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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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研究Word格式.docx

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为其父母服刑成为了“法律的孤儿”,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正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由于父母处于在服刑,不能给他们提供有效的照顾与监督,他们有的不得不暂住在亲戚朋友家中,有的走上流浪、乞讨之路,甚至有的重蹈父母之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表现出自卑、厌世、敏感、无安全感等心理特征。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数量总数的70%以上。

值得重视的是,因为父母曾经服过刑或正在服刑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量的60%。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率之所以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主要原因一是这类弱势群体存在严重的精神营养不良、缺少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二是不完善及缺位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已不适应当下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及发展的需要。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当下亟需待解的问题,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职责与义务,相关部门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协调联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承担起维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任。

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是积极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之一。

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必将引起全社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更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另外,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彰显法治社会的人文关怀精神,也是当前建构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推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的一个特殊点和难点就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他们是我国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一部分,但其完整的家庭生活破碎、脱离父母监管等特殊的家庭环境及被歧视的外在环境更容易使他们形成叛逆心理及反社会的人格,如果他们能够得到来自社会各界更多的保护和帮助,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因缺少父母关爱而带来的伤害,或者把此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对“法律孤儿”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但能够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人群体健康快乐成长,而且能够预防他们破罐破摔的不良心态从而防范他们模仿父母而违法犯罪。

(二)有利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司法、民政等多部门参与对服刑人员家属救助、帮教工作,理论上多部门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更能解决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等因素而造成责任、权、利不清、资金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使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重复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没有形成一种有序有效救助机制。

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三)有利于服刑人员配合监狱的改造工作

俗话说:

虎毒不食子。

天下父母的心都是一样的,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应是未成年子女的学习与生活及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给孩子带来灭顶之灾。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将近50%的服刑人员在“最希望来探视自己的人”中,认为首先是孩子,其次才是配偶或父母。

66.4%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最担心的事情”中,认为最担心孩子学坏,担心孩子被社会歧视,担心孩子无人照管、流落街头,担心孩子生病,担心孩子辍学等。

服刑人员未成年人也是其父母的心头肉,是他们的精神支柱,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不要贴上“罪二代”的标签,免受来自外界的歧视,能够向普通孩子一样享受阳光、享受生活,若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将会极大地解决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进而有利于服刑人员在监狱安心改造、重塑灵魂,尽早回归家庭与孩子团聚。

由此可见,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完成“国家亲权”暂时取代“父母亲权”,将会有效减轻服刑人员对未成年子女的内疚感,激发其将功赎罪的内在动力,有利于其重新做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四)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学习最早的场所,是每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幸福的港湾。

和谐幸福的家庭有助于未成年形成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资源与丰富的精神食粮,是助个人走向成功的坚实后盾,能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家庭和谐有助于个人内心的和谐,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父母服刑后无论经济功能、精神功能还是教育功能等都会明显缺失。

父母作为家庭的主角,其他人并不能完全替代其主导地位,而这将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所以对服刑人员子女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第一个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出现在上个世纪7O年代末8O年代初,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虽略有下降,但现状仍不容乐观,国家应通过保护青少年来保护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任重而道远。

服刑人员的子女由于其缺乏父(母)的教育及社会积极的引导,其成长环境存在许多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比如,抵御外界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努力为他们营造一个愉悦成长环境,才能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带来了竞争压力与各种矛盾,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尤其是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犯罪给我们全社会带来新的课题,如果不加以反思与改进将会引发恶性循环。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质量下降

1、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的数量不小。

司法部进行的我国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调研数据显示:

“截止于

年末,在我国,于监狱内进行服刑的

万名罪犯中,其中未成年人大约是

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突破60万。

在对服刑者进行深入调查之后发现,

的监服刑者认为,其未成年孩子的基本生存况未得到有效保障(居住地位于农村的服刑者比例高达

)。

调查显示,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仅占总数的5.2%,而全国目前大约有近6万个服刑人员家庭的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处于实际缺损状态,其生存质量与教育权利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的监护问题及生活问题,这导致了服刑者的未成年孩子在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之后失去了父母这一主要经济来源且无人监管,由于缺乏生活保障,他们不得不寄养在亲朋好友家中,甚至走上流浪乞讨之路。

