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119881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8.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docx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

知识产权法知识总结

单选、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5个、案例专利权,每项20分

●知识产权概念: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

●知识产权主体:

从权利角度,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等。

从法律关系角度,知识产权关系主体为权利人及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

●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客体:

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知识产品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实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态。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专有特征。

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4、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

由于知识产权的及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因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方面作出特殊规定。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就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二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6、地理标记权法律制度7、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

8、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9、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著作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的特征:

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特征外,著作权还有自己的独特品质。

1内容的双重性2具体化的专有性3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著作权的种类:

1、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分,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根据著作权人所享有著作权的完整性分,分为完整主体和不完整主体。

3、按著作权主体所属国籍分,分为本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

4、以著作权人之体征为标准划分,分为自然人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

●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实际上是关于著作权原始主体的确定。

应考虑两个标准,即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

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符合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一、作者的确定,要素:

1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

2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

3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4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情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符合三个条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2创造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作品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三、合同约定的情形。

注意:

通过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二享有著作权,不是著作权的继受取得,而是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形式标准:

法律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这就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同时也是关于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

●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护的对象:

1、超过保护期的作品2、不适用著作权法德对象3、违禁作品4、作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

●著作人身权定义: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

●著作人身权特征:

1、无期限性2、不可分离性3、不可剥夺性。

具体权项: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定义:

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具体权项: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

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

1、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2、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此三项权利为作者终生享有。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一般原则:

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若干年。

我国规定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最后生存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相关权包括: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唱片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合理使用定义: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应当注意:

1、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2、被合理使用的客体已发表作品。

3、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5、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版权作品的性质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合理使用的种类: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该表演组织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

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

1、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的法定许可使用。

2、报刊社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法定许可使用。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1、使用者不同:

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

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

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报刊上登载的作品;合法录制在录音制品上的音乐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目的为主,少数个别使用可能不是营利目的,如广播电台的使用等。

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判断法定许可使用有以下标准:

1、使用者以营利目的使用作品;

2、使用者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

3、使用者使用后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

根据某些特定主体不仅使用作品的需求量大,而且特别强调时效性和紧迫性的特点,保证其使用作品时不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成本,且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制度。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利(五)复制权 (六)发行权(七)出租权 (八)展览权 (九)表演权(十)放映权 (十一)广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 (十四)改编权 (十五)翻译权 (十六)汇编权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次要)著作权的转让:

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

(1)作品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及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19种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人,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证,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救济措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救济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专利的种类:

(一)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三)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

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2)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似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有“公共秩序”问题的发明

2、不属于发明的项目: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3、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

(1)动物和植物品种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活动的物质

●专利权的主体极其权利归属

主体:

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人被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我国《专利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并获得专利,并根据发明创造的性质及权利主体的性质,分别规定了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一)发明与设计人

(二)专利申请人

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

归其所在单位

委托发明创造的归属:

一般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的单位和个人,即属于对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1)制造权

(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4)销售权(5)进口权

2、许可实施权

3、转让权

(1)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形式有两种:

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4、标记权

二、专利权任的义务1、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2、不的滥用专利权

●专利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主体单一性原则

●专利权终止:

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以上为狭义的概念:

就是说不包括专利权因无效宣告而致使其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形,也不包括因专利权的转让而导致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1]期限届满:

[2]放弃:

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注意:

①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时,只能放弃一件专利权的全部,不能声明只是放弃部分专利权,专利行政部分不予受理②对于已经与他人定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在放弃时要与被许可方协商,在原则上,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放弃专利权的。

③专利权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共有的,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应由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部分专利权人声明放弃的,不能导致专利权终止,只能导致放弃声明人享有的部分权力丧失,只需要变更著录事项即可。

④一经批准,专利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上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

[3]欠缴年费:

专利权人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不按时足额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于下一个年度到来时终止。

补缴期限:

6个月内,同时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数额:

超过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专利权的内容: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标记权

许可实施权—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

●专利权的限制:

(1)专利的计划许可(只用于发明专利)

这种计划许可有以下几种限制:

①不能随意决定,必须是重大的发明创造,而不是一般的专利技术。

只适用于对国家利益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②计划许可须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且推广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批准的范围。

③指定实施的单位必须是发放计划许可证机构的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④发放实施许可证是有偿的,获得许可使用权的单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但费用的金额不是双方协商确定,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2)专利的强制许可

申请强制许可的条件:

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4、反垄断的强制许可

5、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效力: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强制许可是有偿的,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对强制许可的救济: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的期限:

P190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在专利权期满后其他法律保护方法:

外观设计仍可受著作权保护;将外观设计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是三维标志,而该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则不能注册商标。

●专利权侵权及其认定: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的行为发生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专利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行为: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②假冒专利

(2)间接侵权行为: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材料

②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侵权认定的适用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2年

专利侵权的责任类型:

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诉前禁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主要有:

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刑事责任针对假冒专利行为。

●商标的分类:

P209

1视觉、听觉、味觉商标

2按使用对象: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3按使用者:

制造商标(区别于不同的生产厂家)、销售商标(是销售者使用的标志)

4按使用目的: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5按功能: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6按知名度: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指商标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是首次产生的,不一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而取得的权利。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有三种原则:

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通过注册的方式才能获得。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权必须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

混合原则是指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并行,通过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原来商标权的基础上取得的商标权,而不是最初的直接获得。

继受取得方式:

一、受让人根据商标权换让合同而取得二、继承人据继承法的规定取得。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有权的有效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了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继续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按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一种制度。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在此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商标权续展的条件:

一、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

二、提出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后6个月内。

三、应向商标局交送1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5份商标图样,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四、交纳申请费和注册费。

●商标权的使用:

一、商标权使用的意义: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因为如果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仅其本身的作用无法体现,而且还会对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造成困难。

二、商标权使用的方式:

商标的使用方式很多,如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使用,在商业文件、发票、说明书上使用,在商品的广告宣传上、展览会上或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使用等。

在商标权的利用过程中,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商标使用的方式之一。

应当指出,注册商标的使用具有公开性,即必须在市场上使用,为消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