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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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GEGROUPsystemofficeroom【GEIHUA16H-GEIHUAGEIHUA8Q8-GEIHUA1688】

 

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北京京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QRD-212.10-06-2016

 

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北京京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

4职责1

5管理内容与方法2

6检查与评价4

附录A临时电源使用申请清单………………………………………………………………………5

前言

为了明确、规范公司动力、照明配电箱在日常使用、检查、维护等方面的安全技术内容及责任,提高动力、照明配电箱的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本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本标准代替了(Q/JQRD-212.10-06-2014)《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所代替的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起草、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良

本标准修改人:

李良

本标准审核人:

赵宁宁

本标准复核人:

王六虎

本标准批准人:

安振源

本标准于2011年7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13年7月第一次修编。

本标准于2014年6月第二次修编。

本标准于2016年8月第三次修编。

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所属动力、照明配电箱的的管理职责划分及日常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正常使用、日常维护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5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照明配电箱

照明配电箱包括公司生产、生活、办公场所所有正常照明配电箱及事故照明配电箱。

3.2动力配电箱

动力配电箱包括公司生产、生活、办公场所所有动力配电箱、检修电源箱、插座箱、空调电源配电箱。

4职责

4.1安监部职责

4.1.1负责监督检查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的使用是否满足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4.1.2负责监督检查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的设备配置和技术参数是否满足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并提出整改意见。

4.2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负责审核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改造计划,审核备品备件购置计划与选型。

4.2.2负责对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的新增、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4.2.3负责各部门设备管理范围分工。

4.3设备部职责

4.3.1所辖设备包括生产生活及办公区域照明、动力配电箱及生产综合楼风机动力配电箱、检修配电箱。

4.3.2负责提出所辖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的新增、改造需求,制定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改造计划,编制备品备件购置计划与选型。

4.3.3提出照明配电箱及动力配电箱的新增、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验收。

4.3.4对所辖配电箱的日常巡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4.3.5对检修维护单位确定的临时用电接入检修电源系统的位置进行审核。

4.3.6检查用电单位由检修电源直接供电的用电设备或电源箱是否满足安全和用电要求。

4.4发电部职责

4.4.1负责生产场所动力、照明配电箱的日常检查,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维护人员消缺。

4.4.2负责审核、许可《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见附录A。

4.4.3负责生产厂所动力、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停送电管理与操作。

4.4.4负责检修电源停送电操作。

4.4.5当值运行人员要经常检查临时电源使用部门对临时电源的使用情况。

4.5检修维护单位职责

4.5.1负责对动力、照明配电箱进行定期巡检,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5.2负责动力、照明配电箱图纸,技术资料的整理,检查使用情况,以及对日常工作、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5.3参与动力、照明配电箱的整改和改造工作的验收。

4.5.4电气班组负责对临时用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临时用电申请确定接入检修电源系统的位置。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动力配电箱安全技术要求

5.1.1动力配电箱宜采用符合国标规定的产品,也可自制,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5.1.1.1新安装的配电箱的外壳应采用1.5mm~2.0mm厚钢板配置并进行防腐处理。

5.1.1.2新安装的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确定。

5.1.1.3箱内安装的电器,均应符合国标规定的定型的产品。

5.1.1.4箱内各电器元件之间以及它们对外壳的距离,应能满足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以及操作所需的间隔。

5.1.1.5配电箱的进出引线,应采用具有绝缘护套的电线,穿越箱壳时加套管保护。

5.1.1.6室外配电箱应牢固的安装在支架或基础上,箱底距地面高度适宜方便用电人员操作。

5.1.1.7室内配电箱可落地安装,也可暗装或明装于墙壁上,落地安装的基础应高于地面50mm~100mm。

暗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4m。

明装于墙壁时,底部距地面1.2m。

5.1.1.8引入、引出线的电线截面应按允许截流量选择。

5.1.1.9动力配电箱前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5.1.1.10工作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5.1.1.11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也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5.1.1.12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5.1.1.13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

5.1.1.14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

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0.5mm。

5.1.1.15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5.1.1.1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地)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5.1.1.1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型号及截面应严格执行图纸的标示截面。

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5.1.1.18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上,盘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留出适当余度,以便检修。

5.1.1.19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5.1.1.20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式电源箱,应装设三相四线触漏电电流保护器。

5.2照明配电箱安全技术要求

5.2.1照明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暗装时,照明配电箱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

5.2.2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倒刺,金属面板应装高绝缘保护套。

5.2.3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

5.2.4照明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汇流排,零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5.2.5照明配电箱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3动力、照明配电箱管理要求

5.3.1检修维护单位负责动力、照明配电箱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消缺。

5.3.2严禁非电气人员私接临时电源。

5.3.3电气、热工专业班组人员使用临时电源时,一般应自行完成,特殊接线情况由检修维护单位电气班组协调完成;热机专业班组需要使用临时电源时,临时电源接入需通知维护项目部电气班人员进行接线工作。