2、缺乏安全归属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9条规定: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

据统计,服刑人员中男性居多,他们在服刑前往往是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在他们锒铛入狱后家庭收入减少,其家庭的日常消费支出多数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经济困难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问题遭到挑战。

根据徐浙宁、冯萍《服刑家庭子女生活状况及发展需求调查》显示“服刑家庭‘人均月收入’为417.74元,普通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031.03元。

”普通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明显高于服刑家庭。

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经济困难现状国家并没有专项的扶持资金。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这种生活的突变,有的不能承受不能接受家庭现状。

加之外界世俗的人们给他们带上“罪二代”光环像一把无形的杀人刀使他们不能承受之重。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家庭结构的突变、经济困难、外界歧视、缺少监督等种种消极问题情况下,容易导致身心不健康甚至畸形发展走上人生歧途。

由于没有较强的自身防御及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容易出现被拐卖、吸毒、网瘾、偷窃等违法现象,从而形成人们所谓的“犯罪的代际遗传”、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面对如此不堪的人生状态,过年过节送温暖等活动可以说本水车新解决不了主要的问题。

我们需要的是进一步形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机制及责任分工明确的部门负责制度。

我国现有的资助制度有着明确的对象和严格的数量限制,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并不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等范畴,虽然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满足以上条件,能够享受国家的资金帮扶,但是这些资金数额少不能够满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发展。

目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爱心资助的有爱心人士也有志愿者组织,但随意性强,专项资金少,扶持水平低无论从资助数量还是范围都与现有的扶持需求仍有很大的距离。

3、缺乏心理健康指导。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从物质层面给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助,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其生活环境的特殊性,一是父(母)教育缺位、情感欠缺,二是来自外界社会异样的眼光与歧视,所以心理健康问题往往比较凸显。

社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经济关爱力度尚且不够,心理关注则更少。

即使像学校、社区、类似的组织有心理辅导,但其辅导的对象大多是来自普通家庭的人员具有普遍性、一般性。

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具有特殊性、长期性、顽固性等,所以很难对症下药也很难得到心理支持。

而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专业心理辅导的心理学界人士、团队、机构几乎没有。

4、家庭监护缺位,孩子与服刑父母沟通难、见面难

跨省市“异地”服刑的监狱服刑人员和子女的见面存在很多不容易克服的困难,由于一方面监狱没有设置适合孩子见面的场所,担心未成年孩子到监狱这种场合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另一方面路途遥远、旅途花费大、孩子年幼或者稍微年长的孩子不愿到监狱探视。

据调查显示,50%的服刑人员从入狱后就再也没有见过孩子。

5、存在流浪、乞讨现象,法律救助不完善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管问题。

如果父母服刑了,那他们无人照料的孩子应该由谁来监护,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孩子都没有地方安置,又何谈其他发展性问题。

但是这么重要的问题在法律上却一直未进行明确规定。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的盲区。

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对于被判决人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如果有的话)其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等情况的掌握是不到位的,也就是说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根本就没有纳入到司法保护中来,更别说有完整的程序来安排这些未成年子女。

对于父母的服刑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但是对于他们自己的生活却没有安排。

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例因父母判刑而由法院指定其他有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通过调研发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生活状态多种多样,比如:

亲朋好友寄养、乞讨流浪、或单独生活在家。

(1)寄养于亲朋好友家。

如果父母双方都去服短期刑罚了,那么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可能会被寄养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亲戚家。

李晓霞律师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为抽样调查的样本写成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

“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家中居住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8.7%,10-18周岁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18.6%,还有生活在其他场所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换句话说,27.3%的未成年子女被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隔代抚养。

