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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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罚以下罚款。

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权在市级以上安监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权在市级以上安监部门。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征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拒绝、阻碍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11、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并处以5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1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有一人培训考核合格的,另一人未培训考核合格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都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有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培训记录不完整、内容不详实的,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2、有教育培训制度、计划,无培训记录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无教育培训制度、计划,无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中,发现1个无证上岗的罚款2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1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0、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1、项目建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项目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从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非高危行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1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1万元;

2、非高危行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2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2万元;

3、高危行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3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3万元;

4、高危行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1人罚款5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5万元。

2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发现1台,罚款5千元,累计罚款最高不超5万元。

2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2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又拒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违法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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