,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平时可用于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4.1.2 

地面停车场:

侧,停车位不少于 

个(说明:

按标的房屋每万平方米不少于150个停车位配置),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承租人和顾客可停车,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

4.1.3 

卸货区:

侧,场地面积约 

平方米,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并根据承租人要求建设收卸货场地和设施。

4.1.4 

与标的房屋配套的设备用房。

4.1.5 

为维护承租人对上述辅助场地的专属使用权和财产安全,便于管

理,在不违反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条件下,承租人有权在上述辅助场四周修建隔离设施。

4.2 

下列广告位在本合同期内由承租人独立经营使用

4.2.1 

标的房屋外立面(含正面、侧面)、标的房屋所属建筑物屋顶女儿墙及其上方空间全部位置(屋面可根据承租人需要用于支撑广告牌)。

4.2.2 

标的房屋室外场地的部分/全部广告位。

具体位置在《标的房屋移

交协议》中划定。

4.2.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详见工程范围职责清单);

承租人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发布广告报批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出租人协助。

4.3 

上述辅助场地和广告位应在出租人交房时建设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交付承租人,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承租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5.1 

共用条件及构成

共用道路:

标的房屋四周出租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承租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全天无障碍通行权;

5.2 

上述公共条件应在出租人交房时建设完毕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5.3 

承租人使用本条约定的公共条件和依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辅助场地、广告位以及标的房屋配套的安装工程(含机电设备设施)等使用费均包括承租人应付租金之中,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之外向承租人及其顾客收取其他使用费用。

第六条 

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 

6.1 

出租人承诺标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出租人,标的房屋由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依法建设,现标的房屋所占地块土地使用证号为  号(性质为 

),出租人保证标的房屋所占地块使用用途为商业用地,并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期限为不少于40年的商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出租人应保证标的房屋各部分的设计使用功能为商业用房满足承租人设立商业项目要求。

6.2 

出租人承诺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以前未设有抵押。

如出租人需在依法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之前对标的房屋及其所占地块设定抵押,则需通知承租人并应取得和向承租人提供抵押权人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租期内,其抵押权不影响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的享有的承租经营权的书面文件原件。

第七条 

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和精装修方案及其确认和工程验收

7.1 

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含装修,下同):

标的房屋的初步建设方案由承租人提供,经出租人认可,由出租人负责按双方认可的初步建设方案办理申报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为保证标的房屋整体及各部分设计功能更好的满足承租人商业项目需要,标的房屋的相关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承租人选聘设计机构并与设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设计合同由出租人与设计机构签订,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7.2 

精装修方案:

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后,由承租人投资对标的房屋进行精装修。

7.3 

上述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提交出租人。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上述方案后 

日内,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根据国家规范书面确认,逾期视为出租人认可承租人提供的方案。

上述方案所涉及需经政府计划、规划、建设、消防、市政、交通、环保、环卫等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出租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承租人协助。

7.4 

上述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在收到承租人解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已付款项。

7.5 

上述工程竣工后,标的房屋建设工程由出租人负责办理验收手续并承担费用,承租人协助。

第八条 

租赁用途和承租人经营使用权

8.1 

承租人承租标的房屋设立大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8.2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建筑体(包括外立面、屋顶全部)及专用辅助场地(含其空间)和广告位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

8.3 

因承租人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租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租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出租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

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出租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租赁期限、筹备免租期和计租日 

9.1 

租赁期限为第一期20年,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之日算起。

该租期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租期自动顺延 

年,本合同内容不变,双方权利、义务自动顺延。

9.2 

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之日起,出租人给予承租人 

个月的筹备免租期,以便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和筹备开业,筹备免租期内不缴纳租金。

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承租人不能在筹备免租期内开业,则筹备免租期在该事由结束后相应顺延。

9.3 筹备免租期期满之日为计租日。

如承租人在上述筹备免租期内提前开业,则以开业之日为计租日。

9.4 

计租日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计租对应日。

计租日至该日周

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计租年度。

第十条 

租金和计租方式

租金按双方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平面图内实测建筑面积(不包括外墙和设备用房面积)计算,初始租金标准为每天/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