当这些孩子突然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去重新适应另一种生活环境。

另外,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年纪大了,相当一部分老人没经历过系统的教育,在抚养下一代时显得力不从心,有的严厉有余,有的则放纵溺爱,最终导致引导不当而放任自流。

还有一部分因为自己的父母入监了,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只好流落街头,沦为流浪人士,以这种方式来养活自己。

并且有相关的数据显示: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2.5%。

”不少孩子因为受到坏人的教唆实施了犯罪,走向了不归路。

在狱中服刑的父母知道这种情况后,情绪异常激动,将原本在监狱的正常生活一下就回到解放前了,对改造工作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有些由于内心的自责而选择自杀,对监狱管理工作产生很大影响。

(2)由哥哥姐姐照料或独自在家生活。

服刑人员如果有多个子女,就算是大的已经成年,对于自己父母入罪服刑同样会存在心理芥蒂,并且在工作和婚姻中都会有被人指指点点的时候。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就会在他们的哥哥姐姐家中感觉没有家,最后发生流浪、乞讨、盗窃等危害自身和危害社会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率高于其他未成年犯。

(二)教育现状令人担忧

高失学率侵犯了未成年人法定受教育的权利 

据司法部2006年在全国大规模的抽样调查,目前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已经逾60万,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状况令人十分担忧。

调查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辍学比例高达13.1%。

其中户口在农村的辍学率最高,达16.1%。

而且,在父母亲入狱后辍学的孩子占到总数的五分之四。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总数的2.5%,而生活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孩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沦于更加贫弱的境地,更加不断地被社会边缘化,变得“弱者更弱”高失学率侵犯了未成年人法定受教育的权利,流落社会,在没有生存能力的情况下,极易走上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道路。

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现状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分别是家庭教育现状、学校教育现状和社会教育现状。

1家庭教育现状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服刑人员家庭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入狱导致孩子由服刑人员的父母或近亲属抚养.由于上辈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且和青少年之间存在代沟,所以不能给这群特殊的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这就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处于“看而不教”的状态,不能像其他同龄儿童那样接受完整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使他们的童年变得支离破碎,家庭亲情严重缺失,容易养成恶习和缺陷性格,这也不利于他们在后期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

2学校教育现状通过调查得知: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在其父(母)亲入狱后显著增大,尤其是在偏远农村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甚至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后的辍学率是入狱前辍学率的4倍.与此同时,对于正在上学的孩子,他们在学校的状况也不容乐观.首先,他们由于家庭困难,不能负担沉重的学杂费用和日常生活开销,这也造成了他们生活质量低下,容易形成自卑的心理.其次,父母的服刑使得他们更加自卑,害怕受到同学和老师的歧视和敌对,他们不敢和同学们交流.再次,他们在课后没有人辅导他们的家庭作业,致使他们大多文化课成绩不理想.最后,很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心理和人格形成方面存在问题,而目前的很多中小学没有开设心理辅导课程,这也不利于他们心理健康,从而不利于接受学校教育。

3社会教育现状在当今社会,广大群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也认为“上梁不正下梁歪”,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带有一定的歧视和敌对心理,往往带着有色眼镜看他们,很少有人真正地走近他们,关心他们,更别提对他们提供良好的社会教育了.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也认为自己作为罪犯的子女,在心理上感觉低人一等.此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社会上很多不良的社会风气的辨别能力和抵御能力有限,再加上他们金钱的匮乏,使他们在初入社会时,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沦为卖淫女或者被骗进传销集团甚至有的孩子加入一些盗窃、抢劫的团伙.所有的这些都严重地扭曲了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我国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的教育学习状况还是令人堪忧的。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孩子的社会保障立法现状。

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机制而言,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当前与服刑子女人员相关的规定仅有《监狱法》的第19条:

违法服罪之人不得携带其孩子于监狱内服刑。

不过此规定并未对其子女的监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予以明示。

与此联系紧密的救助文件亦仅有2份。

年初,包括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在内的6个部门联合颁布了《通知》,这是我国第一次基于政策层面对服刑子女人员施以救助的重要文件。