5.3.4对于新安装的动力配电箱、照明箱及箱内新增的设备电源,按照设备异动审批程序执行,由电气班人员安装;安装后,电气班人员应做好设备标志,移交使用。

5.3.5检修维护单位根据动力、照明配电箱在厂区布置的不同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5.3.6检修维护单位每月对现场的配电箱进行检查和维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如下:

5.3.6.1各路配线负荷标志清晰,熔丝(片)容量符合规程要求,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5.3.6.2保护接地(零)系统连接符合安全要求;

5.3.6.3引线、引出电缆孔洞封堵严密,且不应存在缺口与电缆接触;

5.3.6.4箱门完好,内部无杂物,室外电源箱防雨设施良好;

5.3.6.5中性线、相线接线端子标志清楚;

5.3.6.6开关外壳、消弧罩齐全;

5.3.6.7检查各部能看到的绝缘情况,包括引线及其接触面;

5.3.7配电箱检查和维修的注意事项如下:

5.3.7.1检查、维修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5.3.7.2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3.7.3配电箱内开关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开关代替。

维修时不得改变原设计参数,不得使用低于原性能的绝缘材料,不得换上与原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5.3.8每两年对检修电源箱内的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保护特性测试

5.3.8.1对检测合格的漏电保护开关重新张贴检验“合格”标志;

5.3.8.2对检测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开关及时予以更换,并填写更换、检测记录。

5.3.9现场进行设备维修、改造施工、设备检修、试验等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电源的,电源申请和拆除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5.3.9.1用电单位或班组根据用电需求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注明用电原因、使用地点、用电负荷容量或电流、电压等,并提交检修维护单位电气班组、设备部电气专工审批。

5.3.9.2检修维护单位电气班组接到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后,根据申请接入的设备、负荷、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认风险可以接受后,确定临时电源接入地点,填入《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

5.3.9.3设备部电气专工对临时电源和接入位置进行风险评估确认不会造成危险后,在申请单上签署审批意见。

若风险评估确认存在危险时,门应与申请人/使用人协商,变更接入方案。

5.3.9.4发电部当值人员对《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运行方式和现有措施等的要求,在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并备案,为电源接入位置送电。

5.3.9.5临时电源使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通知当值值长和设备部电气专工,当值人员负责临时电源接入点的停电操作,设备部电气专工及时通知设备维护单位电气班组拆除临时电源。

5.3.9.6当使用临时电源的设备或电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履行新的审批手续。

5.3.9.7使用期超过3天的临时电源,临时电源使用单位或班组应指定检查维护人定期对该临时电源进行检查维护,必要时制订安全措施发至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执行。

5.3.10接取临时电源的要求

5.3.10.1现场进行设备检修、试验等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电源,必须按规定由工作负责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设备维护单位电气班组同意、部批准后由电气检修人员进行临时电源的架设及拆除等工作。

5.3.10.2临时电源的架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

5.3.10.3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0.4运行中的#1、#2燃机天然气前置模块、储氢站、调压站、启动炉、油料仓库、天然气或氢气管道附近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需时,应使用合格的电缆盘、防爆型电源插头。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是防爆电气设备。

5.3.10.5同一个电源插座严禁同时连接两路及以上负荷。

5.3.10.6临时电源线必须进行临时固定,穿越通道必须高架,不影响人和车辆、物资的通过。

如放在路面上,电源线必须穿护套管,以防损伤绝缘。

在室内地面架设临时电源线走线尽可能靠近护栏下部,同时应做好可靠的防重物压碰、防通行车辆刮带、防人员拌跤的安全措施。

5.3.10.7临时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内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固定好。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牢固,盘面操作部分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5.3.10.8临时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接地良好,室外必须有防雨设施。

5.3.10.9电气设备容量不得超过铭牌使用。

5.3.10.10临时电源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做好临时电源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5.3.10.11在搭接临时电源处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同时必须有方便、可靠、安全的断开点,以便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不得将电缆直接缠绕在保险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

5.3.10.12在临时电源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使用时通电,停用或人离开时断电”的原则。

5.3.10.13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应带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5.3.10.14临时电源箱内的总开关以及各路负荷开关,必须安装漏电保安器,在单路负荷发生掉闸后一定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5.3.10.15连接电动工具、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单独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的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设备。

5.3.10.16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横担。

5.3.10.17使用行灯必须严格按《安规》要求执行。

严禁用110V或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5.3.10.18在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应使用36V及以下电压的照明灯具;灯具及电源线应绝缘良好,且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

6检查与评价

6.1安监部、生技部、设备部、检修维护单位、发电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

6.2本标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6.3考核部门:

安监部。

6.4考核时间:

每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

一、申请用电单位:

二、使用用途;

 

三、临时电源所带负荷容量:

 

四、电压等级(380V/220V):

 

五、临时电源使用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京丰项目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七、设备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八、运行岗位值班员意见:

 

运行岗位值班员签字:

年月日

注:

此申请单保存在现场值班岗位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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