前 

年租金标准不变,从第 

年开始租金标准递增,以 

年为一期递增一次,每期租金标准在上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 

%(大写:

百分之 

)。

第十一条 

租金支付办法、款项支付日和收款发票

11.1 

租金自计租日开始,以 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于每期末月月初10日内支付,每次支付本计租年度应付租金的 %。

11.2 

非因出租人、产权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当期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90日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出租人决定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30%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

11.3 

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能源使用费和其他任何款项,支付日期以承租人有效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出租人在收到款项后应即向承租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

在承租人没有收到已付款项的收款发票前,有权延期支付此后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第十二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12.1 

出租人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日内,按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初步建设方案、《工程范围职责清单》和下列条件向承租人交房(其中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12.1.1 

标的房屋的位置、构成、面积、四至范围、室内结构布局和相关技术指标等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标的房屋面积测量表或报告和标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和全套备案文件。

12.1.2 

标的房屋土建工程:

12.1.2.1 

按承租人要求的设计方案完成标的房屋全部土建工程;

12.1.2.2 

标的房屋楼层层高:

首层为8.5米,荷载不低于每平方米2500KG,二层层高为5.5米,三层层高为5.5米,二层荷载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KG、,三层荷载不低于每平方米500KG;

12.1.2.3 

结构形式:

主体为巴特勒公司生产的钢结构,主要入口、正面为框架结构。

外墙体900MM以下用混凝土砌块,外贴蘑菇石,900MM以上为双层波纹钢板,中填保温材料。

正面墙体落地玻璃及外门窗均为塑钢门窗。

楼地面采用耐磨地面材料。

12.1.2.4 

按承租人要求的设计方案完成标的房屋外立面和室外广场全部工程;

12.1.3 

标的房屋安装工程(本合同安装工程均包括相关设备、设施):

12.1.3.1 

强电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提供承租人独立使用的电容量不少于 

KVA,并将电力接至标的房屋各楼层的配电箱(含分配电箱);

电路须为双回路供电或提供 

KVA应急备用电源;

照明系统由出租人按承租人设计方案完成;

12.1.3.2 

给排水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给水系统接至标的房屋各楼层由承租人指定的接口,排水系统完成全部工程;

12.1.3.3排污系统:

排污、排雨水系统按土建设计完成全部工程;

12.1.3.4 

采暖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按承租人使用需求提供热源,完成供暖设施建设并将热力管道接至承租人指定接口位置;

12.1.3.5 

消防系统:

完成全部工程,消防中控室、消防水池、泵房、给水管道、喷淋、烟感、紧急照明、防火分区(卖场防火分区只能使用防火卷帘或水幕)、报警、控制中心和其他消防设备,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根据承租人需要待承租人装修工程完毕后,一并办理作为大型商场的消防综合验收合格证;

12.1.3.6 

中央空调系统和通风系统:

完成冷暖双制式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全部工程,并完成中央空调主机等相关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将送风、通风管道及风口安装完毕,具备投入正常使用的功能;

12.1.3.7 

电梯系统:

按承租人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具备投入正常使用的功能,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电梯使用许可证;

12.1.3.8 

上述安装工程系统为单独与标的房屋配套的独立系统,交由承租人独立使用管理;

12.1.3.9 

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上述安装工程系统有关设备的清单及有关技术参数、合格证明、验收证明、使用说明书。

12.1.4 

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标的房屋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及其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讯、消防、供暖、装修等工程竣工图。

12.1.5 

辅助用地、承租人专用停车场、广告位、公共条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条件交付承租人或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12.1.6 

依法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12.1.7 

结清与标的房屋有关的所有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程费等),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提出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及债务与承租人无关,由出租人负责。

12.2 

在上述约定条件和标准基础上,双方签订《工程范围职责清单》,作为双方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的详细依据。

12.3 

出租人在具备上述交房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办理交接手续,承租人应在收到了出租人书面通知并核实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后15个工作日天内派人现场办理交接。