此《通知》规定: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扶助力度,且督促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2006年3月,包括民政部等在内的15个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对由于父母服刑或其他因素影响而暂时丧失生活依附的未成年孩子,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条例妥善安置。

”。

《意见》第一次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中,但是这一救助工作仍十分模糊,对象仅为暂时丧失生活依附的未成年孩子,存在一定的制约性。

相对而言,西方很多国家都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儿童保障法,例如英国颁布并实施的《儿童法》、德国颁布并实施的《儿童与青少年救助法》、挪威颁布并实施的《儿童福利措施法案》。

此类制度较为全面,可对其进行借鉴与学习,可借助下述2个方式保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利益:

第一,设有母子监狱;

第二,安置儿童福利机构。

1、服刑者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福利院收养的儿童主要为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还可程度上加重了他们的心理敏感度和负担感。

在缺乏关爱的成长环境下,他们对社会存在着偏见,不敢去与他人交流,缺乏自信,易爆易怒,消极情绪和负面情绪不断加深。

而这种不健康的心理状态非常容易激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走上一条不归路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我国虽有涉及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法律规范,但效力级别普遍较低,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41%)和团体规定(49%),唯一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只有《监狱法》,但也仅是禁止携带子女服刑,尚未有任何一部“法律”中真正涉及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作为保护儿童人权大宪章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中,未提及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及学费的减免,没有关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未就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犯罪预防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目前现有立法的效力级别普遍较低,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保护力度明显不足。

效力级别低又直接导致在实际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不佳,很难具体落实,缺乏实质有效性。

2.保护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我国虽然构建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儿童保护基本制度框架,但尚未出台具体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监护、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保障的实施细则。

仅有的规定中,往往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可操作性,形成有法难依的困境,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最为关键的是监护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架空,不能实现保护儿童的目的。

笔者专门查阅了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53条明确表示,“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或侵犯受监护者--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士或者有关单位的提交的申请,废除其监护人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指定其他监护人。

而被剥夺监护权限的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持续给予相应的抚养费用。

”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应依法指定其他监护人担负相应的监护职责,但若没有人想要担负监护职责,或者被剥夺监护人权限的父母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用,对此问题并未进行明确。

此外,《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较为亲密的相关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者家长的所在单位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一致赞同……不存在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者的,需要未成年者的家长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此条款看似规制了未成年的监护问题,实则存在较大的缺陷,甚至没有具体说明何为有监护资格。

对于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而言,首先,其父母承担犯罪责任,在监狱服刑期间,无疑没有了监护能力,而民政部门等因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非没有父母,拒绝承担监护责任;

其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年事已高,自己都需要别人赡养,更何谈监护能力;

再者,由于国家计划生育,未成年人又大多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即使有可能也是未成年人;

最后,由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身份特殊,难免遭人歧视,大多没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即使承担,未成年子女也多数属于寄人篱下,遭人白眼。

因而该

(一)、

(二)、(三)项条款形同虚设,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实质的保护意义。

3.监督不到位《未成年保护法》中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存在职权的交叉,一旦出现问题,这种“泛社会化”的责任要求在实践中又往往成为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最好借口。

而现有的规定中仅仅强调了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检查,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体系,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使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监督工作不到位。

此外,我国并没有独立的监护监督机关,现有的监护监督机关是居民(村民)委员会和法院,与监护权力机关合二为一。

由于这些单位或机关本身有着更为重要的职能工作,监护监督工作只是形同虚设,有监督之名而无监督之实,根本无法落实监护责任的适当履行,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陷入“法律孤儿”的困境,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

综上,我国法律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方面处于缺位状态是显而易见的。

社会各部门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

如果我国未能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层面,规范并落实相应的保护,必然会导致这一群体沦落为法律孤儿,甚至成为“罪二代”,类似儿童村一样的社会组织欲保护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更会造成这一群体权益保护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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