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上述交房标准和本合同其他约定逐一落实有关事项,并签订《标的房屋移交协议》,确认出租人交付标的房屋各部分的面积、因面积与约定不符而需调整的租金标准、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和设施状况、承租人专用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各项能源供应状况和用量指标、物业管理界面和责任划分(包括物业管理项目划分、各项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双方管理界面划分和管理衔接、管理标准、管理责任等)、广告位划分、停车场和免费专用停车位、所移交资料、交房日期等基本内容。

《标的房屋移交协议》签订之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房屋之日。

12.4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出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60日不能交房,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已付任何款项,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50%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已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则由出租人按投资净值收购(如承租人选择不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2.5 

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派人与出租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60天不派人办理交接手续,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承租人已付款项,同时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5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如出租人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承租人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6 

标的房屋具备本条约定交房条件以前,为推进项目进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提前进场进行后继工程/精装修施工/商用设备安装。

承租人进场时,双方签订《进场协议》。

第十三条 

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和合法性持续维持

13.1 

出租人应按下列约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法律手续,逾期30天未办理,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按本合同第18.1.7条约定的方式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1本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在 

日内取得标的房屋所占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为使用期限为40年的出让的商业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并向承租人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承租人查验)所需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3.1.2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后90日内,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承租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应经承租人查验)所需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同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证,向承租人提交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证应采用建设部的统一格式,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租赁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租期一致)。

13.2 

合同期内,出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

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租赁证等的换证、续期、变更、年检、查验等手续,持续维持出租人主体资格、标的房屋产权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如因出租人未履本条义务影响承租人正常经营,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合同期内,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之所有权属承租人;

由出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所有权属出租人。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

15.1 

出租人不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出租人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出租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15.1.1 

合同期内所有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大修、急修和更换等。

15.1.2 

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拥有产权的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维护、修理

责任为保修期内的维护、修理和合同期内的大修、中修及因质量问题而应进行的维护、修理;

15.1.3 

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场内、场外非承租人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设

施的更换。

15.1.4 

非承租人独立使用的公共部分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空调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的承担。

15.2 

出租人对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安装工程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如出现任何的使用功能障碍,出租人按下列要求修复并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15.2.1 

土建、安装工程大修、中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15.2.2 

标的房屋因承租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

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承租人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承租人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出租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60日内负责修复:

15.3 

出租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15.3.1 

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15.3.2 

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15.3.3 

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15.3.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

15.3.5 

上述设备报废,如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证明系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而报废,则由承租人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15.4 

合同期内,由于出租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租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5.5 

标的房屋场内物业管理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为:

15.5.1 

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和“门前三包”及标的房屋外立面清洗;

15.5.2 

所有承租人虽不拥有产权但独立使用管理的安装工程系统全部设施、设备和承租人非独立使用管理的安装工程系统之标的房屋场内末端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修理,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除外;

15.5.3 

标的房屋场内承租人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的维护、修理、更换。

15.6 

出租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出租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租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也不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任何费用,出租人、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干预承租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5.7 

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标的房屋移交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 

能源供应

16.1 

出租人、产权人有责任维持各项能源供应、使用系统的正常持续运行。

在能源供应部门正常提供能源的前提下,出租人、产权人保证及时、持续供应承租人所需能源,为承租人安装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对承租人实行分表计费,并为承租人使用各项能源在能源供应单位分别单独立户。

16.2 

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能源使用费由承租人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记载的数据据实缴纳。

承租人逾期缴纳能源使用费,按能源供应单位规定承担滞纳金,如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6.3 

在承租人使用各项能源的过程中,如因出租人、产权人的原因而影响承租人对各项能源的各项使用,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保险

17.1 

为防范双方财产和经营的风险,出租人应为所有权不属承租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办理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7.2 

为防范双方财产和经营的风险,承租人应为所有权属承租人的设备、商品办理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事项

18.1 

权利保证和责任

18.1.1 

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8.1.2 

保证对本合同标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以出租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

18.1.3 

保证标的房屋作为商业功能使用及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用途已经合法批准并在合同期内有效存续,保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保证标的房地产具备出租的合法条件,并保证该合法条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在;

18.1.4 

保证在办理房屋租赁证以前本合同标的房地产没有或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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